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22
法的經濟解釋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在諸多法律較為成熟的國傢,法律經濟學已在其法學和法學院裏,由一席之地而漸漸成為不可或缺,甚至成為主流。在各級法院和最高法院裏,法律經濟分析已經登堂入室而且高居廳堂之上。本書立基於真實世界,對照傳統的“規範法學”,明確提齣“實證法學”的概念。全書不用方程式、數學。主要運用的是文字敘述,以及簡單易懂的輔助圖形。
熊秉元著作和文章的特點是語言淺、道理深。《法的經濟解釋》又是一例。熊兄自己將其定位“為法學院的新鮮人而作”是恰當的,便於“直接和學子/讀者對話”也是可以預見的。他常講,“真佛隻講傢常話,道理可以淺中求”。我深信此言不謬。
——於立(天津財經大學原副校長,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傢谘詢組成員)
各種社會現象,都是由人類行為匯集而成,社會科學的功能,就是針對社會現象(而非自然現象),嘗試提齣閤情閤理的解釋。本書分為四篇,第一篇的前四講,就是構建社會科學的基本架構。第五講是案例分析,把基本架構和社會現象作一聯結。對於社會科學研究者而言,這個世界是有意義的,可以“以理解之”!法律的形成和變遷,也是社會現象之一。對於法律的基礎,傳統法學多是立基於道德哲學。相形之下,社會科學追本溯源,由初民/原始社會開始,描述法律的齣現、性質以及道德的功能。第二篇的意義,是在第一篇的基礎之上,建構“實證法學”。
正義的理念,貫穿法學和司法運作。由社會科學的角度,還有其他關鍵性的因素,對法學和司法運作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第三篇裏,將探討重要的影響因子:信息,是隱身於法學內部的主導力量。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同樣的道理,要學好法律,好先掌握學習的態度、方嚮和技巧。第四篇的各個講次,就是針對“學好法律”娓娓道來。而且,更進一步闡明,如何體會法學的智慧結晶,如何優遊於法學的智慧資産財富之中。
熊秉元,颱灣地區傢喻戶曉的經濟學傢,曾在國際知名學術期刊發錶論文推翻著名的“科斯定理”。在華人經濟學界,與張五常、黃有光、林行止並稱為“四俠”,現為浙江大學“韆人計劃”特聘教授(法學專業),並擔任多所國內外高校兼職教授。
著名法律經濟學傢。颱灣大學經濟係畢業,美國布朗大學取得碩博士學位後,返迴母校,在颱灣大學經濟係暨研究所任教二十餘年,主要研究領域為法律經濟學和經濟學方法論。目前為浙江大學法律與經濟研究中心主任。近年來在兩岸推展“法律經濟學”,漸有成果。兩岸四地主要大學的法學院裏,擔任講座教授的經濟學者,他是首位,也是目前的一位。
熊秉元還是一位頗具影響力的散文傢。1993年,推齣首本經濟學散文集《尋找心中那把尺》,即獲選為“金鼎奬”推薦著作。目前,熊秉元已有兩篇文章被選為颱灣高職國文課本的課文,是華人經濟學傢中獲此殊榮的人。新著作《優雅的理性:用經濟學的眼光看世界》《解釋的工具:生活中的經濟學原理》《正義的成本:當法律遇上經濟學》備受好評,並入選多種“年度著作”榜單
第一篇 分析架構
第一講 分析架構和層次 / 第二講 行為特質和規則 / 第三講 加總和均衡 / 第四講 變遷 / 第五講 藉刀殺人,刀當何罪?
第二篇 法律的由來
第六講 原始社會的律法 / 第七講 罪與罰 / 第八講 刻畫道德 / 第九講 政治過程和法律 / 第十講 七年之癢特效藥問世?
第三篇 法內法外
第十一講 司法運作和貼標簽 / 第十二講 司法運作和放訊號 / 第十三講 信息和司法運作 / 第十四講 社會科學的養分 / 第十五講 虛擬的權利,權利的虛擬
第四篇 遊於藝
第十六講 單一權威和第六倫 / 第十七講 無知之幕與科斯定理 / 第十八講 學海優遊益智遊戲 / 第十九講 學好法律 / 第二十講 衝突不是壞事
降低成本,是行為主要的驅動力,也會清楚或隱晦地反應在律法裏,無論是成文法還是不成文法的傳統。美女與野獸,兩岸的兩案前不久,八達嶺野生動物園,發生老虎傷人的意外事件,備受熱議。幾年前,颱灣也發生過老虎傷人的事故。站在法學教育者的立場,值得由對比分析裏,萃取有意義的法學思維,除瞭有益法理的發展,也希望能對社會大眾有參考的價值。首先,是發生在颱灣的老虎傷人事件。蘇聯解體之後,很多演藝人員到世界各地去錶演,包括芭蕾舞星、歌唱傢、魔術師等。其中,一個馬戲團,到颱灣去巡迴演齣。有一天,馬戲團要載運一隻老虎,從甲地送到乙地。裝籠後,籠子上明確告示:?“老虎危險,請勿靠近?。”小貨車行經某一個十字路口,剛好碰上紅燈停下。一個38歲的女性經過,想摸摸老虎的毛,手伸進籠子,老虎一迴頭,咬斷瞭她的手。很明顯,這個意外涉及兩方麵:38歲的女性,以及載運方/馬戲團。這個糾紛,如果雙方不能和解,法庭如何判斷,比較閤理?利用時間軸,圖2-2呈現瞭幾個重要的時點:t1老虎裝籠,t2貨車開到十字路口,停下,t3女士伸手拍虎屁,t4女性的手少瞭一截,t5雙方打官司,分齣是非!其他時點,譬如車行哪些路綫,哪個十字路口停下,等等,並不重要。那麼,由圖2-2來看,法院該如何斟酌較好呢?在馬戲團和美女這兩方裏,誰應該負多少責任?理由何在?
圖2-2美女與野獸圖2-2在我麵對的各種場閤裏(包括法官和檢察官),很多人都認為:女生要負主要責任(超過50%),因為已經有警告標示,又是38歲的成年人。在圖2-2裏,這個思維隱含著,t2是關鍵的時點,因為在這個時點上,美女齣現,準備齣手。然而,考慮這個意外的前因後果,t2不是重要的時點,t1纔是關鍵所在。原因也很簡單:老虎的習性動作,馬戲團和載運方最瞭解。隻要在裝籠的時候,以很低的成本采取防範措施,就可以避免後麵的意外。譬如,把老虎裝籠之後,放在一個更大的籠子裏,即使手長如姚明者,也碰不到內層的籠子,不就沒事瞭嗎?或者,在籠子的內層,鋪上一層細密但通風的防護網。或者,在籠子外麵罩上一個深色防護布套,留下通氣口。這些簡單的措施,都可以防範不幸事件。還有,很多人認定:老虎危險是常識,而且又有警告標示。38歲女性去招惹,當然自己要負主要的責任。然而,稍稍琢磨,這種判斷是自相矛盾,邏輯上站不住腳。試想:如果她知道老虎危險,難道還會把手伸進去嗎?可見得,逆嚮推論:她並不知道老虎多麼危險!也就是,由此可以引發一個法學上有趣的概念,什麼是?“危險?”?危險,至少可以分成兩類:精確的(precise)危險和模糊的(vague)危險。熱水燒開瞭,100°C,你知我知,摸瞭會燙手,這是精確的危險,因為有實實在在的生活經驗作基礎。然而,一般人看到老虎,是在電視節目或動物園裏,時間有限又隔得遠,老虎危險,隻是一個模糊的概念。當然,傢裏有“母老虎”的人,對於?“母老虎?”的凶猛程度,會瞭解得多一些!(作業:浙江的錢塘潮,隔一段時間總有幾人被捲進溺死,而且幾乎都是外地人,為什麼?)因此,基於以上這兩點主要考慮,馬戲團/載運方當然要負主要(甚至是絕大部分)的責任。在邏輯上,和?“寵物傷人,飼主負主要責任?”一緻——遛狗時,讓愛狗戴個嘴套,成本很低,卻能避免潛在的意外不幸事件。八達嶺的意外,情節可以簡述:在野生動物區,一位女士下車被老虎銜走,母親情急下車,也被攻擊。最後,母親當場死亡,女士也重傷。這件意外的責任歸屬,也相當清楚:根據“最小防範成本”,在野生動物區裏,隻要遊客遵守園方事前的提醒不要下車,自然就不會有意外發生。所以,和颱灣的情節剛好相反,是這位女士要負主要的責任。颱灣的老虎傷人案,載運方要把危險的老虎好好關在籠子裏(fencein);八達嶺的老虎傷人,遊客要把危險的老虎擋在車體外(fenceout)。做法雖然不同,但是抽象來看,都符閤“最小防範成本”。除此之外,在另外一個層次上,還可以進一步琢磨這兩件意外所涉及的法理。具體而言,這和“野生動物園”的性質有關,一般動物園裏,動物被鐵籠柵欄等隔絕,和遊客有一段距離。但是,野生動物園讓遊客(在車內)置身在野生動物之中,園方所耗費的人力物力,要遠遠超過一般。因此,野生動物園的門票,要高過一般動物園20%以上。主要的原因,並不是前者的風險高,而是要布置“原汁原味”的野生情境,成本高昂。換句話說,在野生動物區裏,野生動物是主流價值,遊客們不該有乾擾動物的舉動。相形之下,在颱灣的案例裏,一般市民的正常生活是主流價值,載運老虎的貨車,是把危險的東西帶到一般人的正常生活裏,自然要承擔主要的責任。這個觀念,在生活裏還有許多事例。去過香港(和英國)的遊客,或許都注意到:在人行道的路口,地麵上都用白色油漆漆瞭醒目的大字“嚮右看”(LookRight)。原因很簡單:在香港(英國習慣),開車是靠左,因此,要提醒外來遊客,過馬路時該看來車的方嚮,是右邊而不是左邊。在香港(英國),當地人的開車習慣,是主流價值,外地的遊客,就像置身野生動物區的遊客一樣,要尊重當地的主流價值。美女與野獸案,是真實世界裏有血有肉的情景。由降低(最小)成本的角度,很容易掌握處理案情的方嚮。這意味著,降低成本是人們行為主要的驅動力,這個特質也會(也應該)反映在法學的思維裏。傳統法學教育裏,也經常提到“法益”,可是,憑藉的多半是論述者個人的經驗或直覺。相形之下,經濟學的成本效益,都是由真實世界具體現象歸納而齣。成本效益的概念,可以解讀諸多社會現象,同樣的,也可以成為法學工具箱中的一種工具,有助於思索各種法學問題。一言以蔽之,兩岸的老虎傷人等,都是不幸的意外事件。往者已矣,對法律學者而言,則是活生生的教材,值得究其麯直,教育社會大眾!許霆事件在中國大陸,許霆案廣受矚目,網絡討論以萬韆計。由經濟分析和降低行為成本的角度著眼,其實脈絡分明,一清二楚。許霆案的情節簡單,年輕人去提款,提款機吐齣鈔票而存款數目不變。誘惑之下,許霆前後領去十餘萬現金,符閤?“金額特彆巨大?”的標準。逃亡不久被逮,初審判決:盜領金融機構巨額資金,據為己有,無期徒刑!判決閤理與否,不妨稍稍評估一下:在許霆和金融機構這兩者之間,由誰來防範這個不幸事件,成本較低?許霆,不過是個倒黴的年輕人,在錯誤的時間,齣現在錯誤的地方,禁不起誘惑,犯下意誌不堅的錯誤。而且,每個人不妨自問:如果自己麵對同樣的情境,看到鈔票不斷吐齣,而存款金額不變,有多少人能禁得住誘惑,把鈔票原璧歸趙,還給金融機構?另一方麵,如果金融機構在計算機程序上,多設幾道防護措施,自然可以避免這種情境齣現。兩相對照:一個是要韆韆萬萬的許霆,都能不受誘惑;一個是要金融機構調整計算機程序——哪一種比較容易,成本較低?而且,更重要的是,如果這一次重判許霆,下一次再有類似的計算機失誤齣現時,另一個倒黴鬼(可能是你我)又可能受不住誘惑而犯錯。這有點像天上掉下隕石,砸到誰,誰就倒黴。相反的,如果這次把主要責任歸咎到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必然立刻調整計算機程序,避免再齣現類似的失誤。不隻這傢金融機構劍及履及,所有其他的金融機構也會風行草偃,立刻跟進。未來再齣現許霆的機會,必然大幅降低。試問:對整個社會而言,哪一種處理比較好?小結美女與野獸案和許霆案,都是真實世界裏有血有肉的情景。由降低(最小)成本的角度,很容易掌握處理案情的方嚮。這意味著,降低成本是人們行為主要的驅動力,這個特質也會(也應該)反映在法學的思維裏。傳統法學教育裏,也經常提到?“法益?”。可是,憑藉的多半是論述者個人的經驗或直覺。相形之下,經濟學的成本效益,都是由真實世界具體現象歸納而齣。成本效益的概念,可以解讀諸多社會現象;同樣的,也可以成為法學工具箱中的一種工具,有助於思索各種法學問題。
……
挺好的,這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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