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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釋義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內務室,於建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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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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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74603
版次:1
商品編碼:11991400
包裝:平裝
開本:32開
齣版時間:2016-07-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424
字數:2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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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編輯推薦

  ★由法律起草單位全國人大內司委編寫的釋義

  ★充實——運用*手立法材料,準確、全麵、深入解析法律內容。

  ★詳盡——逐條解釋立法原意和立法背景,附錄相關立法資料

內容簡介

  準確闡釋立法原意、積極迴應社會關切;

  立足法律實踐問題、權*指導法律實務。

  慈善法的製定,是我國慈善事業發展史上具有裏程碑意義的大事,全國人大內司委慈善法起草團隊編寫的這本釋義,對慈善法作瞭全麵而深入的解讀。本書全麵闡釋慈善法齣颱背景和意義,逐條解釋法條含義,並附有與慈善工作密切相關的立法資料、法律文件。內容豐富,具有較強的實用性、權*性,為行政執法人員、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理論研究人員和社會大眾提供瞭權*的學習讀本。


目錄

慈善法的誕生與展望(導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適用範圍】

第三條【慈善活動定義】

第四條【開展慈善活動的原則】

第五條【弘揚傳統美德】

第六條【管理體製】

第七條【中華慈善日】

第二章 慈善組織

第八條【慈善組織定義及其組織形式】

第九條【慈善組織條件】

第十條【慈善組織登記和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慈善組織章程】

第十二條【慈善組織內部治理和會計製度】

第十三條【年度報告】

第十四條【關聯交易】

第十五條【慈善組織禁止事項】

第十六條【不得擔任慈善組織負責人情形】

第十七條【慈善組織終止情形】

第十八條【慈善組織的清算程序】

第十九條【慈善行業組織】

第二十條【授權規定】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一條【慈善募捐的定義】

第二十二條【公開募捐資格】

第二十三條【公開募捐方式和地域管理】

第二十四條【公開募捐方案】

第二十五條【公開募捐信息】

第二十六條【閤作募捐】

第二十七條【公開募捐平颱的驗證義務】

第二十八條【定嚮募捐】

第二十九條【定嚮募捐的禁止性規定】

第三十條【建立慈善協調機製】

第三十一條【募捐對象的權益】

第三十二條【開展募捐活動禁止性規定】

第三十三條【禁止虛假慈善】

第四章 慈善捐贈

第三十四條【慈善捐贈的定義】

第三十五條【捐贈方式】

第三十六條【捐贈財産】

第三十七條【經營性活動捐贈】

第三十八條【捐贈票據】

第三十九條【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捐贈人義務】

第四十一條【捐贈人履行捐贈承諾】

第四十二條【捐贈人監督權利】

第四十三條【國有企業捐贈】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四條【慈善信托的定義】

第四十五條【慈善信托設立】

第四十六條【受托人資格】

第四十七條【變更受托人】

第四十八條【受托人義務】

第四十九條【信托監察人】

第五十條【法律適用】

第六章 慈善財産

第五十一條【財産的範圍】

第五十二條【財産的用途】

第五十三條【財産的管理】

第五十四條【慈善組織財産投資】

第五十五條【捐贈財産使用原則】

第五十六條【慈善項目管理】

第五十七條【剩餘捐贈財産的處理】

第五十八條【慈善組織確定受益人】

第五十九條【慈善資助協議】

第六十條【慈善活動支齣及管理費用】

第七章 慈善服務

第六十一條【慈善服務的定義】

第六十二條【受益人、誌願者的人格尊嚴和隱私

保護】

第六十三條【慈善服務標準】

第六十四條【嚮誌願者的告知義務】

第六十五條【誌願者服務記錄】

第六十六條【閤理安排誌願服務】

第六十七條【誌願者的管理和培訓】

第六十八條【誌願者權益保障】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六十九條【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

第七十條【政府部門的慈善信息公開】

第七十一條【慈善組織、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信息

公開】

第七十二條【慈善組織信息公開內容】

第七十三條【公開募捐和項目實施情況信息公開】

第七十四條【定嚮募捐告知義務】

第七十五條【嚮受益人履行告知義務】

第七十六條【不得公開的事項】

第九章 促進措施

第七十七條【政府及其部門促進慈善事業的基本

職責】

第七十八條【慈善信息共享機製】

第七十九條【慈善組織稅收優惠】

第八十條【捐贈人稅收優惠】

第八十一條【受益人稅收優惠】

第八十二條【及時辦理稅收優惠手續】

第八十三條【免徵行政事業性費用】

第八十四條【對扶貧濟睏的特殊優惠政策】

第八十五條【慈善服務設施用地】

第八十六條【金融政策支持】

第八十七條【政府購買慈善組織服務規定】

第八十八條【弘揚慈善文化】

第八十九條【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支持】

第九十條【慈善項目冠名】

第九十一條【慈善錶彰】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九十二條【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十三條【監督管理措施】

第九十四條【檢查、調查要求】

第九十五條【慈善信用記錄和評估製度】

第九十六條【慈善行業自律】

第九十七條【社會監督】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八條【慈善組織承擔吊銷登記證書等法律責

任】

第九十九條【慈善組織承擔限期停止活動並進行整

改等法律責任】

第一百條【有違法所得的慈善組織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募捐活動違法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不依法齣具捐贈票據或誌願服務證

明等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騙取稅收優惠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四條【危害國傢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法

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受托人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慈善服務中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假冒慈善騙取財産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治安管理處罰和刑事責任追究】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條【群眾性互助互濟活動】

第一百一十一條【非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

第一百一十二條【施行日期】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的說明

憲法和法律有關慈善的規定

我國慈善事業發展的基本情況

全國人大代錶提齣慈善立法議案建議的主要內容

現行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稅收優惠的規定

國外慈善立法簡要情況

精彩書摘

  第十條 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齣決定。符閤本法規定條件的,準予登記並嚮社會公告;不符閤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麵說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經設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可以嚮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齣決定。符閤慈善組織條件的,予以認定並嚮社會公告;不符閤慈善組織條件的,不予認定並書麵說明理由。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登記或者認定期限的,報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

  本條是關於慈善組織登記和認定程序的規定。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齣:“重點培育和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成立時直接依法申請登記。”在慈善法頒布前,設立包括慈善組織在內的社會組織要經過業務主管部門和民政部門“雙重審核”,使得許多民間草根組織難以獲得閤法身份。這次慈善立法,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要求,對我國社會組織登記製度進行瞭重大改革,即設立慈善組織直接依法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項改革是一個重大突破,對培育慈善組織、發展慈善事業具有重要意義。

  在工作實踐中,慈善組織的登記認定既要依據慈善法的上述規定,又要依據慈善組織具體形式相應的行政法規,即:《基金會管理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具體規定(將來修改後依照新規定辦)。下麵,分彆對新設立慈善組織的登記和本法公布前已經設立的社會組織的慈善認定作一簡要說明。

  一、新設立慈善組織的登記程序

  第一,申請人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交成立基金會、社會團體或者社會服務機構的申請,在申請書和章程中應當明確載明申請成立的是慈善組織。申請應當符閤慈善法第九條以及相應慈善組織形式對應的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要求。如申請成立基金會,除瞭應當符閤慈善法第九條規定外,還應當符閤《基金會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與慈善法規定不一緻的,按照慈善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民政部門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作齣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登記期限的,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0日。

  第三,準予登記的,民政部門根據申請人的申請發給基金會、社會團體或者社會服務機構法人登記證書,登記證書上載明其組織屬性為慈善組織,並嚮社會公告;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嚮申請人書麵說明理由。

  二、慈善法公布前已經設立的社會組織的認定程序

  第一,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嚮原登記的民政部門提交認定為慈善組織的申請。因為其已經是經閤法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隻是囿於當時的規定,不具有慈善組織的身份。其申請應當符閤慈善法第九條規定的要求,明確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

  第二,民政部門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內,作齣準予或者不予認定為慈善組織的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認定期限的,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0日。

  第三,準予認定的,換發新的基金會、社會團體或者社會服務機構法人登記證書,載明其組織屬性為慈善組織,並嚮社會公告;不予認定的,應當書麵說明理由。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第一,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對於這三類組織都采取的是分級登記管理體製。縣、設區的市、省級和國務院民政部門分彆負責本級的社會組織登記和慈善組織認定。

  第二,除瞭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三類社會組織以外,事業單位可否認定為慈善組織,這要結閤事業單位改革情況來定,目前還不能納入慈善組織範疇。另外,未經登記的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以及其他非法人社會組織,由於其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資格,難以按照慈善法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和決策、執行、監督機製,難以完整地行使慈善法賦予慈善組織的權利並承擔相關義務,所以,不宜認定為慈善組織。但這些組織依然可以開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動,做齣突齣貢獻的,同樣可以受到慈善錶彰。

  第三,慈善法公布後以及施行以後登記的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如果在設立時未選擇登記為慈善組織,在運營一段時間後打算轉變為慈善組織,是否可以嚮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還是先注銷登記,再重新登記為慈善組織?我們認為,根據慈善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先注銷登記,再重新登記為慈善組織。

  第四,登記和認定的審查期限是指工作日。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五條還規定:“行政機關作齣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傢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麵告知申請人。”由於慈善組織涉及的領域廣泛,專業性強且情況復雜,在審查慈善組織設立申請或認定申請時,有可能會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舉行聽證、專傢評審等。如果涉及上述規定的,民政部門也要及時將聽證或專傢評審所需時間書麵告知申請人。第十一條慈善組織的章程,應當符閤法律法規的規定,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組織形式;

  (三)宗旨和活動範圍;

  (四)財産來源及構成;

  (五)決策、執行機構的組成及職責;

  (六)內部監督機製;

  (七)財産管理使用製度;

  (八)項目管理製度;

  (九)終止情形及終止後的清算辦法;

  (十)其他重要事項。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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