産品特色
編輯推薦
★新民訴法解釋解讀,實務操作規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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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新《民訴法解釋》共23章552條,近6萬字。如何去解讀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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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書展現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在長期司法實踐中所秉持的法律思維與法律方法,充分闡明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研究製定過程中的思辨與取捨,準確揭示每個條文的主旨與內涵。
作者簡介
江必新,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現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1978年至1984年就讀於西南政法大學,先後獲學士、碩士學位,1999年至2004年就讀於北京大學,獲憲法與行政法學博士學位。先後被聘為中國政法大學、中南大學等博士生導師,並擔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行為法學會會長等。1999年被中國法學會評為“全國十大傑齣中青年法學傢”,2009年被評為首批“當代中國法學名傢”。
著有:《法治國傢的製度邏輯與理性構建》、《民事訴訟的製度邏輯與理性構建——<民事訴訟法>再修改之思辨》、《再審的理念、製度與機製》、《執行的理念、製度與機製》、等著作五十餘部。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求是》、《法學研究》、《法學雜誌》、《人民司法》、《法律適用》等刊物上發錶論文兩百餘篇。
目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一、管 轄
第一條 【重大涉外案件】
第二條 【專利、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轄】
第三條 【住所地】
第四條 【經常居住地】
第五條 【個人閤夥、閤夥型聯營體為被告的管轄】
第六條 【當事人被注銷戶籍的管轄】
第七條 【當事人戶籍遷齣後尚未落戶的管轄】
第八條 【當事人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製性教育措施的管轄】
第九條 【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糾紛管轄】
第十條 【監護權糾紛管轄】
第十一條 【涉軍民事糾紛管轄】
第十二條【夫妻一方或者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離婚糾紛管轄】
第十三條 【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離婚糾紛管轄】
第十四條 【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離婚糾紛管轄】
第十五條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的離婚糾紛管轄】
第十六條 【中國公民在國外但未定居的離婚糾紛管轄】
第十七條 【離婚後財産分割糾紛管轄】
第十八條 【閤同履行地】
第十九條 【財産租賃閤同、融資租賃閤同閤同履行地】
第二十條 【網絡買賣閤同履行地】
第二十一條 【保險閤同管轄】
第二十二條 【公司糾紛管轄】
第二十三條 【申請支付令的管轄】
第二十四條 【侵權行為地】
第二十五條 【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地】
第二十六條 【産品責任糾紛管轄】
第二十七條 【訴前保全損害責任糾紛管轄】
第二十八條 【不動産糾紛】
第二十九條 【書麵管轄協議】
第三十條 【協議管轄的適用】
第三十一條 【格式管轄協議的效力】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住所地變更後的管轄】
第三十三條 【管轄協議對閤同受讓人的效力】
第三十四條 【身份關係解除後財産爭議的協議管轄】
第三十五條 【移送管轄的期限】
第三十六條 【立案在先管轄】
第三十七條 【管轄恒定之一】
第三十八條 【管轄恒定之二】
第三十九條 【管轄恒定之三】
第四十條 【管轄權爭議處理】
第四十一條 【指定管轄】
第四十二條 【管轄權下交】
二、迴 避
第四十三條 【應當迴避】
第四十四條 【申請迴避】
第四十五條 【重復參審迴避】
第四十六條 【職權迴避】
第四十七條 【迴避告知】
第四十八條 【迴避主體】
第四十九條 【書記員、執行員迴避】
三、訴訟參加人
第五十條 【訴訟代錶人】
第五十一條 【代錶人變更】
第五十二條 【其他組織】
第五十三條 【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分支機構】
第五十四條 【掛靠糾紛當事人】
第五十五條 【繼承人承擔訴訟】
第五十六條 【職務侵權糾紛當事人】
第五十七條 【勞務侵權糾紛當事人】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侵權糾紛當事人】
第五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的訴訟地位】
第六十條 【個人閤夥的訴訟地位】
第六十一條 【調解協議案件當事人】
第六十二條 【行為人作為當事人】
第六十三條 【企業法人變更時當事人的確定】
第六十四條 【企業法人解散時當事人的確定】
第六十五條 【藉用行為當事人】
第六十六條 【保證糾紛當事人】
第六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緻人損害時當事人的確定】
第六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為當事人】
第六十九條 【死者近親屬為當事人】
第七十條 【繼承糾紛當事人】
第七十一條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為當事人】
第七十二條 【共有糾紛當事人】
第七十三條 【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追加共同訴訟當事人】
第七十五條 【人數眾多】
第七十六條 【人數確定時代錶人的選定】
第七十七條 【人數不確定時代錶人的選定】
第七十八條 【代錶人、訴訟代理人人數】
第七十九條 【代錶訴訟案件公告】
第八十條 【權利人登記】
第八十一條 【第三人參加訴訟方式】
第八十二條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權利義務】
第八十三條 【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條 【訴訟代理人資格】
第八十五條 【以近親屬名義代理訴訟】
第八十六條 【以工作人員名義代理訴訟】
第八十七條 【社會團體推薦代理人的條件】
第八十八條 【訴訟代理人提交的材料】
第八十九條 【授權委托書】
四、證 據
第九十條 【舉證責任】
第九十一條 【舉證責任分配】
第九十二條 【自認】
第九十三條 【免證事實】
第九十四條 【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
第九十五條 【不予準許調查收集證據申請】
第九十六條 【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
第九十七條 【調查收集證據的程序】
第九十八條 【證據保全】
第九十九條 【舉證期限】
第一百條 【舉證期限延長】
第一百零一條 【逾期舉證的審查】
第一百零二條 【逾期舉證的法律後果】
第一百零三條 【證據開示】
第一百零四條 【質證內容】
第一百零五條 【證據審核】
第一百零六條 【非法證據的判斷標準】
第一百零七條 【調解自認的效力】
第一百零八條 【證明標準】
第一百零九條 【特殊證明標準】
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具結】
第一百一十一條 【提交書證原件確有睏難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二條 【證明妨害】
第一百一十三條 【妨害證明行為的處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文書證】
第一百一十五條 【單位齣具證明文書】
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第一百一十七條 【證人齣庭】
第一百一十八條 【證人齣庭作證費用】
第一百一十九條 【證人具結】
第一百二十條 【拒絕具結的後果】
第一百二十一條 【鑒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專傢輔助人地位】
第一百二十三條 【專傢輔助人參加訴訟】
第一百二十四條 【勘驗】
五、期間和送達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期間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條 【立案期限】
第一百二十七條 【不變期間】
第一百二十八條 【再審審理期限】
第一百二十九條 【再審審查期限】
第一百三十條 【留置送達】
第一百三十一條 【直接送達】
第一百三十二條 【嚮訴訟代理人送達】
第一百三十三條 【調解書送達】
第一百三十四條 【委托送達】
第一百三十五條 【電子送達】
第一百三十六條 【電子送達方式的確認】
第一百三十七條 【送達地址恒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 【公告送達】
第一百三十九條 【公告送達的內容】
第一百四十條 【簡易程序不適用公告送達】
第一百四十一條 【宣判送達】
六、調 解
第一百四十二條 【徑行調解】
第一百四十三條 【不適用調解情形】
第一百四十四條 【虛假調解的製裁】
第一百四十五條 【調解原則】
第一百四十六條 【調解保密原則】
第一百四十七條 【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
第一百四十八條 【和解、調解協議與判決的轉換】
第一百四十九條 【調解書生效日期】
第一百五十條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調解】
第一百五十一條 【調解協議效力】
七、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一百五十二條 【保全擔保】
第一百五十三條 【特殊物品保全】
第一百五十四條 【保全財産保管】
第一百五十五條 【保全財産的使用】
第一百五十六條 【保全方法和措施】
第一百五十七條 【擔保物保全效力】
第一百五十八條 【保全到期收益】
第一百五十九條 【到期債權保全】
第一百六十條 【訴前保全的移送】
第一百六十一條 【上訴期間保全】
第一百六十二條 【二審再審保全實施】
第一百六十三條 【執行前保全】
第一百六十四條 【擔保財産保全】
第一百六十五條 【保全措施解除】
第一百六十六條 【解除保全裁定】
第一百六十七條 【變更保全標的物】
第一百六十八條 【訴訟保全與執行措施銜接】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先予執行時間、範圍】
第一百七十條 【先予執行的緊急情況】
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保全、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救濟】
第一百七十二條 【利害關係人對保全、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救濟】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先予執行迴轉】
八、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製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條 【拘傳範圍】
第一百七十五條 【拘傳程序】
第一百七十六條 【妨害法庭秩序行為】
第一百七十七條 【訓誡、責令退齣法庭】
第一百七十八條 【拘留程序】
第一百七十九條 【異地拘留】
第一百八十條 【拘留通知】
第一百八十一條 【緊急拘留】
第一百八十二條 【解除拘留】
第一百八十三條 【罰款、拘留適用】
第一百八十四條 【罰款、拘留不得重復適用】
第一百八十五條 【罰款、拘留復議】
第一百八十六條 【罰款、拘留復議決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行為】
第一百八十八條 【拒不履行生效裁判】
第一百八十九條 【妨害民事訴訟強製措施】
第一百九十條 【虛假訴訟】
第一百九十一條 【單位虛假訴訟處理】
第一百九十二條 【單位拒不履行協助執行行為】
第一百九十三條 【罰款金額】
九、訴 訟費用
第一百九十四條 【預交受理費的例外】
第一百九十五條 【涉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費】
第一百九十六條 【原審訴訟費用的處理】
第一百九十七條 【證券訴訟標的金額計算】
第一百九十八條 【特定物或者知識産權訴訟標的金額計算】
第一百九十九條 【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案件訴訟費用】
第二百條 【破産衍生訴訟案件訴訟費用】
第二百零一條 【復閤性案件訴訟費用】
第二百零二條 【上訴受理費】
第二百零三條 【連帶責任當事人訴訟費用負擔】
第二百零四條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申請費】
第二百零五條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執行申請費】
第二百零六條 【受理費減半一次】
第二百零七條 【訴訟費用退迴】
精彩書摘
七、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在采取訴前保全、訴訟保全措施時,責令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書麵通知。
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應當提供擔保。申請訴前財産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申請訴前行為保全的,擔保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依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數額。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申請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措施提供擔保的規定。
【背景透析】
從通常的訴訟程序來看,原告提起訴訟後,經過受理、開庭審理、法庭調查、辯論等程序,到法院最終作齣判決,這需要經過一段時間。在此期間,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處分財産而使判決最終無法得到執行,導緻當事人勝訴,也隻是形式上的勝訴,實體上的權利並不能得到最終的保護和落實。為有利於切實、全麵地保護當事人的閤法權益,《民事訴訟法》設立瞭保全製度。通過保全製度,法院可以在訴前或者訴訟中對被申請人的有關財産采取限製處分或轉移,或者在判決前責令被申請人作齣一定行為或禁止其作齣一定行為的強製措施,確保將來的生效法律文書得以順利執行或者避免申請人遭受不可彌補的損害,及時、有效地保護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閤法權益。由於《民事訴訟法》對申請人申請保全的條件進行瞭相應的規定,特彆是申請保全時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但《民事訴訟法》對於提供擔保的數額未作具體規定。《92年民訴意見》第九十八條規定,在采取訴前財産保全和訴訟財産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這條規定在實踐中並沒有做到,近年來,地方法院還分彆齣颱瞭不同的擔保數額標準,在提供擔保的形式上也多強調采用現金擔保,限製適用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社會各方麵,包括全國兩會的代錶和委員,多次提齣保全擔保的門檻過高,不能很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利益,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解決這一問題。在修改此條文時,仍然存在較大的爭議。但就訴前保全和訴訟中保全的擔保問題,在徵求意見時,無論是全國人大法工委還是其他各單位,都對區分訴前保全和訴訟中保全適用不同的擔保要求持贊成意見。最後經研究,對過去的規定進行瞭修改:一是規定人民法院要求提供擔保的,應當書麵通知;二是區分訴前保全擔保和訴中保全擔保,規定不同的擔保數額標準;三是增加行為保全擔保的規定。總之,本條沿用《92年民訴意見》第九十八條部分內容,根據2012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和一百零一條,結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乾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作瞭修改。
【法義精要】
一、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形式
保全程序原則上應當依照當事人申請啓動,隻是在特殊情形下,人民法院知悉債務人正在實施或者準備實施轉移、隱匿財産行為的,纔會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維護訴訟秩序。當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嚮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隻規定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但沒有具體規定采用何種方式責令申請人。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解釋對責令當事人提供保全擔保沒有規定具體的形式,實踐中也存在不同的做法,有口頭形式通知的,有電話形式通知的,有書麵形式通知的,操作不規範。為瞭保證執法的統一性,本條司法解釋明確,責令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以書麵形式通知申請人,以規範法院行為。同時,應當在通知中告知申請人不提供擔保,將可能被駁迴申請的後果。應當注意的是,這裏的申請人包括利害關係人和當事人。其中利害關係人是訴前申請保全的主體。
二、區分訴前保全和訴中保全擔保數額標準
根據申請保全的時間不同,保全可以分為訴訟中保全和訴訟前保全。所謂訴訟前保全,又稱訴前保全,是指在起訴或者仲裁前,對於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利害關係人的閤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依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而采取的保全措施。所謂訴訟保全,是指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為防止當事人轉移、隱匿、變賣財産,依當事人申請或職權對財産或行為作齣保全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後能得到順利執行。
由於保全是一種臨時性救濟措施,且保全具有暫行性和非對審性。通常情況下,法院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即可作齣保全裁定,但由於當事人在起訴前或起訴時就提齣保全,案件尚未審理,無法查明案件事實,即使查明瞭申請保全理由充分,應予保全,也不能保證申請人一定勝訴,可能會因申請人錯誤申請保全而給被申請人造成經濟損失,因此,人民法院從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閤法權益的角度齣發,避免申請人敗訴後,因申請人申請錯誤而導緻被申請人基於保全所遭受的損失賠償屆時不至於落空,申請人就應當通過事先提供擔保來證實確有能力賠償,這也充分體現瞭法律對被申請人閤法權益的保護。是否所有保全案件都需要申請人提供擔保?《民事訴訟法》隻是籠統地規定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這可以理解為法律並沒有對此作齣“一刀切”的規定,而隻是規定“可以”,不是“應當”,更不是“必須”,賦予人民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基於申請財産保全的主要目的在於保證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以執行,順利實現債權,有必要立即製止債務人正在實施或者準備實施的轉移、隱匿財産等行為。由此可見,財産保全的核心是防止債務人處分財産。在訴前保全中,因案件尚未進入訴訟程序,人民法院無法瞭解基本案情,提齣訴前保全申請的主體隻能是利害關係人,而不是案件的當事人。正因為案件尚未進入訴訟程序,人民法院不瞭解基本案情,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勝訴可能性、證據充分與否等情形都無法掌握,齣現風險的可能性比訴訟中的保全要高,擔保要求要高一些。因此,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對於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應當提供擔保,這樣纔能對於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而提供保障。同時,結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乾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産保全,必須由申請人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擔保的條件,依法律規定;法律未作規定的,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因此,經研究,對訴前保全的擔保和訴中保全的擔保數額進行瞭區分。對於訴前財産保全的擔保,因財産保全的對象是標的物或者財物,為確保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得到賠償,對於申請訴前財産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但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處理,可以不是全額擔保。也就是說,對訴前財産保全的擔保,要求申請人提供全額擔保是原則,不提供全額擔保是例外。有觀點認為,對訴前保全要求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認為過於嚴格,不利於訴前保全製度的實施。我們經研究認為,訴前保全是在未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情形下采取的措施,如果不嚴格限製,極易被濫用。如果當事人認為擔保過重,完全可以在起訴或者申請仲裁時一並申請訴訟保全,也可以保障其閤法權益。
因為《民事訴訟法》對申請人在訴訟中申請保全提供擔保數額沒有作齣明確規定,司法解釋是否有必要予以規定。在調研中發現,司法實踐中對於訴訟中保全擔保金額既有不同的做法,也存在不同的觀點。有些法院要求申請人提供全額擔保,即提供的擔保金額必須與保全金額相當;否則,該當事人因無法提供足額擔保而被法院駁迴保全申請。有的觀點認為,擔保金額不應超過保全金額的20%。經研究認為,作齣訴訟保全裁定,並不需要嚴格的對審程序,隻是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並提供瞭相應的擔保就可以,提供擔保的目的是為能及時有效地賠償可能因申請人申請錯誤而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同時,也可以讓申請人在申請保全時慎重考慮。從審判實際來看,不同的案件也是韆差萬彆,有的申請人財力雄厚,如銀行或金融機構,完全有能力承擔因錯誤申請保全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完全可以不要求其提供擔保;有的申請人勝訴可能性較大,如藉貸糾紛的債權人,且不會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也可以不要求擔保。綜上,基於上述各種原因,就申請人提供的擔保金額而言,應當以被申請人可能遭受的損失為基礎,綜閤考慮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勝訴可能性、證據充分與否等情形,人民法院對上述情況相對容易判斷,故不宜明確要求申請人提供具體的金額或比例,應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確定為宜。綜上,本條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依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由當事人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數額。也就是說,對於訴訟過程中,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靈活掌握,既可以決定當事人提供擔保,也可以決定當事人不提供擔保;既可以決定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數額與額與請求擔保的數額相當,也可以決定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數額少於與請求擔保的數額。如申請人基於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勞動報酬等案件,當事人申請財産保全的,一般可以決定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當然,對於具體擔保的數額也可以根據將要被保全的財産本身的特點來確定。例如,對不動産、現金、被申請人的到期收益等采取財産保全措施的情況,可以隻要求申請人根據情況適當提供擔保,可考慮不提供足額擔保。因為此類物品屬於非易耗品,價值穩定,即使采取保全措施錯誤,所造成的損失也往往小於被保全財産的自身價值。又如,對生産設備、重要經營設施、鮮貨、容易腐爛變質或貶值較快的財産等采取保全措施時,則可考慮需要申請人提供足額擔保。因為,生産設備、重要經營設施等財産關係到企業的正常經營,一旦采取保全措施,對經營活動會産生重大影響;鮮貨、容易腐爛變質或貶值較快的財産等屬於易耗品,價值不穩定,一旦保全措施錯誤,損失巨大且無法挽迴。
三、增加行為保全的擔保規定
根據申請保全的對象不同,保全可以分為財産保全和行為保全。所謂財産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作齣裁定,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産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防止該當事人轉移、處分被保全的財産,以保證將來生效判決的執行。所謂行為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作齣裁定,責令一方當事人作齣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齣一定行為,防止該當事人正在實施或者將要實施的行為給申請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
行為保全是2012年修訂《民事訴訟法》時新增加的內容。由於申請行為保全的目的主要在於避免債權人遭受其他不可彌補的損害,有必要立即製止債務人正在實施的侵權行為,或者要求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為進行補救,可見,行為保全的核心是限製債務人的行為。因此,對於訴前行為保全,因保全的對象是債務人必須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不存在具體的財産數額,提供擔保的數額也無法與保全數額掛鈎。為確保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得到賠償,對於申請訴前行為保全的,應當提供擔保,隻能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擔保數額。與訴訟中的財産保全同理,訴訟中的行為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決定,既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也可以不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例如,有些在訴訟中的行為保全案件中,要求對方當事人停止實施明顯的侵權行為,案件事實清楚,責任明確,也不會産生不良後果,無須要求擔保。在人格權糾紛中,申請對人身行為實施保全的,可以不提供擔保;知識産權糾紛中,采用行為保全的,一般要提供擔保。
【實務指引】
第一,本條規定與《92年民訴意見》第九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有所變化,尤其是改變瞭過去不分情形“一刀切”的要求,即不再一律要求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
第二,人民法院在采取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措施時,對需要提供擔保的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應當用書麵形式通知,不能用口頭或電話、短信等方式。
第三,對股份申請人的稱謂是不同的,申請訴前保全的為利害關係人;申請訴訟保全的為當事人。
第四,申請訴前保全中的財産保全擔保與行為保全擔保的數額要求是不同的,申請訴前財産保全的,必須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而申請訴前行為保全的,擔保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決定。但兩者都必須應當提供擔保,隻是數額不同而已。
第五,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無論是依申請還是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注意的是在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也可以決定由當事人提供擔保,並不是因為是法院的職權行為而無需提供擔保。
第六,對於擔保方式不能僅限於現金。擔保可以分為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人的擔保可以分為保證人的擔保和當事人簽訂的定金閤同,物的擔保又可以分為抵押、質押、留置。強製要求申請人繳納現金進行擔保是可以的,但不應局限於現金,隻要能夠確實起到擔保作用的擔保方式,法院都不應拒絕。
【法條鏈接】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産進行保全、責令其作齣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齣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齣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迴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齣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閤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嚮被保全財産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迴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齣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乾規定》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産保全,必須由申請人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擔保的條件,依法律規定;法律未作規定的,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乾規定》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執行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措施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同時進行證據保全。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財産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産的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對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申請財産保全的,如金融資産管理公司與債務人之間債權債務關係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提供擔保。
(撰稿人:何東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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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瞭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對民事訴訟法進行瞭全麵修訂,新增加瞭誠實信用原則,新規定瞭公益訴訟、第三人撤銷之訴、舉證期限、行為保全、小額訴訟、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實現擔保物權等多項重大訴訟製度,對民事訴訟原則、管轄製度、調解製度、證據製度、立案製度、簡易程序、特彆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和涉外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和完善。為全麵貫徹實施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確保其正確、統一、有效實施,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成立起草小組,對新民事訴訟法進行係統解釋。起草小組曆時兩年之久,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和充分論證,結閤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乾問題的意見》及其他相關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的基礎上,最終完成瞭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司法解釋》),並自2015年2月4日施行。
《民訴法司法解釋》共分23章,552條,近6萬字,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來條文最多,篇幅最長的司法解釋,也是內容最為豐富,人民法院在審判和執行工作中適用最為廣泛的司法解釋為確保民事訴訟程序公正,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促進司法公開,規範證據的審查與運用,提高民事審判工作效率,貫徹誠實信用原則,完善法庭秩序,本司法解釋主要就以下法律適用問題作齣瞭新的具體規定:一是對專屬管轄、地域管轄、管轄轉移等問題作瞭詳細規定,以減少管轄爭議和管轄異議,促進各地人民法院依法及時、高效、便捷地行使管轄權;二是對訴訟代理人資格、訴訟參加人等問題作齣具體規定,以規範訴訟代理行為,便於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提高訴訟效率;三是對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原則、調查取證、逾期舉證、證據開示、質證、認證、證據的證明標準、證明力等問題做齣瞭詳細入微的規定;四是對電子送達、留置送達等人民法院送達工作中的突齣問題作齣瞭明確規定,以規範人民法院送達行為,提高訴訟效率;五是對保全擔保問題作齣瞭統一規定,以指導各地法院正確適用保全擔保;六是完善瞭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製措施的相關規定,依法加大對虛假訴訟,規避執行以及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等行為的製裁力度,以貫徹誠實信用原則,維護司法權威,為當事人創造安全、和諧的訴訟環境;七是根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實行立案登記製度的要求,對符閤民事訴訟法規定條件的起訴,規定應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閤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以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八是對按照小額訴訟案件審理的案件適用範圍、審理期限、審理程序等作齣瞭詳細規定,在依法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基礎上,促進審判效率和質量的提高;九是對公益訴訟、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以及執行異議之訴等製度作齣瞭細化規定,在充分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基礎上,依法維護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既判力與穩定性;十是對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實現擔保物權等特彆程序作瞭全麵規定,為當事人解決糾紛、實現民事權益提供更多途徑;十一是進一步規範完善申請再審審查、再審審理程序,並專門對人民檢察院再審抗訴、再審檢察建議的受理條件與範圍作瞭明確規定,以貫徹落實修改後民事訴訟法關於檢察監督的相關規定;十二是明確規定瞭人民法院對執行行為異議、執行異議的審查處理程序,進一步規範瞭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凍結以及拍賣、變賣等執行措施以有效破解“執行難”、“執行亂”等問題。
如上隻是對《民訴法司法解釋》內容的簡要歸納。
如果把民事實體法比作滿載公平正義的火車,民事訴訟法比作火車運行的鐵軌,那麼民訴法司法解釋就是將滿車公平正義輸送到每個目的地的鄉間小路,它雖然沒有鐵路看起來那麼“高大上”,卻是將公平正義輸送至目的地的“最後一公裏”。而要讓司法工作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重視這“最後一公裏”,真正將公平正義運送到位,須讓各方深入學習領會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蘊藏的真意,進而纔能作齣正確的解讀和準確的適用。正是基於上述目的,我們在工作之餘編寫瞭這部《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法義精要與實務指引》。
編寫本書的主要目的是為理解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提供最好用的理論指引、適用指南和操作手冊。全書在體例安排上即十分用心,撰寫上也力求詳盡。針對每一個具體條文,按照【條文主旨】、【背景透析】、【法義精要】、【實務指引】、【法條鏈接】、【典型案例】等六個層次依次逐條深入闡釋,一方麵注重對解釋條文涵義的準確解說,另一方麵注重對立法背景的透析;不僅注重對解釋條文本身的全麵理解,而且注重對審判實務問題的具體指引;既注重對相關法律知識的梳理,又注重通過典型案例予以生動闡釋。
具體而言,【條文主旨】欄目用一句話概括司法解釋條文的核心內容。【背景透析】欄目重點介紹司法解釋條文起草的基本背景情況,包括條文變動情況及立法目的等內容。【法義精要】欄目講解條文中涉及的各種法義關鍵點、疑難點和理解上容易齣現偏差的問題。【實務指引】欄目分析在實務操作中應當注意的事項,突齣針對實務中容易齣現的適用錯誤或觀點爭議做齣深入剖析。【法條鏈接】欄目羅列瞭與本司法解釋條文相關的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內容,以方便讀者查閱、比較、對照。【典型案例】欄目引入與本部分司法解釋條文高度匹配的案例,通過以案說法的方式闡釋條文要義,以提高讀者對司法解釋的理解和應用能力。
總之,本書在編寫過程中,力求對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進行全麵、係統、深入、準確的闡釋,對實務操作提供有針對性的指引,對可能産生的疑難問題給齣有價值的分析或建設性的探討,並獨傢附上《民事訴訟法》與《民訴法司法解釋》對應錶,以期讓廣大讀者真正感覺到物有所值、閱有所獲、用有所依。本書展現瞭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長期司法實踐中所秉持的法律思維與法律方法,充分闡明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研究製定過程中的思辨與取捨,準確揭示每個條文的主旨與內涵。
希望本書的編寫齣版,能夠對廣大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以及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的人民群眾提供一些有價值的指導和參考。當然,我們也深知,民事訴訟理論博大精深,司法實踐豐富多彩,在司法解釋齣颱後的較短時間內寫就,加之編寫者水平有限,難免缺陷或疏漏,真誠歡迎廣大讀者批評指正。
江必新
201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