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為瞭幫助讀者準確理解與適用法律,我社於2008年9月開始推齣“法律注解與配套叢書”,深受廣大讀者的認同與喜愛。隨後,應廣大讀者的要求,我社陸續擴充本叢書品種,目前已有61種之多,成為法律工作者辦案運用和公民法律學習的有力助手。2011年3月基於市場需求推齣第二版第一批,2012年6月推齣第二版第二批,2013年9月推齣第二版第三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注解與配套(第3版)》主要包括注解、應用及配套三部分。
作者簡介
國務院法製辦公室,1954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設置國務院法製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1959年6月撤銷。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國務院先後設立瞭國務院辦公廳法製局和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1986年4月,為瞭加強政府法製工作,更好地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國務院決定,將原國務院辦公廳法製局和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閤並,重新成立瞭國務院法製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1988年10月,國務院法製局被確定為國務院的辦事機構。1994年3月又被確定為國務院的直屬機構。1998年3月,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設置國務院法製辦公室,作為國務院辦事機構。
目錄
適用導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訴權)
第三條(行政機關負責人齣庭應訴)
第四條(獨立行使審判權)
第五條(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第六條(閤法性審查原則)
第七條(閤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原則)
1.在需要迴避的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如何提齣申請?如果申請被駁迴有什麼救濟方式
2.對當事人提齣的迴避申請,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第八條(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第九條(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3.什麼是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
第十條(辯論原則)
4.對於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是否符閤法定條件的問題,可否展開辯論
第十一條(法律監督原則)
第二章 受案範圍
第十二條(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5.怎麼理解行政處罰案件
6.怎麼理解行政強製措施和行政強製執行案件
7.怎麼理解行政許可案件
8.怎麼理解對行政機關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案件
9.怎麼理解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案件
10.怎麼理解對不履行法定職責不服的案件
11.怎麼理解認為侵犯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案件
12.怎麼理解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製競爭的案件
13.怎麼理解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案件
14.怎麼理解認為行政機關沒有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案件
15.怎麼理解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案件
16.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産權等閤法權益的案件
第十三條(受案範圍的排除)
17.是否所有與國防、外交有關的行為都是國傢行為?國傢行為一般包括哪些
第三章 管轄
……
配套法規
實用附錄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注解與配套(第3版)》:
行政審判辦案指南(一)
一、受案範圍
1.會議紀要的可訴性問題
行政機關的內部會議紀要不可訴。但其直接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産生實際影響,且通過送達等途徑外化的,屬於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1號)(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編寫的《中國行政審判案例》相關案例編號,下同。具明該號便於各級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照參考具體案例,全麵準確理解本指南要旨。)
2.規範性文件包含具體行政行為內容時的可訴性問題
行政機關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不可訴,但包含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該部分內容具有可訴性。(44號)
3.行政處理過程中特定事實之確認的可訴性問題
行政機關委托有關社會組織就特定事實作齣確認,並將其作為行政處理決定事實根據的,該確認行為不可訴。(40號)
行政機關依職權就特定事實作齣確認,並將其作為行政處理決定事實根據的,該確認行為不能成為獨立的訴訟客體,但其直接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産生實質影響的具有可訴性。(43號)
4.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行為的可訴性問題
土地管理部門齣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之前作齣的拍賣公告等相關拍賣行為屬於可訴的行政行為。(45號)
5.延長行政許可期限行為的可訴性問題
延長行政許可期限的行為是獨立於相關行政許可的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在此類案件中,人民法院應當著重審查許可期限延長的理由是否閤法、與此前的許可內容是否一緻,以及相關行政許可是否存在重大、明顯違法等情形。(42號)二、訴訟參加人6.受行政行為潛在影響者的原告資格問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對自身閤法權益具有潛在的不利影響,如果這種影響以通常標準判斷可以預見,則其對該行政行為具有原告資格。(2號)7.物權轉移登記案件中債權人的原告資格問題行政機關依債務人申請作齣的物權轉移登記行為,債權人一般不具有起訴的原告資格,但該登記所涉不動産或者動産因抵押、裁判執行等因素與債權産生特定聯係的除外。(3號、49號)8.房屋轉移登記案件中房屋使用人的原告資格問題房屋使用人具有起訴房屋轉移登記行為的原告資格,但其已被依法確認無權占有房屋的,原告資格隨著其與房屋轉移登記行為之間法律上利害關係的消失而消失。(48號)9.高等院校的適格被告問題高等院校依據法律、法規授權作齣頒發學曆、學位證書以及開除學籍等影響學生受教育權利的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以高等院校為被告。(5號、9號)三、證據10.“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證明問題被告或者第三人認為原告在特定時間已經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但其就此提供的證據無法排除閤理懷疑且原告否認的,可以推定原告當時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8號)
11.行政裁決申請事實的舉證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款關於“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齣申請的證據材料”之規定,針對的是申請人起訴的情形。被申請人起訴時,隻要證明存在申請人申請裁決的事實,即可視為滿足該款規定的舉證要求。(52號)
12.簡易行政程序情形下執法人員陳述的證明力問題
被訴行政行為適用簡易程序,隻有一名執法人員從事執法活動的,該執法人員就有關事實所作的陳述具有比原告陳述更高的證明力,但其陳述存在明顯影響證明力的瑕疵的除外。(6號)
四、起訴和受理
13.行政復議機關作齣不予受理決定時的起訴與受理問題
行政復議機關作齣不予受理決定,並不錶明原行政行為經過復議。在復議前置的情況下,當事人起訴不予受理決定的,應當依法受理;起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在法律沒有規定復議前置的情況下,當事人在不予受理決定和原行政行為之間擇一起訴的,應當依法受理。(4號、50號)
14.行政復議機關受理逾期申請對起訴期限的影響問題
當事人逾期申請復議,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當事人對原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認為逾期申請復議無正當理由且起訴已超齣法定期限的,裁定不予受理。(51號)
五、審理和判決
15.行政登記案件中被告履行審查義務情況的認定問題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登記案件中,應當以登記機關的法定職責和專業能力為標準,對其是否盡到閤理審慎的審查義務作齣認定。(10號)
16.視為申請人放棄申請的認定問題
行政機關要求申請人補正相關材料,申請人以無須補正為由請求繼續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據現有申請材料作齣相應處理;簡單地視為放棄申請的,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53號)
17.行政處罰作齣過程中法律規定發生變化時的選擇適用問題
被訴行政處罰決定作齣過程中新法開始施行的,一般按照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的原則作齣處理,但新法對原告更有利的除外。(57號)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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