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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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2012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曆年試題與模擬題匯編》緊扣2011年新大綱.直擊曆年考點,在對曆年考試試題進行係統梳理的基礎上,按照最新考試輔導教材各章節內容編排試題,並對大綱中新增加的內容進行模擬題的補充,力求為讀者提供大量充足的、典型的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考前輔導練習題,便於讀者備戰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幫助考生在最短的時間內有效地復習、順利地通過考試。
內頁插圖
目錄
前言
考試說明
2011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修訂情況說明
第一部分 安全生産法及相關法律知識
大綱要求
第一章 安全生産法律基礎知識
第二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
第三章 安全生産單行法律
第一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四章 安全生産相關法律
第一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六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閤同法
第五章 安全生産行政法規
第一節 安全生産許可證條例
第二節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第三節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彆規定
第四節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第五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六節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七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八節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九節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第十節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第十一節 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十二節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章 安全生産部門規章
第一節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製度暫行規定
第二節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
第三節 生産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第四節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第五節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第六節 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管理辦法
第七節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第八節 安全生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第九節 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十節 生産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
第十一節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
第十二節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章 安全生産標準體係及主要標準
第二部分 安全生産管理知識
大綱要求
第一章 安全生産管理理論
第二章 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産監管監察
第四章 安全評價
第五章 職業危害預防與管理
第六章 應急管理
第七章 生産安全事故調查與分析
第八章 安全生産統計分析
第三部分 安全生産技術
大綱要求
第一章 機械安全技術
第二章 電氣安全技術
第三章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
第四章 防火防爆安全技術
第五章 職業危害控製技術
第六章 交通運輸安全技術
第七章 礦山安全技術
第八章 建築施工安全技術
第九章 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
第四部分 安全生産事故案例分析
大綱要求
曆年試題
一、選擇題
二、案例分析題
第五部分 模擬試題匯編
2012年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模擬試捲《安全生産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安全生産法及相關法律知識》模擬試捲參考答案及解析
2012年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模擬試捲《安全生産管理知識》《安全生産管理知識》模擬試捲參考答案及解析
2012年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模擬試捲《安全生産技術》《安全生産技術》模擬試捲參考答案及解析
2012年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模擬試捲《安全生産事故案例分析》《安全生産事故案例分析》模擬試捲參考答案及解析
參考文獻
精彩書摘
29.B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彆規定》經驗收後依法作齣處理決定:《特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瞭3種處理措施:一是驗收閤格的,經組織驗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簽字,並經有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核同意,報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批準,煤礦方可恢復生産。二是經驗收不閤格的,由有關人民政府予以關閉。三是被責令停産整頓的煤礦擅自從事生産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0.A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嚮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這裏強調瞭4個方麵內容,一是施工資料的真實性,不得僞造、篡改。二是施工資料的科學性,必須經過科學論證,數據準確。三是施工資料的完整性,必須齊全,能夠滿足施工需要。四是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助提供施工資料,不得推諉。
31.B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産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總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閤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産方麵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産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産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緻生産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32.A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傢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製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在其廠區範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産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從事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提齣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提齣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提齣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閤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齣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嚮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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