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民事證據立法的理論立場》一書是作者十餘年來關注和探索民事證據製度的集中性成果,“以證據文化詮釋證據製度,以證據製度型構證據文化”是其基本的學術視角,分基礎理論編、基本問題編、重要製度編和他山之石編,對已經開始且正在經曆重大曆史性變遷的中國民事證據製度所涉及的諸多問題進行瞭深入廣泛、論證有據的迴答。作為壓颱部分,共356條、近4萬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證據法》實現瞭從理論到建議的躍升,是對中國民事證據的立法需求、司法需求和學術需求的集中迴應並將對司法實踐産生引領性的積極影響。
作者簡介
湯維建,男,蘇州大學法學學士(1986),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1992)、法學博士(1995),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後(1997),為新中國第一批民事訴訟法學博士、第一個比事訴訟法學博士後研究人員。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秘書長。2005年首批入選《當代中國法學名傢》,2006年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纔支持計劃,主持“民事訴訟製度的修改和完善”、“我國集團訴訟改革研究”和“人民檢察院參與民事訴訟若乾問題研究”等多個國傢級、部級重人重點項目。三要著作有:《美睏民事司法製度與民事訴訟程序》、《優勝劣汰的法律機製——破産法要義》、《破産程序與破産立法研究》、《民事訴訟法全麵修改專題研究》(閤著)、《香港民事訴訟法》(閤著)、《民事訴訟法》(閤著)、《民事訴訟法學》(主編)、《美國民事訴訟規則》(牛編)、《比事訴訟法學原理與案例教程》(主編)、《麥考密剋論證據》(閤譯)、《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民事訴訟流程》(閤譯)等。先後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法學傢》等期刊上發錶學術論文120餘篇。
目錄
基礎理論編
關於證據屬性的若乾思考和討論——以證據的客觀性為中心
一、關於證據客觀性的含義描述
二、證據的客觀性和主觀性的關係
三、證據的客觀性和證明的相對性
四、關於證據客觀性的討論
五、證據的關聯性及其展開
六、證據的閤法性:作為本文觀點的總結
論民事舉證責任的概念
前言
一、舉證責任概念的緣起與演變
二、舉證責任概念的內涵構造
三、證明責任規範
四、舉證責任的法律性質
證明責任的內涵構造與履行證明責任的程序保障
一、英美法上的證明責任概念
二、大陸法係及我國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概念
三、履行證明責任的程序保障
訴訟證明的構成環節及運行法則
一、證明的構成環節
二、證明的原則
三、證明的方法
基本問題編
我國民事證據製度的過去與現在
一、我國民事證據製度的演化軌跡及特徵刻畫
二、證據裁判主義的真正確立
三、起訴證據與答辯責任
四、舉證責任的倒置:配置舉證負擔的特殊法則
五、新型的證明標準:優勢證據規則
我國證據立法的模式選擇與內容體係
一、我國證據立法的模式設定
二、我國證據立法的內容體係與結構
民事訴訟模式與證據製度的關係初論
一、訴訟模式:民事證據立法必須首先考慮的問題
二、兩大法係中的證據製度
三、公眾參與審判對證據製度所産生的影響
四、自由順序與法定順序:舉證時限的製度契機
五、口頭審理與書麵審理:受實體法影響的證人製度
六、審與判的統一與分離:直接審理主義對證據製度的影響
重要製度編
論民事證據契約
引言
一、證據契約與訴訟契約的辯證關聯
二、證據契約的內涵界定與類型分析
三、證據契約的有效性判斷
四、證據契約製度的正當性論證
五、證據契約製度的適用原則
民事訴訟中證據交換製度的確立和完善
一、證據交換製度的含義解析與特點分析
二、證據交換製度的模式類型
三、證據交換的原則和主持者
四、與證據交換有關的幾個概念及其辨析
論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
一、對舉證責任倒置理論範疇的理解
二、舉證責任倒置與相鄰概念的辯證關聯
三、舉證責任倒置的分類研究
四、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因考察
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芻議
一、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理論根據與立法狀況
二、民事與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比較
三、民事訴訟非法證據的判斷標準
四、民事訴訟中應受排除的非法證據,
五、非法取證的法律後果
六、幾種特殊取證行為的閤法性問題
他山之石編
英美證據法學的理性主義傳統
一、導言:證據與人類的理性發展
二、英美證據法學的曆史考察
三、對英美證據法學主流思想的捕捉和概括:理性主義傳統
四、《麥剋考密論證據》:證據法和程序法的交錯
美國的證據調查與證據交換程序及其對我國的藉鑒意義
一、導言:研究的現實意義和製度意義
二、關於美國證據調查程序和證據交換程序的翻譯問題
三、美國調查取證程序的萌芽、形成與發展
四、美國證據調查程序的概念和特徵描述
五、調查取證程序的價值取嚮
六、調查取證程序的效果與目標
七、調查取證程序與對抗製的辯證關采
八、調查取證程序容易齣現的弊端及其剋服對策
九、調查程序的適用範圍
十、調查取證的方法
十一、調查取證的次序與策略
十二、對調查要求的異議
十三、審前會議
十四、證據交換
十五、美國的證據調查和證據交換程序對我國的藉鑒意義
證據的程序法解釋——評達馬斯卡《漂移的證據法》
一、導言:證據法的文化背景
二、主要觀點
三、基本特徵:英美法與大陸法相比較
四、陪審團是否必然需要證據規則
五、審判的集中化對證據製度的影響
六、對抗製對證據製度的塑構機能
七、製度型轉變:三大支柱都處在崩潰之中
八、結語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證據法》(建議稿)
後記
精彩書摘
關於證據屬性的若乾思考和討論
——以證據的客觀性為中心
證據的屬性是證據這個概念的內涵的具體化錶現或分解,也是證據賴以構成的諸要素,同時也是判斷某物是否為證據的標準,是證據區彆於其他非證據事物的標誌。所以,證據的屬性、證據的特徵、證據的構成要素、證據的形成條件、證據的判斷標準等,都是等義的說法,都是一個意思。但是,後麵的論述將會錶明,證據的屬性和證據的本質屬性乃是兩個不盡等同的概念。具備瞭證據的屬性,證據就符閤瞭它的概念模式,證據就成立瞭,就能對案件事實起證明作用瞭。可見,證據的屬性是一個有待判斷的對象,是在審判者行使判斷權以後纔産生的概念,是否具備證據的屬性,是將證據和非證據區彆開來的分水嶺。但是,證據究竟有哪些屬性?這個問題在我國證據法學界一直有爭論,到現在為止,爭論還在繼續。現在有的學者所提齣的取消論的觀點,某種程度上也正是這種爭論的一種反映。筆者寫這篇文章,也是這種爭論所激發的興趣使然,同時也感受到這種爭論絕非無意義的文辭之爭,而相信它是一個重大的理論問題,相信這個問題的澄清並達成共識,對建設我國的證據法學理論體係並確立其指導性原則,都有著基礎性的價值。在證據法學的理論體係中,證據的概念論或屬性論,無疑是一個開端性、基石性的理論,也是一個需要加以認真討論和嚴肅對待的理論。
我國學者對於證據的屬性曾先後提齣過數十種概念,如客觀性、關聯性、閤法性、多樣性、兩麵性、製約性、真理性、證明性、可采性、重要性、階級性等。這些屬性概念,有的僅僅是個彆學者的一己之心得,並沒有獲得呼應或贊同,因而很快銷聲匿跡瞭。還有的曾在一定曆史時期像通說那樣流行,但很快也隨著曆史巨輪的飛馳,逐漸被淡忘瞭。
前言/序言
本叢書的宗旨在於:大膽假設,小心求證;專注製度,推動立法。
2008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修正後的《民事訴訟法》之所以僅僅是局部性的,而非全麵性的;之所以未達預期的效果,而難免令人有失望之感,究其緣故,固然有諸多或種種,然而深層次上的原因,不能不被認為是,學術研究未能跟上立法之需求也。
反觀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學研究,起初營營碌碌於注釋法學,後來迅速遭到詬病,認為這種研究長此以往,難脫原地踏步之嫌;於是乎,取而代之的乃是所謂的理論法學,以抽象思維見長的學者們,紛紛登颱發錶高見,短時間內,竟一掃注釋法學之積弊,法學研究的麵貌因之而煥然一新。然而,時間稍長,人們便發現,坐而論道原本是一件更為輕鬆的事,難點還在於,將放飛的思緒從遼闊的天空中收迴,屏心靜氣地進行艱苦卓絕的製度構建。
具體的製度構建全然有彆於瀟灑的理論暢想,它需要有透徹的理論把握,敏銳的時代觸感,寬闊的學術視野,務實的精心構築,以及彌漫於全書中的價值說服力。這樣的理論研究,顯而易見,是多瞭一份枯燥,少瞭一份浪漫;然而,這樣的理論研究,同樣顯而易見的,乃是真正的理論升華,培植瞭真正的學術之根。
德國學者海德格爾通過對“真理”一詞的詞源學考察錶明,真理的古希臘語是aletheia,原意是“無蔽”。可見,真理的本質就在於無蔽,而無蔽就是敞亮,敞亮就是本真。我們這套叢書,就是試圖將我們各位作者本真的製度構想——無論是全麵的抑或局部的,敞亮開來,達至無蔽,然而同時還要絕對地說:我們距離真理很遠。
好的,這是一份不包含《民事證據立法的理論立場》內容的,關於另一本法律著作的詳細圖書簡介: --- 書名:《現代刑法中的不作為犯研究》 作者: 張文遠 教授 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版次: 2023年第一版 內容簡介: 本書是對現代刑法理論中一個復雜而關鍵的領域——不作為犯(Omission Offenses)——進行的係統性、深入的實證與理論研究。在傳統刑法觀念中,行為與不作為常常被視為兩種截然不同的犯罪形態,前者強調積極的加害行為,後者則關注應然的作為義務的缺失。然而,隨著社會形態的變遷以及對刑法謙抑性原則的日益重視,不作為犯的認定標準、界限與理論基礎,已成為刑法學界爭論不休的核心議題。 本書旨在打破傳統教條主義的束縛,立足於現代刑法學的三大支柱——犯罪構成要件、違法性與有責性,對不作為犯的成立要件進行精細化的解構與重構。 第一部分:不作為犯的理論溯源與基本構造 本部分首先追溯瞭不作為犯概念在大陸法係與英美法係刑法理論中的演進曆程。重點剖析瞭德國刑法學派(尤其是李斯特、考夫曼的貢獻)與日本刑法學界對不作為犯的早期界定,並將其與我國刑法理論體係中的“保證人地位”理論進行對比。 核心在於厘清不作為犯的“等價性”問題,即不作為在法律評價上如何能等同於積極的作為行為。作者引入瞭“義務論刑法觀”的視角,強調不作為犯的成立並非簡單的“什麼都沒做”,而是“本應作為而未作為”,這種未作為構成瞭對法益的侵害。 書中詳細論述瞭不作為犯的犯罪構成要件分析: 1. 不作為行為與結果的關聯性: 探討瞭不作為與法益侵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認定難題。在不作為犯中,我們麵對的是“若作為則可能避免的結果”,這與作為犯的“作為導緻的結果”存在本質差異。本書提齣瞭基於“避免結果發生可能性”和“替代性介入風險”的綜閤判斷模型。 2. 保證人地位的界定: 這是不作為犯的核心。作者係統梳理瞭刑法理論中關於保證人地位的各種學說,包括法律明文規定(如監護義務)、先前的行為(如危險的創造者)、親屬關係以及閤同約定。特彆指齣,在現代社會,基於危險共同體和公共安全需要産生的“社會信賴義務”在保證人地位認定中的重要性與局限性。 第二部分:不作為犯的類型化與具體化分析 本書在理論框架確立後,轉嚮對不作為犯的類型化分析,以期指導司法實踐。 (一)基於特定法益的不作為犯罪: 本書選取瞭我國刑法分則中典型的、以不作為形式實施的犯罪進行深入剖析,包括但不限於: 不作為的殺人罪(遺棄緻死、照護義務的缺失): 重點分析瞭照護者對老弱病殘的救助義務,以及在特定空間限製下(如密室)不作為的“積極性”評價。 不作為的放火罪與爆炸罪: 研究瞭對已發生的危險不予排除,導緻法益侵害擴大的情形。 特殊瀆職犯罪中的不作為: 探討瞭國傢公職人員明知犯罪正在發生而消極不予製止,或因怠於履行職務導緻公共利益受損的認定標準。 (二)不作為與作為的競閤及轉換: 一個重要的分析維度是“作為與不作為的交叉問題”。例如,行為人采取瞭微小的、形式上的作為,但實質上仍是基於不作為的消極態度。本書詳細闡述瞭“不純正不作為犯”與“不作為基礎上的作為犯”之間的界限區分,並引入“刑法教義學上的等價轉換原則”,以避免對行為人過度或不當評價。 第三部分:不作為犯的司法適用與前沿爭論 本部分聚焦於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和前沿理論爭議,旨在提供具有實踐指導意義的分析框架。 1. 主觀罪過與不作為: 作者認為,不作為犯的主觀罪過(故意或過失)必須指嚮“應當作為的義務”的認識與意欲,而非僅僅指嚮客觀結果的發生。對過失不作為犯中“注意義務”的違反,進行瞭詳細的規範化分析。 2. 不作為犯的未遂形態: 探討瞭不作為犯是否可以成立未遂的爭議。鑒於不作為的本質,本書傾嚮於認為,不作為犯的著手點難以像作為犯那樣清晰界定,但可以通過“實施瞭部分應為行為但未能達到構成要件的中間狀態”來進行界定。 3. 與“刑法謙抑性”原則的平衡: 強調瞭在認定不作為犯時,必須嚴格限製刑法的乾預範圍,避免將所有道德上的失職都轉化為刑法上的不作為犯。特彆分析瞭在緊急避險情境下,不作為的閤法性基礎。 本書理論邏輯嚴密,案例分析詳實,對於高等院校刑法學專業的學生、司法實務部門的法律工作者,以及緻力於刑法理論研究的學者而言,都是一本不可或缺的參考書目。它不僅澄清瞭不作為犯的教義學難題,更在保障人權、限製公權力方麵,提齣瞭審慎的立法與司法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