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全國專傢型法官司法意見精粹:未成年人犯罪捲》的宗旨和定位是進一步展現全國法院係統法官的關於未成年人犯罪學術研究新成果,力求從實務的角度嚮司法人員提供更多更有效的裁判思路和法律適用方法,嚮從事法律教學的人員提供更豐富更有益的實證材料。相信《全國專傢型法官司法意見精粹:未成年人犯罪捲》的齣版會滿足廣大司法研修者對法官如何辦案、法學理論是如何運用到審判實踐中的好奇,讓更多的人瞭解法院和法官的工作,讓司法公開、司法為民得到更具體的體現。
內容簡介
《全國專傢型法官司法意見精粹:未成年人犯罪捲》內容均是針對當前審判中最熱點和疑難的問題,並采用實證方法提齣解決思路,是理論與實務相結閤的佳作。既適閤作為全國法官培訓學習及工作用書,也可為廣大研究人員、律師及當事人瞭解法官如何辦案、法學理論是如何運用到審判實踐提供最新最直接的實證材料。
作者簡介
國傢法官學院,隸屬於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國法官教育培訓和司法審判研究的基地。其主要任務和職責是對中國高、中級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各級法院的高級法官及其後備人纔進行任職、續職、晉級資格培訓和審判業務專項培訓,對預備法官進行崗前培訓,同時舉辦法學專升本和法律(書記官)專業、法律(司法警官)專業的高等學曆教育。
目錄
一、未成年人犯罪預防
不當量刑緻未成年人再犯的思考與對策
未成年人犯罪預防視野下的工讀教育研究
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司法預防問題研究
二、未成年人刑事審判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圓桌審判方式的完善路徑
少年法庭機製改革的完善
少年法庭延伸職能的實踐睏境與可能選擇
刑事和解與少年司法製度的融閤與完善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製度路徑選擇及完善
關於在未成年人刑事審判中設立心理乾預製度的思考
以“年齡警告”為基礎的年齡認定規則之構建
非典型未成年人犯罪纍犯除外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三、不起訴、社會調查與犯罪記錄封存製度
相對不起訴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的適用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社會調查透視
未成年人社會調查製度的實施和發展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製度的適用
懲教與迴歸:探尋未成年人輕罪記錄“消滅”路徑
四、非監禁刑與社區矯正
對外國被告人處以非監禁刑問題分析
非監禁刑適用問題分析
非監禁刑的司法適用
非監禁刑的適用
關於人民法院非監禁刑適用製度的調查與思考
流浪未成年犯罪社區矯正探索
未成年犯緩刑適用實證研究
完善未成年人非刑罰處置製度
推動未成年人犯罪非監禁化的若乾思考
未成年人犯罪非監禁刑適用的睏境及齣路
外來未成年犯非監禁刑適用研究
非典型社區矯正的相對可能性
法院參與社區矯正的經濟學分析
正當程序視野下人矯正聽證程序的引入
寬嚴相濟視野下社區矯正人員減刑製度
規範社區矯正人員減刑程序的思考
五、其他問題
未成年人犯罪刑罰裁量:一般化與個彆化的衝突與平衡
傢庭暴力中受虐兒童司法保護機製
精彩書摘
《全國專傢型法官司法意見精粹:未成年人犯罪捲》:
(三)刑事和解與訴辯交易製度之比較
訴辯交易是美國刑事司法中的一項典型製度,即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就較輕的罪名或者數項指控中的一項或幾項作齣有罪答辯,以換取檢察官的某種讓步,通常是獲得較輕的判決或者撤銷其他指控的情況下,檢察官和被告人之間經過協商達成協議。顯然,刑事和解與訴辯交易都是通過協商達成協議為犯罪行為人帶來從寬處理的結果,但兩者在參與協商的主體、從寬處罰的條件等方麵均有不同。刑事和解是在加害人的罪責確定的前提下進行的,參與協商的主體是加害人與被害人,有時還存在社區組織等第三方,上述各方的利益被置於同等地位,司法機關並非直接協商的主體。訴辯交易製度的運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瞭案件的證明標準,其本質是檢察官所代錶的國傢與加害人之間的和解,參與交易的主體是國傢與被告人,不涉及賠償損失等獲得被害人諒解等問題。
刑事和解製度與訴辯交易製度在價值取嚮上截然不同,訴辯交易製度也未必適閤於我國的少年司法體製,但是其所蘊含的公權力讓渡的理念為未成年人刑事和解製度的構建帶來啓示。首先,未成年人犯罪除瞭其自身因素外,更多是由於社會原因造成的,國傢、社會需要承擔更多的責任;其次,少年司法依據的“國傢親權理論”.即國傢居於未成年人最終監護人的地位,負有保護未成年人的職責,並應當積極行使這一職責。①國傢的責任和職責使得在對未成年人的處置上,代錶國傢的公權力可以作齣適當地讓渡,以實現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職能。因此,刑事和解製度可以更廣泛地適用於少年司法中,可適當拓展至侵害社會法益的輕微刑事犯罪。
二、利益衡平:刑事和解之於少年司法的獨特魅力
刑事和解製度融入瞭當事人的意誌,使犯罪的處置能夠兼顧被害人損害賠償的實現,從而修復因犯罪行為而受損的社會關係,尋求被害人、加害人和司法機關的利益共贏,強調司法和諧的價值。①其所追求的“和諧共贏”價值目標與少年司法實現“挽救未成年人、維護社會秩序”的雙嚮保護目標具有天然的契閤度,兩者的融閤可以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産生1+1>2的閤力,因而具有特殊的實踐價值。
(一)對被害人具有心理撫慰功能
刑事和解確立瞭被害人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的主體地位,是實現被害人救濟的重要手段。由於未成年人體格、智力以及能力的局限性,其犯罪侵害的對象往往也是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特徵決定其缺乏情緒的自我調節能力,尚未形成心理防禦機製,犯罪行為對其心理造成的影響更甚於物質損失,如果這種心理傷害未得到及時的修復,可能産生恐懼、焦慮、人際關係障礙等問題,嚴重者甚至從被害人角色轉化為加害人。傳統對抗式的法庭審判即使最終對刑事被告人處以刑罰,但被害人心靈上的創傷始終未得到有效治療。刑事和解為被害人提供瞭較為理想的情感宣泄方式,通過雙方對犯罪情節的共同分析、重構,在敘說者和被敘說者之間産生共鳴,使得敘說者的恐懼、焦慮感降低。②通過和加害人的當麵交流,被害人具有瞭負麵情感宣泄的渠道,加害人的道歉和認罪亦對其心理亦産生撫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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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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