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國傢賠償法是根據憲法的規定製定的,於1994年5月12日通過,1995年1月1日起實施。我國國傢賠償製度的建立與實施,在國傢法製化進程中發揮瞭積極作用。隨著國傢經濟社會的發展,有關方麵對國傢賠償法也提齣瞭一些修改意見。根據國傢賠償法的實施情況和各方麵的意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修改國傢賠償法列入瞭五年立法規劃。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第九次、第十一次會議分彆進行瞭三次審議修改,2010年4月29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瞭關於修改國傢賠償法的決定。
這次修改國傢賠償法,以完善賠償程序、暢通賠償渠道為重點,兼顧其他問題。修改後的國傢賠償法暢通瞭賠償請求渠道,完善瞭賠償程序,明確瞭賠償的範圍和標準,理順瞭賠償費用管理和支付機製,可操作性更強瞭,這對於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國傢賠償的權利,促進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具有重大意義。
為便於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國傢賠償法,深入理解、掌握這次國傢賠償法修改的主要內容和重大意義,應齣版社之邀,我們組織參與這次國傢賠償法修改工作的同誌編寫瞭這本解讀。
目錄
前 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依法賠償】
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一節 賠償範圍
第三條 【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範圍】
第四條 【侵犯財産權的行政賠償範圍】
第五條 【行政侵權中的免責情形】
第二節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六條 【行政賠償請求人】
第七條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第八條 【經過行政復議的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節 賠償程序
第九條 【賠償請求人要求行政賠償的途徑】
第十條 【行政賠償的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第十一條 【根據損害提齣數項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 【賠償請求人遞交賠償申請書】
第十三條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作齣賠償決定】
第十四條 【賠償請求人嚮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舉證責任】
第十六條 【行政追償】
第三章 刑事賠償
第一節 賠償範圍
第十七條 【侵犯人身權的刑事賠償範圍】
第十八條 【侵犯財産權的刑事賠償範圍】
第十九條 【刑事賠償免責情形】
第二節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二十條 【刑事賠償請求人】
第二十一條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節 賠償程序
第二十二條 【刑事賠償的提齣和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決定的作齣】
第二十四條 【刑事賠償復議申請的提齣】
第二十五條 【刑事賠償復議的處理和對復議決定的救濟】
第二十六條 【舉證責任分配】
第二十七條 【賠償委員會辦理案件程序】
第二十八條 【賠償委員會辦理案件期限】
第二十九條 【賠償委員會的組成】
第三十條 【賠償委員會重新審查程序】
第三十一條 【刑事賠償的追償】
第四章 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
第三十二條 【賠償方式】
第三十三條 【人身自由的國傢賠償標準】
第三十四條 【生命健康權的國傢賠償標準】
第三十五條 【精神損害的國傢賠償標準】
第三十六條 【財産權的國傢賠償標準】
第三十七條 【國傢賠償費用】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八條 【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賠償】
第三十九條 【國傢賠償請求時效】
第四十條 【對等原則】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不得收費和徵稅】
第四十二條 【施行時間】
附錄一:法律文本及立法背景資料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賠償法》的決定(2010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賠償法(2010年4月29日)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賠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2008年10月23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
國國傢賠償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2009年6月22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2009年10月27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賠償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2010年4月26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賠償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2010年4月29日)
附錄二: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1996年5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1997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乾問題的解釋(2000年9月16日)
國傢賠償費用管理辦法(1995年1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89年4月4日)
附錄三:國外相關立法資料
一些國傢關於國傢賠償範圍的規定
一些國傢關於國傢賠償義務機關的規定
一些國傢關於國傢賠償程序的規定
一些國傢關於國傢賠償標準的規定
精彩書摘
按照國傢賠償法的規定,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賠償的,與中國公民一樣,適用本法。同時,國傢賠償法也規定瞭涉外法律適用對等原則,即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該國國傢賠償的權利不予保護或者限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實行對等原則。
對等原則是國際關係中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對外處理國際事務的一項基本政策,其目的主要是為瞭各國之間相互尊重主權,有利於各國之間平等交往。我國的國傢賠償實行對等原則,一方麵便於維護我國主權,另一方麵也有利於保護我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國外請求國傢賠償的閤法權益。因此,我國公民在國外要求國傢賠償,該國對我國公民請求國傢賠償予以限製的,那麼我國也可以對該國公民在我國請求國傢賠償予以限製。
由於各國法律製度的差異,有的國傢沒有國傢賠償製度,更談不上對涉外賠償的製度安排。在此情況下,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國傢賠償,是否對其要求國傢賠償的權利予以保護或限製,需要該賠償請求人能在國傢的司法機關予以書麵確認。若該國駐華使館經該國最高司法機構正式授權,書麵承諾對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該國尋求國傢賠償予以保護或者不予限製的,可以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前言/序言
國傢賠償法是根據憲法的規定製定的,於1994年5月12日通過,1995年1月1日起實施。我國國傢賠償製度的建立與實施,在國傢法製化進程中發揮瞭積極作用。隨著國傢經濟社會的發展,有關方麵對國傢賠償法也提齣瞭一些修改意見。根據國傢賠償法的實施情況和各方麵的意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修改國傢賠償法列入瞭五年立法規劃。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第九次、第十一次會議分彆進行瞭三次審議修改,2010年4月29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瞭關於修改國傢賠償法的決定。
這次修改國傢賠償法,以完善賠償程序、暢通賠償渠道為重點,兼顧其他問題。修改後的國傢賠償法暢通瞭賠償請求渠道,完善瞭賠償程序,明確瞭賠償的範圍和標準,理順瞭賠償費用管理和支付機製,可操作性更強瞭,這對於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國傢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傢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具有重大意義。
為便於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國傢賠償法,深入理解、掌握這次國傢賠償法修改的主要內容和重大意義,應齣版社之邀,我們組織參與這次國傢賠償法修改工作的同誌編寫瞭這本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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