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三農”問題已經成為影響我國社會發展的關鍵問題。從民法視角看,“三農”問題其實際是農村集體所有權問題,因為農村集體所有權是與農民直接相關的權利,是關乎農業和農村發展的重要民事法律製度,可以說正是農村集體所有權將農民、農業和農村貫穿起來。我國農村集體所有權是伴隨著社會主義製度而誕生的,農村集體所有權在我國自誕生起就一直處於製度變遷過程中,在不同階段體現齣不同的特點,並體現齣不同的行使模式。
農村集體所有權是牽涉範圍較廣的復雜的民事法律製度,可以從多個角度展開研究。《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行使模式研究》主要從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行使模式人手,從民法視角梳理齣農村集體所有權行使框架的製度變遷路徑。對我國現行農村集體所有權的相關立法上的問題進行探討,並梳理齣農村集體土地當前“公有私用”行使模式麵臨的睏境,結閤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行使模式的創新實踐,探討齣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行使模式的變革方嚮。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行使模式研究》各章的重點內容依次為:導論,簡述寫作緣起,研究重點及研究方法。
第1章,農村集體所有權內涵辨析。廓清農村集體所有權的內涵、性質,為下麵展開研究奠定基礎。農村集體所有權本質上而言是一種私權,但這種私權又具有公有的特點。就其性質而言,傳統民法理論並沒有完全閤轍押韻的理論能直接套用到農村集體所有權之上,從其具有的內核來看,農村集體所有權的確具備傳統“總有”的許多痕跡,有學者將其概括為“總同共有”或“新型總有”,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更好地把握農村集體所有權的性質。
第2章,製度變遷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立法演變。從製度變遷角度看,農村集體所有權的産生及製度變遷與農村生産力的發展狀況有一定的伴隨關係。農村集體所有權是在農村互助閤作的基礎上演變而來。農戶之間讓渡相關動産使用權能和勞動力的互助閤作可謂是我國農村集體所有權的萌芽。初級社是農村土地所有權“私有共用”的行使模式,農戶的土地及主要生産資料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瞭分離,所有權仍歸屬於農戶,但使用權能由初級社統一行使,即實行“私有共用”。該模式既保障瞭農戶進退自由的權利,又很好實現瞭農戶與閤作社對農村土地及生産工具等不動産和動産的使用權能、收益權能的共同支配權,能夠保障農戶在初級社中的成員權,因此初級社的私人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共存的所有權結構在當時不失為成功的製度設計。高級社與人民公社時期農村集體所有權實行“公有公用”的行使模式,即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所有權,並對使用權能等行使支配權。高級社中農民對土地和主要生産資料的私人所有權轉化為農村集體所有權,這種製度變遷有一定強製性製度變遷的色彩。人民公社是高級社的聯閤,同樣帶有政府主導的強製性製度變遷色彩。由於人民公社的製度設計過於粗糙:組織機構不健全,社員的成員權模糊不清。進而客觀上導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的不平等,這是人民公社時期農村集體所有權行使上的緻命缺陷。農村土地承包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發生分離,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轉變為“公有私用”行使模式,即農民集體作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農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即農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能)。現行立法已經將這種模式固定下來。
第3章,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當前問題及解決思路。著眼於當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公有私用”的行使模式,從國傢層麵的立法看,由於農村集體所有權和使用權的二元分離,立法上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村民小組等作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管理主體,農民集體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歸屬主體,但是在行使過程中存在農民集體意誌與上述管理主體的意誌對接問題。地方立法上存在農村集體所有權主體的立法混亂問題,在一定程度上也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行使産生負麵作用。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能(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在一定程度上也與農民集體成員平等的成員權相衝突。我國當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公有私用”的行使模式麵臨諸多睏境,這些睏境的根源在於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能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細碎化狀態,由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排他性導緻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能難以規模化行使。因此,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公有私用”的行使模式必須進行變革。針對現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公有私用”的行使模式麵臨的睏境,理論界提齣農村集體土地私有化與國有化的解決思路,但分析後認為這兩種思路均不可行。可行的思路是在堅持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基礎上進行製度創新。
第4章,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行使的創新模式。農村社區股份閤作改革,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製為基礎進行的股份閤作。選擇廣東南海、東莞、浙江寜波北侖區以及上海、北京等地的農村集體所有權股份閤作的實踐作為研究對象,考察上述各種模式的利弊得失。認為通過農村集體所有權股份閤作改革,實現瞭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能的集中統一行使的目的。農民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權轉化為股權,並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組織機構改造,通過設立股東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及股東權行使程序,保障瞭成員權的落實。但是,現行各地的農村集體所有權股份閤作改革也存在諸多問題。針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集中行使的其他模式進行考察,以閤同為基礎的“公司+農戶”模式,雖然可以實現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能的集中行使,但是其具有不穩定性,不能改變農戶作為農業生産經營的基本民事主體地位。土地流轉給“農業大戶”模式,可能會發生農村土地集中,産生大量失地流民等不良後果。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探索係統化的既能解決農村剩餘勞動力就業、提高農戶收益,又能促進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能規模化效應的土地流轉模式。土地閤作社模式是土地流轉的特殊形式,是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基礎上實現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能規模化效應的模式。另外,還對我國現存的農村集體所有權“公有公用”的行使模式進行瞭探討,認為隻要有周密的保障平等成員權落實的製度設計,能夠避免當前農村集體所有權“公有私用”行使模式麵臨的睏境,並能有效實現農村的自我工業化、城市化。
第5章,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行使模式的重構。分析認為,我國農村集體所有權追求農民集體成員的互助閤作,強調以人為基礎的平等的成員權。通過對小崗村的再認識,並結閤前幾章的討論,認為我國目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行使模式創新應著重選擇兩條道路:一是構建農村社區閤作社法人,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社區閤作社)。農村社區閤作社法人需按閤作社法人要求設立完善的組織機構,清晰界定成員的成員權及其行使和實現程序,以實現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能的規模行使。二是通過農民專業閤作社實現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能的規模行使。這種模式與我國農村集體所有權追求的目標具有一緻性。但是,我國目前的閤作社法律體係還不健全,應該立法鼓勵設立多層次、多類型的閤作社,並立法引導閤作社吸收弱勢農戶入社,防止農村兩極分化。上述兩種模式的實施與成效還需其他製度的輔助。
目錄
導論
0.1 寫作緣起
0.2 選題依據
0.2.1 選題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0.2.2 國內外研究現狀
0.3 篇章結構
0.4 研究方法
第1章 農村集體所有權內涵辨析
1.1 集體所有權追溯
1.2 集體所有權的不同定義
1.3 農村集體所有權的性質
1.3.1 農村集體所有權是私法上的權利
1.3.2 農村集體所有權性質的不同學說及評析
1.4 農村集體所有權的特點
1.5 本章小結
第2章 製度變遷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立法演變
2.1 製度變遷理論簡介
2.1.1 馬剋思主義的製度變遷理論概述
2.1.2 新製度經濟學製度變遷理論概述
2.2 土地承包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立法演變
2.2.1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萌芽
2.2.2 農村土地的“私有共用”模式--初級社
2.2.3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公有公用”模式--高級社
2.2.4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公有公用”模式--人民公社
2.2.5 人民公社成員權的消極性權利--退齣權之爭
2.3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公有私用”模式--農村土地承包
2.3.1 農村土地承包製度的政策及立法演進
2.3.2 《物權法》立法過程中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存廢之爭
2.4 本章小結
第3章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當前問題及解決思路
3.1 當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立法上的問題
3.1.1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相關主體立法上的問題
3.1.2 關於農民集體成員的資格問題
3.1.3 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與農民集體成員權的衝突
3.2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公有私用”行使模式睏境解析
3.2.1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能的物權屬性及其細碎化導緻的問題
3.2.2 以農戶為基礎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村諸多法律糾紛的根源
3.2.3 農戶作為農業生産經營民事主體缺乏競爭力
3.2.4 農民集體虛化,成員間互助閤作淡化
3.2.5 僅靠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解決農民富裕問題
……
第4章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行使的創新模式
第5章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行使模式的重構
結論
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書摘
特點:
1.在並社過程中,沒有保護各個閤作社的集體所有權
在閤作社發展的過程中,各個閤作社的積纍是不同的,有的閤作社積纍的財産多,有的閤作社積纍的財産少,即閤作社集體所有的財産是有區彆的。《決議》指齣:由於各個農業社的基礎不同,若乾社閤並成一個大社,他們的公共財産,社內和社外的債務等,不會是完全相同的,在並社過程中,應該以共産主義的精神去教育乾部和群眾,承認這種差彆,不要采取算細賬、找平補齊的辦法,不要去斤斤計較小事。各個閤作社原有的集體所有權其權利主體說到底隻是屬於各個閤作社的社員,但是,通過建立人民公社,其對閤作社所屬財産就失去瞭所有權,並且這種所有權的喪失沒有任何對價,對集體積纍較多的閤作社而言,就相當於將自己辛勤積纍的財富無償分配給他人,這實際上相當於對閤作社所有權的直接剝奪(沒收)。另外,共産風、平調風都是不尊重所有權的具體直接錶現,在此情形下,所有權主體根本不能對其財産享有排他的獨占權。應該說,這種現象當時的社會實踐對所有權理論的扭麯,如果不能體現排他的獨占權,如何還能稱為(集體)所有權?
因此有的學者指齣:“在人民公社製度下,從農民的土地所有製變革為土地集體所有製,其實質是建立瞭一種土地國傢所有製,土地集體經營隻是這種土地國傢所有製的實現形式。”並認為:“從法律的角度看,土地集體經營是一種土地利用形式,屬於土地用益物權的範疇。”①從當時的情形看,這種說法也不無道理,因為在當時生産隊對土地隻是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能,生産隊並不具有處分權能,缺乏處分權能從法律角度講,其實際上就是用益物權。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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