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監獄管理新視野文叢:獄內衝突澄明與管控》是中國監獄工作協會監獄理論研究課題成果。聚焦監獄衝突,包括囚徒與囚徒、囚徒與監警之間衝突的預防和管控。內容包括:獄內衝突調查、獄內衝突影響因素與發生機製、警囚衝突預防與管控、囚囚衝突預防與乾預、囚犯暴力行為團體乾預實驗等。
作者簡介
鄭傑,1976年生於山東平度,工學、法學雙學位,二級警督。2005年從警,2008年始涉足監獄學理論研究;主持和參與省部級課題五項,多次在中國監獄工作協會理論研討會作主題發言;在《中國監獄學刊》《犯罪與改造研究》等期刊發錶論文五十餘篇。
目錄
上篇
靠前章 研究緣起和概念界定
靠前節 獄內衝突研究緣起
第二節 獄內衝突基本概念和範疇
第二章 研究方法與技術路綫
第三章 靠前外研究綜述
靠前節 暴力攻擊的代錶性理論
第二節 獄內衝突相關研究
中篇
第四章 獄內衝突調查
靠前節 警囚衝突調查
第二節 服刑人員間暴力調查
第三節 焦點訪談活動記錄
第四節 深度訪談記錄
第五節 服刑人員公正觀及其刑罰執行公正評價影響因素分析
第五章 獄內衝突影響因素與發生機製
靠前節 理性主義:效率的邏輯殘酷且係統地破壞服刑人員情感
第二節 規訓機製:製造而不是控製瞭暴力
第三節 勞動異化:矯正教育優選價值的背離與阻滯
第四節 特權意識:民警虐囚行為的內在根源
第五節 適應不良:拘禁狀態下服刑人員的常見反應
第六節 監獄亞文化:盲目的服從與畸形的反抗
第七節 生理因素:物質前提與外在環境交互作用
第八節 結構互動:獄內衝突發生機製的係統分析
下篇
第六章 警囚衝突預防與管控
靠前節 端本澄源:正視警囚衝突
第二節 守經達權:保障服刑人員閤法權益
第三節 省察剋治:內省民警權力
第四節 本末相順:尊重服刑人員在改造中的主體地位
第五節 神流氣鬯:暢通警囚溝通渠道
第六節 慰薦撫循:拓展服刑人員社會支持係統
第七節 扼亢拊背:遏製特彆警囚衝突
(專題研究)懲戒教育下的服刑人員行為模式和懲戒教育反思
(專題研究)服刑人員違規處罰的法理審視和程序保障
(專題研究)獄內申訴機製創建的理論和實踐
第七章 囚囚衝突預防與管控
靠前節 多措並舉:服刑人員暴力三級預防
第二節 囚囚衝突管控一般措施
第三節 團體輔導:服刑人員暴力乾預有效途徑
第四節 評估與測量:服刑人員暴力風險高效管控
第五節 救助與輔導:協助暴力被害人度過危機
第六節 治療與康復:服刑人員暴力醫學乾預
第七節 生命教育:囚囚衝突乾預新思路
第八節 係統整閤:基於循證矯正的視角
第八章 服刑人員暴力行為團體乾預實驗
靠前節 服刑人員積極情緒乾預實驗
第二節 服刑人員自我控製乾預實驗
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書摘
二、暴力、攻擊與衝突的解讀
暴力、攻擊,是與“獄內衝突”之“衝突”密切相關的兩個重要詞匯。
(一)暴力
“暴”原意“突然而且猛烈”,常有糟蹋、損害、欺淩、殘忍、急躁等外涵;“力”的本義是體力、力氣,常轉義錶示一個人的力量與能力,後逐漸引申有瞭“威力”“權勢”之意。“暴力”即強製的力量,它的存在,意味著壓製,意味著對受暴者的侮辱與損害,意味著受暴者的屈從、主體喪失和身心受創。在《辭海》中,“暴力”被解釋為:“①給他人危害、摧殘的槍擊、流血等殘暴行為;②特指軍隊、警察、法庭等國傢強製力量。”①《當代漢語詞典》對暴力也有兩種解釋:一種是政治範疇的,指“政治上運用的強製力量或武力:暴力革命”。另一種是法律範疇的,指“侵犯他人的強暴行為:傢庭暴力I暴力搶劫事件”②。可見,暴力原本是一個政治和法學概念,後來纔逐漸擴展到倫理學、心理學和社會學等領域,含義也由軀體強製力擴展為一方憑藉自己的優勢地位,采取非道德或不閤法的力量和方式,將自己的意誌強加他人,限製他人行為或(思想)自由,給他人帶來身體(如軀體攻擊)或心理傷害(如侮辱、勒索、使他人丟臉等)的言行。如此,暴力已超齣單純的“武力”範疇,包括瞭所有有意無意的,對他人可能造成軀體或心理傷害甚至死亡的破壞性言行。
在人類的發展曆程中,暴力可謂無處不在,所謂“一部文明史也就是人類同自己的暴力傾嚮作鬥爭的曆史”③。日常生活中,我們也隨時可能與暴力不期而遇。正因為如此,有關暴力的研究嚮來是學術界的熱門話題。這也決定瞭“暴力”的概念界定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暴力是“蓄意運用軀體的力量或權力,對自身、他人、群體或社會進行威脅或者傷害,造成或極有可能造成損傷、死亡、精神傷害、發育障礙或權益的剝奪”④。世界衛生組織在《暴力:一個亟待解決的公共健康問題》中的這一闡述,得到瞭學術界普遍認可。因為,WHO對“暴力”的界定相對寬泛,也更有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它不僅明確指齣暴力的客體、情境及結果,而且在強調“運用軀體的力量”之外,兼顧瞭“權力”的作用或影響。
(二)攻擊
有學者初步統計,目前文獻中有關對“攻擊”的定義有200多種。總的說來,這些定義都或多或少與巴隆(Robert A.Baron)和理查森(Deborah R.Richardson)所提齣的觀點保持一緻:攻擊是在違背他人意願的情況下,以傷害他人肉體或心靈為直接目的的行為方式總和。①這一定義包括瞭以下三個關鍵成分:
1.攻擊是一種行為,而非情緒或態度
敵意、憤怒等負性情緒和種族偏見等不能算作攻擊,盡管它們可能是誘發攻擊行為産生的重要因素。日常生活中,幾乎每個人都會憤怒,但並不是每個人在憤怒時都會實施攻擊行為;攻擊行為也可能在沒有任何徵兆的情況下發生。
2.這種行為是故意的
個人有可能在無意中對另外一個人造成傷害,甚至是將其殺害。這種情況還不足以構成攻擊性行為。人們會以不同的方式來應對自己所受到的傷害,這取決於他們對彆人傷害行為故意與否的判斷。例如,一個帶有嘲笑性質的評論,一般會讓被評論者感到心理受到傷害;而戲弄者原本隻是想開一個玩笑而已。如果傷害確實是在無意中造成的,那麼就不能算是攻擊。
3.這種行為以傷害另外一個人為目的
社會心理學傢將“攻擊性”和“果敢”這兩個概念進行瞭區分。後者指的是那些以錶現支配性或自信心為目的的行為。同時,他們還將真正的攻擊與玩鬧性質的攻擊進行瞭區分,因為隻有前者纔有惡意企圖。玩鬧形式的打鬥可以通過經常性的微笑和笑聲來與那些通常伴以瞪眼、皺眉和露齣牙齒的惡意攻擊來相區分。
在心理學或者說社會學領域,暴力與攻擊行為有高度的近似性;廖鳳池先生則將兩者完全等同,說“暴力或攻擊行為是一種以惡意的言語或行為對他人或物品加以傷害或毀損的人際行為”②。在本書中,筆者同樣並未將“暴力”與“攻擊”明確區分開來,而是將其作為獄內衝突研究中的兩個統攝性概念。
……
前言/序言
監獄是一個相對封閉的場所,警囚、囚囚間的日常交往互動構成獄內最基本的社會存在。作為警囚、囚囚交往互動的一種必然和重要錶現形式,衝突是獄內相對穩定又脆弱的警囚、囚囚關係的直接反映,是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普遍存在的客觀現象。直麵警囚衝突、囚囚矛盾,伴隨每一個監獄民警刑罰執行和矯正教育工作的始終。
獄內衝突具有典型的時代性特徵,它是服刑人員“懲罰與改造”發展到特定曆史階段而錶現齣的現實性問題。按照筆者的理解,獄內衝突既是警囚矛盾、囚囚矛盾的體現,也是解決矛盾的一種策略;獄內衝突的存在,既標誌著刑罰執行與矯正教育齣現瞭不得不解決的問題與障礙,也標誌著刑罰執行與矯正教育發展新契機的到來。
日復一日、年復一年置身刑罰執行和矯正教育工作中,我們似乎總是被日常工作的錶象迷惑:慣常的、本然的工作形態以其特有的影響,將我們納入不證自明、理所當然的邏輯中,好像事實就是這樣。於是,懷疑、詰問、反思都不再需要,我們要做的隻是如復印機般簡單、機械地拷貝彆人告訴我們的“真理”。正是在這樣一種邏輯中,我們愈來愈迷失刑罰執行和矯正教育的終極目的和意義,失去瞭改造自我和改造世界原來應有的嚮前看的德性品質,失去瞭洞察實踐的精神動力,也不再需要追根究底地進行“這是什麼”“為何如此”“如何可能”之類的追問。
獄內衝突研究完全是一個“摸著石頭過河”的探索性工作,並沒有嚴格意義上的假設。我試圖藉用一種“描述”的途徑來錶現獄內衝突,藉由“澄明”來幫助大傢理解發生在警囚身上(邊)的衝突事件,企盼激發大傢的反思:
矯正教育遺忘也失落瞭什麼?
通嚮本真的矯正教育究竟是怎樣的一條“路”?是哪些東西在遮蔽著這條
“路”?如何激活和達成矯正教育的本真目的?
監獄民警的應然角色是什麼?如何在矯正教育的舞颱中央扮演自己?
這些問題很難迴答。它們需要一種責任感和使命感,或許還需要一種刑法執行和矯正教育的切身經曆。
“我認為,人並沒有被鎖定在曆史的框架中;我所做的全部努力主要想告訴人們,曆史是塑造齣來的,它充滿瞭人為的技巧和動機的關係,因而是可動搖的和可改變的。但前提是,擔負這一使命的人須具備改變事物的勇氣。”①獄內衝突,並非什麼深奧的理論探究或單純的苦思冥想,它就在每一位監獄民警的麵前,若隱若現。現在,我們需要拿齣福柯所說的這種勇氣,放慢腳步,與它娓娓而談;反思與批判即是一條通嚮敞亮的“路”,我們要做的是“上路”——思考、言說,探究自身的曆史處境,追究問題的根源,呼喊解放的可能。
視野的擴大往往容易流於空洞。如何把握好研究的分寸,是我在闡述中時時提醒自己關注的一個問題。我的研究追求研究對象的“微觀化”,力求真實再現獄內衝突韆姿百態的外在情形,深入分析獄內衝突發生、發展和變化的內在機製。因此,與獄內衝突相關的人物、事件、場景及至個人經驗常常是我們一起討論的對象。當然,研究視角的“微觀化”並不意味研究結論的“邊緣化”。大處著眼、小處著筆,嚮來是我的研究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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