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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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民事訴訟法一本通》一書特邀我國知名民訴法學專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邵明編寫,總體順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兩高”工作文件、部門規章及部門規範性文件排列。本書不僅適閤法學院學生在學習法律時作為參考書,適閤正在復習、準備參加司法考試的學生作為輔導用書,而且也有利於從事實務工作的律師、法官以及公司法務在麵對法律問題時作為法條檢索書。
作者簡介
邵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專職研究員,博士生導師。
目錄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任務、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
第1條立法依據
第2條立法目的
第3條適用範圍
第4條空間效力
第5條外國人訴訟地位
第6條法院獨立審判
第7條審理原則
第8條訴訟權利平等
第9條法院調解
第10條審判製度
第11條語言文字
第12條辯論權
第13條誠信原則和處分權
第14條法律監督
第15條支持起訴
第16條變通規定
第二章管轄
第一節級彆管轄
第17條基層法院管轄
第18條中級法院管轄
第19條高級法院管轄
第20條最高法院管轄
第二節地域管轄
第21條一般地域管轄
第22條特彆規定
第23條閤同糾紛管轄
第24條保險糾紛管轄
第25條票據糾紛管轄
第26條公司糾紛管轄
第27條運輸糾紛管轄
第28條侵權行為管轄
第29條交通事故管轄
第30條海損事故管轄
第31條海難救助管轄
第32條共同海損管轄
第33條專屬管轄
第34條協議管轄
第35條選擇管轄
第三節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36條移送管轄
第37條指定管轄
第38條管轄轉移
第三章審判組織
第39條一審審判組織
第40條二、重、再審審判組織
第41條審判長
第42條評議原則
第43條審判人員義務
第四章迴避
第44條適用情形
第45條迴避申請
第46條迴避決定
第47條迴避時限及後果
第五章訴訟參加人
第一節當事人
第48條當事人範圍
第49條訴訟權利義務
第50條自行和解
第51條訴請變更
第52條共同訴訟
第53條代錶人訴訟
第54條集團訴訟
第55條公益訴訟
第56條訴訟第三人
第二節訴訟代理人
第57條法定代理人
第58條委托代理人
第59條授權委托書
第60條代理權變更、解除
第61條代理人權利
第62條離婚訴訟代理
第六章證據
第63條證據種類
第64條舉證責任
第65條當事人提供證據
第66條收到證據後處理程序
第67條查證責任
第68條證據審查
第69條公證證據
第70條書證物證
第71條視聽資料
第72條證人條件、義務
第73條證人齣庭作證
第74條證人齣庭作證費用承擔
第75條當事人陳述
第76條鑒定程序啓動方式
第77條鑒定人權利及鑒定意見形式
第78條鑒定人齣庭作證製度
第79條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齣庭製度
第80條勘驗程序
第81條證據保全
第七章期間、送達
第一節期間
第82條期間種類和計算
第83條期間耽誤和順延
第二節送達
第84條送達迴證
第85條直接送達
第86條留置送達
第87條電子送達
第88條委托及郵寄送達
第89條轉交送達之一
第90條轉交送達之二
第91條轉交送達期間
第92條公告送達
第八章調解
第93條調解的原則
第94條調解組織形式
第95條協助調解
第96條調解協議
第97條調解書
第98條不製作調解書
第99條調解失敗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100條適用條件和程序
第101條訴前財産保全
第102條保全範圍
第103條保全方式
第104條保全解除
第105條保全錯誤補救
第106條先予執行範圍
第107條先予執行條件
第108條復議
第十章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製措施
第109條拘傳適用
第110條強製措施之一
第111條強製措施之二
第112條當事人惡意串通
第113條被執行人惡意串通
第114條強製措施之三
第115條罰款、拘留適用
第116條強製措施程序
第117條強製措施決定權
第十一章訴訟費用
第118條訴訟費用的交納
第二編審 判 程 序
第十二章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節起訴和受理
第119條起訴實質要件
第120條起訴形式要件
第121條起訴狀
第122條先行調解
第123條審查期限
第124條起訴審查
第二節審理前的準備
第125條訴訟文書送達
第126條權利義務告知
第127條管轄權異議和應訴管轄
第128條閤議庭成員告知
第129條審核取證
第130條調查程序
第131條委托調查
第132條當事人追加
第133條受理案件處理程序
第三節開庭審理
第134條審理方式
第135條巡迴審理
第136條開庭通知及公告
第137條庭前準備
第138條法庭調查順序
第139條當事人庭審權利
第140條訴的閤並
第141條法庭辯論
第142條庭審調解
第143條按撤訴處理
第144條缺席判決
第145條撤訴
第146條延期審理
第147條法庭筆錄
第148條宣判
第149條審限
第四節訴訟中止和終結
第150條訴訟中止
第151條訴訟終結
第五節判決和裁定
第152條判決書
第153條先行判決
第154條裁定範圍
第155條生效裁判
第156條查閱權
第十三章簡易程序
第157條適用範圍
第158條起訴方式
第159條傳喚方式
第160條審判組織及程序
第161條審限
第162條小額訴訟案件
第163條簡易程序的轉化
第十四章第二審程序
第164條上訴權
第165條上訴狀
第166條上訴方式
第167條原審法院工作
第168條審理範圍
第169條審理方式
第170條二審裁判
第171條裁定上訴處理
第172條二審調解
第173條撤迴上訴
第174條二審適用程序
第175條二審裁判效力
第176條二審審限
第十五章特彆程序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177條適用範圍
第178條審判組織
第179條特彆程序轉化
第180條審限
第二節選民資格案件
第181條起訴與管轄
第182條審限及判決
第三節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第183條宣告失蹤
第184條宣告死亡
第185條公告與判決
第186條判決撤銷
第四節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製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第187條管轄與申請書
第188條鑒定
第189條代理審理與判決
第190條判決撤銷
第五節認定財産無主案件
第191條管轄與申請書
第192條公告及判決
第193條判決撤銷
第六節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第194條法院決定再審
第195條當事人申請再審
第七節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第196條申請實現擔保物權
第197條實現擔保物權的方式
第十六章審判監督程序
第198條法院決定再審
第199條當事人申請再審
第200條再審法定原因
第201條調解書再審
第202條離婚判決不得再審
第203條申請再審的材料
第204條再審的審查與審級
第205條申請再審期限
第206條原裁判執行中止
第207條再審審理
第208條檢察院抗訴
第209條申請檢察院建議或抗訴
第210條調查核實程序
第211條抗訴後果
第212條抗訴書
第213條檢察員齣庭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214條支付令申請
第215條申請受理
第216條支付令發齣
第217條債務人異議效力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218條適用範圍
第219條公告及期限
第220條止付通知及效力
第221條申報權利
第222條除權判決
第223條撤銷除權判決
第三編執 行 程 序
第十九章一般規定
第224條執行依據及管轄
第225條當事人對執行的異議
第226條嚮上級法院申請執行
第227條案外人對執行的異議
第228條執行機構
第229條委托執行
第230條執行和解
第231條執行擔保
第232條執行承擔
第233條執行迴轉
第234條調解書執行
第235條檢察院監督權
第二十章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第236條執行開始方式
第237條仲裁裁決執行
第238條公證債權文書執行
第239條申請執行期限
第240條執行通知與強製執行
第二十一章執行措施
第241條被執行人的報告義務
第242條查詢、劃撥、凍結存款
第243條扣留提取收入
第244條查扣、凍結、拍賣、變賣
第245條查扣程序
第246條查封財産保管
第247條拍賣和變賣措施
第248條搜查措施
第249條指定交付
第250條強製遷齣
第251條證照轉移
第252條對行為執行
第253條遲延履行
第254條繼續執行
第255條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後果
第二十二章執行中止和終結
第256條執行中止
第257條執行終結
第258條中止、終結裁定
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彆規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則
第259條適用本法
第260條國際條約優先
第261條外交特權與豁免
第262條語言文字
第263條中國律師代理
第264條公證和認證
第二十四章管轄
第265條特殊地域管轄
第266條專屬管轄
第二十五章送達、期間
第267條送達方式
第268條答辯期間
第269條上訴期間
第270條特彆規定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271條糾紛解決方式
第272條財産保全
第273條仲裁裁決執行
第274條不予執行情形
第275條不予執行後果
第二十七章司法協助
第276條協助原則
第277條協助途徑
第278條文字要求
第279條協助程序
第280條申請外國承認執行
第281條外國申請承認執行
第282條審查對外國法院裁判的承認執行的申請
第283條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
第284條生效日期
第二十八章我國區際民事司法協助
《民事訴訟法一本通》附錄
前言/序言
前言
理解下列民事訴訟原理是正確理解和閤法適用民事訴訟規範的基礎。
一、民事訴訟的基本構造及其原理
民事訴訟是法院運用國傢司法權解決民事糾紛及其他事項的公力救濟,即運用司法權保護民事權益或解決民事糾紛及其他事項的專門程序和行為活動;廣義上包括民事審判(爭訟和非訟)與民事執行。
我國民事訴訟的解決事項(民事訴訟法的對事效力),如下圖:
(一)民事爭訟程序基本構造及其原理(訴?審?判關係原理)
民事爭訟活動和民事爭訟程序解決的是民事爭訟案件(民事之訴)。因此,
1.爭訟程序的基本構造:“等腰三角形”。
2.爭訟程序的基本構造原理:法官是中立裁判者,平等對待原告(上訴人)與被告(被上訴人);原告與被告處於平等對抗和閤作之態勢。
3.爭訟程序包括:初審程序、上訴審程序和再審程序——采用嚴格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質證和辯論為其必要階段。
民事糾紛?民事訴權?民事之訴?爭訟程序(訴?審?判關係原理)如下圖:
民事糾紛因原告起訴而進入民事爭訟程序接受法院審判則為民事之訴(民事爭訟案件)。民事訴權是關
於民事之訴的權利,原告行使民事訴權的方式是起訴(提起民事之訴)。解決民事之訴的程序是民事爭訟程序(判決程序/嚴格證明)。對於原告的“訴”(包括當事人起訴、上訴、提起再審之訴、異議之訴等),法院必須通過終局判決做齣應答,終局判決原則上須經必要的口頭辯論纔能做齣。
民事私益訴訟中,原告決定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實體權益主張);對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原告應當主張權利産生要件事實(訴的原因)支持,被告可以主張抗辯事實推翻;對權利産生要件事實,原告應當提供本證(被告可以反證推翻);對被告抗辯事實,被告提供本證(原告可以反證推翻)。權利産生要件事實和被告抗辯事實適用嚴格證明(程序)和完全證明(標準)。案件審理終結後(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後),法院綜閤考量本案全部證據來確信實體(要件)事實的真僞,之後適用實體法規範作齣判決。
(二)民事非訟程序基本構造及其原理
民事非訟活動和民事非訟程序解決的是民事非訟案件。因此,
1.非訟程序的基本構造:“綫型”。
2.非訟程序的基本構造原理:法官中立;隻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人),不存在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平等對抗。
3.非訟程序由多個不同非訟程序組成,采用自由證明,無從或無須展開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質證和辯論。
(三)民事執行程序基本構造及其原理
民事執行活動和民事執行程序解決的是民事執行案件。因此,
1.執行程序的基本構造:“不等腰三角形”。
2.執行程序的基本構造原理:法官中立;執行權利人與執行義務人程序地位不平等。
3.執行程序中沒有執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質證和辯論。
二、民事訴訟法的性質
(一)民事訴訟法具有程序性
民事訴訟法由程序規範構成,是民事程序法的一種。民事程序法包括:(1)民事實體法中的程序規範(比如閤同法規定的閤同訂立程序等);(2)預防民事糾紛和處理民事案件的程序規範(包括民事訴訟法、公證法、調解法、仲裁法和破産法等)。
(二)民事訴訟法具有公法性
民事訴訟法規範的事項是作為公力救濟的民事訴訟,所以屬於公法具有公法性。法院的司法權與當事人的訴權、訴訟權利均為公權。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當事人相互之間所形成的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公法關係。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和法院的判決能夠産生訴訟法效力,此為公法上的效力。
(三)民事訴訟法具有強行性
民事訴訟嚴格規範性首先要求法官和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定程序有序地進行訴訟,即禁止任意訴訟(訴訟安定性),為此民事訴訟規範主要是強行規範。在遵循強行性的基礎上,民事訴訟法通過任意規範明確賦予法院程序裁量權和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緩和強行性給訴訟程序帶來的僵化以方便訴訟。
三、我國屬於“規範齣發型”訴訟
“規範齣發型”訴訟形成於實體成文法主義的國傢和地區,主要是從“實體法規範”齣發,以三段論來構造民事訴訟,即民事訴訟主要處理大前提和小前提與結論問題。三段論式民事訴訟,可被描述為:根據大前提(實體法規範)和小前提(符閤實體法規範構成要件的案件事實),推導齣結論(法院判決主文)。
我國從實體法規範構成要件來確定訴訟標的,即民事當事人之間爭議的請求法院審判的民事實體法律關係或者民事實體權利。比如,B(賣方)訴A(買方)買賣閤同糾紛案,其訴訟標的是AB之間存在的買賣閤同法律關係或者是B對A所主張的請求權(屬給付之訴),請求權的具體內容則構成訴訟請求:請求支付價款500萬元、利息10萬元和違約金5萬元等。
四、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
民事爭訟中,有如下三類事項需要解決:(1)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原告實體請求或權益主張);(2)實體事實和證據(參見第二編序言);(3)訴訟程序事項。對此三類事項如何解決,形成瞭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前者具體包括當事人辯論主義、當事人處分主義和當事人進行主義,後者具體包括法院職權乾預主義、法院職權探知主義和法院職權進行主義(如下圖)
當事人處分主義與職權乾預主義、當事人辯論主義與職權探知主義各有其適用的範圍和根據。處分主義和辯論主義適用於民事私益案件及其審判程序,辯論主義訴訟中當事人也有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權利。職權乾預主義和職權探知主義適用於民事公益案件及其審判程序。當事人進行主義和職權進行主義並閤適用於民事訴訟程序,隻是公益訴訟中職權進行主義內容更多些(比如原告申請撤迴公益訴訟則受到限製)。
至今普遍看法仍是,民事訴訟中,處分主義和辯論主義為原則,職權乾預主義和職權探知主義是例外。但是,當今社會早已不是“私法至上”的時代,民事公益案件大量湧現緻使職權乾預主義和職權探知主義的適用範圍愈益擴大,開始擺脫所謂“例外”地位,而且從維護私益和公益的角度來說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不應有原則與例外之彆。
五、當事人辯論主義與法院職權探知主義
所謂辯論主義,不同於我國法中的辯論原則或辯論權主義(屬於程序參與原則或者對審原則的內容),是指當事人對作為判決資料的處分,即主張事實和提供證據是當事人的權能或責任,法院不得做齣異於當事人訴訟上自認的判斷。其基本內涵有三:
(1)當事人對利己實體要件事實享有主張權或承擔主張責任。對當事人沒有主張或者撤迴的實體要件事實,法院不得作為判決的根據,即法院隻能對當事人主張的實體要件事實予以認定和采信。
(2)根據證據裁判原則,當事人對利己的有爭議的實體要件事實(證明對象)享有證明權或負擔證明責任。當事人沒有提供或自願撤迴的證據,法院不得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即法院隻能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予以判斷和采用。
當事人主張責任和證明責任均為辯論主義的基本內涵,前者是後者的前提。根據證據裁判原則和法律規範構成要件原理,主張責任與證明責任的分配規範是一緻的,兩者通常關係是誰主張誰證明。主張責任與證明責任相輔相成共同構成要件事實理論的基本內容。
(3)當事人無爭議的實體要件事實應為判決的根據。當事人無爭議的實體要件事實包括雙方當事人都無爭議的實體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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