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刑法分則實務叢書·刑事案例訴辯審評(9):貸款詐騙罪》是一本有關中國貸款詐騙案例匯編的書籍。《刑法分則實務叢書·刑事案例訴辯審評(9):貸款詐騙罪》通過其特有的體例安排,即基本情況、訴辯主張、法院認定事實和證據、判案理由、定案結論和法理解說六個部分的內容,完整地展示瞭從訴到判的全過程,從訴、辯、審、評四個角度全方位地解析瞭刑法分則的操作實務。供檢察、司法人員在辦案中適用法律、定罪量刑時藉鑒比照,對刑法教學和科研也具有參考作用。
作者簡介
莊建南,男,1956年5月齣生,漢族,上海市人,1974年12月參加工作,1976年7月加入中國共産黨,研究生學曆。現任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浙江省第十屆政協委員、社會法製委員會副主任。曾任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審查起訴處處長,舟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黨組書記。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部分 貸款詐騙罪基本理論與司法認定精要
一、貸款詐騙罪的罪名淵源
二、貸款詐騙罪的客體問題
三、貸款詐騙罪的客觀方麵問題
(一)本罪的犯罪對象
(二)本罪的客觀行為
四、貸款詐騙罪的主體問題
五、貸款詐騙罪的主觀方麵問題
(一)直接故意
(二)非法占有目的
六、貸款詐騙罪的犯罪形態問題
(一)貸款詐騙罪的既遂
(二)貸款詐騙罪的未遂
七、貸款詐騙罪與相關罪名辨析
(一)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
(二)貸款詐騙罪與高利轉貸罪
(三)貸款詐騙罪與詐騙罪
(四)貸款詐騙罪與閤同詐騙罪
八、貸款詐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問題
九、貸款詐騙罪的刑事責任問題
第二部分 典型案例訴辯審評
案例1:蔡某某騙取貸款案——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的區分問題
案例2:徐某某、袁某貸款詐騙案——認定非法占有目的應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
案例3:蔣某虛報注冊資本、貸款詐騙案——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行為的界限
案例4:周某某騙取貸款案——“其他金融機構”的認定問題
案例5:姚某貸款詐騙案——貸款詐騙罪和詐騙罪的區分
案例6:林某貸款詐騙案——單位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案例7:潘某、王某職務侵占、虛報注冊資本、貸款詐騙案——以非法占有的財物抵押貸款行為的定性
案例8:賈某、馬某某貸款詐騙案——貸款詐騙罪與金融憑證詐騙罪的區分
案例9:韓某某等貸款詐騙、對非國傢工作人員行賄,違法發放
貸款、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違法發放貸款案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與非金融機構工作人員
內外勾結騙取貸款行為的定性
案例10:潘某甲貸款詐騙案——普通的民事貸款糾紛與貸款詐騙罪的區彆
案例11:歐某甲貸款詐騙、騙取貸款案——貸款詐騙、騙取貸款罪與非罪的界限
案例12:宋某某等違法發放貸款、貸款詐騙、騙取貸款、職務侵占案——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的區彆
案例13:王某甲貸款詐騙、虛報注冊資本案——詐騙手段與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案例14:陳某等閤同詐騙、貸款詐騙、違法發放貸款案——單位貸款詐騙行為的具體認定
案例15:李某甲貸款詐騙案——貸款詐騙罪中“從舊兼從輕”原則的適用
案例16:王某、馮某某貸款詐騙案——貸款詐騙共同犯罪中主從犯的認定
案例17:姚某某等四人貸款詐騙案——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的區分與認定
案例18:丁某貸款詐騙案——貸款詐騙罪與閤同詐騙罪的區分與認定
第三部分 辦案依據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類編
精彩書摘
3.被告人謝某某辯稱:其經手發放的175筆貸款是主任宋某某安排其辦理的,其審批的129筆貸款也是領導決定後按領導指使簽的字,其本身無貸款發放審批權。指控其職務侵占10萬元與事實不符,其外甥龐某某養豬需要資金,用其親屬謝某乙等6人的身份證找其貸款,因6人不是邸閣鄉的村民,其為能將款順利貸齣而僅將6人的身份證住址做瞭改動,所貸款10萬元全部給龐某某用於養殖,其本人沒有占有該款。以前供述“不認識貸款人,所貸款自己使用瞭”等,是因為怕連纍親友而未如實供述。其辯護人辯稱:謝某甲在共同違法發放貸款犯罪中是從犯。指控其職務侵占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將該款貸齣的目的不是侵占,而是讓外甥養殖。對此,辯護人提供瞭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4.被告人高某某辯稱:是領導安排其簽字發放的貸款。其沒有參與騙取貸款,是劉某需要貸款買宋某某的汽車,劉某和宋某某找曆某某商量好後找其辦理的手續。其辯護人辯護稱:指控高某某違法發放貸款的部分事實不清。其在違法發放貸款共同犯罪中屬從犯地位,並有自首情節。認定其參與騙取貸款15萬元的定性不準,其在其中隻是違法發放貸款。
5.被告人羅某某辯稱是宋某某安排其“以貸收息”簽字發放的貸款,其辯護人辯稱:羅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較小,情節輕微,請求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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