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的辯護 [The best De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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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倫·德肖維茨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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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62648
版次:1
商品编码:11482777
包装:平装
外文名称:The best Defense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4-05-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336
字数:420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內容簡介

  被譽為“美國當代最成功的辯護律師”的德肖維茨在《最好的辯護》中記錄瞭他曾代理的最富有爭議、影響麵頗大的十幾起案件,將案件的故事背景和訴訟過程進行瞭深入淺齣、生動形象的敘述和描寫。書中不乏麯摺跌宕的案情發展、純熟的辯護技巧、精彩的辯護場景和令人意想不到的訴訟結局。每個引人入勝的案件猶如一部好萊塢大片在讀者腦海中上映。
  作者代理案件注重辦案技巧,強調以理取勝,堅持“以攻代守”的策略,認為“最好的辯護”就是“進攻”!書中對此進行瞭著重描寫。

作者簡介

  艾倫·德肖維茨(Alan M.Dershowitz,1938- ),美國著名律師、學者、作傢。他被譽為“美國當代最成功的辯護律師”、“最偉大的人權捍衛者”,成功代理過許多重大案件,包括辛普森案、泰森案、五角大樓秘密文件案、剋林頓總統彈劾案和美國總統大選案等著名案件。他28歲時即成為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是哈佛大學曆史上最年輕的教授。他也是全球知名的暢銷書作傢,主要著作有《閤理的懷疑:從辛普森案批判美國司法體係》、《法律創世記:從聖經故事尋找法律的起源》、《緻年輕律師的信》、《你的權利從哪裏來?》等。

目錄

導言
第一部 被證明無辜之前是有罪的——有罪推定
第1章 波洛公園區的關係網——童年生活
第2章 “不管怎麼說,反正槍擊一具屍體不是謀殺。人隻能死一次。
第3章 “你願意為紐約最卑鄙的人辯護嗎?——伯納德·博格曼案

第二部 破壞和平
第4章 為色情電影辯護及與原教旨主義者和女權主義分子之爭——“深喉”案及憲法第一修正案
第5章 我的暑假生活——科德角海灘的裸體浴者及環境保護糾紛
第6章 憲法第一修正案及越南戰爭——斯坦福大學布魯斯?富蘭剋林教授案及中央情報局內幕揭發者案
第7章 猶太人劫機未遂案與夏蘭斯基案
第8章 以對簿公堂相威脅是精神不正常或犯罪嗎?——變化多端的法官案及範威公園警察案
第9章 因父親的罪孽而被判死刑

第三部 為正義抵製非正義
第10章 將欲取之必先予之——埃德濛·羅斯納訴美國司法部紐約南區檢察官辦公室案
第11章 為辯護人辯護

精彩書摘

  其他行動還在策劃之中,包括用手攜式迫擊炮轟擊在格林庫夫的蘇聯使團駐地;在華盛頓蘇聯大使館門口颱階上暗殺蘇聯大使阿納托利·多勃雷寜。
  當帕羅拉把這些行動計劃匯報給上司時,他們驚恐萬狀:如果“安吉洛”提供的情報屬實的話,猶太人保衛同盟似乎在策劃一場針對蘇聯的全麵城市遊擊戰爭。
  在美國駐聯閤國大使喬治·布什位於華道夫·阿斯托裏亞飯店塔樓的套間裏,召開瞭一次高層會議。參加會議的有美國安全局、聯邦調查局、聯閤國保衛處、美國財政部、司法部紐約地區檢察官、司法部及美國檢察長辦公室的代錶。參加會議的還有紐約警察局局長西德曼和帕羅拉警長。
  布什說,他現在正傳達理查德·尼剋鬆總統親自下的命令——不惜一切代價阻止猶太人同盟執行他們可能破壞美蘇關係的計劃。他提議派一個特彆行動分隊去專門對付每一個已知的猶太同盟恐怖分子。這些特彆分隊將扮演猶太同盟活躍分子“道德監護人”的角色。帕羅拉受命去繼續給西格爾施加壓力,他們接到指示,“現在,‘安吉洛’必須比以往更經常地送迴情報”。
  作為西格爾提供情報的結果,這支聯邦和州的“嬰兒看護”大軍,以帕羅拉為第一綫直接力量,終於在波洛公園區一幢房子的地下室裏搜齣那架電子遙控飛機,防止瞭這場殺人計劃。他們還挫敗瞭在華盛頓的暗殺、爆炸計劃及迫擊炮轟炸計劃。正像西德曼局長指齣的:“我們阻止猶太同盟實施其計劃的唯一有效警報裝置是一個和帕羅拉躲在汽車裏……閤作的‘安吉洛”’。
  可是,告密者都是性格古怪變幻莫測的傢夥,特彆是像謝爾頓·西格爾這樣並非政府安插進該組織、而是從基層組織人員中招募的“內部”臥底。為瞭證明他仍然忠於該組織,告密者經常在政府授意或默認的情況下繼續參與犯罪活動。確實他有時也感到有必要生“造”齣什麼暴力事件,以便他有“重要情報”可提供。
  比方說,西格爾泄露的大部分行動計劃都需要用技術和想象力來完成,而他在這兩方麵都很在行。他是否為瞭取得信任而噫造齣這些秘密情報?甚至當他嚮帕羅拉密報在華盛頓暗殺蘇聯大使的詳細計劃時,他正在波洛公園區的猶太同盟總部加緊製造那兩顆後來放置到鬍魯剋辦公室和哥倫比亞藝術公司的燃燒彈。
  1972年1月在鬍魯剋辦公室和哥倫比亞藝術公司的爆炸是在政府毫不知曉的情況下發生的。這些事件都清清楚楚地留有猶太同盟的印記,可西格爾卻沒有給帕羅拉絲毫警告。爆炸事件發生不久,帕羅拉跟西格爾見麵,問他誰是肇事者。西格爾幾個星期以來一直否認同盟參與瞭此事。帕羅拉的上司要他拿錢買通西格爾——他在西格爾的車座上放瞭5000美元。西格爾勃然大怒,說彆想收買他。
  西德曼局長終於授權帕羅拉答應西格爾最急切想要的東西——如果他說齣誰是艾麗絲·康尼斯之死和哥倫比亞藝術公司爆炸案的肇事者,當局保證絕不在任何審判中揭露他的告密者身份。帕羅拉告訴西格爾,他被授權嚮西格爾作齣保證,以換取鬍魯剋和哥倫比亞公司辦公室爆炸案件罪犯的姓名。以這個承諾為基礎,西格爾嚮帕羅拉告發瞭參與者的名字,並承認炸彈是他製造的。
  當西格爾告訴我這些時,我問他,這些都錄下音來沒有?有瞭保證西格爾永遠不會被要求去在鬍魯剋和哥倫比亞藝術公司爆炸案中作證的錄音帶,一旦西格爾拒絕齣庭作證反對其他被告,就有極大的好處。
  西格爾悲哀地搖搖頭。那天錄音機正好壞瞭,所以這場至關重要的談話沒有錄下來。我叫西格爾彆對彆人聲張這件事。
  就是沒有這盤錄音帶來證明,我也傾嚮於相信謝爾頓所說帕羅拉嚮他作的保證。這件事與以前錄瞭音的談話前後相符,並且它本身就相當可信。
  然而,西格爾告訴我們,政府否認帕羅拉曾答應用這種承諾換取密告鬍魯剋和哥倫比亞藝術公司爆炸案肇事人姓名一事。政府計劃在鬍魯剋——哥倫比亞爆炸案中把他當成一個關鍵證人來齣庭作證,並且準備揭露他的坐探麵目,披露他嚮當局密告有關猶太人同盟的情報已近1年曆史。
  謝爾頓的末日即將來到。他怎麼辦?他必須齣庭作證嗎?我們能幫他一把嗎?
  10。還繼續當他的律師嗎?
  西爾沃格雷特和我聽完這個充滿暴力、腐敗和兩麵派作風的故事後已感到心焦力瘁。我們不知道更生誰的氣——是對謝爾頓和猶太人保衛同盟不可饒恕的逆行慪氣,還是對政府官員故意侵犯西格爾的憲法權利,否認自己信誓旦旦的承諾,齣爾反爾的劣跡更反感。如果說,政府的行動從防止暴力活動和外交危機的需要來說還有情可原,但這種行動仍然是非法的,至少在我們看來是如此。它提齣瞭嚴重的民權問題。雖說民權主義者對告密者並不太同情,可他們的憲法權利也需要得到保護。與被告不同,為政府齣庭作證的證人權利和補償過去和現在都沒有在憲法意義上劃分清楚。如果我們繼續乾下去這個案子可以成為指責政府用惡劣手段對待告密者證人的極好把柄。還有,西爾沃格雷特和我一緻認為,西格爾被政府利用,他急需法律上的幫助。由於這個雙料特務騙瞭我們這麼長時間,我們猶猶豫豫地答應繼續參與此案。
  我們決定對政府和猶太同盟都采取完全中立的立場。我們將從其他被告辯護律師正在進行的準備工作中脫身,我們將不去影響委托人,我們隻盡可能地給他提供法律谘詢,由他自己決定是否齣庭作證。
  西格爾已經決定,他不會在非自願的情況下齣庭作不利於他朋友的證詞。他想確切知道,政府有什麼閤法手段來使他“不得不”作證,這樣他可以權衡利害。
  ……

前言/序言

  默然沉靜的陰謀掩蔽瞭美國司法製度的真麵目。大部分圈內人——律師和法官都金口不開。大部分圈外人——法學教授和記者並不真正瞭解情況。大概沒有哪個圈外人能真正接近這個製度的日常運作,然後如實地評判它。
  有些圈內人保持緘默是因為他們有利害關係,不便揭露法律界的深層黑幕。另外一些人唯恐會遭報復打擊。確實,法律從業人員的傢規不主張律師公開抨擊他們“同行的兄弟”,卻鼓勵他們促進“公眾對法院的公信力”和“法律職業的榮光”。同樣重要的是,圈內人互相之間已有默契,他們應該隻在圈內討論而不應公開批判。
  這種二分現象——圈內人諱莫如深,圈外人想說卻說不清——已經起到剝奪公眾瞭解美國司法製度真情的作用。在本書中我將打碎這種二分現象。雖說我是一個法學教授,我已經在美國所有各級法院打瞭10多年官司。我因為不靠打官司吃飯,所以就比大部分以齣庭訴訟為業的律師顧慮少。因為我主張我的學生用真誠坦率的精神去領悟法律,我就不能對我在現實生活中遇到的欺騙、僞善保持沉默。
  在走上法律生涯的頭幾年我曾是個圈外人。我對這個製度的瞭解隻限於閱讀全國最高裁判殿堂的論述,從社會一小部分精英纔有緣讀書的那所學校裏感受到的角度看問題。從耶魯大學法學院畢業後,我有幸在兩位美國曆史上最齣類拔萃、最高尚的法官麾下從事,他們就是美國聯邦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院首席法官戴維·貝茲隆(David Bazelon)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阿瑟?戈德伯格(ArthurGoldberg)。
  我開始在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書時是一個天真的理想主義者,帶著對這個司法製度的如水深情——對法官的公正深信不疑,對檢察官的誠信毫無保留,對辯護律師的獻身精神心嚮神往。如果不是在1972年發生瞭一個重大“事件”,我大概會一直保持這種觀點並嚮我的學生灌輸。當時有一個猶太人保衛同盟成員被控參與製造炸彈,導緻一個無辜的少女死亡,這個人碰巧是我少年時代在布魯剋林波洛公園區朝夕相見的鄰居。這個人當時找不到一個“真正”的律師,就嚮“那個當瞭法律教授的孩子”求救。就是辦這個案子時體會到的錯綜復雜幽深莫測的經曆教育瞭我,使我看到瞭一個沒有任何一本法律教科書涉及的、在任何一所法學院也從來不講授的世界。這使我踏上煉獄的徵途,它是一場活生生的法學教育,我現在把這些故事寫到書裏去。
  在這場奧德賽史詩般的徵伐中,我目睹瞭一些令人憤憤不平的事實,這些東西本不是我們司法製度理論中的一部分。我知道雖然有所謂憲法上的“無罪推定”,但絕大部分刑事被告事實上確實犯有他們被指控的罪行。我的委托人差不多都是有罪的,當然也有一些是無辜的。然而,無論他們被判徒刑或是無罪開釋,都和他們是否有罪幾乎無關。
  1.以攻代守
  我的一些委托人勝訴的原因是由於政府人員侵犯瞭他們的憲法權利。在為刑事被告,特彆是有罪的刑事被告辯護時,你經常需要采取以攻代守的方式來對付政府美國政府所屬司法部亦為國傢檢察機關,並以公訴人身份齣庭而成為訴訟當事人。——編者注——你得把政府置於被告的地位讓它為自己的非法行為受審。在法律上就和體育比賽一樣,最好的辯護就是主動進攻。這便是本書書名的由來。
  本書中描寫瞭我受理的許多案子,我的當事人,作為被告被指控瞭各種罪名,包括那些被控犯有最難以想象的罪行,如大屠殺。也有一些被告,他們的行為根本不能被指控為犯罪,如在一部色情電影中擔任角色。
  為有罪的被告辯護的律師不隻我一人,大部分刑事訴訟辯護律師主要乾的就是這種事情。像佩裏·梅森佩裏·梅森(PerryMason)是美國作傢加德納(ErleStanleyGardner)在1933年開始寫的係列小說中的律師兼偵探形象,能齣奇製勝。根據小說改編的電視連續劇曾在美國和其他國傢風靡一時,久演不衰。這個律師為形形色色的有罪被告辯護,百戰百勝。——譯者注那樣英勇無畏拯救無辜、洗清冤屈的衛道者隻是電視劇中虛構的形象,現實生活中並無其事。偶然也會有無辜的被告受到審判,但能夠認定的則微乎其微。這些無辜的人甚至還有被處決的情況。這些案例雖說不可低估,卻不是刑事案件辯護律師日常處理的情況。自稱隻為無辜被告辯護的律師不是誇張隱瞞,就是有意把自己的業務限製在少數客戶之中。
  而我主要靠在法學院教書生活,就有一點兒餘地挑選自己的委托人。我如果願意,可以隻受理我認為是無辜或人品正直的被告的案子,然而我執意不肯這麼做。我挑選案子不考慮被告是否真有罪的問題,也不看我本人對他個人印象好壞,我也不考慮打贏官司把握大校我想在書中嚮讀者解釋為什麼我認為替有罪的且勝訴機會渺茫的被告辯護是一種挑戰,真心誠意地把它當作律師的天職。
  我盡量選擇最富挑戰、最睏難、最有代錶性並開創先例的案子。由於法院和律師協會施加的壓力對我作用不大,我也感到有義務去受理彆的律師不敢接手的案子。我在這本書裏解釋為何我總是與法官、檢察官及其他辯護律師針鋒相對。我還喜歡承辦一些提齣新的法律論點的案子,以便日後拿到課堂裏去討論,我盡量把法庭裏的唇舌之戰與課堂裏的討論結閤起來。在第二章,我講到一個謀殺案,正是我的學生幫我找到解決錯綜復雜法律問題的良策從而打贏瞭那場官司。
  2.勝負在此一舉——上訴辯護律師
  我主要是從事上訴辯護(盡管不是絕對如此),所以我從事的工作與委托人生死攸關。被告(和他的一審辯護律師)一般都是在陪審團認定被告有罪之後跑來找我,而且常常是在上訴被駁迴之後。他們要求我爭取聯邦最高法院復查的機會,或發齣人身保護令。這些委托人都是在萬不得已走投無路的情況下纔來找我,他們在法律上可為之處已渺茫,隻想孤注一擲。我有一個在牢獄中的委托人,他在所有的上訴程序都告失敗之後,給我寄來一張他畫的漫畫,盡管已身陷囹圄,他的幽默感絲毫不減。漫畫上有兩個帶手銬腳鐐的罪犯爬上牆想逃齣這所防守嚴密的監獄。其中一個囚犯對另一個耳語道:“聽好,我的越獄計劃是……”這幅漫畫就掛在我辦公室裏,無時無刻地提醒我這些委托人的絕境。
  隻要我決定接下一個案子,我就隻有一個信念——打贏這場官司。我將全力以赴,用一切閤理閤法的手段讓我的當事人無罪開釋,不管會産生什麼後果。這種觀念既非極端也不是曇花一現的衝動。一位英國律師亨利·布勞姆在1820年曾說:“辯護士齣於對委托人的神聖職責,隻要受理該案就隻對他一個人負責。他須用一切有利手段去保護委托人,使他免遭傷害,減少損失,盡可能地得到安全。這是他的最高使命,不容有任何疑慮;他不需顧忌這樣做會給彆人帶來的驚慌和痛苦;這樣做會招緻的苛責以及它是否會使彆人毀滅。他不僅不必顧忌這些,甚至還要區分愛國之心與律師的職責,必要時就得把赤子之心拋到九霄雲外,他必須堅持到底不管後果如何,為瞭保護他的委托人,如果上天注定必要時把國傢攪亂也應在所不惜。”
  即使我瞭解到有一天我為之辯護的委托人可能會再次齣去殺人,我也不打算對幫助這些謀殺犯開脫罪責錶示歉意,或感到內疚。因為這類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發生過,我不敢說真發生瞭那樣的事我會作何感想。我知道我會為受害者感到難過,但我希望我不會為自己的所做所為感到後悔,就像一個醫生不該為醫治一個康復後去殺人的病人而感到悔恨是一個道理。
  3.認定和推翻原結論
  這本書談到十幾個我代理的最有爭議最富戲劇性的案子。很多律師寫書隻寫自己如何勝訴,我和他們不一樣,我有意地談瞭幾個敗訴的案子。我當然不願輸,但這幾場官司對我,對法律的發展,對我的委托人來說,意義絕不遜於勝訴的案子。
  我講的故事大部分是刑事案件,但也有一些關於民權問題的,它們屬於非刑事案件:國立公園管理局聲稱由於環境保護的原因關閉科德角(Cape Cod)的天體浴場;斯坦福大學解雇一位激進的教授;中央情報局對前工作人員弗蘭剋?斯奈普提起訴訟;一位法官判決一位年輕婦女進精神病院,因為她要控告精神病醫生。這些案件,不管是刑事的還是民事的,都逼使一個單槍匹馬的小市民與龐大的機構決戰,諸如國傢的檢察官、大學或官僚機構。
  4.沒有人需要正義
  有一個古老故事,講一個律師剛剛打贏瞭一場重大官司,便立刻給他的委托人打電報:“正義已經取勝。”委托人立即火速迴電:“立即上訴。”這個故事揭示瞭我們法律製度的真相——沒有人想要正義。“勝訴”是大部分刑事訴訟當事人的“唯一目的”,就像職業運動員獲得冠軍一樣。刑事被告和他們的律師當然不需要什麼正義;他們要的是開釋,或者是盡可能短的刑期。
  檢察官似乎應該對正義感興趣——司法部牆上高懸的箴言宣稱“隻要實現瞭正義就是對政府的褒奬。”可是在現實中,許多檢察官顛倒這句箴言,反其道而行之,認為隻要政府勝訴就是實現瞭正義。檢察官想贏得官司,尤其當一個有罪的被告極力想藉政府“技術上”的非法行為而逃脫時。在這類案子中,按法律規定應釋放被告。正像奧利弗·溫德爾?霍爾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大法官所說:“罪犯之逃之夭夭與政府的非法行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雖說檢察官都曾信誓旦旦地宣誓要照此辦理,他們仍然在用非法手段取得證據的情況下極力想認定被告有罪。在這種情況下檢察官所追求的不是正義,他們和極力想逃脫的罪犯一樣,隻想要一件事——勝訴。
  我在書中還說明為什麼大部分檢察官(還有辯護律師)像美國職業棒球聯盟的投手一樣講究輸贏的比率。他們這種關切正是認罪協商(pleabargain)廣泛使用的原因:這樣,檢察官和被告辯護律師都可以在各自的職業記錄上多一次“勝利”——有時隻是民眾輸瞭,但是沒人會為民眾記錄勝敗。我認為認罪協商是美國刑事訴訟製度中最具破壞性,最不利於實現正義的製度之一。
  那好,你可能以為至少法官對正義是感興趣的,他們對任何一個案子的結果都沒有利害關係。要是事情是這樣就好瞭!大部分法官對正義不感興趣,他們也不例外,有著自己的小算盤——很多法官都把自己看作是執法體製的一部分,是警察和檢察官的延伸,他們打心眼裏希望罪犯能被認定有罪並關進監獄。甚至在依法需要釋放被告時許多法官也會在他們的閤法權限內(有時也會超齣權限)去設法認定他們認為罪該入獄的人有罪。法官們也關心這個司法製度的運作效率,他們不希望法庭議程上齣現積案造成“交通堵塞”。最重要的是,他們不希望上級法院推翻他們的判決。在本書裏我們會看到,有時法官為瞭維持“他們的”有罪判決而走多遠。他們把上級法院推翻原判看作是個人的羞辱,事業上的失敗,即使推翻原判是實現正義的必要手段。
  5.黑色的法官袍,白色的謊言
   我在本書中對法官有不少不敢恭維的看法,不管他們是最低一級的治安長官還是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我盡量用同樣尖銳直率的態度去評價裁判我的委托人勝訴的法官,就像對裁判我們敗訴的法官一樣,但有時也可能對那些給我們作齣有利判決的法官手下留情些。)確實,我曾經想把本書書名叫做“黑色的法官袍,白色的謊言”,那會是個很恰當的書名,因為撒謊、歪麯及其他有意的欺騙行為是法官們的通病。在我20年律師執業經曆中,在所有刑事司法製度的參與者中,最令我失望的就是法官。部分原因是因為我和許多人一樣,對這些黑袍加身的法官們抱有極大的敬意和期望,把他們當作司法正義的化身。我一開始執業時曾天真地以為其他法官都像我曾有幸為之工作過的那兩位法官一樣,以真摯坦誠之心對待法律,以敏感同情之心關懷人們的憲法權利,但我大失所望。我發現在許多法袍之下掩蓋的是腐敗無能、偏聽偏信、慵懶卑劣的靈魂,再加上普遍的愚蠢。我也看到瞭無私奉獻、勤奮工作、誠實而富有同情心的法官——可這些都是作為一個法官起碼應該具備的品質啊!如果我過分強調瞭司法人員的消極一麵,那是因為這比積極的一麵更值得注意,更因為它正在侵害著美國司法製度廉潔公正的肌體。由於大部分律師都過分渲染積極的一麵,所以我就更需要強調消極的一麵。律師行業以外的人也有權利瞭解我們司法製度的“全部真相”,而不僅僅是法律界在慶祝憲法日時誇耀的那一部分。
  6.大緻上公平閤理
  在我國,刑事訴訟對立雙方所有當事人,如刑事被告、被告辯護律師、檢察官、警察和法官都在拼命爭奪個人和自身職業上的利益得失。雖說這個體製中似乎沒有人對抽象的正義感興趣,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實際達到的結果很可能是一種大緻上公允的正義。
  盡管欺騙現象風行一時,我認識到美國刑法體製一般情況下都能得到比較準確的結果。很少有無辜的被告被認定有罪,當然也有一些有罪的人被釋放,有不少罪犯未得到起訴。可這是一個主張“寜可錯放十個罪犯也不誤判一個無辜”的司法製度需付齣的代價。枉法行為大部分並非來自判決的結果,而是齣於程序之間。
  對美國刑法製度的評價大都有一種非褒即貶的極端傾嚮。贊揚者認為這種體製齣於誠信公平閤理,處理結果清楚明確;反對者抱怨說這種體製既腐敗又不公,不能得到準確閤理的結果。我在本書中想說明此中牽涉到更為復雜的問題,即好壞都很難有一種清楚的界限和標準。美國刑法製度的核心是腐敗的——它依賴的是所有當事人普遍的不誠實態度;它是不公平的——它歧視窮人,歧視未受教育的人和少數民族成員,但它並非徹頭徹尾的謬誤——監獄裏關的人犯極少有無辜的冤鬼。它也不能被稱作是一個鎮壓性的製度——在美國,現在人們享有的言論自由、寫作自由,結社自由和辯護的自由比世界上所有的國傢曆史上和現實中曾有過的都多。但這並不意味著這裏已經有足夠的自由和足夠的司法正義瞭,這些都有待改進。但與曆史上彆的時期,與彆的國傢相比,就可以更好地看齣我們所處的實際地位怎麼樣瞭。
  盡管這個刑法製度是腐敗而不公正的,但它仍能作齣大緻公平閤理不偏不倚的判決,我們仍然享有這些自由的原因應歸功於這個製度主張對立雙方進行論爭的法定程序——每個被告都可以嚮政府提齣異議。我在書中說明,為什麼我堅信為這些有罪而為人唾棄的人辯護,甚至讓一些確實有罪的人不受懲罰是我們為自由而付齣的小小代價。想想看,如果美國的製度變成有罪的人、眾所不齒的人,或至少是在有權有勢的人看來是這樣的人都被剝奪受辯護的權利,你又作何感想!
  7.“所述句句皆實”
  在法庭上作證前所作的宣誓詞中有“(所言)當係據實陳述,絕無匿飾增減”,這種規定隻是對證人實行。被告辯護律師、檢察官、法官都不用宣誓。實際上他們也不能發這種誓,老實說,美國的司法製度是建立在“不說齣”全部事實的基礎上並沒有什麼誇大其詞的。
  被告辯護律師,特彆是在為確實有罪的被告辯護時,他的工作就是用一切閤法手段來隱瞞“全部事實”。對被告辯護律師來說,如果證據是用非法手段取得的,或該證據帶有偏見,損害委托人的利益,那麼他不僅應當反對而且必須反對法庭認可該證據,盡管該證據是完全真實的。在第十一章我描述瞭各種不同被告辯護律師的行為,有些人的作為遠遠超齣律師應起的作用,有些人則把自己的利益置於委托人的利益之上。
  雖說檢察官負比被告辯護律師更加責無旁貸地去講齣“全部事實”的責任,可他們也經常不這麼做,起碼是不讓公眾知道。然而,除去這些偶而有必要扣押部分事實的情況外,本書還披露瞭檢察官的不正當行為,甚至是赤裸裸的欺騙,這在某些城市已經成為那裏行事的道門。這些官員高高在上,信誓旦旦地保證聲張正義,卻不以為自己的虛假行為有什麼不妥之處。他們詭稱這是一種民事不服從的形式,是對更高的法律境界的信仰來為自己開脫。美國的司法製度已經到瞭依賴“白色的謊言”的地步。第十章講瞭一個令人痛心的故事,告訴我們紐約市聯邦檢察官辦公室——美國公認最齣色的檢察機構——是如何試圖掩蓋警察羅伯特·魯齊案件的,這個人把他的故事寫進瞭一本名叫《城市之王》(PrinceoftheCity)的書,並且拍瞭一部同名電影。
  這本書裏談到的案例也刻畫瞭那些齣類拔萃的法官們是如何歪麯案捲內容和法庭記錄,硬把政府證人的謊言當真話,無視辯護律師在法庭上提齣的論據,顛倒案件的是非。這種法官的欺騙行為很可能是從普通法製度解決刑事案件的方法中傳下來的。歪麯案捲內容和法庭記錄有時可能是法官用於認定被告有罪,又不至開創惡劣判例遺患無窮的唯一齣路。奧利弗·溫德爾?霍爾姆斯大法官曾評論說:“復雜的案例,如那些臭名昭著的案子,經常導緻惡劣法律的産生。”有些法官極力想避開這個窘境,他們就在案捲和事實上做手腳,這樣保證把一個惡名昭彰的罪犯繩之以法,又不至於開創一個危險的司法先例被後人濫用到並非那麼惡毒的被告身上去。這樣的司法上的戲法卻常常被人譽為“司法政治手段”。
  我最近聽到一個關於極受景仰的聯邦上訴法院法官的故事。這個故事披露瞭司法機構的不誠實行為已泛濫成災。這位法官在一份認定被告有刑事犯罪的裁定書中寫道,他已經閱讀瞭全部審判記錄,確信陪審團認定有罪的證據極為充分。另一位法官為此寫瞭一份備忘錄供這幾位法官傳閱,他在備忘錄中對這位法官提齣疑問:唯一的那份審判記錄在整個上訴期間一直鎖在另一位法官辦公室的資料櫃裏,從來沒有動過,他怎麼能說他讀過瞭呢?前麵這位法官當場齣醜,決定把這段話從上訴法院裁決中刪去。公眾對這件不光彩的事毫不知曉,但這件事在知情人中間廣為議論。這位法官仍然麵不紅心不跳地以他的正直被司法界所尊崇。我肯定會因透露此事而受到知情者的攻擊。這件事不是那兩位法官告訴我的,我是從該法院一個可靠的消息來源處打聽到的。這個人親眼看到瞭這些文件。
  8.高級騙子
  我比較喜歡用最苛刻的態度批評最有權威最受尊崇的司法機構:如最高法院的那些權傾一時的法官;那些被人推崇備至充滿溢美之辭的檢察官辦公室;那些最負盛名、最成功的被告辯護律師們。批評我們這個司法製度最底層的腐敗現象,比方說賄賂,哥兒們之間的沆瀣一氣,或公開的枉法營私並不難。其他一些人站在更好的角度上觀察這些痼疾已經寫瞭不少。可我看到自己這個職業圈子裏有那麼一些功成名就之士都學著糊弄這些司法界最高層人士,因此獲益並嚮他們的接班人傳授此道,感到欲罷不能。
  在這本書中,特彆是在第十章裏,我舉例說明司法行業中有那麼一些最有名的人士就在這麼乾而竟然不受懲罰。我覺得我負有特彆的使命去揭露這一小撮“高級騙子”的腐敗本質,因為我在一所全國最“精英”的法學院教書,我的學生們畢業後就會進入律師中最有特權的那個階層中去。作為那個社會精英圈子中的成員,成為各級法院法官的文書,檢察官、大律師事務所的閤夥人、法官;他們不太容易嚮那些比較明顯的腐敗現象屈服,但他們一直受著那些“高級騙子”行為的誘惑。比方說,一個法院文書看到一位受人景仰的法官騙人,說他看過記錄的全文時會怎麼效仿他呢?一個剛剛畢業的法學院學生又會從《城市之王》案中的聯邦檢察官那裏學到什麼呢?高層次的欺騙是當今美國司法製度中最陰險的腐敗現象,因為沒有人認為這麼乾的人與行賄受賄的人一樣可惡。
  9.司法鬥爭的規則
  我在齣庭訴訟中,在寫這本書中,在教學過程中發現並摸索齣一係列似乎主導當今美國司法實踐的“規則”。大部分從事刑事訴訟的有關人員都懂得這些道理。雖說這些規則從未見諸正式文字,但是人們在現實中卻照這些規矩辦事。與所有的規則一樣,這些規矩言簡意賅,可它正是現行司法製度如何實際運轉的一部分。以下是現有司法製度的幾條重要規則:
  第一條:事實上,幾乎所有的刑事被告都是有罪的。
  第二條:所有的刑事被告辯護律師、檢察官和法官都知道和相信第一條規則。
  第三條:用違反憲法的手段去認定有罪的被告,比在憲法允許範圍內通過審判認定要容易;在某些情況下,不違反憲法就根本無法認定有罪的被告。
  第四條:為瞭能將有罪被告治罪,許多警察都謊稱沒有違反憲法
  第五條:所有的檢察官、法官和被告辯護律師都清楚第四條規則。
  第六條:很多檢察官在警察被問到是否用違反憲法的手段去認定有罪的被告時都暗示默許他們去撒謊。
  第七條:所有的法官都清楚規則六。
  第八條:大部分一審法官都明知警察在撒謊還裝作相信他們的證詞。
  第九條:所有的上訴法院法官都知道第八條規則,但許多人都裝作相信那些裝作相信警察的一審法官。
  第十條:即使被告申訴他們的憲法權利受到瞭侵犯完全屬實,大部分法官也會對此置若罔聞。
  第十一條:如果法官和檢察官認為被告在被控犯罪(或與此密切相關的犯罪)中是無辜的,他們不會故意將該被告治罪。
  第十二條:第十一條對地下黑社會犯罪組織成員、販毒者、職業殺手或潛在的告密者不適用。
  第十三條:沒有一個人當真想要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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