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各州法律地位的恢復及其自相矛盾的根據
评分在建國時期,聯邦黨人和反聯邦黨人就聯邦和各州之間的權力分配上産生瞭分歧,一方堅持中央權力的集中,另一方堅持州政府的權力保障。聯邦黨人漢密爾頓等人在試圖實現自身的政治理想時,卻不得不考慮到《邦聯條例》第十三條的限製,“《邦聯條例》應為各州嚴格遵守,聯盟將永久存在;今後非經閤眾國國會同意,並經各州州議會隨後批準,任何時候不得對條款進行任何修改”。違反或拋棄《邦聯條例》意味著失卻瞭閤法性的根基,“非法企圖”的閤法化是橫在聯邦黨人麵前的深淵。“九個州的同意”對陣“13個州的一緻同意”,前者如何逃脫後者的約束,作者用瞭“相反占有權”這一術語進行解釋。“除非在相反占有人已成功且持續地占有該土地若乾年的前提下,法律不允許他對抗真正的所有權人”,套用到費城製憲會議上來講,隻有爭得人民的支持,即取得民意之後,其閤法性的基礎纔得以鞏固。
评分問題之所在
评分撲朔迷離的1867年選舉
评分虛擬的憲法改革例證
评分總統領導權的作用
评分這是法律嗎?
评分第一章 高級立法
评分為改革目的而任命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做法需要改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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