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完這本書,我最大的感受是,它為解決社會發展中不可避免的徵收問題提供瞭一個清晰的框架。書中詳細闡述瞭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評估方法,從最初的調查評估、到價值的測算,再到最終的補償標準的確定,每一步都進行瞭細緻的剖析。我特彆注意到,書中反復強調瞭“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評估過程中的重要性,這讓我對這項工作的嚴肅性有瞭更深的認識。我之前一直以為徵收評估隻是一個簡單的市場價格核算,但這本書讓我明白,它涉及到土地性質、房屋結構、裝修標準、附屬設施、搬遷成本,甚至還有可能存在的商業損失等等多種因素的綜閤考量。而且,書裏還提到瞭如何處理一些特殊情況,比如曆史遺留問題、産權不明晰的房屋等,這些都是現實中非常棘手的問題,作者在這方麵也給齣瞭比較詳細的解答。雖然有些理論化的內容我需要反復閱讀纔能消化,但我能感受到作者在其中付齣的巨大努力,他不僅是在介紹方法,更是在梳理一套完整的體係,以確保在國傢建設的進程中,人民群眾的閤法權益能夠得到切實保障。這本書給我的感覺,它更像是一本“指南”,幫助所有相關方,無論是個體還是機構,都能在徵收過程中找到正確的方嚮。
评分對於這本書,我的體驗可謂是“大開眼界”。作為一個對房地産市場不太敏感的普通市民,我一直認為房屋的價值就是市場價,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方法》這本書讓我看到瞭更深層次的價值評估體係。書中對不同的評估技術和方法進行瞭詳細介紹,比如收益法、市場比較法、成本法等,並且解釋瞭在何種情況下應該采用何種方法,以及各種方法的優劣之處。我印象最深的是關於“區位補償”的論述,它不僅僅是考慮房屋本身的價值,還要考慮到房屋所處的地理位置、周邊環境、交通便利程度等因素對房屋價值的影響。這讓我意識到,我們所居住的房屋,其價值是被多重因素塑造的,而國傢在進行徵收時,也需要全麵地考量這些因素。這本書的邏輯性很強,層層遞進,從宏觀的政策背景到微觀的操作細節,都有清晰的闡述。我甚至覺得,這本書的內容對於想要瞭解房地産價值構成,或者想要在日常生活中進行資産評估的人來說,也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它不僅僅是一本專業書籍,更像是一堂生動的價值經濟學課程,讓我們能夠以更理性的視角去審視和理解房屋的價值。
评分這本書給我帶來的震撼,在於它揭示瞭我們日常生活中被忽視的“價值邏輯”。我一直以為,房屋的價值是相對固定的,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方法》卻讓我認識到,房屋的價值是一個動態的、多維度的概念,尤其是在國傢徵收的特定情境下。書中對評估中的“價值時點”和“價值標準”進行瞭深入探討,這讓我理解瞭為什麼在不同的時間點進行評估,或者采用不同的評估標準,最終的補償結果可能會有顯著差異。作者並沒有迴避評估過程中可能齣現的爭議和挑戰,反而通過引入各種案例和解析,展示瞭如何通過專業、科學的方法來解決這些問題。我尤其欣賞書中關於“補償方式”的討論,它不僅僅是簡單的貨幣補償,還包括瞭産權置換等多種形式,並且對各種方式的適用性進行瞭分析。這本書讓我明白,房屋徵收並非簡單的“拆遷”,而是一個復雜而精密的價值衡量與利益平衡的過程,它需要高度的專業性和嚴謹的態度。它讓我開始思考,我們所謂的“公平”和“閤理”,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究竟是如何被量化和實現的。
评分這本書我早就聽說過,最近終於有機會翻閱。拿到手時,我以為它會是一本晦澀難懂的學術專著,但齣乎意料的是,它的語言風格相當平實,即便是我這種對專業術語不太熟悉的人,也能大緻理解其中的一些基本概念。書的裝幀也很樸素,但內容卻顯得格外厚重,仿佛蘊含著解決現實問題的智慧。我尤其關注其中關於“評估方法”的部分,雖然我不是業內人士,但對於我們老百姓來說,拆遷補償款的多少直接關係到生活質量的改變,所以瞭解一些評估的“門道”總歸是好的。書裏舉瞭不少例子,雖然有些細節我沒完全弄懂,但大緻能感受到,評估過程並非隨意為之,而是有一套相對規範的流程和依據。我甚至聯想到我傢附近前幾年也進行過類似的徵收,當時就有鄰居對補償結果不太滿意,如果當時他們能讀到這本書,也許能更清晰地瞭解自己的權益,也能更有依據地去溝通。這本書給我一種感覺,它不僅僅是在講“方法”,更是在揭示一種“過程”,一種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關於産權和價值的市場化、製度化錶達。它讓我意識到,看似簡單的房屋産權,在國傢徵收的背景下,其價值的衡量是多麼復雜且重要的一門學問。
评分這本書的閱讀體驗,就像是在探尋一個“價值的密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方法》不僅僅是列舉一些技術指標,它更像是在講述一套“遊戲規則”,一套關於如何界定和衡量房屋價值的規則。書中對評估中的“市場法”的細緻解讀,讓我看到瞭房地産市場價格形成的復雜性,以及在徵收背景下,如何通過科學的比較和調整,來得齣更具代錶性的價值。我特彆關注書中關於“附著物”和“裝修”的評估部分,這些看似微小的細節,卻往往是影響最終補償數額的重要因素,作者在這方麵也進行瞭詳細的說明。它讓我意識到,對於我們每個人來說,瞭解這些評估細節,不僅僅是為瞭應對可能發生的徵收,更是為瞭能夠更清晰地認識自己所擁有的資産的價值。這本書的語言雖然嚴謹,但邏輯清晰,結構閤理,即使是非專業讀者,也能從中獲得寶貴的信息。它為我們提供瞭一個更廣闊的視角,去理解國傢在進行城市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時,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如何保障公民的閤法權益。這本書不僅僅是一本工具書,更是一本能夠提升我們對社會運行機製理解的書。
评分内容全面
评分首先,价格是很公道,确实够便宜啊,比在图书大厦买的便宜划算多了,哈哈,今后都在京东上面买了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其次,好东西啊,本以为很厚,但是也就薄薄的几本,但是何时能看完就不知道了,更何况是要能记下来呢,难啊!法律这个东西很难吃透,实践经验相结合是非常重要的呢,我要抓紧时间学习,不能把时间都浪费在看电影上。哈哈哈哈。 再次,先将学到的与大家分享: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评分首先,价格是很公道,确实够便宜啊,比在图书大厦买的便宜划算多了,哈哈,今后都在京东上面买了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其次,好东西啊,本以为很厚,但是也就薄薄的几本,但是何时能看完就不知道了,更何况是要能记下来呢,难啊!法律这个东西很难吃透,实践经验相结合是非常重要的呢,我要抓紧时间学习,不能把时间都浪费在看电影上。哈哈哈哈。 再次,先将学到的与大家分享: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评分小书有点脏,应该是在仓库囤积了很久
评分很好不错很好不错很好不错很好不错很好不错很好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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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可以
评分首先,价格是很公道,确实够便宜啊,比在图书大厦买的便宜划算多了,哈哈,今后都在京东上面买了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其次,好东西啊,本以为很厚,但是也就薄薄的几本,但是何时能看完就不知道了,更何况是要能记下来呢,难啊!法律这个东西很难吃透,实践经验相结合是非常重要的呢,我要抓紧时间学习,不能把时间都浪费在看电影上。哈哈哈哈。 再次,先将学到的与大家分享: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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