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12zui新修正版)》作如下修改:將第五十六條第yi款修改為:“訊問、審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場。”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五號)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12最新修正版)》:
第十四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齣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告知其本人,並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十五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六條父母因外齣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全麵貫徹國傢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注重培養未成年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麵發展。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睏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傢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對他們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條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閤,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
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製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捨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條教育行政等部門和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根據需要,製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並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四條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並及時嚮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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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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