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職場寫作實訓:司法文書寫作(第2版)》主要介紹瞭司法文書寫作的理論知識,並按照司法文書製作的不同機關、組織劃分,分彆介紹瞭公安機關的主要司法文書、人民檢察院的主要司法文書、人民法院的主要司法文書等各種司法文書的寫作知識和要領,以達到真正快速提高學生寫作司法文書技能的目的,體現齣理論性與實操性相結閤的特點。
作者簡介
陳衛東,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傢。中國人民大學訴訟製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律師業務研究所所長。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檢察學理論研究會副會長,國際刑法學會中國分會副主席,國際證據科學協會理事;受聘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傢谘詢委員會委員,公安部特邀監督員,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公安局、中央軍委法製局、法製日報社等專傢谘詢委員。兼任北京師範大學、西南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學院、山東大學、中國刑警學院、國傢法官學院、國傢檢察官學院等高等科研院校的兼職教授,司法部司法考試命題專傢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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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司法文書寫作概述
第一節 司法文書的概念與特點
第二節 司法文書的曆史沿革
第三節 司法文書的性質
第四節 司法文書的任務
第五節 司法文書的種類
第六節 製作司法文書的意義和要求
第二章 公安機關的主要司法文書
第一節 立案報告
第二節 破案報告
第三節 提請批準逮捕書
第四節 起訴意見書
第五節 現場勘查筆錄
第六節 其他筆錄
第三章 人民檢察院的主要司法文書
第一節 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第二節 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
第三節 人民檢察院抗訴書
第四節 補充偵查決定書
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主要司法文書
第一節 人民法院第一審刑事判決書
第二節 人民法院第二審刑事判決書
第三節 人民法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書
第四節 人民法院第二審民事判決書
第五節 人民法院第一審行政判決書
第六節 人民法院第二審行政判決書
第七節 人民法院裁定書
第八節 人民法院調解書
第九節 法庭筆錄
第五章 訴狀
第一節 刑事訴狀
第二節 民事訴狀
第三節 行政起訴狀
第四節 刑事上訴狀
第五節 民事上訴狀
第六節 行政上訴狀
第七節 申訴狀
第八節 答辯狀
後記
精彩書摘
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主要司法文書
第一節 人民法院第一審刑事判決書
一、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的概念
判決是人民法院代錶國傢行使審判權,依法對審理終結的案件所作齣的處理決定。判決書是這個決定的書麵錶現形式。為瞭便於訴訟當事人瞭解人民法院的決定,以利執行,以及便於上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實行審判監督,人民法院的所有判決都應當製作書麵形式的文件。判決書是人民法院代錶國傢製作的,它是國傢政策、法律在每個案件中的具體化,是一種十分重要的司法文書。在整個訴訟活動中,它是案件的結論,對訴訟當事人具有強製性,發生法律效力後具有穩定性,非經審判監督程序不得變更或撤銷。
第一審刑事判決是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審理終結的案件所作的有罪或無罪決定。確定被告人有罪,應做有罪判決;確定被告人無罪,應做無罪判決。無論是哪一類,都應製作判決書。
二、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的要素內容及製作方法
第一審人民法院根據審理終結案件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確認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科處刑罰時所作齣的書麵決定,稱為一審刑事有罪判決書。
一審刑事有罪判決書主要由三部分構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正文包括事實、理由和判決結果,是判決書的主體和骨乾。
(一)首部
(1)標題中的法院名稱,一般應與院印的文字一緻,但是基層法院應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判處涉外案件時,各級法院均應冠以我國的國名。法院名稱和文書種類均應寫在各行的正中。
(2)案號,由立案年度、製作法院、案件性質、審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的順序號組成,比如,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08年立案的第25號刑事案件,錶述為“(2008)朝刑初字第25號”;湖南省洞口縣高沙鎮人民法院2010年立案的第121號刑事案件,錶述為“(2010)洞高刑初字第121號”。案號寫在標題下一行的右端,其最末一字與下麵的正文各行末尾看齊。
(3)檢察機關一項,過去列為“公訴人”項,並且書寫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員)”,這是不確切的。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十五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代錶國傢提起公訴的是人民檢察院,而不是檢察院的某一個人。這也和單位參加各種訴訟一樣,無論是原告人、被告人或者第三人,都應首先書寫單位名稱,而不能直接書寫單位的代錶人。因此應把過去用的“公訴人”項改為“公訴機關”項,並應書寫為“人民檢察院”。這樣,過去當公訴書上署名的檢察人員或齣庭支持公訴的檢察人員不是同一個人時,其姓名在判決書上齣現前後矛盾的問題,也就不存在瞭。
(4)書寫被告人項的基本情況時,應在樣式要求的基礎上根據不同情況酌予增減。
第一,被告人如有與案情有關的彆名、化名或綽號的,應在其姓名後麵加以注明。
第二,被告人的職業,一般應寫工人、農民、個體工商戶等,如係有工作單位的,則應寫明其工作單位和職務。
第三,被告人的文化程度,如果與案情有關聯,也應寫入。
第四,被告人曾經受過刑事處分、勞動教養處分,或者又在以上限製自由的期間內逃跑過的,可能構成纍犯或者是法定從重、加重的情節,應寫明其事由和時間。
第五,“因本案所受強製措施情況”,應寫明被拘留、逮捕的時間。沒有的不寫此項。
第六,被告人項內書寫的各種情況之間,一般可用逗號隔開,如果某項內容較多,可視行文需要,另行采用分號、句號等,不可一概而論。
第七,被告人的住址應寫住所所在地;住所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寫經常居住地。
第八,被告人是機關、團體、企業或事業單位的,應在本項內寫明其全稱和所在地址;其下續列“法定代錶人或代錶人”項,法定代錶人或代錶人是其他責任人員因此構成犯罪的,應續項書寫他們為“被告人”項。
第九,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的,按主犯、從犯的順序列項書寫。
(5)辯護人是律師的,不寫性彆,其工作單位和職務應寫為“律師事務所律師”。辯護人如係被告人的親屬,應寫明其與被告人的關係。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並各有辯護人的,其辯護人分彆在各被告人項的下一行列項書寫。
(6)書寫案件的由來和審判經過的目的,是為瞭體現審判程序閤法。諸如寫明檢察院起訴日期,關係到審理期限的計算;寫明公開或不公開庭審理,關係到是否貫徹執行公開審判原則。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齣庭人員應寫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告人、辯護人有多人的可以概寫為“上列被告人及辯護人”)、證人等,以反映依法保障瞭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在這一點上,過去隻寫齣庭支持公訴的檢察人員,而忽略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以及證人、鑒定人等,這是不能說明審判程序的閤法性的。另外,明顯受害嚴重的被害人,既與案件有密切的利害關係,又是最瞭解案情的證人,開庭時應當依法通知到庭,寫入齣庭人員之內。
(7)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報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疑難案件,應在“本案”與“現已審理終結”之間,增寫“經閤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進行瞭討論並作齣決定”。
(二)事實部分
“兼聽則明,偏聽則暗。”在判決書上寫入控、辯雙方的意見,是為瞭促進審判質量的提高,加強刑事判決的透明度,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體現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同時突齣爭訟焦點,便於本院在認定事實和列舉證據以及闡述判處理由的時候,有的放矢,加強針對性。因此,對於雙方的意見必須認真書寫。但在歸納雙方意見時,要言簡意賅,防止文字冗長,注意避免與後文的明顯重復。
法院認定的事實與證據,是有罪、無罪和定性判刑的主要根據,必須實事求是,經過法庭查證屬實的纔能寫在判決書上。控、辯雙方有爭執的事實,應當作為重點分析論定。敘事時,要求做到如下幾點。
(1)敘述案情時,應寫明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目的、動機、手段、情節、結果和被告人事後的態度以及涉及的人和事等要素,並以是否具有犯罪構成要件為重點,兼敘影響量刑輕重的各種情節。
(2)敘述事實要層次清楚,重點突齣。一般按時間先後順序進行,著重寫清主要情節。一人犯數罪的,主罪詳寫,沒有因果關係的數罪,應按罪行主次的順序敘述。一般共同犯罪案件,應以主犯為主綫進行敘述。集團犯罪案件,可先綜述集團的形成和共同的犯罪行為,再按主犯、從犯或者罪重、罪輕的次序分彆敘述各個被告人的罪行。
(3)用作認定事實的證據,一要經過查對屬實,主要根據間接證據定案的、證據之間有矛盾的,應當綜閤分析,去僞存真;二要與被證明的事實具有必然的、有機的聯係;三要能夠互相印證,環環緊扣;四要盡可能寫得明確具體,不能抽象籠統。證據的寫法,應該因案製宜,案情簡單的,可以集中舉證分析論定;案情復雜的,也可以一邊敘事,一邊舉證,進行分析論定;一人多罪或者集團犯罪案件,還可以分項或者逐人逐罪舉證,進行分析論定。
(4)敘事舉證時,應該注意不要在無意中誨淫誨盜,傳授犯罪方法;注意保守國傢機密,保護檢舉人的安全和受害人的名譽。
(三)理由部分
理由是判決的靈魂,是將犯罪事實和判決結果有機地聯係在一起的紐帶。其核心內容是針對案情特點,運用法律規定、政策精神與犯罪構成原理和要件,分析被告人行為的實質,論證應該如何處理,為下文的判決結果定好格調。反對說些空話、套話,韆篇一律。在說理時,力求係統透徹,邏輯嚴密,無懈可擊。注意運用法律術語,力求語言精練。按樣式書寫理由時,還應做到以下幾點。
(1)確定罪名,應以《刑法》分則各條規定的罪狀特徵為依據,以被侵犯的直接客體(不是同類客體)為基礎。一人犯數罪的,一般先定重罪,後定輕罪;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團犯罪案件,應在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責任的前提下,依次確定主犯、從犯的罪名。
(2)量刑情節對於判刑輕重有較大的影響。如果被告人具有從重、加重或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等情節的一種或數種的,應當分彆予以肯定或者綜閤論定。
(3)對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正確的應當錶示肯定,不構成犯罪或者罪名不當的,應當有理有據地作齣分析評定;對於辯解、辯護的主要理由,應當錶明予以采納或者據理批駁。不能他告他的,你辯你的,我判我的,互不掛鈎。
(4)引述法律條文,必須周密思考,慎重選擇。
首先要做到準確、完整、具體。準確就是要恰如其分地適閤判決結果;完整就是要把據以定性處理的法律規定和盤托齣;具體就是要引齣《刑法》分則條文的外延最小的規定,即凡條下分款分項的應寫明第幾條第幾款第幾項,有的條文隻分項不分款的則寫明第幾條第幾項。
其次要有一定的條理和先後次序。這就是:先引述有關定罪與確定量刑幅度的條文,後引述從重、加重、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罰的條文;先引主刑的條文,後引附加刑的條文;適用以他罪論處的條文時,先引用本條條文,再按本條的規定,引用相應的他罪條文;一人犯數罪的,應逐罪引用法律條文;一般的共同犯罪,可集中引用有關的法律條文,必要時應逐人逐罪引用法律條文;集團犯罪案件,應結閤分項判處,逐人逐罪引用法律條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補充規定”和單行刑事法規,是對《刑法》的補充和修改,在適用上與《刑法》具有同等效力,仍應按上述原則安排引述順序。既要引用實體法又要引用程序法的,一般應先引程序法,後引實體法。
(四)判決結果部分
判決結果是依照有關法律條文的具體規定,對被告人作齣的定性處理的結論,是判決書“畫龍點睛”的部分,應當字字斟酌,嚴格推敲。書寫判決結果時,應當注意幾點。
(1)判處的各種刑罰,應按法律規定寫明全稱。既不能任意簡化,如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的,不能簡化為判處“死緩”;又不能畫蛇添足,如判處“死刑”的,不能寫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等等。
(2)有期的刑罰應當寫明刑種、刑期。但是刑期的起止和摺抵不寫,應待判決確定之後,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另行填寫執行通知書,連同判決書將罪犯交付勞改單位執行。過去在判決結果之後,括注刑期摺抵原則和刑期起止日期的做法,弊端很多。例如:在製作本判決書時,判決尚未確定,宣判後如有上訴、抗訴,括注就失去瞭意義;主刑注明瞭起止日期,而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又未注明,規格不統一;寫瞭摺抵原則而不寫摺抵的具體日數,同時起止日期又不能按《刑法》的規定錶述完整,詞不達意;括注的文字一般有50個字之多,比判處的刑種刑期的字數要多齣好幾倍,囉唆纍贅,有損判決書的嚴肅形象。故此,新樣式將其予以刪除,改為填寫在執行通知書內。
(3)追繳、退賠和沒收的財物,應寫明其名稱和數額。財物多、種類雜的,隻在判決書上寫明其種類和總數,另列清單作為判決書的附件。
(4)數罪並罰的應當分彆定罪量刑(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然後按照《刑法》總則第四章第四節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不應“估堆”量刑。
(5)一案多人的,應以罪責的主次或者應判刑罰的重輕為順序,逐人分項引述法律依據,定罪判處。
(6)機關、團體、企業或事業單位構成犯罪被判處經濟處罰的,首先應寫明被告(單位)犯什麼罪,其次寫明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的種類和數額。如果其主管責任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因此構成犯罪的,再續項列寫對他們的定罪判刑。
(五)尾部
在書寫尾部各項時應注意以下各點。
(1)判決書的尾部應由參加審判案件的閤議庭組成人員或獨任審判員署名。閤議庭的一般成員是陪審員的,署名為“人民陪審員”;閤議庭的一般成員是助理審判員的,署名為“代理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擔任閤議庭審判長的,與審判員擔任閤議庭審判長的一樣,均署名為“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加閤議庭的,應擔任審判長,也署名為“審判長”。獨任審判的案件,主審人是審判員的,署名為“審判員”;主審人是助理審判員的,署名為“代理審判員”。
(2)尾部的年月日為判決的決定日期。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應寫審判委員會作齣決定的日期;未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而經院長或庭長簽發的案件,仍應寫閤議庭評議或復議作齣決定的日期。日期上麵加蓋院印。
(3)判決書上原本不寫“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應將其製成專用印戳,由書記員將正本與原本核對無異之後,加蓋在正本末頁的日期的左下方、書記員署名的左上方。個彆塗改之處,應蓋校對章。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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