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2016年,法治將成為“十三五”發展理念的重要實現方式,需要在地方法治規劃、領導乾部法治考核、和諧勞動法律關係、完善行政規製的監督製約機製、社會領域立法、深化財稅體製改革、司法體製改革立法等多方麵做齣創新發展。
法治藍皮書作者隊伍始終保持著旺盛的激情、專業的精神和敏銳的現實洞察力,對社會年度熱點的總結把握到位,態度嚴謹,數據紮實。
內容簡介
《法治藍皮書》從立法、人權保障、政府法治、司法改革、刑事法治、民商經濟法治等方麵,梳理總結瞭2015年度中國法治發展的重點、焦點問題,分析瞭犯罪形勢、行政審批製度改革、環境公益訴訟、證券市場法治、民間藉貸等問題。
2016年法治藍皮書繼續重磅推齣多篇法治指數測評報告。以政府網站為依托,通過觀察網站、電話驗證等方法,對國務院部門、省級政府、較大的市政府的信息公開情況進行調研和測評,推齣中國政府透明度指數報告;對人民法院和31傢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以及49傢較大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的司法透明度進行量化評估,對人民檢察院和31傢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以及49傢較大的市的人民檢察院的檢務公開工作進行量化評估,對全國10傢海事法院司法公開情況進行評估,並分彆對浙江全省3級105傢法院以及北京市3級23傢法院的司法公開工作,進行瞭陽光司法指數評估。
2016年法治藍皮書推齣多篇法治國情調研報告,包括北京司法體製改革、吉林電子法院、中山人大監督、江陰縣域法治、餘杭基層治理以及周山村村民自治探索的相關實踐和創新。
作者簡介
李林,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研究員、博士生導師,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係主任、教授。兼任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社會科學院人權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民主問題研究中心辦公室主任,擔任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等省市依法治市(省)法製宣傳方麵的顧問。主要研究領域為法理學、立法學,擅長法治與人權理論、比較立法學和憲政理論。
目錄
2015年中國法治狀況與2016年發展趨勢
2015年的中國立法
中國人權報告:性彆平等與婦女發展狀況�斃姓�審批製度改革的問題與完善路徑
2015年犯罪形勢分析及2016年預測
2015年司法改革的新進展
中國司法公開新媒體應用研究報告(2015)——從網絡及微博庭審視頻直播切入
《行政訴訟法》修改及實施展望
2015年環境公益訴訟司法實踐
中國證券市場法治(2015)
民間藉貸陽光化、規範化及其展望
互聯網商業模式專利保護製度的現狀與完善建議�盶n
2015年中國婚姻傢庭法治
中國政府透明度指數報告(2015)——以政府網站信息公開為視角
中國司法透明度指數報告(2015)——以法院網站信息公開為視角
中國檢務透明度指數報告(2015)——以檢察院網站信息公開為視角
中國海事司法透明度指數報告(2015)——以海事法院網站信息公開為視角
浙江法院陽光司法指數報告(2015)
北京法院陽光司法指數報告(2015)
走嚮規範化、體係化和精細化的地方人大監督——以對廣東省中山市人大監督實踐的考察為中心
推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縣域法治:以江陰經驗為例
餘杭區“大數據”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調研報告�盶n
北京法院推進司法體製改革的實踐
司法訴訟服務:吉林電子法院分析
司法人員遭受違法侵害狀況調研報告——以浙江省湖州市兩級法院為例
村民自治在法治建設中的挑戰與實踐創新
精彩書摘
《法治藍皮書:中國法治發展報告No.14(2016)》:
除瞭對受案範圍條款的細化充實之外,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對於受案類型亦有實質性擴張。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增加列舉瞭“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限製競爭的行為”以及“涉及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行政協議的行為”等事項,明確列舉這幾項行政行為首次明確進入受案範圍。問題在於,盡管新《行政訴訟法》將自然資源確權行為納入受案範圍,但按照《行政復議法》第30條的規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徵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這部分自然資源確權行為在《行政復議法》中被規定為行政終局行為,這與新《行政訴訟法》受案範圍規定之間的矛盾如何解釋,還需要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予以進一步明確。同時,盡管行政協議行為被首次明確進入受案範圍,但新《行政訴訟法》僅僅明確瞭特許經營協議與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兩種類型,但對於其他種類的行政協議類型,如國有土地使用權齣讓協議,由於之前存在民事閤同與行政閤同的性質爭議,此次修法是否意味著其毫無異議地進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尚需要今後司法實踐的進一步觀察。
不僅如此,新《行政訴訟法》將舊規定受案範圍中的兜底條款“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産權”的行為修改為“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産權等閤法權益”的行為,這將行政訴訟救濟的權利類型不再僅僅局限在人身權、財産權兩類,“閤法權益”在理論上甚至將包括勞動權、受教育權、文化權利、政治權利等權利類型,這可以視為對舊規定中受案範圍的重大實質性擴充。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真正能將字麵意義上的“閤法權益”類型全部納人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仍然是一個極為漫長的發展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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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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