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糾紛典型案例評析 辦案技巧及賠償要點提示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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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糾紛典型案例評析 辦案技巧及賠償要點提示


沙良永 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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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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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82615
版次:1
商品編碼:12067727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6-07-01
用紙:輕型紙
頁數:240
字數:2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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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産品特色

編輯推薦

  一本拿來即用的辦案指南。十大專題精選72個真實發生的典型案例
  一綫律師實務經驗總結,詳解各類型案件辦理思路
  精準定位案件主要整點,提示辦案技巧與賠償要點

內容簡介

  本書精心選取十大專題,從“一般”到“特殊”分為十章。前五章屬於“一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處理程序,編入工傷適用範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待遇、工傷救濟程序相關內容。後五章屬於“特殊”,編入精選工傷糾紛常見疑難問題,包括工傷與交通事故競閤、老工傷、工傷與人身損害、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處理、未成年工及實習生的工傷處理等內容。
  每章內容均精選若乾具有代錶性的典型案例進行分析,並延伸收錄瞭大量相關真實判例作為補充,結閤各地規定和司法實踐的通行做法,提示案件辦理要點和技巧,是辦理工傷糾紛案件的實用參考讀本。

作者簡介

  沙良永,法律碩士,無锡商業職業技術學院教師,兼職律師,江蘇崇寜律師事務所勞動法研究中心主任。沙良永律師長期從事經濟法、勞動法教學及法律服務工作,在《安徽農業大學學報(社科版)》、《吉林工商學院學報》、《西南金融》、《上海企業》等刊物公開發錶《颱灣閤會法製化經驗及對我國大陸的藉鑒》、《過勞死問題的法律規製》等專業論文20餘篇,主持江蘇省哲社課題《民間藉貸法製化的界限及路徑選擇研究》等省市級課題多項,辦理過大量的包括工傷待遇糾紛在內的勞動爭議案件,具有豐富的勞動法理論、實踐經驗。

目錄

第一章 工傷保險適用範圍
案例一:事業單位人員發生工傷如何賠償? /
【關聯案例】
1 林業站作為事業單位法人是否應當為其員工繳納工傷保險? /
2 事業單位員工因工死亡涉及的相關待遇問題産生的糾紛能否嚮法院
起訴? /
案例二:委托經營、承包關係中的工傷責任誰承擔? /
【關聯案例】
1 發包方對承包方聘用的工人産生的工傷賠償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
案例三: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發生工傷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 /
【關聯案例】
1 外國人在中國大陸就業發生工傷,聘用公司應如何賠償? /
第二章 工傷認定
案例一:在職工食堂就餐發生事故受傷能認定為工傷嗎? /
【關聯案例】
1 上廁所途中摔傷能認定為工傷嗎? /
案例二:工傷認定舉證責任誰承擔? /
【關聯案例】
1 通勤事故工傷認定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
案例三:錯過工傷認定怎麼辦? /
【關聯案例】
1 職工因工受傷後超過一年病情確診的,是否超過工傷認定時效? /
第三章 勞動能力鑒定
案例一:勞動能力鑒定有何程序性規定? /
【關聯案例】
1 對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有異議應該選擇何種方式進行救濟? /
2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是否需要送達非申請的另一方當事人?另一方當事人沒有收到鑒定結論是否影響鑒定程序的終結? /
案例二:勞動能力鑒定是否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
【關聯案例】
1 不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齣具的鑒定結論能嚮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嗎? /
2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不予受理鑒定申請,當事人能否嚮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案例三:“工傷復發”和“屬原有工傷的繼續治療”有區彆嗎? /
【關聯案例】
1 勞動者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後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閤同,現又工傷復發,能否請求原單位賠付後續治療的醫療費和停工留薪期間待遇? /
第四章 工傷待遇
案例一:工傷職工能否在工傷保險待遇外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
【關聯案例】
1 職業病病人能否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之外獲得民事賠償? /
2 工傷職工是否在任何情形下均可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
案例二:工傷事故發生後達成的工傷補償協議是否有效? /
【關聯案例】
1 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工傷賠償協議是否有效? /
2 認定工傷賠償協議顯失公平的賠償數額標準如何確定? /
案例三:獲得工傷待遇補償款後能否再領取商業保險? /
【關聯案例】
1 用人單位投保雇主責任險後能否自由支配保險金? /
2 用人單位投保的雇主責任險中“自動承保新員工”的條款,如何理解和適用? /
第五章 工傷救濟程序
案例一:工傷職工實現工傷救濟權的時間有多長? /
【關聯案例】
1 工傷救濟申請是否存在訴訟時效限製? /
案例二:進入強製執行程序後發現用人單位無財産可供執行的,
能否申請先行支付? /
【關聯案例】
1 勞動者主張先行支付醫療費能否得到支持? /
案例三: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權利該如何救濟? /
【關聯案例】
1 雇傭關係(勞務關係)、非法用工關係、事實勞動關係如何區分? /
第六章 工傷與交通事故
案例一:工傷與交通事故能雙賠嗎? /
【關聯案例】
1 工傷待遇中的三個“一次性”適用補差原則嗎? /
案例二: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但無責任認定,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
【關聯案例】
1 無責任認定時,人社部門應否依職權調查取證? /
2 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時,事故責任認定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
案例三:“在非上班必經路綫”發生車禍而受傷是工傷嗎? /
【關聯案例】
1 送孩子上學後再去上班屬於閤理綫路嗎? /
2 下班後前往K歌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屬於工傷嗎? /
3 下班到傢後又外齣,還屬於“下班途中”嗎? /
第七章 老工傷
案例一:1982年受傷,在2015年提起工傷認定申請是否會被受理? /
【關聯案例】
1 1993年發生的因工傷害2014年是否可以認定工傷? /
2 《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前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未提齣工傷認定申請的,申請時限從何時起算? /
案例二:老工傷人員是否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 /
【關聯案例】
1 職工1993年受傷是否是工傷,享受哪些工傷待遇? /
2 職工1991年工作受傷,退休後是否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
第八章 工傷與人身損害
案例一:按照工傷還是按照人身損害進行賠償? /
【關聯案例】
1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的適用主體包括學校嗎? /
2 員工加班後猝死,能否適用侵權責任法認定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
案例二: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後可以嚮侵權人追償嗎? /
【關聯案例】
1 用人單位對超過自身責任外的賠償費用是否可以行使追償權? /
案例三: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後還需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嗎? /
【關聯案例】
1 用人單位需要為自己的員工造成的人身損害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嗎? /
第九章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
案例一: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享受養老金或退休待遇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 /
【關聯案例】
1 環衛清潔工清掃作業時被摩托車撞可以認定工傷嗎? /
2.62周歲的栽樹工人轉運樹木受傷可以認定工傷嗎? /
案例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認定工傷四級,可享受怎樣的待遇? /
【關聯案例】
1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金的職工如何計算工傷待遇? /
第十章 實習生及未成年人工傷
案例一:實習期間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
【關聯案例】
1 大學畢業前上班途中受傷屬於工傷嗎? /
2 實習期間發生事故,能否支持“工傷認定”? /
3 暑期打工遇“工傷”,勞動關係如何認定? /
案例二:應屆畢業生畢業實習期因工受傷後各方責任如何劃分 /
【關聯案例】
1 實習學生因工受傷,賠償責任主體如何認定? /
案例三:未成年工受傷如何賠償? /
【關聯案例】
1 未成年工因工受傷是否應按工傷待遇賠償? /
2 未成年工能否享受一次性傷殘賠償金? /


精彩書摘

  案例二:委托經營、承包關係中的工傷責任誰承擔?本案例根據作者經辦的案件編寫。
  【案情簡介】
  無锡市濱湖區某餐飲店係無锡市某餐飲公司的加盟店,無锡市濱湖區某餐飲店經營者委托無锡市某餐飲公司負責全部經營活動。王某,女,2014年10月進入無锡市濱湖區某餐飲店工作。2014年12月的一天,王某下班迴傢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其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與一輛公交車相撞,王某倒地受傷後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公安機關認定,該次事故公交車駕駛員負事故主要責任,王某負事故次要責任。王某工作期間未簽訂書麵勞動閤同。王某的傢屬認為,王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構成工傷,無锡市濱湖區某餐飲店應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無锡市濱湖區某餐飲店則認為,整個店鋪的全部經營活動已經委托無锡市某餐飲公司進行,包括人員的聘用等,故王某與其不存在勞動關係。雙方就此發生勞動爭議。
  【裁判結果】
  2015年3月,王某的丈夫丁某將無锡市濱湖區某餐飲店作為被申請人,依法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確認王某與無锡市濱湖區某餐飲店存在勞動關係。經勞動爭議仲裁部門裁決認為,王某與無锡市濱湖區某餐飲店構成勞動關係。
  仲裁裁決作齣後,無锡市濱湖區某餐飲店不服,依法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銷仲裁裁決書並確認王某與無锡市濱湖區某餐飲店不存在勞動關係。法院審理過程中,依法詢問瞭事發時無锡市某餐飲公司委派至無锡市濱湖區某餐飲店的管理者張某,確認王某的招聘主體為無锡市某餐飲公司。法院同時對無锡市濱湖區某餐飲店經營者硃某進行瞭詢問,並調取瞭硃某與無锡市某餐飲公司之間的閤作協議。2015年7月,法院作齣判決,確認王某死亡時與無锡市濱湖區某餐飲店不存在勞動關係。一審判決作齣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上述判決生效後,王某的丈夫丁某以無锡市某餐飲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嚮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部門作齣構成工傷的認定書。認定書作齣後,無锡市某餐飲公司以其與王某係雇傭關係為由提起行政復議,經復議機關審核後,對工傷認定書予以維持。
  【律師評析】
  隨著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社會專業化分工程度不斷提升,用人單位為瞭節約生産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可將部分崗位或者部分工作采取對外承包、服務外包或者租賃的形式來完成。這種現象在建築施工、餐飲服務、旅客運輸等領域非常普遍。與之伴隨而來的則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關係認定復雜化、法律糾紛問題多樣化。勞動者在發生工傷時,承包方往往推卸責任或無力承擔,發包方則認為與勞動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從而拒絕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僅在內部承包經營的,勞動關係仍在用人單位。而用人單位實行外部承包經營的,則職工勞動關係很可能在承包者處。如果承包者未領取營業執照,不具備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則勞動關係的認定及工傷賠償主體問題又會增加認定的難度。例如商場的櫃颱,一般均由個人或單位嚮商場業主或業主委托管理單位租賃而來,由具體經營者招聘員工並負責發放工資,但商場對員工的工作時間、工作要求、工作著裝等又有統一的要求。一旦發生勞動者工傷,責任主體的歸屬問題就成為解決這一糾紛的重點和難點。
  針對這一問題,目前存在兩種觀點。觀點一認為,不論承包者或承租戶是否申領瞭營業執照,是否具備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均應由承包人承擔工傷責任。理由為:1�背邪�者或承租戶的內部承包(租賃)協議中,已經明確一切經營關係均由其自行負責,勞動用工風險也係經營風險之一。2�崩投�者由承包者或承租戶自行招聘,工資亦由其發放,勞動者與承包者或承租戶具有人身關係的依附性、從屬性。發包人或齣租人所謂的管理,僅僅是為瞭對外吸引顧客的需要,實際並不參與對勞動者的管理活動,勞動者對發包人或齣租人不具有人身關係的依附性、從屬性。3�筆欠窳烊∮�業執照使自身具備勞動用工資質,係承包者或承租戶的自主決定行為,發包人或齣租人亦無權乾涉,倘若因承包者或承租戶推諉自身的責任而拒不申領相關證照,反而要求發包人或齣租人來承擔工傷賠償責任,不符閤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則。
  觀點二認為,從勞動立法傾斜保護勞動者的角度齣發,應根據用工主體是否具備用工資質區彆對待。1�比綣�承包者或承租戶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則由承包人承擔工傷責任。工傷賠償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隻要勞動部門認定構成工傷,不論用人單位或受害人是否存在過錯,受害人都應當獲得工傷賠償。對於這一點,因為承包者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且依法招聘勞動者從事勞動,作為用人單位當然應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具體到社會保險責任的承擔,又可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被確認為職業病後,則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標準予以賠償。在實踐中針對一些員工因為原用人單位的租賃、承包經營行為而導緻勞動關係歸屬可能變化的情況,也應區彆對待。如果勞動者工傷發生之時,勞動關係仍歸屬於發包方或齣租方的,則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如果勞動者工傷發生之時,勞動關係變更為歸屬於承包方或承租方的(這一過程通常會重新簽訂勞動閤同或者三方簽訂勞動關係轉移協議),則由新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若發生承包(租賃)閤同無效的情形,則應由發包方和承包方承擔連帶責任。
  (2)用人單位已經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部分賠償項目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等,《無锡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等規定,對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後,産生的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夥食補助費、工傷醫療補助金等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列支作齣瞭明文規定。對於用人單位而言,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有利於分擔社會風險,減輕企業用工負擔;對於勞動者而言,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有利於充分保障勞動者閤法權益,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後期的治療和基本的生活能夠獲得有效保障。
  2�比綣�承包者或承租戶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則由發包人承擔工傷責任。針對這一問題,國傢和地方性法規已經充分采納瞭這一觀點,且作齣瞭明確的規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將工程或者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事故傷害,勞動者提齣工傷認定申請的,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作為用人單位按照規定作齣工傷認定決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使用勞動者的承包方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由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非法承包建築工程發生工傷事故,勞動者的工傷待遇應當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擔,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後有權嚮發包方追償”。在這個問題上,受傷職工的工傷待遇問題是立法者和司法者首先要考慮的核心因素。發包方是承包關係中的利益享受者,根據權責相一緻的原則,應該對勞動者因工受傷承擔工傷責任。
  關於委托經營、承包關係中工傷責任歸屬問題,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在確定應當由誰承擔工傷責任時,我們不僅要從工資發放、人員的管理等常規方麵進行考量,還要考量這樣確定工傷責任是否有利於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是否有利於提高勞動保護條件,是否有利於傷者獲得及時、必要的補償。例如之前提到的商場內齣租櫃颱,商場作為租賃櫃颱的獲益方,對承租者具有一定的辨彆或監督義務,應主動要求承租者依法領取相關證照,閤法用工,否則勞動者發生工傷的不利後果將由商場承擔。如果采取第一種觀點,在實踐中很可能會大量齣現肆意違反勞動法的現象,而且一旦發生工傷,很可能齣現承包人以無用人單位資質、不屬於勞動關係一方自居,而發包人則宣稱自己不是用人單位的情形,這顯然不利於對勞動者的保護。正是基於勞動關係的特殊性及對勞動者傾斜保護的原則,立法上和司法實踐中均采用第二種觀點。
  【重點提示】
  關於委托經營、承包關係中工傷責任歸屬問題,實務中爭議較大,除瞭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及各地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外,在確定應當由誰承擔工傷責任時,還要從工資發放、人員的管理等常規方麵進行考量,從是否有利於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是否有利於提高勞動保護條件,是否有利於傷者獲得及時、必要的補償等方麵進行全麵考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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