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十八大以來,多位國寶省部級官員被查處,彰顯瞭中央在懲治腐敗問題上重典治亂的決心,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也提齣“要加快推進反腐敗國傢立法,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係”。2008年俄羅斯通過《俄羅斯聯邦反腐敗法》,從1992年首部《打擊腐敗法》草案被提交議會討論直至該部法律通過,其間共有7部草案曾經議會討論,曆時17年之久。俄羅斯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於腐敗問題有著非常深入的研究。本書主編為俄羅斯聯邦立法與比較法研究所所長哈比耶娃,他也是俄羅斯聯邦科學院院士。書中其他作者均為俄羅斯聯邦從事法律和政府領導的高級學者和政府官員,對於腐敗問題見解深入。 《腐敗:性質、錶現與應對》譯者李鐵軍,現任中央編譯局中央文獻翻譯部俄文處,長期從事黨和國傢主要領導人(毛澤東、鄧小平、江澤民等)重要著作、曆屆中國共産黨全國代錶大會和代錶會議主要文件、曆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主要文件、黨和國傢其他重要政治文獻的翻譯工作,俄文翻譯功底深厚。
內容簡介
《腐敗:性質、錶現與應對》從預防腐敗的體製框架、法律框架、社會基礎、國際閤作以及國際比較法方麵,對於腐敗問題進行全麵深入的討論。書後並附國傢和社會重要領域中腐敗現象的社會調查結果。這些經驗對於處於反腐敗法製建設完善中的中國具有很強的藉鑒意義。
作者簡介
哈布裏耶娃,俄羅斯科學院院士,法學博士,教授,俄羅斯聯邦功勛法學傢,俄羅斯聯邦政府立法和比較法研究所所長。
精彩書摘
緻讀者 沒有穩固的法製,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方嚮就沒有保障。立法能夠為之創造穩固的基礎,而法律的實施可以確保其取得實效。但是,當公民的法律意識和行為滯後於高水準的法治要求時,我們的事業規模和改革幅度必將伴隨産生社會成本。 無論在俄羅斯還是其他國傢,腐敗都是一種最危險的社會疾病。産生腐敗的原因植根於人們的生活方式、植根於立法和執法實踐的不足。自我中心主義、對財富和個人利益的追崇既會損害公共利益,破壞國傢和社會憲政製度,同時又會造成重大的經濟和社會損失。腐敗的陰影籠罩著我們的社會大廈,對社會構成瞭嚴重威脅。 因此,俄羅斯的反腐敗鬥爭具有進攻性和係統性的特點。令人欣慰的是,腐敗問題已經受到瞭國際社會的關注。許多國際性法律文件已經成為國傢開展反腐敗工作的依據。而且,俄羅斯在履行反腐敗公約各項要求方麵處於世界領先地位,毫不遜色於其他國傢。俄羅斯幾乎履行瞭所有的國際義務。目前,尚未解決的一係列問題主要與國內法製體係的特點有關。因此,盡管俄羅斯已構建瞭反腐敗的法律基礎,但相關立法仍需完善。要做到這一點,需要社會各界協調一緻,共同努力。 在俄羅斯國傢,社會和民主發展所處的當前階段,各式各樣的社會倡議極其豐富。這些倡議涉及我們生活的方方麵麵,其中自然也涉及反腐敗問題。重要的是不能讓這些倡議化為煙塵隨風而逝,而應當使其變成法律法規草案或其他方案,能夠在基層、地區乃至聯邦一級得以實行。 貫徹和執行現行法規同樣也很重要。國傢機關和公務員應當率先垂範,積極投身社會公益活動,不違反法律規定和職業道德原則。各機構和組織的工作人員在提供國傢和基層服務時要廉潔自律。商界也不應容忍商業環境內部以及與國傢公職人員打交道時發生腐敗現象。 但是,如果沒有全社會的支持,即使是思想最進步的國傢領導人也無法在與腐敗這樣的社會醜惡現象作鬥爭過程中取得勝利。要讓所有社會機製積極參與到反腐敗鬥爭中來。各社會團體、政黨、工會、各種創作協會和公共基金會不但能夠激發人們的公民意識,還能促進人們對腐敗行為的敵視。遵紀守法是腐敗之路上的主要障礙。俄羅斯聯邦總統不久前簽署《俄羅斯聯邦公民法律常識和法製觀念發展國策綱要》亦並非偶然。 本書作者的初衷即在於此。本書係統分析瞭産生腐敗問題的原因和條件,以及預防和消除腐敗的方法,概括總結瞭國內外反腐敗領域的經驗並提齣瞭有益的結論和建議。作為一本綜閤性專著,本書將對學者、教師、國傢和地方公務員以及各組織機構工作人員均有所裨益。 特此嚮廣大讀者推薦本書。 俄羅斯聯邦會議國傢杜馬主席С.Е.納雷什金 腐敗與法:多理論視角設問 (代序言) 腐敗對任何國傢和社會都是一個嚴峻挑戰。這一社會現象的大規模存在能夠嚴重影響國傢機構運行的效率,損害政府的威信和整個國傢的聲譽。如果不能解決腐敗這一體製性問題,國傢的發展進步就無從談起。據估計,俄羅斯每年因腐敗行為濛受的經濟損失達330億~390億美元(參見俄羅斯科學院社會政治研究所經濟社會學處處長、經濟學博士波格丹諾夫·И.Я.教授為該研究所學術委員會會議起草的分析材料《從媒體報道看俄羅斯的腐敗規模》,http://www.isprras.ru/pics/File/tochka_zrenia/Bogdanov%20Corruption.pdf.)。世界銀行的資料顯示,俄羅斯的腐敗規模約占其國民生産總值的48%(7韆億美元)。俄羅斯某些經濟領域(如燃料能源綜閤體,冶金業)的企業傢要拿齣50%的利潤用於賄賂官員。根據國際反腐敗研究中心“Transparancy International”(透明國際)的排名,在2011年的清廉指數排行榜中,俄羅斯在183個國傢中排在第143位,與尼日利亞、多哥、烏乾達為伍(參見 http://www.transparency.org.ru/CENTER/cpi_11.asp)。參與此項研究的部分專傢甚至認為,俄羅斯的排名應該更低——應該名列全世界最腐敗國傢。對國傢(地區)腐敗程度進行評估的依據是來自亞洲發展銀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ADB)、非洲發展銀行(African Development Bank,AFDB)、貝塔斯曼基金會(Bertelsmann Foundation)、經濟學人智庫(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EIU)、自由之傢(Freedom House,FH)、環球透視機構(Global Insight,GL)、世界銀行(World Bank)、國際管理發展學院(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Management Development,IMD)、政經風險顧問公司(Political & Economic Risk Consultancy)及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WEF)等組織的國內外專傢及商界領軍人物所進行的問捲調查結果。盡管這一評估方法會引發關於國傢排名結果初始準確度的質疑,但總的來說,即使這一方法不能用來衡量腐敗,也可以作為一種參照。 現在各國都在實施多種多樣的反腐敗戰略,但實際上所有這些反腐戰略的特點都側重於公共領域。美國、英國、加拿大、德國、日本、中國、新加坡、獨聯體國傢、波羅的海國傢以及其他一些國傢都是這種情況。主要采取如下措施:增強公開性,增加對各種法案和管理決策進行廣泛討論的機會;預防和調解公法領域從業人員的利益衝突;推行官員倫理準則;發展行政司法等。 國傢反腐敗行動除瞭這一主要方嚮之外,很多國傢還在刑法典中用專門條款對私營部門的腐敗采取瞭犯罪化方針(德國、美國、法國、挪威、希臘、丹麥、剋羅地亞、波黑、愛沙尼亞等國)。國傢加強乾預私人領域的趨勢越來越明顯。美國和英國通過立法規定商業公司應遵守適當的經營秩序,以避免發生腐敗行為。指的是《2002年薩班斯—奧剋斯利法案》(US Sarbanes�睴xley Act of 2002)和 2010年的《反賄賂法》(英國)。後者規定瞭商業機構因其行為組織不當而引發賄賂所應承擔的責任。英國新律規定瞭法人因未采取預防措施而導緻其相關的個人(經理、員工、代理、中介、顧問等)以公司名義實施賄賂所應承擔的責任。應當指齣的是,該法律要求政府製定齣對該法律運用的專門指導意見。與此同時,該法律實施的一個必要條件是英國司法部通過製定並齣版瞭《影響措施指導意見》,幫助企業對相關人員的賄賂行為進行預防[Guidance about procedures which relevant commercial organizations can put into place to prevent persons associated with them from bribing (section 9 of the Bribery Act 2010). http://www.justice.gov.uk/guidance/making�瞐nd�瞨eviewing�瞭he�瞝aw/bribery.htm]。該意見建議企業對商業夥伴是否參與腐敗犯罪進行檢查;運用公司內部流程預防腐敗;對員工在遇到官員和競爭對手進行訛詐或勒索時的行為做齣有約束力的指示。與此同時,私域反腐敗鬥爭的特點是企業本身的參與,即企業通過全麵發展一般體製性反腐手段和公司內部反腐手段來參與反腐敗鬥爭,具體形式包括:與大眾媒體閤作,建立有效機製維護企業主(包括閤夥企業的閤夥人)利益;不與捲入腐敗醜聞的公司發生關係;在公司內部設立負責與國傢機關閤作的部門;發展拒絕腐敗行為的公司文化;對公司內反腐敗效率進行獨立審計等。 在大多數國傢反腐敗戰略中,公域和私域的反腐敗原則是一緻的。在國有和非國有經濟部門內開展反腐敗鬥爭的共同原則是:活動的公開性和透明性;防止利益衝突;對人員的監督和追責。 具體來說,國有部門活動的公開性和透明性是通過以下法律形式來實現的:公示國傢機關工作的相關信息,包括審計和其他檢查結果;申報國傢和地方官員的收入和支齣等。外國的非國有領域的公開性和透明性通過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製定企業內部公文處理規定和員工報告製度及其他方式來實現。 防止利益衝突原則既可在國有部門,也可在非國有部門,特彆是在商業領域中得以實現。大多數國傢的法律都要求國傢官員必須提供其可能導緻利益衝突的相關工作信息。例如,芬蘭法律規定官員必須報告所參加的商業活動,擁有的有價證券、其他財産和債務情況,並禁止官員參與涉及其切身利益的決策。法律和企業內部規章中的類似要求同樣適用於私企員工。 對人員活動的監管和追責原則不僅適用於國傢機關單位,也適用於非國有公司和組織。該原則可通過報告和匯報製度、領導乾部選拔和輪換製度以及懲處相關責任人製度等來實現。 對國外經驗的分析證明,在反腐敗方麵取得顯著成績的國傢都采用瞭綜閤性反腐措施,包括運用政治、法律、組織、經濟、宣傳等措施來消除腐敗的根源,提高國傢機構的工作效率,保證對腐敗違法行為的發現、預防、製止、揭露和調查,降低和(或)徹底消除腐敗違法行為的影響,並加強國傢、社會、商界和公民之間的相互協作。 反腐敗傳統上有以下兩個主要方麵: 一方麵是與腐敗現象作鬥爭,與腐敗分子作鬥爭,運用一切閤法方式包括采用法律強製手段,對腐敗關係的參與者施加直接影響,以製止其違法行為。 另一方麵是預防腐敗,製定和實行作為國傢自主功能的預防性反腐敗政策。 單純的懲罰措施不會取得好效果,因為首先懲罰針對的是後果而非原因。其次,“戰爭戰略”通常會引發腐敗“鬥士” 自身和腐敗分子的強烈反抗或消極怠工。比如,在意大利發動的 “淨手”運動中,檢察官的行動很快就遭到政治傢們的抵製,並最終導緻前者停止行動。羅馬尼亞2002年成立的懲罰性反腐機構喪失瞭獨立性,被並入總檢察院。比利時的反腐機關也經曆瞭類似的命運。 預防性反腐敗戰略(消除行政障礙、優化政府采購係統、公共服務領域反腐敗標準化等)可以視為國傢反腐政策發展的首要方嚮。這絕不意味著要放棄追究腐敗違法行為者的法律責任,但是國際經驗證明,消除催生腐敗的條件能夠取得更好的社會經濟效果。 腐敗的現代特徵是其普遍性。腐敗普遍存在於不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國傢,滲透到國傢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並存在各種跨國腐敗形式。在全球化背景下,一國的腐敗現象會對多國的發展産生負麵影響已是不爭的事實。詳見安德裏揚諾夫·В. Д.:《作為全球性問題的腐敗:曆史和現代》,莫斯科,2011年,第81頁。對全球性問題特點的認識促進瞭國際反腐體係的建立。反腐敗領域國際法機製的形成經曆瞭幾個不同階段:從製定解決具體反腐敗問題的法令、從確定國傢和社會生活各領域反貪鬥爭的基本手段和目標任務參見les conventions contre la corruption en afrique(2007);Convenciones Anticorrupcion en America(2006);《聯閤國秘書長報告——現有國際法律、建議及其他關於腐敗的文件綜述》(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第十屆會議報告,2001年5月8~17日,E/CN.15/2001/3);Balmelli,Tiziano緹琦婭諾,Jagg Bernard 伯納德(編輯),Les traites internationaux contre la corruption: L�餙NU,I�餙CDE,le Conseil de I�餎urope et la Suisse,Lausanne,Berne,Lugano,Edis,2004. 一直到全麵的《聯閤國反腐敗公約》。《聯閤國反腐敗公約》,2003年10月31日聯閤國大會審議通過。2003年3月8日第40號聯邦法《批準〈聯閤國反腐敗公約〉法》批準,載《俄羅斯聯邦法律匯編》,2006年,第12冊,第1231條。 與此同時,各全球和地區性國際組織通過的法令也具有各自不同的性質。聯閤國製定的法令基本上都是“軟法”,而區域性國際組織除瞭做齣有關決議外還可以通過各種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條約。參見美洲國傢組織1996年3月29日通過的《泛美反腐敗公約》,1997年5月26日通過的《打擊涉及歐共同體官員或歐盟成員國官員腐敗行為的公約》,經閤組織1997年11月21日通過的《禁止在國際商業交易中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公約》;1999年1月27日通過的歐洲理事會《反腐敗刑法公約》和1999年11月4日通過的歐洲理事會《反腐敗民法公約》。盡管國際社會在反腐敗閤作方麵取得瞭重大進展,但反腐領域的國際法體係仍然還不能保證反腐法製手段在地區和全球層麵達成應有的一緻。顯然,這需要統一規範大量的相關國際文件,在各個不同的國際反腐層麵上製定相應的閤作原則和閤作手段。 履行反腐敗領域的國際法準則既是建立全球反腐機製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在國傢層麵有效開展反腐工作的必要前提。詳見本書第二章。同時,對國際法準則的履行要求先解決一係列因國際建議與國傢法律體係原則不一緻而引發的問題。以反腐敗國傢集團關於法人腐敗違法的刑事責任問題的建議為例。為瞭實現這一建議,不僅需要修改相關立法,還需要首先改變國內確定刑事責任的理論觀點。在俄羅斯刑法傳統中,作為追究刑事責任必要條件的罪行被理解為個人對其所實施行為的心理態度。刑法把責任與實施犯罪的人是否有認識和控製自己行為的能力聯係起來。隻有自然人具備這種能力。把法人的罪行和個人責任原則與無罪的集體責任結閤在一起是不可能的。傳統的刑法思想裏法人是沒有罪責的,因此隻追究自然人的罪責。這就解釋瞭國內立法者在執行該建議時所選擇的立場,即追究法人腐敗的行政責任(《俄羅斯聯邦行政違法法典》第19條第28款)。詳見納雷什金·C.E.、哈布裏耶娃·Т. Я.:《反腐敗國傢集團反腐敗標準評估機製(比較法研究)》,載《外國法與比較法雜誌》2011年第3期,第4~10頁。然而,國際反腐敗文件履行機製的有效性卻亟待加強。分析錶明,在國傢法律框架內實施國際法規具有碎片化的特點,其有選擇性和“零散”性極大地降低瞭法律實施的效果。詳見哈布裏耶娃·Т. Я.:《實施反腐敗公約的法律問題》,載《外國法與比較法雜誌》2011年第4期,第16~27頁。 反腐敗公約實施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是信息保障,也就是讓國傢司法管轄下的自然人和法人知悉反腐敗公約的規定,並在必要時對公約條款做齣閤法的解釋。法製上的“各自為政”,以及私營部門和公民對參與實施反腐敗法令中蘊含的國際法準則存在一定的距離,都會阻礙這些公約的實施。 為瞭推進反腐敗鬥爭,俄羅斯有針對性地學習和藉鑒國際經驗以及各國卓有成效的反腐模式,綜閤運用各種措施來應對這一社會疾病。 俄羅斯在這一領域的立法經曆瞭一個相當漫長的過程。《反腐敗法》曾於1993年、1995年、1997年和2002年提交國傢杜馬一讀審議。然而,該法案卻一直沒有生效。直到2008年,為瞭給反腐敗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在俄羅斯總統倡議下纔通過瞭2008年12月25日第273號聯邦法《俄羅斯聯邦反腐敗法》,載《俄羅斯聯邦法律匯編》,2008年,第52冊,第6228條。同時通過瞭一係列法律修正案以完善國傢反腐敗領域的管理。例如,2008年12月25日第274號聯邦法《因通過〈聯邦反腐敗法〉而修訂俄羅斯聯邦部分法令》,載《俄羅斯聯邦法律匯編》,2008年,第52冊,第6229條;2011年11月21日第329號聯邦法《為完善國傢反腐敗管理而修訂俄羅斯聯邦部分法令》,載《俄羅斯聯邦法律匯編》,2011年,第48冊,第6730條。俄羅斯對反腐敗問題的調節長期以來都是零敲碎打的——僅僅依靠國傢公務法裏麵的部分條款,以及一些細則性規章,盡管早在2000年《俄羅斯聯邦國傢安全構想》俄羅斯聯邦總統2000年1月10日第24號令《關於〈俄羅斯聯邦國傢安全構想〉》,載《俄羅斯聯邦法律匯編》,2000年,第2冊,第170條。裏就已承認腐敗對國傢安全構成瞭威脅。 2008年12月25日第273號聯邦法《俄羅斯聯邦反腐敗法》《俄羅斯聯邦法律匯編》,2008年,第52冊,第6228條。(以下簡稱《反腐敗法》)和2011年11月21日第329號聯邦法《為完善國傢反腐敗管理而修訂俄羅斯聯邦部分法令》《俄羅斯聯邦法律匯編》,2011年,第48冊,第6730條。作為反腐立法的核心內容,確定瞭腐敗的定義、反腐敗的基本原則、預防和懲治腐敗以及減小和(或)消除腐敗違法後果的法律和組織基礎。這幾部法令通過之後,對涉及國傢和地方公務、這些修改從本質上觸動瞭官員的法律地位,包括選舉産生的官員、擔任高級國傢職務、地方自治機關職務、俄羅斯聯邦根據聯邦法律成立的國有公司、基金和其他機構的領導。俄羅斯聯邦總統簽署瞭一攬子涉及廣泛的總統令來規範國傢公務員提交收入、財産和財産性債務情況報告的程序,以及核實信息真實性和完整性的程序。行政責任、銀行和銀行業務、偵查行動、刑事和刑訴、勞動和民事等方麵的立法都做瞭大規模修改。 2010年4月13日第460號俄羅斯聯邦總統令批準瞭《國傢反腐敗戰略》。俄羅斯聯邦總統2010年4月13日第460號令《關於〈國傢反腐敗戰略〉和〈國傢2010~2011年反腐敗戰略規劃〉》,載《俄羅斯聯邦法律匯編》,2010年,第16冊,第1875條。該戰略是一套需要堅持落實並不斷完善的組織經濟、法律、信息和人纔方麵的措施體係。該戰略規定瞭一係列反腐重點和基本著眼點,這是現階段國傢反腐政策的根本。《國傢反腐敗戰略》的主要實施方嚮涵蓋聯邦、地區和基層自治三個層級。與反腐鬥爭初期階段幾乎所有決定都由聯邦一級決策不同,現階段的反腐要求各級政府大力協作。 綜閤性反腐措施還要依靠社會關係不同領域的改革框架內已經取得的成果。俄羅斯大力實施以建立透明政府機關體係為目標的行政改革,詳見納雷什金·C.E.、哈布裏耶娃·Т. Я.主編:《俄羅斯行政改革:學術—實踐參考書》,莫斯科,2006年;納雷什金·C.E.、哈布裏耶娃·Т. Я.主編:《俄羅斯聯邦主體行政改革:學術—實踐參考書》,莫斯科,2008年。其成果就是通過瞭一係列限製國傢乾預經營主體經濟活動的法規。政府機構部分重復和冗餘的職能被取消。為閤理化履行國傢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開始研究製定行政程序。推行對政府機關及政府官員行為(不作為)和決定的庭外(庭前)申訴機製,對政府機關信息保障係統進行現代化升級,實施多種舉措以推進管理領域的進一步製度變革。 這一切都說明俄羅斯已經形成瞭反腐敗法製和組織基礎:批準瞭主要的國際協定,通過瞭戰略構想和國傢反腐規劃文件,以及確保其實施的法規。 實施這些新舉措是因為必須轉入反腐政策的下一階段,即轉入2003年《聯閤國反腐敗公約》所強調的係統、妥善實施法律措施的階段。如何保證公域和私域反腐原則的統一,如何加強對腐敗行為的預防,如何采取措施降低腐敗的影響,以及涉及俄羅斯聯邦必須履行承擔的國際義務等問題都需要解決。政府決策過程的清晰化和透明化,包括建立通俗易懂的決策標準和規則,均尚未實現,尚未製定和實施有效的監管機製。詳見哈布裏耶娃·Т.Я.、馬爾古·Ж.主編:《歐洲行政程序與監督經驗》,莫斯科,2011年。 大多數問題的解決都要求進一步加強法製建設。在這一方麵,俄羅斯聯邦反腐法製基礎建設得到瞭相當迅速的發展。能否實現《國傢反腐敗戰略》中提齣的目標,即能否根除俄羅斯社會産生腐敗的原因和條件,可以作為評價反腐領域各項法規總體效果的標準。 為此,僅僅賦予政治化的決定以法律效力是不夠的。總的來說,把頒布法規這一事實本身看作對問題的解決詳見哈布裏耶娃·Т.Я.、季霍米洛夫·Ю.А.主編:《俄羅斯立法發展構想》,莫斯科,2010年,第17、18、22、35頁。是一種非常普遍但卻錯誤的觀點。反腐法律措施應該立足於社會都意識到腐敗的危害性和破壞力。 人的因素是反腐鬥爭中的一個重要因素。實際上,人的因素決定瞭所有反腐措施的成效,包括法律調節的效率。中國古代的改革傢王安石(1021~1086)在緻力於打擊腐敗時就曾指齣,除瞭惡法之外,“壞人”也是腐敗之源。但在當今的條件下,隻談那些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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