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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固體廢物汙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內容簡介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作齣修改:
(一)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商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核準,並采取措施,防止汙染環境。”
(二)將第五十九條第yi款修改為:“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傢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嚮危險廢物移齣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移齣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七號)(1)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節錄)(3)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5)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最新修正版)》:
第三十五條産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需要終止的,應當事先對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采取汙染防治措施,並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作齣妥善處置,防止汙染環境。
産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生變更的,變更後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傢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證該設施、場所安全運行。變更前當事人對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的汙染防治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汙染防治義務。
對本法施行前已經終止的單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的費用,由有關人民政府承擔;但是,該單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應當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承擔處置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汙染防治義務。
第三十六條礦山企業應當采取科學的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減少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的産生量和貯存量。
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後,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傢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防止造成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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