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係統介紹瞭美國行政法的理論體係及前沿問題。本書是美國*經典的行政法學著作,在學術界具有廣泛影響力,引用率非常高。作者就強調公平與效率協調的觀念。在司法審判的過程中,對於迴避、聽證、調查等過程中對於行政權力的要求和程序設計,也都遵從這一原則。程序設計一方麵考慮到瞭效率的需要,另一方麵也考慮到瞭行政係統的各項專門知識問題,對行政糾紛的解決發揮瞭重要的作用。
作者簡介
理查德?J?皮爾斯(Richard J. Pierce, Jr.)
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Lyle T. Alverson講席教授。他是美國行政法和政府規製研究領域引用率*高的學者之一。他是美國行政會議的成員(the Administrative Conf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他獨著或閤著《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 Treatise)、《行政法與行政過程》(Administrative Law and Process)等十餘本著作,發錶學術論文超過120篇,內容涉及行政法、政府規製、反壟斷法、能源法等領域。
目錄
第一捲
1行政過程 3
2 哲學和憲法基礎 39
3 法律解釋與行政法 127
4 調查 215
5 《信息自由法》與其他開放政府立法 261
6 規則 315
7 規則製定程序 431
8 裁決的法定要求 543
第二捲
9 正當程序 571
10 證據 703
11 裁決的司法審查 753
12 行政遲延 813
13 禁反言、溯及既往、既判力和間接禁反言 845
14 首先管轄權 891
15 窮盡[行政救濟]、最終性和成熟性 933
第三捲
16 原告資格 1075
17 裁量與可審查性 1197
18 救濟措施 1283
19 政府及其雇員的侵權責任 1351
附錄 1453
附錄
A 美利堅閤眾國憲法 1454
附錄B [聯邦]行政程序法 1464
附錄C 聯邦谘詢委員會法 1509
附錄D 司法平等法 1515
附錄E 聯邦侵權求償法 1520
附錄F 國傢環境政策法 1528
附錄G 文書工作削減法 1532
案例 1549
主要參考文獻 1647
術語索引 1663
譯者後記 1707
精彩書摘
原告資格
§16.1 初步概覽
□不一緻性與復雜性
原告資格隻涉及一個問題:對於一項本來具有可審查性的政府行為,誰可以獲得司法審查?不過,原告資格的法律規範存在矛盾、不可靠和過度復雜等問題。最高法院裁決瞭超過280起原告資格爭議,在此過程中作齣瞭大約600份判決意見。要對最高法院宣布下級法院必須遵守的標準和判決標準而發錶的所有多數意見進行協調處理是不可能的。其結果是,地區法院和巡迴法院常常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和注意力用於裁決原告資格爭議。在這一令人沮喪和浪費性的過程中,法院可以發現它仍然不能裁決這一爭議,因為兩組觀點常不同的法官可以援引最高法院近期的判決意見來支持各自的觀點。在Center of Auto Safety v. Thomas ① 案中,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經過全席審理作齣的判決意見可以說明這一問題。十位法官用瞭長達44頁的篇幅討論原告資格問題,最後卻形成瞭5:5的無定論的分歧意見。隻要最高法院繼續就原告資格問題作齣復雜且前後矛盾的判決,巡迴法院和地區法院就會始終對這一問題感到迷惑和過度睏擾。
□為瞭無關目的而使用原告資格
有關原告資格的法律規範所存在的問題,很容易找到根源。在很多年裏,最高法院利用原告資格以達到與誰可以獲得審查的問題無關的、沒有說明的目的。這些目的包括:(1)因為最高法院並不願意審理實質問題(merits issue),而否定原告資格的判決; (2)因為最高法院確實希望審理實質問題,而批準原告資格的判決;(3)因為最高法院希望通過《聯邦憲法》或者行政機關實施的法律中經常變化不定的條文所引申齣的具體命令,避免下級法院過度侵入政治上可以問責的政府分支的特權,而否定原告資格的判決;(4)當最高法院不願意裁決爭議的真實理由是它相信該爭議不可以由法院審理,或者該爭議更適閤由其他政府機構所裁決時,利用原告資格要求以避免裁決一項爭議。隻要最高法院繼續利用原告資格要求實現各種無關的目的,其判決模式就會繼續保持矛盾和難以預測的特點。明顯的解決方法就是采取更為坦誠的態度。如果最高法院認為不適閤由聯邦司法體係捲入新類型的爭議,因為例如,最高法院不能找到法院對這些爭議適用的可以審理的標準,它就作齣這樣的判決。
□可以作為例證的案件
Warth v. Seldin ① 案就可以說明這一點。四組原告申請法院審查市政府的排他性分區 規劃實踐。原告認為,諸如限製最小占地麵積和最大人口密度等分區規劃實踐,因為歧視窮人而侵犯瞭《聯邦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最高法院投入巨大精力解釋為什麼這四個原告無一具有原告資格。Warth案中最高法院的判決意見簡直像是齣自弗朗茨?卡夫卡(Franz Kafka) 之手。最高法院顯然不願意允許聯邦法官接手審查全國每個地方政府的分區規劃實踐以決定其對低成本住房供應的影響。最高法院這種不願意的態度是可以理解的。它可能已經在幾句話中說明自己的真實理由:“這項任務將是艱巨的。超過10萬個地方政府單位作齣分區規劃和土地利用控製決定,會對低成本住房的供應産生負麵影響。我們已經無法找到適閤於這一任務的可以由法院審理的標準。要確定地方分區規劃規則對於窮人具有不可接受的影響, 需要某些機構權衡市政府保護其市民免於交通擁堵成本的願望與州和聯邦政府增加平價住房供應的可能性。這一睏難的權衡過程,更適閤由州立法機關、州長、國會和總統的某種組閤來處理,而非由聯邦法官來處理。如果國會製定瞭一部法律,創設可以由法院審理的、調整這一決定領域的標準,並賦予聯邦法院以實施這一標準的職責,我們會履行我們的義務。如果沒有這樣的國會決定,我們基於機構性的理由拒絕介入這一領域。”①
國會如果頒布法律就該裁決領域設定瞭具有可司法性的標準,並授權法院執行該標準,我們就應當恪盡職守。但考慮到國會沒有作齣此種立法的現實,我們隻能拒絕介入這一領域。相反,最高法院撰寫瞭多頁令人混淆和缺乏說服力的意見,試圖解釋為什麼無人具有對分區規劃規則起訴的原告資格。
前言/序言
行政法(第五版)(三捲本)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