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農民專業閤作社作為重要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既涉及農民的經濟利益,又關係到農業現代化建設、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此次修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重點在取消同類限製;明確業務範圍;允許農民專業閤作社內部開展信用閤作;增設農民專業閤作社聯閤社專章;規範農民專業閤作社發展的新規定。
作者簡介
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齣版社,成立於1989年6月,是中國大的法律專業齣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務提供商之一,隸屬於國務院法製辦公室。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閤作社法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閤作社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閤作社法(含草案說明 最新修訂)》:
第三十九條 農民專業閤作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製定的財務會計製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四十條 農民專業閤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組織編製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於成員大會召開的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
第四十一條 農民專業閤作社與其成員的交易、與利用其提供的服務的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彆核算。
第四十二條 農民專業閤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從當年盈餘中提取公積金。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擴大生産經營或者轉為成員齣資。
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章程規定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
第四十三條 農民專業閤作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齣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四十四條 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後的當年盈餘,為農民專業閤作社的可分配盈餘。可分配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可分配盈餘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的返還總額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六十;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齣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傢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産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經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錶大會錶決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餘轉為對農民專業閤作社的齣資,並記載在成員賬戶中。
具體分配辦法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經成員大會決議確定。
第四十五條 設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農民專業閤作社,由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嚮成員大會報告。
成員大會也可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第六章 閤並、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條 農民專業閤作社閤並,應當自閤並決議作齣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閤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閤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七條 農民專業閤作社分立,其財産作相應的分割,並應當自分立決議作齣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麵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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