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新版)(附配套規定)》主要內容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新版附配套規定)》若乾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等。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新版附配套規定)》若乾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
精彩書摘
第七章 期間、送達
第一節 期間
第八十二條 【期間的種類和計算】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第八十三條 【期間的耽誤和順延】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節 送達
第八十四條 【送達迴證】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迴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迴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迴證上的簽收剛朗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五條 【直接送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傢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錶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嚮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傢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入在送達迴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六條 【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傢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錶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迴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八十七條 【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係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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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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