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敗:性質、錶現與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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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 哈布裏耶娃 編,李鐵軍 等 譯
圖書標籤:
  • 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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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濟腐敗
  • 反腐敗
  • 治理
  • 倫理
  • 權力濫用
  • 透明度
  • 問責製
  • 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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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66981
版次:1
商品编码:11631690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5-01-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480
字数:515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編輯推薦

    十八大以來,多位國寶省部級官員被查處,彰顯瞭中央在懲治腐敗問題上重典治亂的決心,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也提齣“要加快推進反腐敗國傢立法,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係”。2008年俄羅斯通過《俄羅斯聯邦反腐敗法》,從1992年首部《打擊腐敗法》草案被提交議會討論直至該部法律通過,其間共有7部草案曾經議會討論,曆時17年之久。俄羅斯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於腐敗問題有著非常深入的研究。本書主編為俄羅斯聯邦立法與比較法研究所所長哈比耶娃,他也是俄羅斯聯邦科學院院士。書中其他作者均為俄羅斯聯邦從事法律和政府領導的高級學者和政府官員,對於腐敗問題見解深入。  《腐敗:性質、錶現與應對》譯者李鐵軍,現任中央編譯局中央文獻翻譯部俄文處,長期從事黨和國傢主要領導人(毛澤東、鄧小平、江澤民等)重要著作、曆屆中國共産黨全國代錶大會和代錶會議主要文件、曆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主要文件、黨和國傢其他重要政治文獻的翻譯工作,俄文翻譯功底深厚。

內容簡介

  《腐敗:性質、錶現與應對》從預防腐敗的體製框架、法律框架、社會基礎、國際閤作以及國際比較法方麵,對於腐敗問題進行全麵深入的討論。書後並附國傢和社會重要領域中腐敗現象的社會調查結果。這些經驗對於處於反腐敗法製建設完善中的中國具有很強的藉鑒意義。

作者簡介

  哈布裏耶娃,俄羅斯科學院院士,法學博士,教授,俄羅斯聯邦功勛法學傢,俄羅斯聯邦政府立法和比較法研究所所長。

精彩書摘

  緻讀者  沒有穩固的法製,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方嚮就沒有保障。立法能夠為之創造穩固的基礎,而法律的實施可以確保其取得實效。但是,當公民的法律意識和行為滯後於高水準的法治要求時,我們的事業規模和改革幅度必將伴隨産生社會成本。  無論在俄羅斯還是其他國傢,腐敗都是一種最危險的社會疾病。産生腐敗的原因植根於人們的生活方式、植根於立法和執法實踐的不足。自我中心主義、對財富和個人利益的追崇既會損害公共利益,破壞國傢和社會憲政製度,同時又會造成重大的經濟和社會損失。腐敗的陰影籠罩著我們的社會大廈,對社會構成瞭嚴重威脅。  因此,俄羅斯的反腐敗鬥爭具有進攻性和係統性的特點。令人欣慰的是,腐敗問題已經受到瞭國際社會的關注。許多國際性法律文件已經成為國傢開展反腐敗工作的依據。而且,俄羅斯在履行反腐敗公約各項要求方麵處於世界領先地位,毫不遜色於其他國傢。俄羅斯幾乎履行瞭所有的國際義務。目前,尚未解決的一係列問題主要與國內法製體係的特點有關。因此,盡管俄羅斯已構建瞭反腐敗的法律基礎,但相關立法仍需完善。要做到這一點,需要社會各界協調一緻,共同努力。  在俄羅斯國傢,社會和民主發展所處的當前階段,各式各樣的社會倡議極其豐富。這些倡議涉及我們生活的方方麵麵,其中自然也涉及反腐敗問題。重要的是不能讓這些倡議化為煙塵隨風而逝,而應當使其變成法律法規草案或其他方案,能夠在基層、地區乃至聯邦一級得以實行。  貫徹和執行現行法規同樣也很重要。國傢機關和公務員應當率先垂範,積極投身社會公益活動,不違反法律規定和職業道德原則。各機構和組織的工作人員在提供國傢和基層服務時要廉潔自律。商界也不應容忍商業環境內部以及與國傢公職人員打交道時發生腐敗現象。  但是,如果沒有全社會的支持,即使是思想最進步的國傢領導人也無法在與腐敗這樣的社會醜惡現象作鬥爭過程中取得勝利。要讓所有社會機製積極參與到反腐敗鬥爭中來。各社會團體、政黨、工會、各種創作協會和公共基金會不但能夠激發人們的公民意識,還能促進人們對腐敗行為的敵視。遵紀守法是腐敗之路上的主要障礙。俄羅斯聯邦總統不久前簽署《俄羅斯聯邦公民法律常識和法製觀念發展國策綱要》亦並非偶然。  本書作者的初衷即在於此。本書係統分析瞭産生腐敗問題的原因和條件,以及預防和消除腐敗的方法,概括總結瞭國內外反腐敗領域的經驗並提齣瞭有益的結論和建議。作為一本綜閤性專著,本書將對學者、教師、國傢和地方公務員以及各組織機構工作人員均有所裨益。  特此嚮廣大讀者推薦本書。  俄羅斯聯邦會議國傢杜馬主席С.Е.納雷什金  腐敗與法:多理論視角設問  (代序言)  腐敗對任何國傢和社會都是一個嚴峻挑戰。這一社會現象的大規模存在能夠嚴重影響國傢機構運行的效率,損害政府的威信和整個國傢的聲譽。如果不能解決腐敗這一體製性問題,國傢的發展進步就無從談起。據估計,俄羅斯每年因腐敗行為濛受的經濟損失達330億~390億美元(參見俄羅斯科學院社會政治研究所經濟社會學處處長、經濟學博士波格丹諾夫·И.Я.教授為該研究所學術委員會會議起草的分析材料《從媒體報道看俄羅斯的腐敗規模》,http://www.isprras.ru/pics/File/tochka_zrenia/Bogdanov%20Corruption.pdf.)。世界銀行的資料顯示,俄羅斯的腐敗規模約占其國民生産總值的48%(7韆億美元)。俄羅斯某些經濟領域(如燃料能源綜閤體,冶金業)的企業傢要拿齣50%的利潤用於賄賂官員。根據國際反腐敗研究中心“Transparancy International”(透明國際)的排名,在2011年的清廉指數排行榜中,俄羅斯在183個國傢中排在第143位,與尼日利亞、多哥、烏乾達為伍(參見 http://www.transparency.org.ru/CENTER/cpi_11.asp)。參與此項研究的部分專傢甚至認為,俄羅斯的排名應該更低——應該名列全世界最腐敗國傢。對國傢(地區)腐敗程度進行評估的依據是來自亞洲發展銀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ADB)、非洲發展銀行(African Development Bank,AFDB)、貝塔斯曼基金會(Bertelsmann Foundation)、經濟學人智庫(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EIU)、自由之傢(Freedom House,FH)、環球透視機構(Global Insight,GL)、世界銀行(World Bank)、國際管理發展學院(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Management Development,IMD)、政經風險顧問公司(Political & Economic Risk Consultancy)及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WEF)等組織的國內外專傢及商界領軍人物所進行的問捲調查結果。盡管這一評估方法會引發關於國傢排名結果初始準確度的質疑,但總的來說,即使這一方法不能用來衡量腐敗,也可以作為一種參照。  現在各國都在實施多種多樣的反腐敗戰略,但實際上所有這些反腐戰略的特點都側重於公共領域。美國、英國、加拿大、德國、日本、中國、新加坡、獨聯體國傢、波羅的海國傢以及其他一些國傢都是這種情況。主要采取如下措施:增強公開性,增加對各種法案和管理決策進行廣泛討論的機會;預防和調解公法領域從業人員的利益衝突;推行官員倫理準則;發展行政司法等。  國傢反腐敗行動除瞭這一主要方嚮之外,很多國傢還在刑法典中用專門條款對私營部門的腐敗采取瞭犯罪化方針(德國、美國、法國、挪威、希臘、丹麥、剋羅地亞、波黑、愛沙尼亞等國)。國傢加強乾預私人領域的趨勢越來越明顯。美國和英國通過立法規定商業公司應遵守適當的經營秩序,以避免發生腐敗行為。指的是《2002年薩班斯—奧剋斯利法案》(US Sarbanes�睴xley Act of 2002)和 2010年的《反賄賂法》(英國)。後者規定瞭商業機構因其行為組織不當而引發賄賂所應承擔的責任。英國新律規定瞭法人因未采取預防措施而導緻其相關的個人(經理、員工、代理、中介、顧問等)以公司名義實施賄賂所應承擔的責任。應當指齣的是,該法律要求政府製定齣對該法律運用的專門指導意見。與此同時,該法律實施的一個必要條件是英國司法部通過製定並齣版瞭《影響措施指導意見》,幫助企業對相關人員的賄賂行為進行預防[Guidance about procedures which relevant commercial organizations can put into place to prevent persons associated with them from bribing (section 9 of the Bribery Act 2010). http://www.justice.gov.uk/guidance/making�瞐nd�瞨eviewing�瞭he�瞝aw/bribery.htm]。該意見建議企業對商業夥伴是否參與腐敗犯罪進行檢查;運用公司內部流程預防腐敗;對員工在遇到官員和競爭對手進行訛詐或勒索時的行為做齣有約束力的指示。與此同時,私域反腐敗鬥爭的特點是企業本身的參與,即企業通過全麵發展一般體製性反腐手段和公司內部反腐手段來參與反腐敗鬥爭,具體形式包括:與大眾媒體閤作,建立有效機製維護企業主(包括閤夥企業的閤夥人)利益;不與捲入腐敗醜聞的公司發生關係;在公司內部設立負責與國傢機關閤作的部門;發展拒絕腐敗行為的公司文化;對公司內反腐敗效率進行獨立審計等。  在大多數國傢反腐敗戰略中,公域和私域的反腐敗原則是一緻的。在國有和非國有經濟部門內開展反腐敗鬥爭的共同原則是:活動的公開性和透明性;防止利益衝突;對人員的監督和追責。  具體來說,國有部門活動的公開性和透明性是通過以下法律形式來實現的:公示國傢機關工作的相關信息,包括審計和其他檢查結果;申報國傢和地方官員的收入和支齣等。外國的非國有領域的公開性和透明性通過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製定企業內部公文處理規定和員工報告製度及其他方式來實現。  防止利益衝突原則既可在國有部門,也可在非國有部門,特彆是在商業領域中得以實現。大多數國傢的法律都要求國傢官員必須提供其可能導緻利益衝突的相關工作信息。例如,芬蘭法律規定官員必須報告所參加的商業活動,擁有的有價證券、其他財産和債務情況,並禁止官員參與涉及其切身利益的決策。法律和企業內部規章中的類似要求同樣適用於私企員工。  對人員活動的監管和追責原則不僅適用於國傢機關單位,也適用於非國有公司和組織。該原則可通過報告和匯報製度、領導乾部選拔和輪換製度以及懲處相關責任人製度等來實現。  對國外經驗的分析證明,在反腐敗方麵取得顯著成績的國傢都采用瞭綜閤性反腐措施,包括運用政治、法律、組織、經濟、宣傳等措施來消除腐敗的根源,提高國傢機構的工作效率,保證對腐敗違法行為的發現、預防、製止、揭露和調查,降低和(或)徹底消除腐敗違法行為的影響,並加強國傢、社會、商界和公民之間的相互協作。  反腐敗傳統上有以下兩個主要方麵:  一方麵是與腐敗現象作鬥爭,與腐敗分子作鬥爭,運用一切閤法方式包括采用法律強製手段,對腐敗關係的參與者施加直接影響,以製止其違法行為。  另一方麵是預防腐敗,製定和實行作為國傢自主功能的預防性反腐敗政策。  單純的懲罰措施不會取得好效果,因為首先懲罰針對的是後果而非原因。其次,“戰爭戰略”通常會引發腐敗“鬥士” 自身和腐敗分子的強烈反抗或消極怠工。比如,在意大利發動的 “淨手”運動中,檢察官的行動很快就遭到政治傢們的抵製,並最終導緻前者停止行動。羅馬尼亞2002年成立的懲罰性反腐機構喪失瞭獨立性,被並入總檢察院。比利時的反腐機關也經曆瞭類似的命運。  預防性反腐敗戰略(消除行政障礙、優化政府采購係統、公共服務領域反腐敗標準化等)可以視為國傢反腐政策發展的首要方嚮。這絕不意味著要放棄追究腐敗違法行為者的法律責任,但是國際經驗證明,消除催生腐敗的條件能夠取得更好的社會經濟效果。  腐敗的現代特徵是其普遍性。腐敗普遍存在於不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國傢,滲透到國傢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並存在各種跨國腐敗形式。在全球化背景下,一國的腐敗現象會對多國的發展産生負麵影響已是不爭的事實。詳見安德裏揚諾夫·В. Д.:《作為全球性問題的腐敗:曆史和現代》,莫斯科,2011年,第81頁。對全球性問題特點的認識促進瞭國際反腐體係的建立。反腐敗領域國際法機製的形成經曆瞭幾個不同階段:從製定解決具體反腐敗問題的法令、從確定國傢和社會生活各領域反貪鬥爭的基本手段和目標任務參見les conventions contre la corruption en afrique(2007);Convenciones Anticorrupcion en America(2006);《聯閤國秘書長報告——現有國際法律、建議及其他關於腐敗的文件綜述》(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第十屆會議報告,2001年5月8~17日,E/CN.15/2001/3);Balmelli,Tiziano緹琦婭諾,Jagg Bernard 伯納德(編輯),Les traites internationaux contre la corruption: L�餙NU,I�餙CDE,le Conseil de I�餎urope et la Suisse,Lausanne,Berne,Lugano,Edis,2004. 一直到全麵的《聯閤國反腐敗公約》。《聯閤國反腐敗公約》,2003年10月31日聯閤國大會審議通過。2003年3月8日第40號聯邦法《批準〈聯閤國反腐敗公約〉法》批準,載《俄羅斯聯邦法律匯編》,2006年,第12冊,第1231條。  與此同時,各全球和地區性國際組織通過的法令也具有各自不同的性質。聯閤國製定的法令基本上都是“軟法”,而區域性國際組織除瞭做齣有關決議外還可以通過各種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條約。參見美洲國傢組織1996年3月29日通過的《泛美反腐敗公約》,1997年5月26日通過的《打擊涉及歐共同體官員或歐盟成員國官員腐敗行為的公約》,經閤組織1997年11月21日通過的《禁止在國際商業交易中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公約》;1999年1月27日通過的歐洲理事會《反腐敗刑法公約》和1999年11月4日通過的歐洲理事會《反腐敗民法公約》。盡管國際社會在反腐敗閤作方麵取得瞭重大進展,但反腐領域的國際法體係仍然還不能保證反腐法製手段在地區和全球層麵達成應有的一緻。顯然,這需要統一規範大量的相關國際文件,在各個不同的國際反腐層麵上製定相應的閤作原則和閤作手段。  履行反腐敗領域的國際法準則既是建立全球反腐機製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在國傢層麵有效開展反腐工作的必要前提。詳見本書第二章。同時,對國際法準則的履行要求先解決一係列因國際建議與國傢法律體係原則不一緻而引發的問題。以反腐敗國傢集團關於法人腐敗違法的刑事責任問題的建議為例。為瞭實現這一建議,不僅需要修改相關立法,還需要首先改變國內確定刑事責任的理論觀點。在俄羅斯刑法傳統中,作為追究刑事責任必要條件的罪行被理解為個人對其所實施行為的心理態度。刑法把責任與實施犯罪的人是否有認識和控製自己行為的能力聯係起來。隻有自然人具備這種能力。把法人的罪行和個人責任原則與無罪的集體責任結閤在一起是不可能的。傳統的刑法思想裏法人是沒有罪責的,因此隻追究自然人的罪責。這就解釋瞭國內立法者在執行該建議時所選擇的立場,即追究法人腐敗的行政責任(《俄羅斯聯邦行政違法法典》第19條第28款)。詳見納雷什金·C.E.、哈布裏耶娃·Т. Я.:《反腐敗國傢集團反腐敗標準評估機製(比較法研究)》,載《外國法與比較法雜誌》2011年第3期,第4~10頁。然而,國際反腐敗文件履行機製的有效性卻亟待加強。分析錶明,在國傢法律框架內實施國際法規具有碎片化的特點,其有選擇性和“零散”性極大地降低瞭法律實施的效果。詳見哈布裏耶娃·Т. Я.:《實施反腐敗公約的法律問題》,載《外國法與比較法雜誌》2011年第4期,第16~27頁。  反腐敗公約實施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是信息保障,也就是讓國傢司法管轄下的自然人和法人知悉反腐敗公約的規定,並在必要時對公約條款做齣閤法的解釋。法製上的“各自為政”,以及私營部門和公民對參與實施反腐敗法令中蘊含的國際法準則存在一定的距離,都會阻礙這些公約的實施。  為瞭推進反腐敗鬥爭,俄羅斯有針對性地學習和藉鑒國際經驗以及各國卓有成效的反腐模式,綜閤運用各種措施來應對這一社會疾病。  俄羅斯在這一領域的立法經曆瞭一個相當漫長的過程。《反腐敗法》曾於1993年、1995年、1997年和2002年提交國傢杜馬一讀審議。然而,該法案卻一直沒有生效。直到2008年,為瞭給反腐敗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在俄羅斯總統倡議下纔通過瞭2008年12月25日第273號聯邦法《俄羅斯聯邦反腐敗法》,載《俄羅斯聯邦法律匯編》,2008年,第52冊,第6228條。同時通過瞭一係列法律修正案以完善國傢反腐敗領域的管理。例如,2008年12月25日第274號聯邦法《因通過〈聯邦反腐敗法〉而修訂俄羅斯聯邦部分法令》,載《俄羅斯聯邦法律匯編》,2008年,第52冊,第6229條;2011年11月21日第329號聯邦法《為完善國傢反腐敗管理而修訂俄羅斯聯邦部分法令》,載《俄羅斯聯邦法律匯編》,2011年,第48冊,第6730條。俄羅斯對反腐敗問題的調節長期以來都是零敲碎打的——僅僅依靠國傢公務法裏麵的部分條款,以及一些細則性規章,盡管早在2000年《俄羅斯聯邦國傢安全構想》俄羅斯聯邦總統2000年1月10日第24號令《關於〈俄羅斯聯邦國傢安全構想〉》,載《俄羅斯聯邦法律匯編》,2000年,第2冊,第170條。裏就已承認腐敗對國傢安全構成瞭威脅。  2008年12月25日第273號聯邦法《俄羅斯聯邦反腐敗法》《俄羅斯聯邦法律匯編》,2008年,第52冊,第6228條。(以下簡稱《反腐敗法》)和2011年11月21日第329號聯邦法《為完善國傢反腐敗管理而修訂俄羅斯聯邦部分法令》《俄羅斯聯邦法律匯編》,2011年,第48冊,第6730條。作為反腐立法的核心內容,確定瞭腐敗的定義、反腐敗的基本原則、預防和懲治腐敗以及減小和(或)消除腐敗違法後果的法律和組織基礎。這幾部法令通過之後,對涉及國傢和地方公務、這些修改從本質上觸動瞭官員的法律地位,包括選舉産生的官員、擔任高級國傢職務、地方自治機關職務、俄羅斯聯邦根據聯邦法律成立的國有公司、基金和其他機構的領導。俄羅斯聯邦總統簽署瞭一攬子涉及廣泛的總統令來規範國傢公務員提交收入、財産和財産性債務情況報告的程序,以及核實信息真實性和完整性的程序。行政責任、銀行和銀行業務、偵查行動、刑事和刑訴、勞動和民事等方麵的立法都做瞭大規模修改。  2010年4月13日第460號俄羅斯聯邦總統令批準瞭《國傢反腐敗戰略》。俄羅斯聯邦總統2010年4月13日第460號令《關於〈國傢反腐敗戰略〉和〈國傢2010~2011年反腐敗戰略規劃〉》,載《俄羅斯聯邦法律匯編》,2010年,第16冊,第1875條。該戰略是一套需要堅持落實並不斷完善的組織經濟、法律、信息和人纔方麵的措施體係。該戰略規定瞭一係列反腐重點和基本著眼點,這是現階段國傢反腐政策的根本。《國傢反腐敗戰略》的主要實施方嚮涵蓋聯邦、地區和基層自治三個層級。與反腐鬥爭初期階段幾乎所有決定都由聯邦一級決策不同,現階段的反腐要求各級政府大力協作。  綜閤性反腐措施還要依靠社會關係不同領域的改革框架內已經取得的成果。俄羅斯大力實施以建立透明政府機關體係為目標的行政改革,詳見納雷什金·C.E.、哈布裏耶娃·Т. Я.主編:《俄羅斯行政改革:學術—實踐參考書》,莫斯科,2006年;納雷什金·C.E.、哈布裏耶娃·Т. Я.主編:《俄羅斯聯邦主體行政改革:學術—實踐參考書》,莫斯科,2008年。其成果就是通過瞭一係列限製國傢乾預經營主體經濟活動的法規。政府機構部分重復和冗餘的職能被取消。為閤理化履行國傢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開始研究製定行政程序。推行對政府機關及政府官員行為(不作為)和決定的庭外(庭前)申訴機製,對政府機關信息保障係統進行現代化升級,實施多種舉措以推進管理領域的進一步製度變革。  這一切都說明俄羅斯已經形成瞭反腐敗法製和組織基礎:批準瞭主要的國際協定,通過瞭戰略構想和國傢反腐規劃文件,以及確保其實施的法規。  實施這些新舉措是因為必須轉入反腐政策的下一階段,即轉入2003年《聯閤國反腐敗公約》所強調的係統、妥善實施法律措施的階段。如何保證公域和私域反腐原則的統一,如何加強對腐敗行為的預防,如何采取措施降低腐敗的影響,以及涉及俄羅斯聯邦必須履行承擔的國際義務等問題都需要解決。政府決策過程的清晰化和透明化,包括建立通俗易懂的決策標準和規則,均尚未實現,尚未製定和實施有效的監管機製。詳見哈布裏耶娃·Т.Я.、馬爾古·Ж.主編:《歐洲行政程序與監督經驗》,莫斯科,2011年。  大多數問題的解決都要求進一步加強法製建設。在這一方麵,俄羅斯聯邦反腐法製基礎建設得到瞭相當迅速的發展。能否實現《國傢反腐敗戰略》中提齣的目標,即能否根除俄羅斯社會産生腐敗的原因和條件,可以作為評價反腐領域各項法規總體效果的標準。  為此,僅僅賦予政治化的決定以法律效力是不夠的。總的來說,把頒布法規這一事實本身看作對問題的解決詳見哈布裏耶娃·Т.Я.、季霍米洛夫·Ю.А.主編:《俄羅斯立法發展構想》,莫斯科,2010年,第17、18、22、35頁。是一種非常普遍但卻錯誤的觀點。反腐法律措施應該立足於社會都意識到腐敗的危害性和破壞力。  人的因素是反腐鬥爭中的一個重要因素。實際上,人的因素決定瞭所有反腐措施的成效,包括法律調節的效率。中國古代的改革傢王安石(1021~1086)在緻力於打擊腐敗時就曾指齣,除瞭惡法之外,“壞人”也是腐敗之源。但在當今的條件下,隻談那些腐敗行為的主體是不夠的,應該考慮到全體公民,因為公民無論總體上的思想水平還是法律意識都相當之低,由此可以看齣整個社會意識的明顯畸形。“腐敗在我國不僅僅具有龐大的規模,它已經成為一種司空見慣的日常現象,成為我們社會生活的一個特點”。俄羅斯聯邦總統 Д.А. 梅德韋傑夫在俄聯邦總統反腐敗委員會會議上的開幕詞(2008年9月30日),http://kremlin.ru/transcripts/1566。  對俄羅斯公民對待腐敗問題的態度所做的社會調查得齣一個自相矛盾的結果,反映齣俄羅斯民眾對這一社會現象“敏感度”的降低。對於“假設所有官員都不再收受賄賂,這將會對解決您的問題有多大幫助?”這一問題,隻有40%的受訪者迴答說這將有助於問題的解決,15%的人則錶示生活反而會變得更艱難,還有30%的受訪者認為,這對他們的生活不會産生什麼重大影響。參見第三屆全俄社會學大會(主題為《腐敗社會學》的圓桌會議)資料,http://www.hse.ru/news/recent/4044225.html。全俄社會輿論研究中心2011年的調查數據錶明,民眾並不相信反腐措施,盡管總體上會支持這些舉措。比如,41%受訪者對政府高級官員及其傢庭成員申報收入和財産一無所知,也沒有看過這些申報單。同時,31%的受訪者不關心他人的收入,還有36%的人對信息的準確性錶示懷疑,http://wciom.ru/index.php?id=459&uid;=111624。如果按照重要程度排名,對俄羅斯人來說,腐敗僅排在第10位,還處於看病難、生活水平低等問題之後。  於是,可以得齣這樣一個結論:腐敗對俄羅斯民眾來說是一種典型現象,原因之一就在於社會法律意識中對法被賦予的角色的理解是扭麯的。但是不能僅在立法的不穩定上尋找其根源,毫無疑問,由於法規前所未有的繁多、塔西陀早就說過,“腐敗越猖獗的國傢,法律數量越多”。(《塔西陀文集》,兩捲本。第一捲,《編年史》,列寜格勒,1969年。)法令的不確定性、重復和自相矛盾,經常會導緻法律實施主體對應該如何運用各項規範以及規範如何起到實效缺乏正確的理解。在很大程度上,公民法律意識低下是長期以來沒有機會參與政府機關的工作所造成的。與此同時,法學一嚮認為,“吸引”公民參與治國理政是構成公民“積極”法律地位最重要的成分,這一地位為公民“為國效力”、進而為公眾謀福祉提供機會。公民的參與還能夠保障法治國傢政權的其他本質特徵,比如公開性、開放性、與各種民主機製的互動、尋求社會支持和預防社會關係中的各種衝突等。  反腐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各種社會機製的參與。這也是《聯閤國反腐敗公約》(第12條)所提倡的。在這方麵,各種商業團體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這些機構能夠通報與相關國傢主管機關在腐敗問題上進行協作的辦法,促進查處和清除企業經營活動中的行政壁壘,推動執法機關與商業機構之間的閤作等。詳見本書第七章。  反腐問題的法律和非法律層麵都體現齣與這一社會現象作鬥爭的復雜性。國傢一係列改革的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某些錯誤和疏漏很大程度上都歸因於缺乏必要的理論基礎。鑒於此,要確認一個重要的結論,即必須更廣泛地吸納所有學術力量參與製定反腐領域的決策。對很多具體問題都要做嚴謹的學術研究,對進一步加強該領域法律調節的途徑做齣預測,為完善立法和執法實踐提齣建議。  應當承認,盡管目前已有研究腐敗問題的大量論著,參見《腐敗與受賄:1869~2002年俄羅斯齣版物注釋書目》,聖彼得堡,2002年;В.Д. 安德裏揚諾夫:《作為全球性問題的腐敗:曆史和現狀》,莫斯科,2011年,第293~297頁;С.Н. 希什卡列夫:《俄羅斯反腐敗政策的概念與法律基礎》,莫斯科,2010年,第240~245頁。從學術研究的角度來說,這一課題仍然具有緊迫的現實意義。之所以這樣說,不僅僅因為産生這個現象的社會根源依然存在,還因為腐敗問題至今都沒有在社會科學體係內得到全麵的跨學科研究。  法律文獻中對這個課題的研究很長時間以來主要在刑法學領域進行。在十月革命前的俄國學術中,對腐敗的研究是在刑法對受賄罪的認定框架內進行的 (А.В. 洛赫維茨基,Н.А. 涅剋柳多夫,В.К. 斯盧切夫斯基,Н.С. 塔甘采夫,И.Я. 法伊尼茨基,В.Н. 史利亞耶夫,А.Я.埃斯特林)。蘇聯時期理論界很少研究腐敗,因為腐敗被認為是與社會主義格格不入的、是資産階級社會所特有的現象。立法思想,主要是刑法思想層麵使用瞭受賄和濫用職權的概念,同時,不論對這些罪行的懲罰有多嚴厲,這些現象均被認為是相對少見的,例如,參見戈利剋·Ю.В.、卡拉謝夫·В.И.:《作為一種社會退化機製的腐敗》,莫斯科,2005年。 所以在法學研究中 (А.И. 多爾戈娃,Н.Д. 杜爾曼諾夫,Н.Ф. 庫茲涅佐娃,С.В. 馬剋西莫夫)這一課題並不是最引人注目的。  今天,在大多數論著中,腐敗被當作一種違法現象,更大程度上是被當作一種犯罪現象來研究,這種現象對法律價值造成損害,因而通常需要采取懲治措施來予以消除。這種局限的刑法觀點早在1995年就受到瞭批評:“現階段俄羅斯刑事立法的發展是傳統的蘇聯式的,因為主要還是運用蘇維埃國傢及其刑法建設時期和用威懾原則預防腐敗時期的刑法措施來反對貪腐”。卡巴諾夫·П.А.:《俄羅斯貪汙與賄賂》,下卡姆斯剋,1995年,第44頁。  最近數年來,對揭示犯罪構成要件的研究因製定和實施反腐政策的需要而得到加強(確定腐敗風險;解決國傢公務上的利益衝突;優化追究腐敗分子刑事責任的實踐等)例如,參見阿斯塔寜·В.В.:《俄羅斯的反腐敗政策:犯罪學層麵》,莫斯科,2009年。。不過,對該領域的社會法學研究仍顯不足。  法學工作者像其他學術領域的學者一樣,在研究中常常完全無視腐敗現象的復雜性、多樣性以及不斷演變的特點,導緻無法明晰各種典型情況、腐敗分子的類型以及各種預防和懲治腐敗措施的效果。為反腐政策提供理論保障的課題要求對這一現象采取全麵的觀點,從而能夠論證重點,集中有限的資源於最有前景的領域,避免采取因反腐者本身的腐敗而可能導緻相反結果的措施。此外,這樣提齣問題是防止對腐敗僅采取懲治的觀點産生幻想和過度期待的一種舉措,並可以促進對其他(經濟、社會、行政等)措施的探索。戈利彆爾特·В.В.、科斯鞦科夫斯基·Я.В.、普洛科皮耶夫·В.Н.:《貪腐無度》,伊爾庫茨剋,2006年。  本領域的學術分析水平完全反映在對腐敗概念的不同看法上。應當特彆指齣的是,盡管在近十年來各個學科的學者都對腐敗問題産生瞭濃厚的興趣,概念範疇仍是目前爭論最為激烈的話題。  在羅馬法中,用corrumpere這個術語來錶示一些人破壞訴訟程序或社會管理正常進程的行為。拉丁詞匯corrumpere有以下幾種含義:“吃不好的食物損害腸胃”,“破壞密閉容器中的水質”,“把事情攪亂”,“浪費財産”,“敗壞風俗”,“錯過機會”,“耗盡資源”,“消滅昆蟲”,“燒毀財産”,“破壞自由”,“勾引婦女”,“腐蝕青年”,“歪麯意義”,“僞造結果”,“貶低人格”(參見安德裏揚諾夫В.Д.:《作為全球性問題的腐敗:曆史和現狀》,莫斯科,2011年,第11頁)。在當代,這個詞一般用來錶示官員以權謀私。外國研究者還把這一現象定義為政治傢、國傢公職人員、商人和其他人為滿足個人、傢庭或團體利益,以獲取財富和提升社會地位為目的規避履行公職。腐敗就是任何因利益驅動而違反其負責運用的強製分配規則的活動。分配規則不僅可以是法律,也可以是社會公認的強製規範,還(或者)可以是公職人員在工作中應遵守的製度和行為規範。此外,被社會認為是違法的或被統治精英視為違背製度邏輯的行為都屬於“腐敗”行為。轉引自瑟德科娃·Л.Ч.:《腐敗定義的理論和方法論層麵》,www.transparency.org.ru/CENTER/DOC/article_19.doc。  在現代學術文獻中,對腐敗概念的定義有兩種主要觀點。廣義的腐敗包括損害公共管理機構的消極社會現象,錶現為權力的腐化,國傢和地方公務員及其他被授權履行國傢職能的人利用職務身份、地位和職務權威謀取個人財富或團體利益。詳見阿沙夫斯基·Б.:《乾淨的手》,載《國際公職人員行為準則》1999年第2期,第97~98頁;布爾拉科夫·В.Н.:《犯罪學:法學院教材》,編輯:布爾拉科夫·В.Н.、薩利尼科夫·С.П.,聖彼得堡,1998年,第317頁。  0狹義的(法律意義上的)腐敗是由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以官員利用自身社會地位謀取個人財富或團體利益等私利以及濫用職權作為重要界定特徵的違法行為的統稱。詳見阿米諾夫·Д.И.、格拉德基赫·В.И.、索洛維約夫·К.С.:《作為社會法現象的腐敗及防範途徑:教材》,莫斯科,2002年,第369頁。比如,文獻指齣,腐敗是社會法或犯罪學現象,包括濫用國傢權力和其他職權為其個人、第三者或團體謀取物質和其他利益的一係列犯罪行為。參見盧涅耶夫·В.В.:《俄羅斯的腐敗問題》,載《國傢與法》2007年第11期,第22頁。  給腐敗下定義時要認識到腐敗的社會屬性。正如文獻中所指齣的,這可以避免使問題過度“法律化”並最終導緻不可信。參見吉林斯基·Я.:《腐敗:理論與俄羅斯現實》,載《社會空間轉型的現實問題》,聖彼得堡,2004年。  腐敗傳統上是指違反道德、法律、經濟、政治、製度秩序的社會不良現象。這種無條件的反腐立場很有吸引力。但是,不得不考慮的實際情況是現在有一種相反的觀點,即把腐敗看作經濟、體製和其他秩序的一個有機元素。戈利彆爾特·В.В.、科斯鞦科夫斯基·Я.В.、普洛科皮耶夫·В.Н.:《貪腐無度》,伊爾庫茨剋,2006年。  如上所述,腐敗是社會和社會關係的産物。社會決定瞭什麼東西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導緻什麼樣的後果可以被視為腐敗。腐敗的社會構造的前提是:  存在各類官員大量的“貪腐”事實;  認識到這些事實是一種社會問題;  國傢和社會製度以及民眾對腐敗的反應;  把某些形式的腐敗行為犯罪化。  現代社會裏的腐敗與政治、經濟、文化製度緊密相關,典型特徵是存在受社會規範支持的常態化的長期社會慣例。學者們認為,下麵幾點可以證明腐敗的製度化:  腐敗履行一係列社會職能——簡化行政關係,加速和簡化決策過程等;  存在各種腐敗關係主體,社會角色分工(行賄者、受賄者、中間人);  存在腐敗行為主體都瞭解的“遊戲規則”;  約定俗成的、相關人員熟知的“服務”定價。參見吉林斯基·Я.:《腐敗:理論與俄羅斯現實》,載《社會空間轉型的現實問題》,聖彼得堡,2004年。  由此可見,腐敗是一種真切的社會現實,反映社會的實際進程,涵蓋整個社會,是一個完整的製度體係,並處於閤法的社會實踐模式之外。  社會意義上的腐敗是一種異常行為,錶現為不顧社會和他人利益,非法利用職權、由職權産生的機會以及因身份或實際地位而可支配的其他公共資源。參見馬剋西莫夫·В.К.:《腐敗在國際法和俄羅斯法中的定義》,載《法與安全》,2002年,第2~3期。腐敗行為的目的在於獲得各種利益和好處,因此,從經濟學的角度看,腐敗錶現為為瞭個人和小團體的私利而獲取、使用和支配公共財産,使公共財産的所有者即國傢濛受損失。從政治經濟學層麵上講,腐敗就是非法影響經濟進程的運行。卡瑪耶夫·В.Д.主編:《經濟理論:高校教材》,莫斯科,2002年,第461~464頁。在社會政治意義上,腐敗被視為國傢管理體製無效和公民社會成熟度的客觀指標。  如果說到法律上對腐敗的界定,則必須承認對這一現象存在多種定義。  早期的一份國際文件,即1979年12月17日聯閤國大會通過的《執法人員行為守則》中指齣,腐敗的概念應當由國傢法來確定,作為參考對這一現象給齣瞭如下的示範性定義:“公職人員以獲得任意形式酬勞為目的,為瞭付酬者的利益,在其職權範圍內采取或者不采取某種行動,無論違反職責規範與否”。  《聯閤國國際反貪手冊》中指齣,“腐敗就是濫用國傢權利謀取個人私利”。世界銀行在其關於國傢在當今世界裏的作用的報告中也有類似的定義:腐敗就是“濫用國傢權力謀取私利”。參見圖順諾夫·Д.主編:《世界銀行關於世界發展的報告》,莫斯科,1997年,第123頁。  現代國際法中逐漸固定地把腐敗寬泛解釋成濫用職權謀取私利,而不限於賄賂公職人員。  各國對腐敗的定義也各自不同。多數國傢通過一些具體的違法構成要件來揭示腐敗的概念。比如在法國,腐敗總共包括大約20種刑事犯罪構成要件。此類犯罪具有以下認定特徵,如給予不正當好處(《刑法典》,第432-14條)、非法使用公司財産或信用(《公司法》第425-4條、第437-3條、第460條和第464條)等。詳見 Donatella Della Porta,Yves Meny. Democrtatie et corruption en Europe. Decouverte,1995;Yves Meny. La corruption de la Republique. Ed. Fayard,1992。  一些國傢立法規定瞭腐敗的概念,或者像英國那樣立法規定瞭“以貪汙為目的的行為”概念(英國1916年《防止腐敗法》第2條),但未對概念做齣詳細的描述。  美國法律對腐敗概念的解釋更為寬泛。這一概念涵蓋瞭美國境內外自然人和法人、公共和私營機構參與的違法行為(例如,可參見《美國法典》第18篇第371節)。  西班牙法律對腐敗的概念持另一種觀點。除瞭正式的法律標準外,該定義還包含瞭誠信、中立、獨立、開放、為公眾利益服務等道德標準(1984年8月2日第30號《文職公務改革措施法》)。  葡萄牙法律將獲取有形的(物化的)和無形的好處和利益都列為腐敗的認定特徵(《刑法典》第335條,1987年第34號法律第16條、第17條等)。  總的來說,在世界多數國傢的法律中都可以發現拓展腐敗概念的趨勢。這一概念已經超齣受賄的範疇,包括瞭任人唯親(裙帶關係)、包庇、以各種形式非法侵占公款等腐敗現象。  俄羅斯對腐敗進行法律界定的理論基礎有兩種主要觀點。  一種觀點將腐敗首先與官員的貪贓枉法聯係起來。例如,一些作者將腐敗定義為“一種社會現象,其特點是賄賂收買國傢公務員或其他公職人員,使其利用公共職權以及與其相關的權威和機會為謀取個人私利或小團體利益”,多爾戈娃·А.И.主編:《犯罪學:高校教材》,莫斯科,2001年,第501~502頁; 多爾戈娃·А.И.:《俄羅斯的腐敗犯罪學問題》,載《腐敗:政治、經濟、組織和法律問題》,莫斯科,2001年,第151頁。是一種社會危險現象,其錶現為賄賂國傢機構和非國有部門職員。參見庫茲涅佐娃·Н.Ф.、明科夫斯基·Г.М.主編:《犯罪學》,莫斯科,1994年,第279頁。類似的定義另見布爾米斯特洛夫·И.А.:《腐敗:本質和防範措施》,載《腐敗:政治、經濟、組織和法律問題》,莫斯科,2001年,第229頁;瓦西裏琴科·А.А.:《刑事責任與腐敗》,載《腐敗:政治、經濟、組織和法律問題》,莫斯科,2001年,第357頁; 科洛列娃·В.:《執法領域的腐敗》,載《腐敗與反腐敗》,莫斯科,2001年,第87頁;洛帕申科·Н.А.:《腐敗:內涵和法律規範問題》,載《刑法學》2001年第2期,第99頁; 波波夫·В.И.:《俄羅斯的腐敗:現狀與問題》,載《俄羅斯的腐敗:現狀與問題》,莫斯科,1996年,第3頁。  另一種更為普遍並符閤全球立法趨勢的觀點對腐敗做瞭寬泛的解釋,認為腐敗不僅限於受賄。腐敗被定義為公職人員利用職務地位謀取非法的物質或財産性個人利益。例如,參見《防範腐敗與有組織犯罪的行政法問題》(《圓桌會議》),載《國傢與法》2002年第1期,第104頁;卡巴諾夫·П.А.:《俄羅斯的腐敗與受賄:曆史、犯罪學和刑法層麵》,下卡姆斯剋,1995年,第7頁。此觀點更為可取的原因在於,腐敗行為在不斷變化和完善,很容易就能適應可産生新型腐敗行為的環境。社會學研究證實腐敗已發生質的變化,異常性的、自發的腐敗行為被常態化的、按照一定規則完成的行為所取代。目前正在發生所謂的腐敗“製度化”,無論公域還是私域,有著穩定組織形式的腐敗活動正在固化。  與此同時,不得不指齣的是,現有的解釋通常雖然能夠反映腐敗的基本界定特徵即利用職務身份獲取不當利益,卻仍有不對稱之嫌。通過對國際國內法規確定的各類腐敗行為的分析,可以得到這樣的結論:在給腐敗下定義時必須反映齣這一現象的另一方麵,即給公職人員提供好處本身就是違法行為。  根據《反腐敗民法公約》(1999年11月4日,斯特拉斯堡)腐敗是指直接或間接索要、建議、給予或收受賄賂及任何其他不正當特權或允諾,而收受賄賂和不正當特權或允諾的一方被要求非正常地完成任何職責或行為(第2條)。  2000年11月15日聯閤國大會通過的《聯閤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也堅持類似的觀點。  《反腐敗刑法公約》(1999年1月27日,斯特拉斯堡)第2條、第3條規定,協約各方必須采取措施認定主動或被動賄賂國傢公職人員為刑事違法行為。根據公約,主動賄賂被理解為建議或提供某種非法特權,被動賄賂則被理解為故意批準或取得某種非法特權。這樣一來,企圖腐化公職人員的人也應歸入腐敗行為主體之列。  必須指齣的是,《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290條和第291條)早已對受賄罪和行賄罪做齣瞭規定。俄羅斯在界定腐敗時已經接受瞭區分主動和被動賄賂的觀點。根據現行的《反腐敗法》,腐敗就是:  (a)濫用職位,行賄,受賄,濫用職權,商業賄賂,或自然人違背社會和國傢利益非法利用職位為自己或第三方獲取金錢、貴重物品、其他財産或財産性服務、其他財産權的其他行為,或其他自然人非法嚮上述對象提供此類好處;  (b)以法人名義或為法人利益實施上述行為。  這種觀點總體上符閤俄羅斯作為成員國簽署的國際法規。上述法規也是通過錶述某些行為特徵來定義腐敗(賄賂公職人員,公職人員侵占、非法獲取或其他濫用公共資産,濫用影響力謀取私利等)。這一觀點同樣體現在對腐敗的理論定義中:“腐敗是國傢、地方及其他公職人員(包括議員和法官),商業或其他組織職員(包括國際組織)利用身份非法獲取財産、財産權、服務或優惠(包括非財産性的服務和優惠),或者是嚮上述人員提供此類財産、財産權、服務或優惠(包括非財産性的服務或優惠)的行為。”參見馬剋西莫夫·С.В.:《腐敗,法律,責任》,莫斯科,2000年,第9頁。  需要指齣的是,在1993年7月20日由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通過但未實施的《俄羅斯聯邦反腐敗法》中,腐敗指的是“被授權履行國傢職能的人利用身份及與其相關的機會非法獲取物質和其他好處,以及自然人和法人非法嚮其提供好處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腐敗行為主體包括所有國傢和地方公務員、議員助理、國傢職務候選人、經營性實體的官員(包括混閤所有製實體),各種所有製形式的銀行、金融信貸機構、交通和通信企業的職員及其他根據國際法被列為公職人員的公民。  與此同時,現行《反腐敗法》給齣的定義一方麵過於寬泛,不僅包括“貪贓枉法”,還包括其他腐敗行為(不涉及賄賂的濫用職權等),另一方麵又過於狹隘,它僅將以謀取私利為動機的行為列入這一範疇。參見普加喬夫В.П.、索洛維約夫А.И.:《政治學導論》,莫斯科,1999年。  此前已多次指齣過,腐敗早已不僅限於尋常的受賄和濫用職權。這個概念已包含遊說疏通方麵的腐敗,任人唯親、裙帶關係式的腐敗,非法分配和再分配公共資源和資金,非法侵占公共資源謀取私利,非法私有化,非法扶持或資助政治組織(政黨等),敲詐勒索,提供優惠貸款、訂單,濫用權力或職位滿足私人利益,利用職位獲得的信息謀取私利、“走後門”(利用個人關係獲得商品、服務、收入、特權、為親朋和熟人提供各種服務)等。腐敗和腐敗行為可相應分為不同類型,比如區分商業受賄和政治腐敗等。我們認為,列齣一份詳盡的腐敗活動類型清單是不可能的。  俄羅斯法學界對腐敗的研究並不局限於刑法領域。還有一些行為需要追究行為人的行政和紀律責任,但這些行為暫時沒有包含在現代法律對腐敗的定義之中。  結果就導緻這樣一種情況,一些腐敗現象被法律視為犯罪和行政違法行為,而另一些現象卻僅僅被視為不道德的行為。法學界多次指齣,很多從本質內涵來看具有腐敗違法性質的腐敗現象,卻並沒有被確定為違法行為。下麵的例子可以佐證:  無理要求提供法律並未規定需提供的信息;  提供公共服務時不閤法地優待某些自然人、個體企業傢和法人;  在國傢或地方公務員入職及晉升時提供法律不允許的優待;  非正規的服務交換關係。  諸如此類的例子不勝枚舉。而且,俄羅斯專傢學者中間還有一種越來越被認可的腐敗定義——腐敗是“俄羅斯最來錢的係統性生意”。例如,參見卡巴諾夫К.的演講,http://lenta.ru/conf/kabanov。這裏指的是腐敗關係中一個要素,即使之成為係統性生意的要素——中間人。在界定腐敗時,這一要素往往被忽略。  不知從何時起,中介已成為一種引人注目的犯罪行當。俄羅斯在不久前纔把受賄中介犯罪化,2011年5月4日通過瞭第97號聯邦法《為完善國傢反腐敗管理而修訂〈俄羅斯聯邦刑法典〉和〈俄羅斯聯邦行政違法法典〉》。根據該法規定,受賄中介指的是按照行賄人或受賄人的委托直接轉交賄賂,或者以其他方式促成行賄人和(或)受賄人達成或實現行賄受賄協議的行為。與此同時,承諾或提供受賄中介也同樣要受到懲治。  很難對腐敗做齣明確完整的法律定義。當然,麵臨這個問題的不隻有俄羅斯。對國外法律的研究錶明,並不存在能被所有國傢接受的通用的腐敗定義。這是因為腐敗作為社會現象具有多麵性,所以本書采用瞭腐敗的廣義概念,即公職人員或其他人非法利用職位為自己或第三方謀取不當利益,其他人提供此類利益,以及通過中介和其他形式協助實施上述行為。我們認為,這一定義比此前的那些定義例如,參見International Handbook on the Economics of Corruption (Elgar Original Reference) by Susan Rose�睞ckerman (2007); Controlling Corruption by Robert E. Klitgaard (1991),Corruption by Matthew Rudoy (2011); Political Corruption: Concepts and Contexts by Arnold J.Heidenheimer and Michael Johnston (Sep. 17,2001); 《國有資源管理中的防腐法律機製》,哈巴羅夫斯剋,2002年,“腐敗社會學”大會資料(2003年3月20日,俄羅斯科學院社會科學信息研究所);恰申·А.Н.:《俄羅斯的腐敗:戰略、策略與反腐方法》,莫斯科,2009年。更具有普遍性,既可適用於公域,也適用於私域。  提齣研究腐敗定義的課題本身並不會有什麼特彆的意義,因為在懲罰性法律中並不使用這一概括性術語,而使用另外一種與腐敗活動具體構成要件(受賄、賄賂等)相關的概念範疇。某些國傢比如丹麥和芬蘭的立法中根本不使用這種定義。而且,這兩個國傢在2010年全球清廉指數排名中分彆位居第一和第四位。由此可見,法律中是否對腐敗做齣法律定義與反腐措施的效果沒有直接關係,但分析錶明,對腐敗的法律定義無疑有助於反腐鬥爭的開展。確定腐敗的定義有助於劃齣一個關係範圍,作為國傢反腐敗政策的調節對象,並有助於選擇閤適的反腐手段,包括法律手段。  經常修訂腐敗定義使之更準確對於完善這一定義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它還要求對反腐敗法律的實施情況進行經常性分析。即便是完美無瑕的法律,也隻有在得到正確的貫徹實施時纔能起到積極的作用。執法活動與通過和形成對具體問題的決定密切相關。在法規實施細則中,或者說在個彆的法規中,都體現瞭國傢的威信和力量,因此降低執法過程中的腐敗威脅至關重要。  所有國傢機關都應緻力於完善執法體係、保證法律和其他法規的實施效果、實現機構和組織在公法和私法領域的地位,以及保護公民的權利和閤法利益。這就要求製定一套衡量法規實施效果的特殊指標體係。  法律效益不等於個彆法規和製度效益的簡單總和,因為法律效益不僅限於它們的總和。參見哈布裏耶娃·Т. Я.:《經濟法分析:方法論角度》,載《俄羅斯法律雜誌》2010年第12期,第5~26頁。為瞭遵循這些條件,必須經常采取進法律、社會經濟和教育性質的綜閤措施。在采取純法律性的行動時必須確定使用何種法律手段,纔能達成既定目標。這既可以是為立法提供學術保障,也可以是新的法律實施程序(行政條例、衝突的解決程序)等。  運用立法手段來推行的綜閤措施應當閤理有序地開展,同時要在國傢專業鑒定、學術界、社會和其他形式的監督過程中對活動成果開展定期監測,並及時修正現有的管理規定。鑒於此,發展法律預測手段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參見拉德琴科·В.И.、伊萬紐剋·О.А.、普柳吉娜·И.В.、齊林·А.М.、切爾諾貝利·Г.Т.:《立法預測與預測規範應用效果實踐》,載《俄羅斯法律雜誌》2008年第8期。  應當承認,現有的法律機製和法律手段暫時還不能預防正在迅速完善的、大規模的、已提升至更高水平的腐敗現象。認識到這一點,本書作者希望通過提齣以下目標來論證自己提齣的關於提高反腐領域法律調節作用的觀點和建議:  第一,提齣一種廣泛的視角來觀察俄羅斯法律體係的能力和特點、國際反腐手段和國外反腐實踐的特點。  第二,介紹當前立法進程的特點及發展水平,闡明實施反腐規定過程中存在的法律缺陷。  第三,在經過充分論證的評估基礎上,提齣能夠在近期和中期內得以實現的法律性建議。  第四,闡明發展趨勢,如果不進一步深入研究這些趨勢,就不能對可否提高反腐法律手段的效率做齣預測。  本書旨在從一般理論和應用角度研究法律在反腐敗中的作用。研究腐敗現象需要考慮現有科技文明條件下社會實踐發展的特點。對導緻腐敗案件上升的社會經濟、政治、社會心理、法律以及其他因素都進行瞭綜閤研究。筆者通過對這一社會現象的違法學描述揭示腐敗的違規本質,並對修訂腐敗違法責任認定方麵的國傢政策的建議進行瞭論證。  俄羅斯反腐敗法律和製度基礎的建立與發展參考瞭國際經驗,因此本書詳盡地介紹瞭包括國際反腐敗標準和國際社會製度性機製在內的國際反腐體係的潛力及其基本要素,著重介紹瞭歐洲和獨聯體國傢的跨國反腐機製。  本書用相當的篇幅研究瞭俄羅斯反腐敗法律基礎的主要發展方嚮和各立法領域的新規。在現有的憲法模式下,確定立法的目標要基於基本的民主原則和可用於預測國傢政策方嚮、範圍及可能實施手段的綱領性文件。本書重點介紹反腐敗政策的主要方嚮、目標、原則和重點、方法、手段、落實政策的組織機製和預期結果等。這一部分研究能夠使我們更好地理解立法的方針是解決該領域社會關係法律調節的迫切問題。對作為反腐法律體係主要調節要素的刑法、民法、勞動法和行政法製度都做瞭專門的研究。  本書圍繞提升俄羅斯聯邦與各聯邦主體反腐敗領域的國傢權力機構的工作效率,重點分析瞭各機構的權限。預防腐敗違法行為是國傢反腐敗政策的一部分,對這個問題的研究著眼於分析預防發生腐敗的措施以及執法機關在預防腐敗行為方麵的作用。除瞭對國傢體製內機構的組織和活動進行研究之外,本書還分析瞭地方自治機構、商業機構和其他社會機構在此過程中的作用。  本書重點關注瞭對腐敗涉及的主要環節—國傢和地方公務進行法律調節的問題。研究瞭國傢和地方公務方麵發生利益衝突的原因、利益衝突預防和解決機製,分析瞭國傢和地方公務機關自身的反腐手段,確定瞭預防該領域腐敗違法的方嚮。  法律技術能夠保證法律文件內容錶達的準確,糾正法律上的錯誤,協調立法以及有計劃地推動立法和執法活動。在發展最快、用處最大的各種現代法律技術中,要著重關注對法律和單行法規裏的腐敗基因進行專項分析,以及法律監測。本書揭示瞭這些技術的本質、原則和特點,以及這些技術在反腐敗中的功能。  腐敗的普及規模決定瞭世界所有國傢實際上都要參與反腐鬥爭。本書對各國在國傢層麵上采取的措施進行瞭比較法學分析。  本書不僅旨在發展進一步完善俄羅斯反腐敗法律基礎的基本理論,還可作為培訓國傢和地方公務員及該領域其他相關人員的學術方法參考書。  俄羅斯聯邦政府立法與比較法研究所所長俄羅斯科學院院士Т.Я.哈布裏耶娃  ……

前言/序言

  前言  本書是對反腐敗問題進行綜閤法律分析的首次嘗試,旨在研究社會腐敗現象産生的原因和典型錶現,描述預防和消除腐敗現象領域的國際法標準、國內立法、組織法律措施及其他措施的特點,並對國外的實踐經驗進行比較法分析。  在俄羅斯,如同世界上其他國傢一樣,這一問題極其迫切。很顯然,大多數現代化改革能否穩步推進都直接取決於反腐敗鬥爭的成效。因此,係統建立反腐敗機製具有特殊的意義,其中法律手段的運用尤為重要。  立法和執法領域的反腐敗戰略不應隻注重強調貪腐行為必然受到懲處,還要注重徹底清除腐敗行為得以實現的各種條件,消除那些使“手腳不乾淨”的人有機可乘的法律“空白”。這一戰略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如何從方法論和法學理論上提齣問題。  法學和法律教育在對全社會形成對各種腐敗現象的負麵態度,縮小錶麵上的規範與公民、官員和商人的實際行為之間的巨大差距等方麵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法治文明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決定瞭國傢在該領域采取措施的力度,因此,國傢和社會都希望法學界積極參與解決反腐敗問題,將學術成果廣泛地運用於社會實踐之中。  俄羅斯聯邦政府立法和比較法研究所多年來一直從事俄羅斯法律和立法發展問題研究,其深厚的方法論基礎為專門開展反腐敗相關的法律問題研究提供瞭條件,研究所也因此成為反腐敗科學和教學法跨學科協調中心。  我們希望,本書及其他研究成果能夠促進提高國傢反腐敗戰略的實施效果,為課題研究和知識的係統化提供新動力,促進運用現代法律技術在反腐敗立法效率問題上進行學術創新。  俄羅斯聯邦總統辦公廳主任俄聯邦總統反腐敗委員會主席團主席С.Б.伊萬諾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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