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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概論(第六版)


陳光中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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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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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
ISBN:9787562071372
版次:6
商品編碼:12029633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6-12-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420
字數:5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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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編輯推薦

適讀人群 :法學專業學生、教師
  本教材對各部門法的主要內容進行瞭簡要介紹,全書體係閤理、文字簡明、篇幅適中、解讀法律準確、重點突齣,具有很高的教學參考價值。

內容簡介

  本教材第五版齣版以來,我國相繼頒布及修訂瞭一些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如2013年10月25日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5年3月15日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14年1月30日公布的《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根據這些新的規定,結閤第五版齣版以來我國法製建設發展的新情況,作者對相關章節進行瞭修改和補充,及時全麵地反映瞭新的立法和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的內容,及各學科領域法學理論的新發展、新變化。

目錄

■第一章導論/
第一節法的基本概念/
第二節法的運行/
第三節法與國傢、政策和道德/
第四節社會主義法製/
第五節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傢/
■第二章憲法/

第一節憲法概述/
第二節我國的基本製度/
第三節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四節我國的國傢機構/
■第三章刑法/

第一節刑法概述/
第二節犯罪與犯罪構成/
第三節犯罪的形態/
第四節刑罰論/
第五節罪刑各論/
■第四章刑事訴訟法/

第一節總則/
第二節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三節審判程序/
第四節執行程序/
第五節特彆程序/
第六節國傢賠償/
■第五章民法/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民事法律關係/
第三節自然人/
第四節法人/
第五節民事法律行為/
第六節代理/
第七節物權/
第八節債權/
第九節人身權/
第十節民事責任/
■第六章知識産權法/

第一節知識産權法概述/
第二節著作權法/
第三節專利法/
第四節商標法/
■第七章婚姻法與繼承法/

第一節婚姻法/
第二節繼承法概述/
第三節法定繼承/
第四節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五節遺産的處理/
■第八章經 濟 法/

第一節經濟法概述/
第二節閤同法/
第三節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四節反壟斷法/
第五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
第六節公司法/
第七節保險法/
第八節勞動法及社會保險法律製度/
■第九章民事訴訟法/

第一節民事訴訟法概述/
第二節民事訴訟的幾項主要製度/
第三節審判程序/
第四節執行程序/
第五節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彆規定/
■第十章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一節行政法概述/
第二節行政組織/
第三節抽象行政行為/
第四節具體行政行為/
第五節行政處罰/
第六節行政許可/
第七節行政強製/
第八節行政程序/
第九節行政復議/
第十節行政訴訟法/
■第十一章國 際 法/

第一節國際公法/
第二節國際私法/
第三節世界貿易組織法/

精彩書摘

  第七節物權
  一、物權的概念與特徵
  物權是指權利人直接支配其標的物,並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權利。物權具有以下特徵:
  1 物權是權利人對於物的權利。物權的客體是物。這裏的物,原則上是有體物,但也包括無形物,例如擔保物權也有在其他權利之上設立的,如土地使用權抵押、知識産權質押。
  2 物權是由權利人直接行使的。物權的特徵在於直接支配其標的物,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對其標的物直接行使其權利,無須他人的意思或義務人行為的介入。在這一點上物權與債權不同,債權人的債權必須依賴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纔能實現。
  3 物權以權利人直接支配標的物並享受其利益為內容。物權作為財産權,是一種具有物質內容的、直接體現為財産利益的權利。因此,物權的內容在於享有利益。物權的利益分為三種:①物的歸屬;②物的利用;③就物的價值而設立的債務的擔保。
  4 物權是排他性的權利。物權的排他性是指物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其行使物上權利的乾涉,而且同一物上不能有內容不相容的物權並存。例如一間房屋上不能同時有兩個所有權。
  二、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一)平等保護原則
  物權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産生的財産關係的法律。物權法平等保護各個民事主體的物權,是由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係的性質決定的。我國《物權法》規定:國傢、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作為物權主體,不論是國傢、集體還是私人,都應當給予平等保護。
  (二)一物一權原則
  一物一權原則是指一物之上隻能成立一個所有權,而不能同時成立多個所有權。這有利於確立社會財富的歸屬關係,定分止爭。一物一權的“權”不包含他物權,允許所有權人在自己所有的物上設定以使用為目的的用益物權或以擔保為目的的擔保物權,這是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的方式和實現所有權價值的途徑,並不違反一物一權原則。
  (三)物權法定原則
  關於物權的創設,立法上有兩種體例:①放任主義,即物權的創設依當事人的意思,法律上不予限製;②法定主義,即法律規定物權的種類及內容,不允許當事人依其意思設定與法律規定不同的物權。現代各國民法,大都采取法定主義而排斥放任主義。我國《物權法》亦采法定主義原則。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之所以要采取法定主義原則,是因為物權具有排他性,通常要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就會有害於交易安全。法律從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齣發,為便於物權的公示,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明文規定,僅允許當事人在法定的物權範圍內進行選擇,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
  按照物權法定原則的要求:①物權的種類不得創設,即不得創設法律未規定的新種類的物權;②物權的內容不得創設。
  (四)物權公示原則
  物權公示是指物權在設立、變動時,必須將物權設立、變動的事實通過一定方法嚮社會公開,從而使第三人知道。非經法定方式公開,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産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物權公示的目的在於使利益相關人知曉物之權屬狀態,以作交易之決計。
  三、物權的種類
  1 自物權與他物權。自物權是權利人對於自己的財産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所有權。他物權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物權。由於他物權的內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某一方麵對物的支配,故也是物權的形式。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兩大類。
  2 動産物權與不動産物權。這是根據物權的客體是動産還是不動産所作的區分。不動産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典權等都是不動産物權,而動産所有權、質權、留置權則是動産物權。這種分類的意義在於動産物權與不動産物權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來說動産物權的公示方法為占有,而不動産物權的公示方法為登記。
  3 主物權與從物權。這是以物權是否有獨立性進行的分類。主物權是指本身就獨立存在的物權,如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於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它們是為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
  4 所有權與限製物權。這是以對於標的物的支配範圍的不同對物權所作的區分。所有權是全麵支配標的物的物權,而限製物權則是於特定方麵支配標的物的物權。如土地所有人在自己土地上為他人設定的地上權。限製物權實際上是根據所有權人的意誌設定的所有權上的負擔,起著限製所有權的作用。
  5 民法上物權與特彆法上物權。這是以物權所依據的法律的不同所進行的區分。民法上物權是指在民法典中所規定的物權,特彆法上物權則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彆法所規定的物權。對兩者區分的意義在於,特彆法上物權,如果該法有特彆規定,應當首先適用該法,在其沒有規定時,纔適用民法。
  6 所有權、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所有權是所有權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獨占性地支配其所有財産,對其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乾涉的權利。所有權是物權中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權。用益物權是以物的使用、收益為內容的物權,如地上權、地役權、耕作權等。擔保物權是為瞭擔保債的履行而設定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用益物權是以物的使用價值為目的而設定的權利;擔保物權是以取得物的交換價值為目的而設定的權利。區分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意義在於它們的設定和功能不同。用益物權就物的實體而利用,被稱為實體支配權;擔保物權就其標的物賣得的價金清償債務,注重的是標的物的一定價值,而非對物本身的支配,因而被稱為價值權。
  四、物權的變動
  (一)不動産物權的變動
  不動産物權的變動是指不動産物權的産生、變更與消滅。不動産物權的變動以登記為公示方法,分為登記要件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兩種模式。
  1 登記要件主義。指登記是不動産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未經登記,不動産物權不發生變動。例如,當事人買賣房屋必須辦理産權過戶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房屋所有權不發生轉移。我國不動産物權的變動以登記要件主義為基本原則。
  我國《物權法》還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産物權的閤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閤同另有約定外,自閤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閤同效力。這在民法上被稱為“區分原則”,即區分閤同效力與物權變動的效力。當事人即使沒有辦理登記,也隻導緻物權不能發生有效變動,閤同仍然生效。
  2 登記對抗主義。指未經登記,物權變動隻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但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若第三人不知道物權發生變動,則物權變動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我國采登記對抗主義模式的情形包括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變動,宅基地使用權的變動,地役權的變動,動産抵押權的變動等。
  (二)動産物權的變動
  我國動産物權的設立和轉讓,以交付為生效要件。其中,交付分為現實的交付和觀念的交付。現實的交付是指動産物權的齣讓人將動産的占有實際地轉移給受讓人,由受讓人直接占有該動産。觀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的情況下,法律允許當事人通過特彆的約定,並不實際地交付動産,而采用一種變通的交付方法。觀念交付主要包括:
  1 簡易交付。指動産物權轉讓前,如果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瞭該動産,就無須再實際交付,從法律行為發生效力時起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例如受讓人通過租賃、藉貸、委托等方式實際占有瞭該動産,則從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閤同生效時起,視為交付。
  2 指示交付。指動産物權轉讓時,如果該動産已經由第三人占有,轉讓人可以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轉讓給受讓人,以代替物的實際交付。
  3 占有改定。也稱繼續占有,指動産物權轉讓時,如果轉讓人希望繼續占有該動産,當事人雙方可以訂立閤同,特彆約定由轉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産,而受讓人取得標的物的間接占有,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
  五、物權的效力
  物權的效力是指物權的優先效力和物權請求權效力。
  (一)物權的優先效力
  物權的優先效力,是指權利效力的強弱,即同一標的物上有數個利益相互矛盾、衝突的權利並存的,具有較強效力的權利排斥或先於具有較弱效力的權利的實現。物權的這種優先效力體現在兩個方麵:
  1 物權對於債權的優先效力。在同一標的物上物權與債權並存時,物權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這主要錶現在兩個方麵:
  (1)某物已為債權的標的,如就該物再成立物權時,則物權有優先的效力。例如,甲允諾將一輛汽車齣賣給乙,乙就取得瞭請求甲交付該輛汽車的債權,但後來甲又將這一輛汽車齣賣給丙,並交付給丙,丙取得瞭該已交付汽車的所有權,較乙的債權優先,這時乙隻能要求甲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而不能要求獲得該輛汽車的所有權。物權優先於債權的原則有極少數的例外。例如,不動産租賃使用權,在民法上也屬於債權,如甲將其所有的房屋齣租給乙,以後又將該房屋齣賣給丙,在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後,乙仍然可以對丙主張其租賃使用權。
  (2)在債權人依破産程序或強製執行程序行使其債權時,在債務人的財産上成立的物權具有優先效力,即在債務人的財産上設有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權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2 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這種優先效力,是以物權成立時間的先後,確定物權效力的差異。一般說來,兩個性質上不能共存的物權不能同時存在於一個物上,故而後發生的物權當然不能成立,如在某人享有所有權的物上,他人不得再設立所有權。如果物權在性質上並非不能共存,則後發生的物權僅於不妨礙先發生的物權的範圍內得以成立,就是說後發生的物權不得不讓先發生的物權居於優先地位。如就同一物上設立數個抵押權,則先發生的抵押權優於後發生的抵押權。再如抵押權設立後再設立地上權時,地上權因抵押權的實行而消滅。但於地上權設立後再設立抵押權時,地上權不因抵押權的實行而消滅。
  (二)物權請求權效力
  物權的權利人在其權利的實現上遇有某種妨害時,有權對妨害其權利實現的人請求除去其妨害,稱為物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包括返還請求權、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妨害預防請求權三類。物權請求權是保障物權人對於物的支配權所必需的,它是物權所特有的效力。
  ……

前言/序言

  自本書2013年1月第四次修訂以來,我國法製建設不斷取得進步,法律的製定、修訂工作持續進行和深化:2013年10月25日修改通過瞭《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並於2014年3月15日正式實施;2014年11月1日修改通過瞭《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並於2015年5月1日實施;2015年3月15日修改通過瞭《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同時生效實施。2014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這些新的重要的法律對我國的法治建設具有重大影響,與民眾的生活息息相關。本教材為適應3年來我國法製建設發展的新情況,對部分章節做瞭修改和補充,及時全麵地反映瞭最新的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內容及各學科領域法學理論的新發展、新變化。此次修訂繼續保持瞭體係閤理、文字簡明、篇幅適中、解讀法律準確的風格特色,結構上仍保持不變,在第八章增加瞭一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文字與內容上仍保持原有的簡明風格,重點突齣,語言準確,錶達順暢;原則上各部分仍嚴格控製在原有字數範圍內,確實需要擴大的,也根據情況適當增加瞭篇幅。
  本次修訂由陳光中教授擔任主編,寫作分工如下:
  舒國瀅:第一章;
  焦洪昌:第二章;
  阮齊林:第三章;
  鄭旭:第四章;
  劉凱湘:第五章;
  孫穎:第六、七章,第八章第八節;
  管曉峰:第八章第一至七節;
  紀格非:第九章;
  王萬華:第十章;
  李居遷:第十一章。
  全書由陳光中審查定稿。還需要說明的是,本書第四版第九章、第十章的作者分彆為陳桂明、於安,第五版、第六版第九章、第十章的作者是以第四版的內容為基礎修改、補充編寫而成的。
  對於本書的修訂,作者均付齣瞭辛勤勞動,孫穎教授還協助主編做瞭許多工作。由於時間和水平所限,本教材難免有不足之處,懇請讀者指正。
  編者
  201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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