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論自由》是一本思想啓濛的經典性的、通俗性的優秀讀物。本書是英國19世紀啓濛思想傢密爾的名著,全書共五章。一個引論,四章正論。闡述瞭思想自由與討論自由;個性為人類福祉的因素;社會駕馭個人的限度;文本教義的應用。作者所論的自由,是以反抗封建專橫為基點,尊重人的個性為要點,以趨利避害為終點的理論體係。自由的法定性、限製強權與對抗極權,以及大限度地解放人本身是三大中心內容。
作者簡介
英國啓濛思想傢,約翰·斯圖亞特·密爾(1806—1873),生於倫敦,是著名功利主義哲學傢傑姆斯·密爾(1773-1836)的長子。係列著作,包括《邏輯體係》(1843)、《政治經濟學原理》(1848)、《論自由》(1859)、《論代議製政府》(1861)、《功利主義》(1861)、《女性的屈從地位》(1869)與《論社會主義》(1876)等。密爾晚年,擔任國會議員(1865-1868),任內提齣改革法案,為勞動階級的利益做齣瞭很大的貢獻,極力參與政治與社會改革工作。
目錄
第一章 引論
第二章 論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
第三章 論個性為人類福祉的因素之一
第四章 論社會駕於個人的權威的限度
第五章 文本教義的應用
附錄 重新認識密爾及其《論自由》
精彩書摘
《論自由》:
當然,要在後一種情況下施行強製,比在前一種情況下需要更加慎重。一個人做瞭禍害他人的事,要責成他為此負責,這是規則;至於他不去防止禍害,要責成他為此負責,那比較說來就是例外瞭。盡管是例外,在許多足夠明顯和足夠重大的情事上卻足以明其為正當。一個人在有外涉關係的一切事情上,對於涉及其利害的那些人在法理上都是應當負責的,並且假如必需的話,對於作為他們的保護者的社會也是應當負責的。也常有些好的理由可以不對他課以責任;但那些理由必須是齣自特殊的權宜之計:不外是因為情事本身就屬於這樣一類,若由社會依其權力中所有的什麼法子來對他加以控製,反不如聽他自己考慮裁處,整個看來似乎會辦得更好;或者是因為若試圖加以控製,將會産生其他禍害,比所要防止的禍害還大。應當指齣,既有這樣一些理由免除瞭事先的課責,這時主事者本人就應使自己的良心站人空著的裁判席,去保護他人的那些沒有外來保護的利益;要更加嚴格地裁判自己,正因為這情事不容他在同胞的裁判麵前有所交代。
但是也有這樣一類行動對於社會說來,就其有彆於個人之處來看,隻有(假如還有的話)一種間接的利害。這類行動的範圍包括一個人生活和行為中僅隻影響到本人自己的全部,或者若說也影響到他人的話,那也是得有他們自由自願的、非經濛騙的同意和參加的。必須說明,我在這裏說僅隻影響到本人,意思是說這影響是直接的,是最初的;否則,既是凡屬影響到本人的都會通過本人而影響到他人,也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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