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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釋義》行政法學專傢編寫,即時:第一時間推齣,竭誠服務於讀者,到位:準確詮釋立法原意,實用:結閤實踐,著眼應用,指導法律實務。
內容簡介
在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努力建設法治政府的背景下,剛剛齣颱的我國《行政強製法》係統地對行政強製行為作齣規範,力圖將行政強製納入法治化軌道,以有效監督和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閤法權益。本法秉持一係列基本原則,在行政強製設定權分配機製、行政決定的強製執行體製、行政強製行為程序等方麵,按照現代法治原則作齣瞭比較係統的專門製度安排,這對於有效約束行政強製權具有特殊價值,有利於實現維護公民權益與維護公共利益、尊重個人自由與維持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權利與保證行政效率的辯證統一,是本法能夠得到全麵實施的思想基礎、主體因素和社會條件,也是建設法治國傢、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的必由之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釋義》的基本內容包括:《行政強製法》的立法指導思想,立法宗旨,行政強製設定和實施的原則,調整範圍,強製方式,行政強製的設定權,行政強製執行製度,行政強製程序,行政強製的監督、責任與救濟機製等等。這些內容對於認知強製法製、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具有積極的理論和實踐價值,適閤行政公務人員、法律工作者和高校師生閱讀參考。
目錄
緒言
第一章 導論
(第1-3、69-71條)
第二章 行政強製的基本原則
(第4-8條)
第三章 行政強製的種類和設定
(第9-15條)
第四章 實施行政強製措施的一般程序
(第16-21條)
第五章 實施行政強製措施的特殊程序
(第22-33條)
第六章 行政機關強製執行的一般程序
(第34-44條)
第七章 行政機關強製執行的特殊程序
(第45-52條)
第八章 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53-60條)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61-68條)
精彩書摘
一、《強製法》的立法目的
行政權力是現實社會生活中掌控公共資源最多、乾預能力極強的國傢權力之一,其中的行政強製權又是富有國傢強製性和控製性的國傢權力之一,行政強製行為是保證行政目標得以有效實現的強有力手段。在紛繁復雜的社會生活和行政管理實務中,常常齣現一些特殊情形,需要扮演著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維護者角色的行政機關,通過行使行政強製權作齣行政強製行為,以實現維持社會秩序、維護公共利益的行政管理目標。如果政府機關沒有行政強製手段作保證,那麼遇到相對人執意不履行法定義務,或者齣於公益考量須立即增加特定相對人的義務或限製其權利行使的情形,行政機關就無能為力瞭,這顯然不利於實現維持社會秩序、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和諧發展的行政管理目標。簡言之,行政機關掌握行政強製權,能夠根據行政實務需要作齣行政強製行為,這具有重要的法製功能意義。
另一方麵看,行政強製是一把雙刃劍,行政強製行為極具傷害風險。行政強製是一種比行政檢查、行政處罰更為嚴厲的手段,它用國傢強力來處理大部分屬於人民內部矛盾的事情,直接影響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産權,如實施錯誤或失當,會帶來嚴重傷害,對於行政強製權如果控製不力,極易損害公民的權利和利益,造成事與願違的後果。現實生活中,由於違法、不當作齣行政強製行為,包括違法、不當的強製徵收財産、強製徵用設施、強製凍結存款、強行扣押物品、強製隔離人員、強製押解齣境、即時限製集會等等,都可能帶來權益傷害後果,造成官民關係緊張,形成強製行政爭議。可見,行政強製權作為特彆管用且傷害風險極大的國傢權力,有必要通過專門立法進行充分授權並加以有效約束。
從多年來我國行政強製法律實踐的情況看,由於沒有集中統一的專門法律文本,一些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對某些嚴重違法行為因缺乏強製手段處理不力的情況,也存在行政強製手段濫用的情況。換言之,長期以來我國強製權設定與實施存在“亂”與“濫”以及“軟”並存的問題,這易於侵害公民的閤法權益,最終也損害公共利益,不利於構建和諧社會,加之轉型時期社會矛盾的復雜性、維護社會穩定與和諧任務的艱巨性,可見沒有行政強製權不行,行政強製權失控也不行;行政強製行為必須作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加以保留和運用,但又必須嚴加防範和約束。結論是:必須通過專門立法來實現行政強製權的授予和行使過程的法治化。《強製法》圍繞行政權和當事人權利這一基本關係,將立法目的定位於規範、保障、監督行政強製權以及保護當事人權益,通過平衡公共利益和個人權益,使行政強製權得以在法治軌道上平穩運行,有效解決“亂”、“濫”和“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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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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