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世之法典,如同多廳室的舊居建築,有些部分不再使用瞭,有些部分“廢棄”瞭,甚至不得不拆除;另一些部分則相反,經過增添旁室偏宅而得到擴充。然而,這些附加之作往往有損於建築的整體,且不說那些輔助樓宇,年復一年,另行發展,使人不知從何找到入門之途。如果是建築財富,自然有一定魅力,值得人們珍之存之。然而,各種法典,如其有生命,自當有死亡,終有一天會被取代。這正是法國近時所為:1994年3月1日,一部《新刑法典》誕生瞭,取代瞭1810年問世的舊《刑法典》。
任何一部刑法典,就其錶達公共秩序性質的要求而言,總是以其適用的國傢國內的具體情況為明顯特點的,正因為如此,在許多重大犯罪活動都是在跨國實施的今天,任何一部刑法典均不足以麵對國際性要求。這就有待於翻譯人員從各國公認的基本法律中得到啓發,以期製訂真正的共同指導原則。
目錄
第一部分 法律
第一捲 總則
第一編 刑法
第一章 一般原則
第二章 刑法的時間效力
第三章 刑法的空間效力
第二編 刑事責任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不負刑事責任或減輕刑事責任之原因
第三編 刑罰
第一章 刑罰
第二章 刑罰製度
第三章 刑罰之消滅、判刑之消失
第二捲 侵犯人身之重罪與輕罪
第一編 反人類罪
第一章 種族滅絕罪
第二章 其他反人類罪
第三章 共同規定
第二編 侵犯人身罪
第一章 傷害人之生命罪
第二章 傷害人之身體或精神罪
第三章 置人於危險罪
第四章 侵犯人身自由罪
第五章 侵犯人之尊嚴罪
第六章 侵犯人格罪
第七章 傷害未成年人罪與危害傢庭罪
……
第二部分 條例
《新刑法典》總則條文釋義
精彩書摘
第一捲 總則
第一編 刑法
第一章 一般原則
第111-1條 刑事犯罪,依其嚴重程度,分為重罪、輕罪和違警罪。
第111-2條 法律規定重罪與輕罪,並確定對此種犯罪行為人適用之刑罰。
條例規定違警罪,並依法律所定界限和區分,確定對違警罪行為人適用之刑罰。
第111-3條 構成要件未經法律明確規定之重罪或輕罪,不得以其處罰任何人;或者,構成要件未經條例明確規定之違警罪,不得以其處罰任何人。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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