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王澤鑒 著 著作 定 價:38 齣 版 社:北京大學齣版社 齣版日期:2009年12月01日 裝 幀:平裝 ISBN:9787301159125 ● 緒說
● 法律人的能力
●第二節 法學教育及官方考試
●第三節 議論題:法律概念的掌握
●第四節 實例研習的功用
●第五節 本書之目的、內容及學習的方法
●第二章 案例事實、問題及解答
● 案例事實
●第二節 問題及解答
●第三章 曆史方法與請求權方法
● 曆史方法
●第二節 請求權方法
●第三節 請求權方法與曆史方法的比較
●第四節 實例解說
●第四章 請求權基礎
● 請求權基礎的理論
●第二節 請求權基礎體係
●第三節 各種請求權基礎
●第四節 請求權競閤
●第五章 請求權與抗辯、抗辯權
●部分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旨在建構請求權基礎的理論體係,期能為民法實務提供可資遵循的思維及論證方法,以增進法律適用的閤理性及客觀性。本書重視方法論上的運用,所設實例主要針對民法領域重要的基本問題,並多引用判例學說及德國法的理論,有助於讀者理解相關法律的解釋適用,對民法的學習應有助益,本書對於大陸和颱灣地區地區民法的比較研究也應有所助益。 王澤鑒 著 著作 王澤鑒,1938年齣生於颱北,畢業於颱灣地區人學法律係,獲得過慕尼黑大學法學士。曾擔任德國柏林自由大學訪問教授,並在英國劍橋大學、倫敦大學政經學院、澳洲墨爾本大學從事研究工作。現任颱灣地區大學法律係教授。專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1-8冊)、《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係》、《民法概要》、《民法總則》、《債法原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民法物權》等。 3.不當得利的類型化②
**79條明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緻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對不當得利固設統一的規定,但法律適用上應采非統一說,建立“基於給付受利益”及“基於給付以外事由而受利益”的兩個類型。此項類型化有其內在的依據。給付不當得利旨在調整欠缺給付目的之財産變動,凡依當事人意思而增益他人財産者,均有一定之目的,倘其給付目的自始不存在、目的不達或目的消滅時,財産變動即失其法律上原因,受領人應負返還義務。至於給付外事由之不當得利,有基於行為,有基於法律規定,有基於特定事件,受利益有無法律上原因,應該依其事由分彆判斷受益人得否保有其所受利益。
基於給付而生的不當得利,以非債清償等 3.不當得利的類型化②
第179條明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緻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對不當得利固設統一的規定,但法律適用上應采非統一說,建立“基於給付受利益”及“基於給付以外事由而受利益”的兩個類型。此項類型化有其內在的依據。給付不當得利旨在調整欠缺給付目的之財産變動,凡依當事人意思而增益他人財産者,均有一定之目的,倘其給付目的自始不存在、目的不達或目的消滅時,財産變動即失其法律上原因,受領人應負返還義務。至於給付外事由之不當得利,有基於行為,有基於法律規定,有基於特定事件,受利益有無法律上原因,應該依其事由分彆判斷受益人得否保有其所受利益。
基於給付而生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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