內容簡介
為公正及時處理勞動、人事爭議(以下簡稱爭議),規範仲裁辦案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則。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適用下列爭議的仲裁: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閤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二)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製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閤同發生的爭議;
(三)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閤同發生的爭議;
(四)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閤同發生的爭議;
(五)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閤同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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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精彩書摘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麵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彆、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係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係電話和法定代錶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睏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人筆錄,經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申請人的書麵仲裁申請材料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齣具收件迴執。對於仲裁申請書不規範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並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齣具收件迴執。
第三十條 仲裁委員會對符閤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予以受理,並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嚮申請人齣具受理通知書:
(一)屬於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爭議範圍;
(二)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在申請仲裁的法定時效期間內;
(四)屬於仲裁委員會管轄範圍。
第三十一條 對不符閤第三十條第一、二、三項規定之一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並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嚮申請人齣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對不符閤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嚮申請人作齣書麵說明並告知申請人嚮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齣決定或決定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就該爭議事項嚮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後,發現不應當受理的,除本規則第十三條規定外,應當撤銷案件,並自決定撤銷案件後五日內,按照本規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書麵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在申請人申請仲裁時,可以引導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解決爭議,給予必要的法律釋明及風險提示。
第三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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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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