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本書給我最直接的感受就是它的深度和廣度。我之前在工作中遇到過一些關於不動産權利的糾紛,當時的解決過程讓我覺得對相關法律規定理解不夠透徹。《民法物權論》這個名字讓我覺得它可能會解答我這些睏惑。我特彆希望書中能夠詳細闡述不動産物權變動的原因和方式,比如不動産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是如何發生的,以及在這個過程中涉及到的登記製度的重要性。我對書中關於共有製度的講解也很期待,特彆是對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區彆,以及在共有財産發生爭議時的處理方式。此外,關於占有,我希望書中能有深入的分析,包括占有的性質、占有保護的手段以及占有與物權的關係。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提供一些在復雜交易中如何規避風險的建議,並且能夠幫助我理解一些看似微小卻可能引發法律問題的細節。總之,我希望這本書能讓我從理論上和實踐上都對物權法有更深刻的認識。
评分這本《民法物權論》給我的第一印象是其嚴謹的學術風格。作為一名法律從業者,我深知物權法在民事法律體係中的基礎地位,對於任何與不動産、動産相關的法律事務,對物權法的準確理解至關重要。我特彆關注書中對物權概念的界定,以及它與債權、形成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的區彆。我希望書中能夠對物權變動的公示原則進行深入剖析,特彆是在不動産領域,登記作為公示方式的重要性如何體現,以及登記的法律效力。同時,我也期待書中能對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進行細緻的研究,包括它們的設立、實現以及相互之間的效力順序。對於用益物權,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等,我希望書中能夠有清晰的分類和詳細的論述。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提供一些前沿性的研究成果,並且能夠對我工作中遇到的疑難問題提供一些有益的啓示和解決方案。
评分這本書拿到手的時候,我最大的感受就是它的厚重感,紙張質量相當不錯,拿在手裏很有分量。我一直對民法中的物權編有著濃厚的興趣,但總覺得市麵上的很多書籍要麼過於理論化,要麼過於碎片化,很難建立起一個係統性的認知。這本書的名字《民法物權論》一下就抓住瞭我,我期待著它能夠提供一個清晰、全麵且深入的講解。我特彆關注書中對物權法定原則的闡述,以及它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我對書中是否能就不同類型物權(如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進行細緻的區分和深入的剖析充滿期待,希望能看到作者如何梳理它們之間的聯係與區彆。同時,對於一些復雜和前沿的問題,例如不動産登記的效力、善意取得的適用範圍、擔保物權的優先順序等,我也希望書中能有詳盡的論證和案例分析,能夠幫助我理解這些在現實生活中經常遇到的法律難題。我期待它能成為我學習民法物權過程中不可或缺的工具書,幫助我構建起堅實的理論基礎,並能融會貫通,舉一反三。
评分這本書的版式設計和排版給我留下瞭深刻的印象,十分精美,內容也顯得十分專業。我一直對民法中的物權編有著特彆的好奇心,總覺得這是一個非常貼近生活的領域,但又常常被一些復雜的法律條文所睏擾。《民法物權論》這個書名直擊我心。我特彆希望書中能夠以一種清晰易懂的方式,解釋物權的核心概念,例如所有權、占有、不動産物權、動産物權等等。我也期待書中能對物權變動的各種情形進行詳細的分析,包括閤同的履行、繼承、贈與等,以及這些情形下物權如何發生轉移。對於一些日常生活中經常遇到的問題,比如相鄰關係的處理、房屋租賃中的權利保護、動産的善意取得等等,我希望能從書中找到詳盡的解答。我希望這本書能夠幫助我構建一個完整的物權法知識體係,並且能夠讓我更好地理解和運用相關的法律規定,從而在生活中更好地維護自己的閤法權益。
评分剛拿到《民法物權論》這本書,我立刻被它紮實的學術氣息所吸引。作為一名對民法理論充滿好奇的在校學生,我一直在尋找能夠引導我深入理解物權法的著作。這本書的標題非常直觀,讓我對它的內容有瞭初步的想象。我希望書中能夠對物權的本質、種類及其變動原因進行細緻的分析,並且能夠清晰地解釋不同物權之間的關係。尤其是我對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的運作機製以及它們在保障債權實現中的作用很感興趣,希望能有深入的講解。此外,我希望這本書能夠運用大量具有代錶性的司法判例來佐證其理論觀點,通過對案例的剖析,讓我能夠更好地理解抽象的法律條文在現實中的具體應用。我對書中關於相鄰權、地役權等用益物權的規定也很關注,希望能看到作者如何闡釋這些權利的內涵和邊界。總而言之,我期待這本書能夠為我提供一個全麵、係統且具有實踐指導意義的物權法學習框架,讓我能夠紮實地掌握物權法的知識體係。
评分姚瑞光先生的独著 言简意赅 却又字字珠玑
评分好,姚瑞光写的东西都还不错的
评分姚老师师从梅仲协先生,历任“大 法 官,打下了扎实的民法功底。精通德、日语,实务经验丰富。为物权法研究的时常援引的书籍。
评分“接受新法、摒弃旧法,保持自省、自我纠正”实乃经历过“新法”的“旧法人”共有之心态。正如同时代的政法人张志让[17]言:“我在接触革命后,就连钻研任何法律或从事法院工作,都觉得没有多大意义,留恋旧法的思想,自信是不会有的。资本主义的法律、政治制度及其理论,正是革命所要推翻的东西;所以欣赏这些制度和理论观念,自信更是不会有的。但我生长在旧社会,又学过旧法,做过有关旧法的职业,所以个别资产阶级思残余、旧法的思想残余,甚至封建思想参与,都是会有的。”[18]
评分记得在写主、从物法律关系时,从王泽鉴先生文章中转述姚老师观点,姚老师作为少数说,强调在不动产场合,从物转让也坚持公示原则,以保持体系完整性,给我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譬如,对法律行为的界定,姚老师坚持物权合意+外在公示结合说,此说今日为德国之通说。
评分1951年11月底,新法学研究会与新政治学研究会合并成立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简称政法学会)[19],谢怀栻成为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的教员进入哲学教研室工作,这份工作他一直做到1958年。他的同事们对他的思维之敏捷,工作效率之高,学习语言的能力之强都印象深刻。如陈盛清写道:“以学习俄语来说,我们起点相同……我按部就班,凭借收音机收听中苏俄文夜校刘光杰先生播讲俄文初级班一年、中级班一年,然后又参加中苏俄文夜校举办的‘俄语翻译讲座’学习……而他却早已通过自学掌握了俄语,翻译了《苏联大百科全书》中有关法学理论的若干词条,分别出版。记得我在翻译过程中遇到一些疑惑,请教于他,他对答得头头是道,解开了疙瘩,对比我来说,我学习态度古板,慢腾腾地走稳步,他则是聪明精进,速度很快,我远愧不如。”[20]
评分包装太差导致书籍在运输途中出现褶皱,而且无塑封
评分最近忙着考研,还没有深入拜读这本书
评分“接受新法、摒弃旧法,保持自省、自我纠正”实乃经历过“新法”的“旧法人”共有之心态。正如同时代的政法人张志让[17]言:“我在接触革命后,就连钻研任何法律或从事法院工作,都觉得没有多大意义,留恋旧法的思想,自信是不会有的。资本主义的法律、政治制度及其理论,正是革命所要推翻的东西;所以欣赏这些制度和理论观念,自信更是不会有的。但我生长在旧社会,又学过旧法,做过有关旧法的职业,所以个别资产阶级思残余、旧法的思想残余,甚至封建思想参与,都是会有的。”[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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