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法律論證學》主要介紹瞭法律論證學這一科學的理論。法律論證理論在法理論研究中占據瞭支配地方,不僅針對德語區,而且法律論辯的問題也位於法理論國際討論的前沿。中國和德國,作為不同法傳統中兩個緊密閤作的代錶,在對法律論證理論適用的過程中,雖然會有所區彆,但這種差異也正是法文化之間進行對話的重要推動力。
作者簡介
張青波,自1997~2004年就讀於中國政法大學,先後獲得法學學士、碩士學位,2005~2009年就讀於德國法蘭剋福大學,師從諾伊曼教授,2010~2013年任教於澳門科技大學,現任教於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主要研究和教授行政法學、法理學、憲法學,兼任《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叢》編輯。著有《通過後果取嚮的法律論證》(2010年)、《理性實踐法律――當代德國的法之適用理論》(2012年),並以中文、德文、英文發錶過一些法理學、憲法學和行政法學方麵的論文。
目錄
目錄
當代德國法學名著總序1
中文版序1
1.導論
1.1法律論證理論之勃興
1.1.1普遍論證理論的發展
1.1.2論證作為確定主義與決斷主義的中道
1.2法律方法與法律論證
1.2.1涵攝教條
1.2.2産生與說明
1.2.3錶麵證立與方法誠實
1.3裁判證立之法理論意義
1.3.1正確性作為證立之功能(後果)
1.3.2相較於自然科學中論證的特性
1.3.3對法律約束力量的懷疑
1.3.4閤意的意義
1.4裁判證立的政治意義
1.4.1作為證成的證立
1.4.2作為民主和法治國要求的判決證立
1.5規範性和描述性的論證理論
1.5.1分析性和批判性進路
1.5.2規範性進路:理性法律論證的可能標準
1.5.2.1邏輯
1.5.2.2規則取嚮
1.5.2.3後果取嚮
1.6法哲學與論證理論
1.6.1作為可證立性的公正
1.6.2法的結構理論與論證理論
1.6.3司法理論與論證理論
1.6.4法律論證之特點、曆史和文化的相對性
2.法律論證的邏輯-分析進路
2.1邏輯和法律論證
2.1.1法律三段論的復興
2.1.2對法律三段論作為論證圖示的批評
2.1.3證立的非演繹模式:圖爾敏的論證圖示
2.1.3.1基本要素
2.1.3.2對圖爾敏圖示的批評和元批評
2.1.4邏輯重構法律論證的問題
2.1.5論證和邏輯推論之間的關係
2.1.5.1邏輯規則的無創造性
2.1.5.2法律思維中的非經典邏輯係統和推論程序
2.1.5.2.1歸納邏輯
2.1.5.2.2設證
2.1.5.2.3模糊邏輯
2.1.5.2.4非單調邏輯
2.1.6特定法律論述之邏輯結構
2.1.6.1當然論述
2.1.6.2類推與反嚮推論
2.2法律論證的證僞模式
2.2.1批判理性主義和法學
2.2.2科學理論中的證僞模式
2.2.3法學中的證僞模式
2.2.4法學中接納證僞模式的批評
2.2.4.1證僞性語句的全稱語句特點
2.2.4.2規則與個案
2.2.4.3證僞抑或修正法律規則?
2.2.4.4證僞主義和“唯一正確裁判”
2.2.4.5結論
2.3語言理論對法律論證理論的貢獻
2.3.1語言和論證
2.3.2裁判證立時語義規則的作用
2.3.2.1作為“語義”規則的法教義學規則
2.3.2.2批評
2.3.2.2.1高估語義學
2.3.2.2.2將實質問題誤解為語言問題
2.3.2.2.3通過法之適用者的“意義規定”?
2.3.2.2.4語義學與語用學
2.3.2.2.4.1界分
2.3.2.2.4.2例證:“例外案件”
2.3.2.2.4.3法律適用時語義規則之意義的相對化
2.3.3作為法律論證之批判的語言批判
2.3.3.1法概念之物化
2.3.3.2例證
3.對法律論證的論題-修辭進路
3.1作為法律論證理論的法律論題學
3.1.1論題式論證理論的齣發點
3.1.2分析性修辭學(奧特馬爾·巴爾韋格)
3.1.3修辭符號學(瓦德默爾·施萊肯貝格爾)
3.1.4法的符號學(托馬斯·塞貝特)
3.1.5社會理論的論證理論(鬍伯特·羅丁恩)
3.1.6法律修辭學與法律詮釋學(福裏特約夫·哈夫特)
3.1.7修辭學與法律人的符閤事理
3.2“新修辭學”(佩雷爾曼)
3.2.1齣發點
3.2.2“修辭學”的概念
3.2.3聽眾的意義
3.2.4論證標準的普遍性和曆史相對性
4.依據實踐商談理論的法律論證理論
4.1實踐商談理論(哈貝馬斯)
4.1.1真之閤意理論
4.1.2商談的邏輯
4.1.3法理論中的繼受
4.2理性的法律商談理論
4.2.1阿列剋西的普遍理性商談理論
4.2.2阿列剋西的法律論證理論(描述)
4.2.2.1特彆情形命題
4.2.2.2法律論證理論之基本特徵
4.2.2.2.1內部證成
4.2.2.2.2外部證成
4.2.3阿列剋西的理性法律論證理論(討論)
4.2.3.1特彆情形命題
4.2.3.1.1訴訟作為商談
4.2.3.1.2法律論證作為商談
4.2.3.2基礎:普遍實踐商談理論
4.2.3.2.1規範的真之能力
4.2.3.2.2法律論證之程序理論的問題
4.3證立商談與適用商談
4.3.1區分的意蘊
4.3.2討論
4.3.2.1替代選項:證立商談中的例外條款
4.3.2.2例外條款的問題
4.4法律商談理論(哈貝馬斯)
4.5批評
5.法律論證的復雜模式
5.1麥考密剋的理論
5.2跨越理論(佩策尼剋)
5.2.1在法之脈絡中的充分證成
5.2.1.1入法的轉化
5.2.1.2在法之脈絡中的充分證成
5.2.2深度證成
5.2.2.1法學的科學性
5.2.2.2法律論證的閤理性
5.2.2.3法意識形態
5.3阿爾尼奧的理論
5.3.1陳述為真的能力與可證立性
5.3.2法共同體的閤意
6.法律論證的功能分析與意識形態批判
6.1係統理論視角中的法律論證(盧曼)
6.2對法律論證的後現代批判和批判法律運動(CLS)
7.判決證立之分析
7.1對一定類型論據之作用的研究
7.2重構判決證立的模式
7.2.1邏輯模式
7.2.2作為論述之網的法律論證:箭頭示意圖
8.展望
參考文獻
譯後記
作者簡介
譯者簡介
前言/序言
當代德國法學名著總序
當代德國法學名著譯事之緣起,在乎“取法人際,天道歸一”之理念。
天地渺渺,眾生蕓蕓;然天地何以長存不滅,眾生何以繁衍不息?此中必有亙古於今之一般
法則。天地者,自然之謂;眾生者,乃自然所賦生靈之長,人也。而人所以居萬物之首而為
生靈之長,概因其不僅是生於自然,而且還能領悟於自然,進而以理性和智慧的勞動創造受
益於自然。由此而論,天地間至真至善至美,莫過於人與自然之和諧融閤。正如莊子所說:
“知天之所為,知人之所為者,至也。”而中國哲人所言“天人閤一”,實際錶明著人類的
最高智慧和境界。但是,最高的智慧未必是功利的智慧,最高的境界往往不是現實的境界,
此乃人類雖為萬物靈長,但又歸於萬物的本性使然。盡管不無缺憾,但卻理所當然。縱觀古
往今來,可知人類始終是在理想與現實、理性與物性的矛盾狀態中存在發展。不過,人齣於
其自然本性但又以其理性確認的社會秩序,又使之在這種永遠不會解消的矛盾狀態中生存發
展成為可能。
自古以來,食色之性、交往之需、名利之求、功德之義,無論國人洋人、權貴庶民,
眾生
莫不有之;惟每人認取之價值,或此或彼因人因地因時而異。但基於人之本性所産生的社會
,無論東方西方,必然有其共性。於是有老子的古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
然。”而希臘的斯多葛哲人也說:“按照自然而生活。”由此可知,同屬自然之人類,本有
其共同的理念與法則。以法律而言,中國、西方法律雖文化傳統各異,然畢竟都是人類社會
的
法律,必然有其共同的人性內涵。所以,考察法律,應著眼超越地域、國度和民族,甚至超
越時空的人際層麵,努力發現本來屬於整個人類的理念和規範,並在此基礎上尋求並促進人
與人、民族與民族、國傢與國傢之間越來越普遍深入的交往。吾人之規可為他人所取,他人
之法可為吾人所用,概其皆齣乎人之本性。所以“取法人際,天道歸一”,當為人類社會法
律進步之最高思想境界。以迄今曆史度之,人類生存發展的必然趨勢是越來越普遍深入地相
互結閤和依賴,經濟的全球化和文化的世界化正在相輔相成地迅速演進。在人類發展進程中
,産生於人類本性的共性愈多愈充分地為人所認識,則人與人之間、國傢與國傢之間的交往
就
愈可能有效和平地進行。作為人類社會的行為規範,任何國傢的法律都是人與人之間實現交
往、確定關係及秩序的最重要途徑。就此而論,可斷言未來人類的發展與和平,很大程度上
將取決於全人類在法律法則上的溝通與趨同。
本著取法人際或取法自然的理念,當代德國法學名著譯事擬係統全麵地翻譯當代德國法學具
有代錶性的學術成果。因為德國法不僅為可取之一方法律,而且還與當代中國法製有著特殊
的關聯。事實上,當代中國內地與颱灣地區的法製是基於清末民初之際的法律改製發展而來。
當
時采納瞭歐洲大陸法係法製模式,而其中又以汲取德國法律,特彆是民法、刑法居多。不僅
如此,20世紀以來中國法製和法學的發展還頗受德國法製和法學的影響,現今中國法製和法
學的不少思路實際都與後者有關聯。因而,中國法製建設和法學進步自然更容易從德國法製
與法學中獲得啓發。此外,由於近代德國曆史法學派和學說匯纂學派對羅馬法和羅馬普通法
的係統研究與整理,近現代德國法學形成並獲得瞭其本身獨有的特色,其豐富成熟的法律理
論與教條,恰恰是目前乃至21世紀我國法學與法製建設所迫切需要的。
當代德國法學名著的選題範圍包括法哲學和法的基本理論、國傢法、法律史、民法和商法、
經濟法、刑法、國際私法等內容。選題標準是:德國乃至歐洲法律界已經普遍公認為經典的
名著,或在德國普遍使用的有代錶性的教科書。與此同時,亦根據我國的實際需要翻譯介紹
一些有關法律文化背景方麵的工具書和著名法學傢的傳記。初步選題首先由德國學者提齣,
然
後由編委會綜閤各方麵意見,最後根據我國實際需要確定翻譯選題。為保證翻譯質量,翻譯
工作嚴格采取譯、校和三審程序。每部譯著由一責任編委審閱或校對。譯稿一審通過後,編
委會和編輯部就一審提齣的問題召開由德國教授和有關譯者參加的翻譯工作會議;在此基礎
上,譯者還專程前往德國與作者或有關學者探討翻譯的疑難和細節問題。在此方麵,德意誌
學術交流中心(DAAD)提供瞭有力的支持。在赴德改稿基礎上提齣的第二稿通過二審後,由譯
者進一步修改、潤色定稿,復經審閱後交付齣版社。
係統翻譯德國法學名著的想法由來已久,但正式醞釀於1997年鞦,經過近一年的準備籌劃,
於1998年鞦開始實施,擬於2005年完成全部選定書目的翻譯。應該說,
德意誌學術交流中心的
霍恩貝格爾先生(U.Hornberger)和原法律齣版社社長賈京平先生對促成此項
翻譯計劃起瞭重
要作用,現任社長黃閩先生多年來亦助之鼎力。而此項翻譯計劃能夠順利實施,亦誠有賴編委會和編輯部各
位同仁的共同誌趣和辛
勤工作。六位德國著名學者:考夫曼(A.Kaufmann)、剋茨(H.K�塼z)、剋努
特爾(R.Knütel)
、何意誌(R.Heuser)、孟文理(U.Manthe)和勝雅律(H.von Senger)教授在計劃擬定、選題推
薦和具體翻譯工作中均給瞭我們以寶貴幫助。德國大使館柯靈博士(Tilo Klinner)
、李雅思先生(Mathias Licharz)、畢滿天先生(Matthias Biermann)以多種方式推動此項翻譯計劃。德意
誌學術
交流中心波恩總部的比爾剋博士(Klaus Birk)和奧托女士(Susanne Otto)及該中心駐北京代錶處曆任主任史翰功博士(Hansgünther Schmidt)、施多恩博士(Thomas Schmidt�玻蘑塺r)和韓北山先生(Stefan Hase�睟ergen)等,亦
對此計劃給予瞭熱情和有力的支持。更要提及的是,江平、謝懷栻、潘漢典和王澤鑒等法學界前輩對於此
項工作始終給予著關注和支持。中國政法大學有關部門亦對我們的工作提供瞭幫助。
法律齣版社張波、卞學琪先生對齣版工作兢兢業業、認真負責;硃寜女士和她的同事也一絲
不苟、精益求精。在此,謹對上述所有法律界同仁和有關機構錶示由衷的謝意。我之所願,所有參與此項計劃和給予該計劃關注和支持的人,都能從此處呈獻的工作成果中得到雖非物質的,但卻真實誠懇並有長久價值的酬勞。因為,倘若這些成果能夠在21世紀和中華崛起之際被賦予些微曆史和現實意義的話,那麼它將勝於所有緻謝和嘉言。
2013年春於京城薊門
法律論證學/當代德國法學名著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