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體例獨特:創造性地使用“點對點”式注釋體例,契閤“刑法學是zui精確的法學”理念,實現瞭刑法典與司法解釋的高度融閤。
內容豐富:將有權解釋與學理解釋融閤起來,相得益彰,拓展瞭刑法工具書的廣度和深度。
適用麵廣:查閱方便,適用於司法實務人士及司法考試應試人員,又因其精到的刑法解說而適用於刑法理論學習。
內容簡介
《刑法規範精解集成》的zui大創新在於其體例,即開創瞭一種獨特的“點對點”式注釋體例。該書把司法解釋精心拆分為一個個zui小的意義單元,然後將其與刑法概念按照兩者的內在邏輯關係一一對應起來,從而形成瞭“點對點”式注釋關係。這一獨特新穎的注釋體例妥善處理好瞭刑法典與司法解釋之間的主從關係,從而使兩者真正融閤成一個以刑法典為主體的嚴密的知識之網,實現瞭刑法存量知識的體係化和係統化。該書曆經十二年的精雕細琢已日臻成熟。
作者簡介
譚淼,湖南衡陽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學士、法學碩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供職於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北京市律師協會刑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曾經在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公安局從警四年,在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從檢六年。
執業格言:從來沒有小案件,隻有小律師,秉執一顆平常心,認真對待每一起案件。
目錄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任務】
第三條【罪刑法定】
第四條【適用刑法平等】
第五條【罪責刑相適應】
第六條【屬地管轄】
第七條【屬人管轄】
第八條【保護管轄】
第九條【普遍管轄】
第十條【域外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
第十一條【外交代錶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條【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第一節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犯罪概念】
第十四條【故意犯罪】
第十五條【過失犯罪】
第十六條【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
第十七條之一【老年人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
第十九條【聾啞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正當防衛】
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
第二節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犯罪預備】
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條【犯罪中止】
第三節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條【主犯】
第二十七條【從犯】
第二十八條【脅從犯】
第二十九條【教唆犯】
第四節單位犯罪
第三十條【單位犯罪負刑事責任的範圍】
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
第三章刑罰
第一節刑罰的種類
第三十二條【刑罰的分類】
第三十三條【主刑種類】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種類】
第三十五條【驅逐齣境】
第三十六條【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非刑罰性處置措施】
第三十七條之一【禁止從事相關職業】
第二節管製
第三十八條【管製的期限、執行方式及禁止令規定】
第三十九條【被管製罪犯的義務與權利】
第四十條【管製的解除】
第四十一條【管製刑期的計算和摺抵】
第三節拘役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條【拘役的執行】
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
第四節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條【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
第五節死刑
第四十八條【死刑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
第四十九條【死刑適用對象的限製】
第五十條【死緩變更】
第五十一條【死緩執行期間的計算】
第六節罰金
第五十二條【罰金的判處】
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
第七節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
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條【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
第五十七條【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
第五十八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
第八節沒收財産
第五十九條【沒收財産的範圍】
第六十條【以沒收的財産償還債務】
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量刑
第六十一條【量刑根據】
第六十二條【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
第二節纍犯
第六十五條【一般纍犯】
第六十六條【特彆纍犯】
第三節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條【自首】
第六十八條【立功】
第四節數罪並罰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
第七十條【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
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
第五節緩刑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
第七十三條【考驗期限】
第七十四條【纍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
第七十六條【緩刑的考察】
第七十七條【緩刑的撤銷】
第六節減刑
第七十八條【適用條件與限度】
第七十九條【減刑程序】
第八十條【無期徒刑減刑的刑期計算】
第七節假釋
第八十一條【適用條件】
第八十二條【假釋程序】
第八十三條【考驗期限】
第八十四條【假釋犯應遵守的規定】
第八十五條【假釋考驗】
第八十六條【假釋的撤銷】
第八節時效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
第八十八條【追訴期限的延長】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的計算】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九十條【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適用的變通】
第九十一條【公共財産的範圍】
第九十二條【公民私人所有財産的範圍】
第九十三條【國傢工作人員的範圍】
第九十四條【司法工作人員的範圍】
第九十五條【重傷】
第九十六條【違反國傢規定之含義】
第九十七條【首要分子的範圍】
第九十八條【告訴纔處理的含義】
第九十九條【以上、以下、以內的界定】
第一百條【前科報告製度】
第一百零一條【總則的效力】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危害國傢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條【背叛國傢罪】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分裂國傢罪】
第二款【煽動分裂國傢罪】
第一百零四條【武裝叛亂、暴亂罪】
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顛覆國傢政權罪】
第二款【煽動顛覆國傢政權罪】
第一百零六條【與境外勾結的處罰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資助危害國傢安全犯罪活動罪】
第一百零八條【投敵叛變罪】
第一百零九條【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條【間諜罪】
第一百一十一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
國傢秘密、情報罪】
第一百一十二條【資敵罪】
第一百一十三條【危害國傢安全罪適用死刑、沒收財産的
規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
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
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款【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條【破壞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條【破壞交通設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
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二款【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
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
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一百二十條【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一【幫助恐怖活動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二【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
活動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四【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五【強製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
標誌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一條【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條【劫持船隻、汽車罪】
第一百二十三條【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
設施罪】
第二款【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
電信設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
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第二款【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
物質罪】
第一百二十六條【違規製造、銷售槍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
危險物質罪】
第二款【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
物質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
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第二款【非法齣租、齣藉槍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條【丟失槍支不報罪】
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製刀具、危險物品
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條【重大飛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條【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重大責任事故罪】
第二款【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條【危險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條【消防責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
第一百四十條【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産、銷售假藥罪】
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産、銷售劣藥罪】
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産、銷售不符閤安全標準的
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條【生産、銷售不符閤標準的醫用
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條【生産、銷售不符閤安全標準的産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條【生産、銷售僞劣農藥、獸藥、化肥、
種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産、銷售不符閤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條【對生産、銷售僞劣商品行為的法條適用
原則】
第一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規定之罪的處罰規定】
第二節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幣罪】
第二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
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第三款【走私國傢禁止進齣口的貨物、
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走私淫穢物品罪】
第二款【走私廢物罪】
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四條【特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五條【間接走私行為以相應走私犯罪論處的
規定】
第一百五十六條【走私共犯】
第一百五十七條【武裝掩護走私、抗拒緝私的處罰規定】
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條【虛報注冊資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條【虛假齣資、抽逃齣資罪】
第一百六十條【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條【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一百六十二條【妨害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
財務會計報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虛假破産罪】
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對非國傢工作人員行賄罪】
第二款【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
官員行賄罪】
第一百六十五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第一百六十六條【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條【簽訂、履行閤同失職被騙罪】
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
罪】
第一百六十九條【徇私舞弊低價摺股、齣售國有資産罪】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條【僞造貨幣罪】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齣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第二款【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
換取貨幣罪】
第一百七十二條【持有、使用假幣罪】
第一百七十三條【變造貨幣罪】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第二款【僞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
許可證、批準文件罪】
第一百七十五條【高利轉貸罪】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
票證罪】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七條【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二款【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
信息罪】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僞造、變造國傢有價證券罪】
第二款【僞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
債券罪】
第一百七十九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第二款【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
虛假信息罪】
第二款【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
閤約罪】
第一百八十二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職務侵占罪】
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
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挪用資金罪】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款【背信運用受托財産罪】
第二款【違法運用資金罪】
第一百八十六條【違法發放貸款罪】
第一百八十七條【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罪】
第一百八十八條【違規齣具金融票證罪】
第一百八十九條【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第一百九十條第一款【逃匯罪】
第二款【騙購外匯罪】
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
第五節金融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票據詐騙罪】
第二款【金融憑證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五條【信用證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七條【有價證券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九條【部分金融詐騙罪的死刑規定】
第二百條【單位犯金融詐騙罪的處罰規定】
前言/序言
第四版自序
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通過後,許多刑法工具書都及時更新再版,我也順勢推齣瞭《刑法規範精解集成》(第三版)。相比第二版,第三版在編纂理念和具體內容方麵,均有瞭質的飛躍和長足的進步。在本書第三版麵市後不到一年即又推齣新版,則緣於一個重大司法解釋,即“兩高”於2016年4月18日頒布的貪汙賄賂司法解釋。
《刑法規範精解集成》(第四版)繼續保持瞭獨創的“點對點式”注釋體例,而在內容方麵則新收錄瞭“刑九”後至2016年4月頒布的6個新的司法解釋,分彆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産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
作為一位執業多年的刑辯律師,我發現瞭一個有趣的現象,控辯雙方真正的爭議焦點,往往是總則問題,而不是分則問題。分則問題通常是錶麵問題,不易産生爭議,而總則問題纔是真正值得討論的深層問題。基於這一認識,本書第四版特意將個罪司法解釋中涉及總則問題的內容摘錄齣來,再次用於注釋刑法總則的相關內容。例如,將走私犯罪司法解釋中關於“既遂和未遂”的內容,用於解釋刑法總則中的“未遂”;將洗錢罪、走私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司法解釋中關於“明知”的內容用於解釋刑法總則犯罪故意;將散落在賭博犯罪、危害藥品安全犯罪等司法解釋中各種形形色色的“幫助行為”來注釋刑法總則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我認為,司法實務工作者要更加重視刑法總則問題的學習,學會運用分則來解釋總則,再運用總則原理來創造性地解決分則問題。
目前市麵上的刑法工具書主要有李立眾主編的《刑法一本通》(第十二版)、劉誌偉主編的《刑法規範總整理》(第九版)和本人編纂的《刑法規範精解集成》(第四版),還有剛於2016年新齣版的,如田申主編的《刑法e本通》和趙權主編的《刑法適用一本通》。刑法工具書的共性是內容,而個性是體例。內容決定形式,形式為內容服務。就內容而言,刑法典和刑事司法解釋之間存在著主從關係,這種主從關係的錶達形式,則完全取決於編纂者如何理解和把握刑法典和刑法司法解釋之間的主從關係,不同的刑法工具書體例反映瞭編纂者對這種主從關係的不同認識。至於哪一種認識更準確,哪一種體例最佳,則懸而未解,也許本身就沒有最佳一說,刑法工具書體例的多元化現象本身就說明瞭這一問題。目前刑法工具書之間的體例差異越來越大,司法實務工作者如能同時比較和參照各種不同體例的刑法工具書,分享不同編纂者的思想,將能更加全麵地檢索法律信息,也將更加準確地理解和把握好具體的法律問題。
喬布斯曾說過:“消費者其實不知道自己到底需要什麼,直到你把産品送到他們手上。在創新完成之前,誰也不知道理論或産品的最終形態是什麼樣。”其實,我也會經常思考,刑法工具書的理想體例究竟會是什麼樣子呢?《刑法規範精解集成》已曆經四版,我希望它還將不斷進化,日臻成熟。
編纂一部刑法工具書,繁復瑣碎,包羅甚巨,個中艱辛難以言錶。本書質量得以提升,聲譽得以遠播,幸賴讀者諸君一直以來的嗬護。在此,我嚮你們緻以衷心的謝意,疏漏錯訛之處,還請指正為感。最後,我衷心感謝本書責任編輯易明群女士一如既往的支持。
是為序。
2016年6月22日
刑法規範精解集成(第四版)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