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王名揚全集:美國行政法(上下)》:他的著作不是簡單的翻譯和單純的述說,而是在綜閤研究、融會貫通的基礎上,以中國化的思維、語言進行闡釋,使我們易讀、易懂、易接受。
硃蘇力教授曾經根據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提供的資料,對1998-2002年期間法學著作的引用情況所做的統計錶明,《美國行政法》被引用194次,在所有的法學教科書型著作中位居榜首。根據中國知網引文數據庫(http://www.cnki.net/),從1995年至2013年底《美國行政法》在學術期刊和著作中被引用4287次。據讀秀中文學術搜索,截至2013年底《美國行政法》被引用4116次。
內容簡介
《美國行政法》是王名揚先生在學術生涯中的巔峰之作。該著作在內容的中國現實針對性、語言的樸實無華、專業術語的精到簡練、篇章結構設計的邏輯嚴密性等方麵延續瞭《英國行政法》與《法國行政法》的優點,但在資料的詳實豐富、體係的完備全麵、內容的精細準確等方麵均邁嚮瞭一個嶄新的學術高度,從而把公法學界有關外國行政法的瞭解程度與比較行政法的研究水平引嚮瞭一個更高的層次。
作者簡介
王名揚(1916-2008),當代著名行政法學傢,行政法學教授。1937年考入武漢大學攻讀法學學士學位;1940年考入國立中央大學(重慶);1946年考取瞭最後一批國民政府公派留學生,1948年前往法國巴黎大學法學院攻讀博士學位;1953年以齣色的成績獲得行政法學博士學位。1958年學成迴國,參加祖國建設,被分配到北京政法學院(現中國政法大學)。1963年被調到北京外貿學院(現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法語。1983年重新迴到中國政法大學任教。主要著作有《法國行政法》《英國行政法》《美國行政法》《比較行政法》等。
精彩書評
王老的著作的一個特點是中國化。他曾說過,在他編寫“行政法三部麯”時,都曾和這些國傢的學者商談過,徵求過意見,應該怎樣安排這些國傢的行政法體例,以什麼樣的方式來闡述、介紹,最後他確定按中國人的法律思維方式和思想習慣來編排和寫作,就是現在大傢所看到的這種體例。所以他的著作不是簡單的翻譯和單純的述說,而是在綜閤研究、融會貫通的基礎上,以中國化的思維、語言進行闡釋,使我們易讀、易懂、易接受。這纔是真正的理論大傢。
—— 應鬆年
《美國行政法》的齣版可以說是一個裏程碑,它標誌著我國學者對美國行政法已開始進入全麵敘述與評價階段。《美國行政法》一書從錶麵上看,該書有多敘述、少評論的特點,但透過這些平實的敘述和精緻的評論,讀者會深有感悟,收獲非淺。……正是由於王名揚先生在行政法這一基本概念上采取瞭客觀、辨證而又有重點的論述,從而既使他有機會在書中詳盡的描述美國行政法有關的法律、判例及學術觀點,又使中國讀者大飽眼福、開闊視野。這樣安排,便於中國讀者全麵瞭解美國行政法製度,幫助人們更深刻的把握美國行政法的精神實質。
——楊海坤
目錄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美國法律的淵源、技術和輔助的權威
一、 英國的淵源
二、 立法
三、 判例法
四、 立法和判例法的關係
五、 輔助的權威
第二節美國行政法
一、 概述
二、 美國行政法的發展
三、 美國的行政法學
四、 本書的編排
第二章美國行政製度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聯邦主義
一、 聯邦主義的意義和曆史背景
二、 權力的分配和閤作
三、 聯邦法律效力最高原則
四、 充分忠實和信任原則
第二節分權原則
一、 分權的意義和曆史背景
二、 憲法關於分權的規定
三、 形式主義的解釋和功能主義的解釋
四、 當代的分權原則
第三節法律平等保護原則
一、 概述
二、 司法審查
第四節法治原則
一、 法治的意義和曆史淵源
二、 法治的構成因素
三、 法治和自由裁量、法律批評
第三章聯邦政府的行政組織
第一節聯邦政府組織概況
一、 立法部門
二、 司法部門
三、 行政部門
第二節總統
一、 總統的産生
二、 資格和任期
三、 總統的權力
第三節總統的執行機構
一、 總統執行機構的産生、組織和擴張
二、 白宮辦公廳
第四節內閣
一、 內閣的性質和起源
二、 內閣的組織和作用
三、 內層內閣和內閣顧問會
第五節部
一、 部的作用和設立
二、 部的組織
三、 部長的權力
第六節獨立的控製委員會
一、 獨立機構的種類
二、 獨立控製委員會的起源和發展
三、 獨立控製委員會的組織和控製方法
四、 獨立控製委員會和聯邦憲法
五、 贊成和反對獨立控製委員會的理由
六、 對獨立控製委員會工作的評價
第七節政府公司
一、 政府公司産生的背景和主要的業務
二、 政府公司的組織和權力
三、 政府公司的財政
第四章聯邦文官製度
第一節近代文官製度的建立
一、 文官製度的意義和目的
二、 文官法的範圍
三、 分贓製的興起
四、 近代文官製度的建立
第二節1978年的文官製度改革法
一、 改革的需要和主要內容
二、 人事管理局
三、 功績製保護委員會
四、 特彆律師辦公室
五、 高級行政職員
六、 功績加薪
七、 勞動和管理關係
第三節文官製度、官僚製和民主
一、 文官製度是官僚製的一種形式
二、 官僚製的利弊
三、 民主控製官僚的權力
第五章州和地方政府
第一節州政府
一、 州在聯邦製度中的作用
二、 州憲法
三、 州立法機關
四、 州司法部門
五、 州行政部門
六、 州和地方的關係
第二節地方政府
一、 概述
二、 地方政府的組織和職能
三、 都市地區的地方政府
第六章權 力 委 任
第一節立法權力的委任
一、 聯邦法院的判例和標準
二、 州立法權的委任
三、 立法權力委任的控製問題
第二節司法權力的委任
一、 司法權力委任的標準
二、 民事司法權力和刑事司法權力的委任
三、 補救措施和製裁權力的委任
第七章調查
第一節概述
一、 調查的意義、需要和發展
二、 調查權的根據和限製
三、 強製取得信息的必要性
第二節調查的方法
一、 法定的記錄和報告
二、 檢查
三、 傳票
第三節調查檔案的公開和保密
第八章法規和製定法規
第一節法規概述
一、 法規的意義、性質和種類
二、 法規的成立和法律效力
三、 法規的修改和廢除
第二節製定法規的程序
一、 概述
二、 非正式程序
三、 例外的程序(自由裁量程序)
四、 正式程序
五、 混閤程序
六、 協商程序
七、 經濟效益分析
第三節製定法規和行政裁決的選擇
一、 製定法規産生裁決的效果
二、 行政裁決代替製定法規
第四節立法否決
第九章正當的法律程序和行政聽證的權力
第一節正當法律程序和聽證、不聽證和遲延聽證
一、 正當法律程序和聽證
二、 不聽證和遲延聽證
第二節正當法律程序所保護的利益
一、 傳統的特權和權利區彆原則
二、 正當法律程序保護利益的擴張
第三節正當法律程序所要求的聽證
一、 靈活適用的正當法律程序
二、 必須考慮的因素
三、 事先聽證和事後聽證
第十章正式程序裁決(一):正式的聽證
第一節正式程序裁決的意義和適用的範圍
一、 正式程序裁決的意義
二、 正式程序裁決適用的範圍
第二節當事人、參加人、比較的聽證和使用律師權
一、 當事人和參加人
二、 比較的聽證
三、 使用律師權
第三節聽證程序的初步措施
一、 通知書
二、 聽證的地點和性質
三、 正式聽證前的會議和顯露案情
第四節職能分離
一、 職能分離和職能閤並
二、 完全的分離和內部分離
三、 聯邦行政程序法規定的職能分離
第五節行政法官
一、 主持聽證的官員
二、 行政法官的權力
第六節偏見和迴避
一、 法律上的偏見
二、 不是偏見的預定觀點和事先接觸
三、 必需原則
四、 申請迴避的程序
第十一章正式程序裁決(二):證明程序
第一節證據的提供
一、 獨立的證據規則體係
二、 提供證據的權利、舉證責任和推定
三、 可以接受的證據
四、 證據的排除和特權
第二節質證
一、 質證的性質和作用
二、 質證的範圍
第三節證據的判斷
一、 證據的證明力
二、 證明的標準
三、 必須具有最低限度的閤格的證據規則
第四節案捲排他性原則和官方的認知
一、 案捲排他性原則
二、 官方的認知
第十二章正式程序裁決(三):決定程序
第一節摩根案件的判決
一、 第一摩根案件
二、 不探索決定者的思維過程
第二節聯邦行政程序法的規定
一、 行政機關內部設立行政司法機構
二、 初步決定和建議性決定
三、 臨時決定和免除一切事先的決定
四、 當事人提齣意見的權利
五、 決定的內容和形式
六、 禁止單方麵的接觸
第三節正式程序裁決最後決定的效力
一、 一事不再理原則
二、 間接的禁止翻供原則
三、 遵守先例原則
第四節行政決定的執行
一、 執行手段
二、 執行方式
第十三章非正式程序裁決
第一節概述
一、 非正式程序裁決的意義
二、 非正式程序裁決的重要性
三、 公正的非正式程序裁決
第二節自由裁量權的必要性和公正地行使
一、 自由裁量的意義和必要性
二、 自由裁量權的公正行使(一):傳統的監督模式
三、 自由裁量權的公正行使(二):公眾參與
第十四章司法審查(一):一般概念
第一節司法審查的意義、作用,美國司法審查發展概況
一、 司法審查的意義和作用
二、 美國司法審查發展概況
第二節取得司法審查的方法
一、 法定的審查
二、 非法定的審查
三、 執行訴訟中的司法審查
四、 憲法權利的司法審查
五、 州的非法定審查
第三節司法審查的法院和審判地點
一、 司法審查的法院
二、 審判地點
第四節司法審查期間停止執行行政決定的條件
一、 概述
二、 不可彌補的損害
三、 申請人有理由認為可能取勝
四、 公共利益
五、 其他當事人的利益
第十五章司法審查(二):受理條件
第一節可受審查的行政行為
一、 行政行為的意義
二、 司法審查未被排除
第二節閤格的當事人
一、 原告的起訴資格(一):概述
二、 原告的起訴資格(二):事實上的損害
三、 原告的起訴資格(三):利益範圍標準或者單一的事實的
損害標準
四、 閤格的被告
第三節提起訴訟的時間(一):成熟原則
一、 概述
二、 問題適宜於法院裁判(一):法律問題
三、 問題適宜於法院裁判(二):最後決定
四、 推遲審查對當事人造成睏難
第四節提起訴訟的時間(二):窮盡行政救濟原則
一、 意義和理由
二、 不適用窮盡行政救濟原則的例外
三、 法院不審理未在行政程序中提齣的問題
第五節首先管轄權原則
一、 首先管轄權的意義和理由
二、 限製兩個步驟程序問題
三、 首先管轄權和反托拉斯法律
四、 提起行政申訴的程序
第十六章司法審查(三):審查的範圍
第一節概述
一、 審查範圍的意義和性質
二、 不同的審查態度
三、 不同的審查標準
四、 聯邦行政程序法關於審查範圍的規定
第二節事實裁定的審查
一、 概述
二、 實質性證據標準
三、 專橫、任性、濫用自由裁量權
四、 重新審理
五、 憲法的事實和管轄權的事實
第三節法律結論的審查(一):法律的解釋
一、 傳統的觀點
二、 邦珀斯加強司法審查的提案
三、 謝弗朗訴自然資源保護委員會案件
第四節法律結論的審查(二):法律的適用
一、 法律和事實混閤問題
二、 審查的範圍
三、 格雷訴鮑威爾原則適用的限製
第五節行政法規的審查
一、 嚴格要求的審查
二、 實質性證據審查標準問題
三、 要求法律規定以外的程序問題
四、 科技法規和政策性法規的審查
五、 立法性法規和解釋性法規的審查
第六節法院審查的記錄
一、 非正式程序法規的記錄
二、 非正式程序裁決的記錄
三、 正式程序的記錄
第十七章政府侵權賠償責任
第一節政府賠償責任的發展
一、 主權豁免原則
二、 聯邦侵權賠償法以前主權豁免原則的放棄
三、 聯邦侵權賠償法
第二節行政賠償程序
一、 行政賠償程序的理由和法律
二、 主要的行政程序
三、 司法部長的權力
四、 提起行政賠償請求和接受行政賠償金額的效果
第三節政府侵權賠償的訴訟
一、 法院的管轄權和當事人
二、 訴訟的原因和適用的法律
三、 審判前的和解
四、 賠償的範圍
五、 判決的執行和效果
第四節聯邦侵權賠償法規定的例外
一、 自由裁量權的例外
二、 故意侵權行為的例外
三、 其他例外
第十八章政府職員的侵權賠償責任
第一節概述
一、 政府職員侵權賠償責任的意義及特點
二、 官員特免原則
三、 自由裁量權力
第二節立法人員的侵權賠償責任
一、 議員特免的法律基礎
二、 議員的絕對特免
三、 議員的有限製的特免
四、 沒有任何特免
五、 不受拘捕的特免
六、 議員以外的立法特免
第三節司法人員的侵權賠償責任
一、 法官
二、 檢察官
三、 執行準司法職務的行政人員
第四節總統的絕對特免
第五節行政人員的侵權賠償責任
一、 行政人員侵權賠償責任的演變
二、 聯邦職員賠償責任改革和侵權賠償法
第六節1983節的賠償責任
一、 法律條文、立法背景、目的和發展
二、 法院的管轄權和當事人
三、 受保護的權利
四、 第1983節適用於地方政府
第十九章總統對行政的控製
第一節概述
一、 總統控製的需要
二、 總統控製的權力和方法
三、 總統控製的限製
第二節管理和預算局
一、 管理和預算局的性質
二、 管理和預算局的産生和發展
三、 管理和預算局的組織和職能
四、 管理和預算局的實際權力或影響
第三節總統對獨立行政機構的影響
第二十章國會對行政的控製
第一節概述
一、 國會控製的意義和作用
二、 國會控製的政治的和憲法的基礎
三、 美國國會控製的特點
第二節正式的控製
一、 法律控製
二、 預算控製
三、 立法否決
第三節非正式的控製
一、 國會的調查
二、 議員的個彆案件調查
第四節總審計署
一、 總審計署的産生和發展
二、 組織和職能
三、 性質和作用
第五節國會控製的憲法和法律限製
一、 正式控製的限製
二、 非正式控製的限製
第二十一章行政公開(一):《情報自由法》
第一節概述
一、 行政公開的法律
二、 《情報自由法》的製定和修改
三、 《情報自由法》的目的和私人
四、 情報自由法的主要原則
第二節公眾瞭解和取得政府文件的方法
一、 公布於聯邦登記
二、 聯邦登記以外必須公開的政府文件(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
三、 聯邦登記以外必須公開的政府文件(二):依請求公開
第三節免除公開的政府文件
一、 免除公開的目的和範圍
二、 國防和外交政策
三、 機關內部人員的規則和習慣
四、 其他法律規定保密
五、 貿易秘密和商業或金融信息
六、 機關內部和機關之間的備忘錄
七、 人事的、醫療的和類似的檔案
八、 執行法律的記錄和信息
九、 關於金融機構的信息
十、 關於油井的地質的和地球物理的信息
第四節除外的文件
一、 除外文件的意義和理由
二、 除外文件的範圍和條件
第五節《情報自由法》的訴訟
一、 《情報自由法》訴訟的意義和範圍
二、 法院的管轄
三、 當事人
四、 訴訟程序的特點
五、 判決
第六節反《情報自由法》的訴訟
一、 反《情報自由法》訴訟的意義和目的
二、 反《情報自由法》訴訟的法律根據
三、 法院的審判
四、 第12600號行政命令
第七節國會的監督
一、 行政機關的年度報告
二、 司法部長的年度報告
第二十二章行政公開(二):《陽光中的政府法》
和《聯邦谘詢委員會法》
第一節《陽光中的政府法》:概述
一、 立法的政策和目的
二、 適用的對象
三、 內容摘要
第二節會議公開的規定
第三節免除舉行公開會議的理由
第四節閤議製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程序
一、 宣告舉行會議的程序
二、 舉行不公開會議的程序
第五節違反《陽光中的政府法》的訴訟
一、 行政法規的審查
二、 行政處理的審查
第六節《陽光中的政府法》和《情報自由法》的關係
一、 適用《情報自由法》取得會議的文件
二、 行政機關內部備忘錄問題
第七節陽光中的政府法的效果的評價
第八節《聯邦谘詢委員會法》
一、 立法的目的和背景
二、 適用範圍
三、 谘詢委員會的設立和監督
四、 會議和文件的公開
第二十三章隱私權法
第一節概述
一、 法律的性質、立法背景和基本原則
二、 法律的目的
三、 適用的範圍
第二節公開的限製和登記
一、 禁止公開的原則
二、 法律規定的例外
三、 記錄公開的登記
第三節個人取得和要求修改自己記錄的權利
一、 觀看並取得記錄的權利
二、 要求修改記錄的權利
第四節隱私權法對行政機關規定的限製和要求
一、 收集信息的限製
二、 保持和使用記錄的限製和要求
第五節免除的規定
一、 概述
二、 普遍的免除
三、 特定的免除
第六節隱私權法的訴訟
一、 民事救濟:概述
二、 拒絕修改和拒絕提供個人的記錄
三、 沒有保持正確的記錄以及其他違反《隱私權法》的行為
四、 刑罰製裁
第七節隱私權法和情報自由法的關係
一、 1984年以前的某些不確定
二、 1984年的修改
第八節電腦匹配和隱私權保護法
一、 概述
二、 法律的主要規定
第九節對隱私權法的評價
附錄一〔聯邦〕行政程序法
附錄二THE PRIVACY ACT, 5 U.S.C. §552a
附錄三§552b. Open Meetings
附錄四UNIFORM LAW COMMISSIONERS�� MODEL STATE
AD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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