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實用版 2015最新版)》收錄瞭《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全文,就重點條文作瞭詳細具體的釋義,幫助讀者瞭解法條的精髓;其後收錄公安部齣颱的最新的部門規章等相關配套規定及提煉的法律流程圖、訴訟速算錶等實用附錄,方便讀者瞭解我國人民警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便於讀者日常學習使用。
作者簡介
中國法製齣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齣版社,成立於1989年6月,隸屬於國務院法製辦公室。齣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傢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的權威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著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法學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齣版物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人民警察的任務和範圍】
第三條 【基本要求和宗旨】
第四條 【活動準則】
[公安紀律]
第五條 【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職權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職責】
第七條 【實施行政強製措施、行政處罰的權力】
[行政強製措施]
[行政處罰]
[禁止人民警察實施行政強製措施和行政處罰時有以下違法行為]
第八條 【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的權利】
[不執行行政拘留的情形]
第九條 【盤問、檢查的權力】
[繼續盤問]
[禁止人民警察實施繼續盤問過程中有以下違法行為]
[在哪些情形下不得適用繼續盤問?]
[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懷孕或正哺乳自己不滿
1周歲嬰兒的婦女以及已滿70周歲的老年人適用繼
續盤問時,應當遵守什麼規定?]
[被盤問人在繼續盤問期間突患疾病或者受傷的,公安機關應如何處理?]
[被盤問人在繼續盤問期間死亡的,公安機關應如何處理?]
第十條 【緊急情況下使用武器的權力】
[人民警察在哪些情況下可以使用武器?]
[什麼情況下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槍支等武器?]
[人民警察遇有什麼情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第十一條 【對嚴重違法犯罪活動使用警械的權力】
[什麼情形下人民警察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製服性警械?]
[什麼情形下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第十二條 【刑事強製措施】
[刑事訴訟中的強製措施]
[拘傳]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
[拘留]
[逮捕]
[其他偵查措施]
第十三條 【優先通行權】
[警車在執行什麼任務時可以使用警用標誌燈具、警報器,享有優先通行權?]
第十四條 【對精神病人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的權力】
第十五條 【交通管製權】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采取技術偵察措施的職權】
第十七條 【突發事件現場管製權】
……
第三章 義務和紀律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五章 警務保障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實用核心法規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實用版 2015最新版)》:
理解與適用
[刑事訴訟中的強製措施]
刑事訴訟中的強製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瞭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製或剝奪的各種強製性方法。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強製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拘傳]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強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製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的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齣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齣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彆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拘傳期限屆滿,未作齣采取其他強製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
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符閤一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責令其提齣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保證其不逃避偵查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製措施。
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離開住處或指定的居所,並限製其行動的一種強製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1)可能判處管製、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77條第2款的規定,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閤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閤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閤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3)係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閤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齣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05條第2、3、4款的規定,對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閤監視居住條件的,可以監視居住。對於符閤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齣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對於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本規定第85條、第86條規定的,可以監視居住。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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