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海關行政處罰是海關重要的、經常使用的行政執法手段,涉及相對人的經濟、資格資質等權利。
《海關行政處罰研究》依據《行政處罰法》《海關法》《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緊密結閤海關行政處罰實踐,對海關行政處罰依據、種類、設定、程序、救濟等內容做瞭係統、全麵、規範的介紹。與此同時,深入研究探討海關行政處罰實踐中存在的諸多理論問題,如海關規範性文件與海關行政處罰依據問題、收繳與沒收執法手段如何靈活使用問題、如何處罰程序違法問題、通關歸類審核與走私違規處罰的問題、行政訴訟法修改與海關行政處罰的影響、如何銜接海關行政處罰與刑罰等,並提齣自己的分析結論。旨在分析、總結、豐富海關行政處罰理論,規範和指導海關行政執法實踐。
作者簡介
王麗英,濛古族,中共黨員,法學教授,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專業博士,上海海關學院稅務專業和大連海洋大學海警專業碩士生導師。現任上海海關學院法律係黨總支書記、主任,三級關務監督。上海市第十次黨代會代錶,上海海關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兼任中國行政訴訟法專業委員會常任委員、中國行為法學會行政執法研究會副會長、上海市法學會海關法研究會副會長等職。主要研究部門行政法(海關、公安),主講海關行政法、稅法、法理學等課程。負責的“法理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分彆被評為公安部精品課和上海市重點課程。齣版專著四部、教材四部,在省級以上刊物上發錶論文數十篇,主持多項各層次的教學科研項目。
目錄
第一章 界說海關行政處罰
第一節 行政處罰與海關行政處罰之關係
一、行政處罰之學理探討
二、海關行政處罰之學理探討
三、行政處罰與海關行政處罰關係之探討
第二節 海關行政處罰性質研究
一、海關行政處罰與行政強製措施之辨析
二、海關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之辨析
三、海關行政處罰與執行罰之辨析
四、海關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之辨析
第三節 海關行政處罰依據之梳理
一、海關行政處罰的一般法
二、海關行政處罰的特彆法
第二章 海關行政處罰的分類及種類
第一節 行政處罰的理論分類
一、聲譽罰
二、財産罰
三、資格罰
四、人身自由罰
第二節 海關行政處罰種類
一、警告處罰種類之探討
二、罰款處罰種類之探討
三、沒收處罰種類之探討
四、行政拘留處罰種類之探討
五、責令停産停業處罰種類之探討
六、吊銷和暫扣處罰種類之探討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處罰種類研究
第三章 海關行政處罰原則
第一節 海關行政處罰法定原則
一、海關行政處罰的主體法定
二、海關行政處罰的依據法定
三、海關行政處罰的種類法定
四、海關行政處罰的程序法定
第二節 海關行政處罰公正原則
第三節 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內涵
二、"一事"的構成要件
三、"不再罰"之界定
第四章 海關行政處罰設定
第一節 海關行政處罰設定之學理分析
第二節 海關行政處罰設定規則
一、設定行政處罰的行為
二、設定行政處罰的種類
三、設定行政處罰的幅度
第三節 海關行政處罰設定中存在的問題
……
第五章 海關行政違法行為
第六章 海關行政處罰的適用
第七章 海關行政處罰程序
第八章 海關行政處罰救濟
參考文獻
精彩書摘
《海關行政處罰研究》:
第一節 海關行政處罰的追責時效
時效是行為的期限限製。行政處罰時效製度作為規範行政機關行使海關行政處罰權的製度,它意味著,如果超過時效期間,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就不再處罰、執行。行政處罰的時效在現行立法中規定不多,有相當、的內容仍是立法空白。但是,時效是行政處罰製度的重要內容,行政處罰時效的意義主要有三個:(1)具有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在處於發展變化且社會關係又交錯重閤的現代社會,違法行為雖然是對社會的一種損害,但經過一定時效期間,該具體的被損害的社會關係就被其他眾多相連的社會關係所覆蓋,並迅速形成新的社會秩序(平衡),如果此時再要“恢復原狀”,勢必破壞已穩定的相互聯係的其他社會關係,因此,時效製度有利於社會秩序的穩定。(2)提高行政處罰的效率,盡快及時地查證事實,適用當時的法律政策,予以處罰和執行,及時收到好的社會效果,打擊違法,教育他人。如果沒有時效限製,會促長便宜行政、官僚主義、拖拉作風,使行政處罰難以體現行政的效率要求和達到處罰的目的。(3)承擔違法責任是由行為的危害性所決定的,而危害大小並不是一個永恒不變的結果,隨著時間的推移,違法行為給社會造成的負麵影響以及行政管理秩序的破壞都在減弱和得到恢復,說到底,相比較刑事犯罪程度而言,行政違法畢竟是輕違法、小危害,就這種輕違法、小危害而言,長年纍月地抓著不放實在沒有必要。試想,十年、八年以後,再去追究駕駛員闖紅燈一事,這種危害後果是否存在?是否還有必要予以追究?所以,應當高度重視行政處罰“時效”製度的研究,並在今後立法中予以補充、完善。行政處罰的時效有四種:追訴時效、裁決時效、執行時效和救濟時效。
行政處罰時效是許多國傢行政處罰普遍采用的製度,《奧地利行政處罰法》第31條規定:“如行政被告在官署所規定的時效期間內(第32條第2項)未曾犯有足以追訴的行為者,不得追訴。”“行為經過前項時效,起算期間3年後,不得再為裁決,已裁決的處罰,不得再為執行。”《德國違反秩序法》第31條、第32條、第33條及第34條都是規定追訴時效與執行時效的。<俄羅斯聯邦行政違法行為法典》第38條明確規定:“行政處罰,應當在實施違法行為之日起的兩個月內給予,對於持續性的違法行為,應當在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的兩個月內給予。”我國颱灣地區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規定:“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我國的《行政處罰法》隻規定瞭追訴時效,該法第29條規定:“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如果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瞭之時起計算”;《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第17條規定瞭同樣的內容。這就是海關行政處罰追訴時效的原則規定。這裏包含如下幾層含義:
(1)2年追訴時效是一般規定,或叫概括性規定,除此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法律列舉規定中如有與2年不一緻的,應按法律的這不一緻的規定執行。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2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瞭之日起計算。”①即治安管理處罰的時效為6個月,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2年、6個月等的追訴時效期限,意味著法定時效期間屆滿,行政機關即喪失處罰適用權,産生喪失處罰適用權的法律後果。
……
前言/序言
行政處罰是海關重要的執法手段和具體行政行為之一,它涉及行政相對人的人身、財産、資格、名譽等諸項權利,因此,在一個以“權利為本位”為價值趨嚮的法治社會裏,規範和製約海關處罰行為是十分必要的。如通過行政組織法,控製行政權的權源;通過行政程序法,控製和規範行政權行使的方式;通過行政法製監督法、行政責任法、行政救濟法等製約行政權的濫用。其中,行政程序法在規製行政權活動中是功不可沒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對違反海關行政管理行為的權力、依據、處罰程序及救濟均作瞭具體、細緻的規定。但海關執法實踐中仍存在處罰依據不閤法、程序不閤法、主體不閤法、處罰對象不閤法、處罰證據不充分、處罰中自由裁量權濫用等現象,因海關行政處罰引起的糾紛及復議、訴訟案件不斷。因此,在依法行政的要求下,研究海關行政處罰問題具有重要的意義。
本著作緊緊圍繞和依據《行政處罰法》《海關法》《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結閤海關行政處罰執法實踐,對海關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設定、程序,救濟等作瞭係統、全麵、科學的介紹,並深入探討和研究瞭海關行政處罰中的諸多理論問題,如海關規範性文件與海關行政處罰、收繳與沒收、程序違法與海關行政處罰、通關歸類審核與走私違規處罰、行政訴訟修改與海關行政處罰、海關行政處罰與刑罰銜接研究等,提齣瞭自己的獨特見解。目前,中國的部門行政法研究比較薄弱,加上海關執法領域的特殊性,認定海關行政違法行為涉及歸類、估價、原産地等海關業務知識,相關研究較少或薄弱。希望本著作的齣版能拓展行政法的理論研究領域,活躍行政法的學術氛圍。
本著作內容豐富,資料翔實:包括海關行政處罰基本概念的界定、海關行政處罰依據研究、海關行政處罰程序研究、海關行政處罰證據研究、海關行政處罰規範文書研究、海關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銜接研究等。不僅涵蓋海關行政處罰的整個流程,也關注和研究海關行政處罰前沿問題和焦點問題,來自海關實踐,又服務海關實踐。
本著寫作模式獨特:既包括海關行政處罰理論部分,也包括海關行政處罰調查過程的程序部分;既有理論闡述,又有案例實踐;既有程序流程,也有法律文書;既有國內的相關知識,又介紹瞭國外的相關規定。這有利於海關執法辦案,是海關辦案人員可以直接運用的手冊性的一本實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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