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是2015年新的《食品安全法》修訂後的實務操作圖書,作者結閤自己的實踐經驗對《食品安全法》中涉及的實務問題,包括食品安全*一責任人、食品安全監管、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檢驗、進齣口食品監管、食品安全事故認定、食品安全監督、食品安全責任等等進行精解,並通過案例解析的方式作齣規範指引。
作者簡介
冀瑋,北京大學管理學博士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法製處處長國務院食品安全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專傢組成員中國農業大學客座教授國傢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高級研修學院客座教授【曆任】北京市食品安全辦公室食品監察處處長;北京市工商局食品質量監管處處長;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監管處處長【著作】《《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的釋義、案例與原理》(人民齣版社,2009年8月*一版);牽頭起草《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2008年1月1日實施)【文章】“多部門食品安全監管的必要性分析”,《中國行政管理》2012年&*一期;“公共行政視角下的食品安全監管——風險與問題的分析”,《食品科學》2012年第03期,總第424期,等。
精彩書評
食品安全具有較為龐雜的自然科學屬性,新的《食品安全法》頒布實施後,廣大食品經營者和食品安全監管執法人員都需要學習好、貫徹好這部新法律。本書的齣版給大傢提供瞭一個很好的參考書目。
——滕佳材
本書直麵食品安全領域的各種復雜問題和現實衝突,嘗試從食品安全法治化的視角迴答這些現實問題,尋求解決衝突的有效途徑,給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覺。
——馬懷德
目錄
第一章 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監管 / 001
第一節 食品安全概念辨析 / 001
一、食品安全的一般概念分析 / 001
二、法律與監管視角的分析 / 004
第二節 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 / 008
一、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概念淵源、原理與現實意義 / 009
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實務分析 / 010
三、食品安全管理的原則分析 / 012
第三節 食品安全監管體製、職責 / 014
一、食品安全監管的概念、本質與特點 / 015
二、食品安全監管體製 / 016
三、食品安全監管的屬地職責 / 018
第四節 食品安全的社會共治 / 019
一、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概念與特點 / 020
二、食品安全“義務性”參與 / 021
三、“權力性”參與 / 022
四、“權利性”參與 / 022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 023
第一節 “食品安全風險”與“食品安全問題” / 023
第二節 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實務 / 026
一、食品安全風險製度、計劃與方案 / 026
二、食品安全風險的數據歸集、分析與評估 / 029
三、食品安全風險的控製、消除與信息交流 / 034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理解與實務 / 039
第一節 食品安全標準製定:原則、依據與審查 / 041
第二節 食品安全標準內容解讀 / 043
一、食品安全標準“強製性”的解讀 / 043
二、食品安全標準內容的理解與適用 / 043
三、標準的“免費”公開與修正 / 045
第四章
食品生産經營行為、食品質量安全、食品安全相關要素及行政監管要求 / 048
第一節 “一般規定”的相關要求 / 049
第二節 生産經營過程控製 / 089
第三節 標簽、說明書和廣告 / 113
第四節 “特殊食品”要求的理解與實務 / 121
第五章 食品檢驗的意義、目的與實行 / 133
第一節 食品檢驗機構 / 134
一、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和行為規範 / 135
二、食品檢驗的責任製度 / 137
第二節 食品檢驗的行政行為要求 / 137
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檢驗的義務與責任 / 137
二、“復檢”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 140
第三節 其他檢驗要求 / 142
一、企業自檢與其他組織委托檢驗要求 / 142
二、食品添加劑的檢驗 / 142
第六章 進齣口食品的相關要求與監管 / 150
第一節 進齣口食品的監管 / 150
一、相關行政部門監管職責分工解讀 / 150
二、各部門監管職責解讀 / 153
第二節 進齣口食品的相關要求 / 158
一、標準、檢驗與相關證明材料的理解與適用 / 159
二、進口食品相關生産經營者的相關要求 / 159
三、進口食品相關要素要求 / 160
四、進口食品的可追溯 / 160
五、齣口食品與齣口食品企業的相關要求 / 160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 162
第一節 食品安全事故的概念、應急預案與處置方案 / 164
第二節 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理 / 165
一、初期控製、報告與信息通報 / 165
二、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 166
三、事故責任的調查與處理 / 168
第八章 監督管理:權力、義務與責任 / 171
第一節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權力性”要求 / 171
一、監管的一般“權力性”要求 / 173
二、“兩個沒有”的彌補 / 175
三、快速檢測的“監管”本質定位 / 175
四、信用監管要求的理解與適用 / 178
五、責任約談製度的理解與適用 / 179
六、信息統一公布製度的理解與適用 / 180
七、虛假信息約束性要求 / 181
第二節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義務性”要求 / 186
一、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的原理與實務 / 188
二、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 / 189
三、谘詢、投訴、舉報的受理與處理 / 189
四、監管人員的崗位培訓與條件 / 190
五、信息報告與通報要求 / 190
六、“行刑銜接”製度的理解與適用 / 191
第三節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性”要求 / 192
一、執法人員違法行為、不規範執法行為的監督 / 193
二、行政責任約談製度 / 193
第九章 法律責任 / 194
第一節 食品安全法律責任設定的特點與分類 / 194
一、法律責任設定的特點 / 194
二、法律責任的分類 / 194
第二節 生産經營者法律責任解讀 / 197
一、未取得許可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以及相關違法行為 / 197
二、違法生産經營行為的法律責任 / 204
三、食品經營“第三方提供者”法律責任 / 247
四、懲罰性賠償規定 / 252
第三節 食品檢驗機構法律責任 / 255
第四節 食品安全監管法律責任 / 260
第五節 其他食品安全相關者法律責任 / 265
第十章 案例指引 / 272
專題一
關於跨越新修訂《食品安全法》施行日期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 / 272
專題二 食品生産行政許可相關問題及法律適用 / 282
專題三 食品分裝相關問題及法律適用 / 301
專題四 食品標簽標示相關問題及法律適用 / 310
專題五 食品抽樣檢驗不閤格案件法律適用 / 338
專題六 食品生産經營相關主體法律責任 / 353
專題七 食品保質期相關問題及法律適用 / 367
專題八 進口食品相關問題及法律適用 / 382
精彩書摘
第二節 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
法條指嚮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産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産),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産經營;
(三)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産品)的生産經營;
(四)食品生産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
(五)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六)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産品(以下稱食用農産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製訂有關)食用農産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製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齣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製、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製度。
第四條 食品生産經營者對其生産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一、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概念淵源、原理與現實意義
“食品生産經營者對其生産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的本意是:食品生産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是保證食品安全性的直接行為人。
這一思想源於2001年歐盟理事會發布的《食品安全白皮書》。其中“食品安全原則”部分第9項是這樣陳述的:“在食品鏈中(飼料生産者、農民和食品生産者操作者;各成員國和其他國傢的主管當局;委員會;消費者),各項主體的任務一定要分清:飼料生産者、農民和食品生産者操作者擁有對食品安全最基本的責任。政府當局通過國傢監督和控製係統的運作來檢查和執行該職責。……消費者必須認識到他們對食品的妥善保管、處理與烹煮也負有責任。”[ 歐盟理事會《食品安全白皮書》。
]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日本《食品安全法》則明確提齣瞭“第一責任人”的概念[ 日本《食品安全法》第七條第一項。
]。目前,食品(及食品相關産品)的生産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的理念與原則已經成為國際共識。
從前文對“食品安全”概念的分析可以找到食品生産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原理。即,食品安全的核心內容——食品的安全性隻能被生産經營者的行為所直接影響,其他相關人行為都無法直接對食品安全性進行影響。所以,生産經營者是負有直接責任的“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將生産經營者的行為納入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規範,同時提齣瞭自律、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的義務要求,是齣於對“第一責任人”的食品安全性保障行為必須要規則化、標準化、自覺化、責任化的目的。
特彆提醒:在現實中,厘清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角色,具有以下意義:一是還原瞭食品安全的直接責任,有利於甄彆和具體落實食品安全責任;二是有利於食品安全規製與風險控製措施的準確製定與實行;三是有利於社會大眾的認知與歸因;四是有利於明晰政府監管部門的權責,避免“監管不到位”和“過度管製”的兩種因責任不清而導緻的錯誤行政行為。
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實務分析
本法對食品生産經營者的活動進行瞭分類。
首先,需要進行辨析“活動”與“環節”兩個概念的區彆。
第二條第一款沿用瞭2009《食品安全法》的概念,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這一規定明確界定瞭對食品生産經營者監管的指嚮標的是“活動”。但是在過去一段時期內,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一直使用“環節”概念對監管職責進行描述,如:“進一步健全科學閤理、職能清晰、權責一緻的食品安全部門監管分工,加強綜閤協調,完善監管製度,優化監管方式,強化生産經營各環節監管,形成相互銜接、運轉高效的食品安全監管格局”[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12第20號)。
]等。正是因為現實中使用的“環節”概念與法律中規定的“活動”概念産生瞭交叉,在多部門監管時期,“環節”成為各部門對食品生産經營“活動”監管進行取捨的正當理由,當各取所需的解讀沒有按照法律規範一緻起來的時候,“職責不清、推諉扯皮”就成為一種常態。甚至在許可審批、監管執法的細化規範中都齣現瞭與法律概念不能一緻的現象(見【事例觀察1.2.1】)
因此,在現實監管中可以使用“環節”或其他概念,但是必須要明確與法律規定中“活動”概念的關係,符閤法律概念的內容要求。
其次,同為“第一責任人”的食品生産經營者,在具體責任落實與追究方麵,是不能一概而論的。總體而言,造成食品安全風險的直接行為人是名副其實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具體承擔主要責任;其他主體不是“風險的製造者”,其責任承擔應當按照其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消除風險的主動作為與結果情況等來確定。
(一)食品生産經營活動的分類解讀
本法進一步細化瞭食品生産經營活動的分類,修訂和新增瞭一些內容。
一是將“食品流通”改為瞭“食品銷售”,並與“餐飲服務”活動並稱為“食品經營”。
二是增加瞭“食品的貯存和運輸”活動。
三是增加瞭“食用農産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製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齣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規定的要求。
將“食品流通”調整為“食品銷售”,可以理解為是從“環節”到“活動”、從“整體”到“局部”的一種概念調整。在2009《食品安全法》中,“流通”是對食品“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中區彆食品生産加工和餐飲服務(消費)的一種存在狀態的描述,由於沒有行為特徵,所以無法準確定義“流通”的內容與行為邊界。與其相比,“銷售”是一種可以直觀描述的食品經營活動,其行為特徵比較明顯,在一定意義上,還原瞭法律界定為“活動”的本意。作為食品經營活動之一,“食品銷售”與“食品的貯存和運輸”等新明確的活動一起組成瞭“食品流通”的內容。
本條還增加瞭“食用農産品的市場銷售”以及相關的內容規定。一是強調瞭食用農産品的“食品”本質屬性,保證瞭“從農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過程的完整性;二是充分考慮瞭《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以下簡稱《農産品質量安全法》)的現行有效性,對食用農産品重新進行瞭監管職責的劃分;三是對影響食用農産品安全的相關因素也進行瞭規定,包括有關食用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製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農業投入品”的檢測與監管,都納入瞭統一管理範疇。
三、食品安全管理的原則分析
本法提齣瞭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則。
1.“預防為主”原則強調的是“防患於未然”。食品是所有人都離不開的生存元素之一,所以食品安全是人類的基本安全之一,是應當以事先危害防範為基本原則的公共事務。預防為主的原則決定瞭食品生産經營者“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義務,同時也決定瞭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是食品安全監管“第一責任人”的角色定位,以及社會各個主體都負有相應的食品安全責任。
2.“風險管理”原則是“預防為主”原則的專業化錶達。在食品安全的語境裏,風險(risk)概念與危害(hazard)概念相對使用。通俗理解,風險是指尚未發生的危險;危害是已經發生的危險。食品安全工作以“風險管理”為原則,就是要以對食品安全風險的查找、歸集、評估分析、以及最終消除為主要內容,開展食品安全工作。
3.“全程控製”原則是一個國際通行的原則,是指食品安全控製從“農田到餐桌”的實施原則。“從農田到餐桌”是一個食品形成的自然過程和市場進程,自然也是食品安全需要關注的全過程。需要指齣的是,“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並不是一個“串聯”的鏈條(見【圖示1.2.1】),食用農産品並不是一定會作為原材料進入生産加工環節,相反,當今時代食用農産品直接進入流通和餐飲服務的總量可能與進入生産加工的總量不相上下,甚至更多。同樣的,生産加工的食品也並不是一定要通過食品銷售活動纔能與消費者見麵,食品銷售不僅僅包括生産加工食品,食用農産品和餐飲類食品也越來越多;等等。所以,“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並非一個綫性的鏈條,而是一個縱橫交織的網狀結構(見【圖示1.2.2】)
【圖示1.2.1】
【圖示1.2.2】
4.“社會共治”原則是強調社會各個主體對食品安全均有一定的權利、責任和義務。食品安全具有廣義上的“私人産品”屬性和狹義上的“公共産品”屬性,是與每個人有著直接利害關係的“公共産品”。因此,除瞭生産經營者和政府監管者之外,社會相關主體,包括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等NGO類組織、食品相關科研機構、新聞媒體以及消費者個人等,都自然對食品安全具有參與權。
5.“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製度”是專門針對政府監管提齣的要求。首先,食品安全是基於自然科學研究基礎上的公共事務,食品安全風險産生、發現、查找、評估與分析,都是對食品安全風險因素及其客觀規律的觀察與控製。因此,“監督管理製度”的第一要求是“科學性”,即尊重食品安全的客觀規律,從食品生産經營活動的客觀實際齣發,製定監督管理製度。其次,監督管理製度是政府公權力乾預食品生産經營活動的行動措施,其前提是對已經成為“公共産品”性質的食品安全進行管理,管理的標準綫已經是“保證安全”的“最低限”。所以,應當以嚴格為原則。即,製度的製定應嚴格依法依規,並具有清晰明確的可操作性,既便於生産經營者遵守,也便於監管者執行。
【事例觀察1.2.1】超市中的“現場製售”:流通“環節”中的餐飲服務“活動”
當今絕大多數的超市中都會有一些“主食廚房”“麵包製作”“冰淇淋製作”等現場加工製作行為。在“分環節監管”的時期,超市屬於流通“環節”,整體上應當由工商部門監管。但是現場加工製作的行為本質上明顯屬於“餐飲服務活動”性質,事實上超齣瞭工商部門監管的職責範圍和能力水平。麵對這一迷局,實施分“環節”監管的省以下各級監管部門麵臨著實實在在的職責界定睏擾:如果按照“環節”的職責界定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管,則有可能齣現高風險行為(帶有餐飲性質的現場製作)得不到有效監管的潛在問題;如果按照“活動”(《食品安全法》用詞)監管,該如何與“分段監管”的結構設計相吻閤?
其實這個問題的答案並不復雜。監管體製的導嚮應當服從監管客體的需要。這就是所謂的“結果導嚮”,即食品安全監管必須按照食品生産經營活動現實的需要進行設置。活動交織在“環節”中是現代社會催生的食品消費現象,是市場為顧客服務的自然選擇。監管體製的設置應當跟從這種市場選擇的結果,從“分段監管”嚮“一體化”監管過度。當前的食品藥品監管體製正是這種過度的體現。
……
前言/序言
食品安全法律製度與現實的衝突:法治化之路
從行政法製到行政法治不會是一個一蹴而就的過程。食品安全監管作為一個相對較為復雜的行政法治領域,經常錶現為法律製度設計與行政現實的種種衝突,這些衝突的磨閤也是食品安全法治化成長的必由之路。
我國食品安全的法律製度建設起步較晚。而食品安全監管較好的國傢,其法律製度的建設都經曆過相當長時期的積纍。例如,美國從1906年的《純淨食品和藥品法》(PFDA,Pure Food and Drug Act)到2011年的《食品安全現代化法》(FSMA,Food Safety Modernization Act),其食品安全的法律製度發展已經走過瞭100多年的曆史。而我國規範食品安全的法律製度遲至2009年纔得以建立,食品安全監管完全納入法治化進程,也不過是近十年的事情。“年輕”的製度體係必然會麵臨諸多的現實衝突,從法律概念、規製原則到行政執法實踐等諸多方麵都有所體現。
本書直麵食品安全領域的各種復雜問題和現實衝突,嘗試從食品安全法治化的視角迴答這些現實問題,尋求解決衝突的有效途徑,給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覺。
首先,本書的定位並不是簡單的法律釋義,而是“實務精要”與“案例指引”,從行政法治化的角度來說,這比釋義要復雜一些。因為要迴答的問題不僅僅是“為什麼”,還要迴答“行不行”和“怎麼做”。一般來說,寫這種實用性的法律解讀是有點兒“風險”的,因為“釋義”可以按照學術的範式去建構,但是告訴彆人“行不行”“怎麼做”的東西卻不能太“學術”化。要在實踐中經得住檢驗。從本書的內容來看,應該能夠實現這個目標。
其次,這本書並沒有完全置理論於不顧,作者根據食品安全的監管實踐經驗積纍、理論學習與思考,努力在構建一個邏輯嚴謹、思維縝密的食品安全法治理論體係。作者熟練地使用瞭法學、行政學等理論工具,對食品安全的概念、規製、行政實施等進行係統的論述。雖然其中一些觀點隻是作者的一傢之言,但是言之成理,具有較大的參考價值。
最後,這本書最難能可貴的是,對於確實存在著較大爭議、或者尚無結論的現實問題,作者並沒有迴避,更沒有強不知以為知,而是直接麵對、坦然作答;對沒有把握、或確實無法得齣結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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