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3年1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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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養殖業
第三章 捕撈業
第四章 漁業資源的增殖和保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精彩書摘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瞭加強漁業資源的保護、增殖、開發和閤理利用,發展人工養殖,保障漁業生産者的閤法權益,促進漁業生産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灘塗、領海、專屬經濟區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一切其他海域從事養殖和捕撈水生動物、水生植物等漁業生産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國傢對漁業生産實行以養殖為主,養殖、捕撈、加工並舉,因地製宜,各有側重的方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漁業生産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劃,采取措施,加強水域的統一規劃和綜閤利用。
第四條國傢鼓勵漁業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漁業科學技術水平。
第五條在增殖和保護漁業資源、發展漁業生産、進行漁業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麵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奬勵。
第六條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漁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重要漁業水域、漁港設漁政監督管理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設漁政檢查人員。漁政檢查人員執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交付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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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14年最新版)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