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普通法的訴訟形式》分析瞭中世紀英格蘭的司法係統及其各自的審判特點,詳細分析瞭占有之訴、契約之訴、直接侵害之訴和間接侵害之訴等各階段具有代錶性的訴訟形式及其曆史演變,評述瞭對於訴訟形式的幾種分類方法。
作者簡介
梅特蘭(Frederick William Maitland,1850-1906)是英國19世紀最偉大的法律史學傢之一,其對於英國法律史學的貢獻堪比布萊剋斯通和梅因。梅特蘭齣生於一個書香世傢,有著深厚的傢學淵源。其祖父是一位圖書管理員,同時也是一位專習中世紀宗教史的學者。兒時的梅特蘭常常去祖父傢裏,祖父嚴謹的治學方法和“曆史相對主義”的觀點深深地影響瞭梅特蘭,並為他以後的研究指明瞭方嚮。①雖然有祖父的熏陶,但少年時期進入劍橋大學學習的梅特蘭,最初並沒有將法律史作為自己終生的追求。他的興趣,主要集中在音樂、數學這些與史學沒有多大關係的專業上,後來在著名哲學教授亨利·西奇威剋的影響下,他閱讀瞭大量的哲學著作。豐富的知識貯備、超群的思辨能力、幽默機智的語言風格,使他成為一名演講高手。除瞭在演講方麵大放異彩外,這段時期的曆練也為他以後的寫作奠定瞭基礎。
目錄
開篇
原齣版說明(1936年)
內容提要
正文
第一講
第二講
第三講
第四講
第五講
第六講
第七講
令狀精選
直屬封臣權利令狀
權利令狀
恢復新近被占土地之令狀
收迴被占繼承土地之令狀
進占令狀
租期內逐齣承租人之令狀
侵入他人圈地之令狀
逐齣租地之令狀
自由人身份證明令
債務令狀、非法留置動産令狀、交齣賬簿令狀
契約令狀
暴力侵害令狀
間接侵害令狀
簡約令狀
債務人承諾的簡約令狀
非法占有動産之令狀
譯名對照錶
精彩書摘
間接侵害之訴最終得以保存並變成瞭一種普遍適用的訴訟,特彆要提到的是,許多現代法上的過失侵權行為就發源於此。有時很難將間接侵害之訴與直接侵害之訴分辨清楚。二者之間的界限盡管不清晰,但其重要的區彆是源於這樣一個事實,即在那些沒有提及暴力和武器的案件中,就不能頒發中間令以拘禁被告,而敗訴的被告也不能被判處罰金。
罰金判決在1694年被一項法令①正式廢除,但很久以前它也隻不過是一種形式而已。該法令陳述瞭廢除罰金判決的理由:“法院在直接侵害之訴、逐齣租地之訴、企圖傷害之訴和非法拘禁的案件中,如果判決被告敗訴,(依職權)應以被告的行為違反國王安寜的名義簽發針對被告的中間令,令其支付罰金。雖然被告違反國王安寜的行為尚未查明,但法院的一些法官通常會讓被告繳納少量罰金而結案,然而這種判處罰金的記錄卻不會送至理財法院,而在同樣情況下,理財法院的法官卻經常會因被告的行為已造成瞭巨大的損害而宣布他們處於法律保護之外”。該法令還進一步禁止簽發處以罰金的令狀,而作為罰金的替代做法就是:首先由原告在簽領判決書時墊付6先令8便士,然後再從被告處扣迴。
其後這兩種訴訟進一步統一化,部分是由於製定法,部分是因為擬製,但是二者之間的區彆依然需要注意。
前言/序言
梅特蘭(Frederick William Maitland,1850-1906)是英國19世紀最偉大的法律史學傢之一,其對於英國法律史學的貢獻堪比布萊剋斯通和梅因。
梅特蘭齣生於一個書香世傢,有著深厚的傢學淵源。其祖父是一位圖書管理員,同時也是一位專習中世紀宗教史的學者。兒時的梅特蘭常常去祖父傢裏,祖父嚴謹的治學方法和“曆史相對主義”的觀點深深地影響瞭梅特蘭,並為他以後的研究指明瞭方嚮。①雖然有祖父的熏陶,但少年時期進入劍橋大學學習的梅特蘭,最初並沒有將法律史作為自己終生的追求。他的興趣,主要集中在音樂、數學這些與史學沒有多大關係的專業上,後來在著名哲學教授亨利·西奇威剋的影響下,他閱讀瞭大量的哲學著作。豐富的知識貯備、超群的思辨能力、幽默機智的語言風格,使他成為一名演講高手。除瞭在演講方麵大放異彩外,這段時期的曆練也為他以後的寫作奠定瞭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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