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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主義法已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主要內容包括:(1)明確恐怖主義等定義和反恐怖主義工作的基本原則;(2)明確恐怖活動組織和和人員的認定;(3)完善反恐怖主義工作的體製機製;(4)強化安全防範措施;(5)增強情報、調查、應對處置能力;(6)提高反恐怖主義工作的保障水平;(7)加強反恐怖主義國際閤作;(8)明確相關法律責任。
內容簡介
對於本法的宣傳,反恐怖主義法第17條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義意識。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恐怖活動預防、應急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新聞、廣播、電視、文化、宗教、互聯網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麵嚮社會進行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加強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國傢反對恐怖主義的基本立場】
第三條【恐怖主義定義】【恐怖活動定義】【恐怖活動組織定義】【恐怖活動人員定義】【恐怖事件定義】
第四條【反恐怖主義工作方針】【反對極端主義】
第五條【反恐怖主義工作原則】
第六條【依法反恐】【尊重和保障人權】【禁止歧視】
第七條【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設置及其職權】
第八條 【反恐怖主義工作責任製】【武裝力量防範和處置恐怖活動】【反恐怖主義工作聯動配閤機製】
第九條【單位和個人的反恐怖主義義務】
第十條【對有突齣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錶彰、奬勵】
第十一條【對恐怖活動犯罪的刑事管轄權】
第二章 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
第十二條【認定和公布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機構】
第十三條【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申請】
第十四條【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資金、資産凍結】
第十五條【被認定為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救濟程序】
第十六條【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司法認定】
第三章 安全防範
第十七條【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十九條【反恐怖主義網絡管控】
第二十條【物流運營單位的安全查驗及信息登記製度】
第二十一條【有關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的客戶身份查驗製度】
第二十二條【槍支等武器、彈藥、管製器具、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物品、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監督管理】【特定區域、特定時間物品管製、交易限製】
第二十三條【危險物品、物質流失以及發現非法物品、物質的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對涉恐融資的監管】
第二十五條【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對涉恐融資的監管職責】
第二十六條【海關對涉恐融資的監管職責】
第二十七條【反恐怖主義工作對城鄉規劃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製止、處置極端主義活動的規定】【單位和個人舉報極端主義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對參與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尚不構成犯罪人員的幫教】【恐怖活動罪犯、極端主義罪犯的刑罰執行】
第三十條【對恐怖活動罪犯和極端主義罪犯刑滿釋放前的危險性評估】【對恐怖活動罪犯和極端主義罪犯的安置教育】
第三十一條【防範恐怖襲擊重點目標的確定和備案】
第三十二條【重點目標管理單位的安全防範職責】【技防、物防設備、設施三同步製度】【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係統管理製度】【其他部門和單位的安全防範職責】
第三十三條【重要崗位人員的安全背景審查】
第三十四條【對進入大型活動場所、重點目標的人員、物品和交通工具的安全檢查】
第三十五條【對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的安全檢查和保衛】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對重點目標的指導、監督職責】【對重點目標的警戒、巡邏、檢查】
第三十七條【加強空域、航空器和飛行活動管理】
第三十八條【加強國(邊)境管理】【國(邊)境巡邏、查驗】
第三十九條【恐怖活動人員、恐怖活動嫌疑人員齣入境管控措施】
第四十條【齣入境恐怖活動嫌疑人員、涉嫌恐怖活動物品的處理】
第四十一條【境外投資閤作、旅遊等安全風險評估製度】
第四十二條【駐外機構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四章 情報信息
第四十三條【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工作體製】
第四十四條【加強情報信息基層基礎工作】
第四十五條【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工作中技術偵察措施的使用】
第四十六條【有關部門提供在安全防範工作中獲取的信息的義務】
第四十七條【情報信息研判等處理及預警】
第四十八條【對國傢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保密】
第五章 調查
第四十九條【調查核實程序的啓動】
第五十條 【盤問、檢查、傳喚恐怖活動嫌疑人員】【提取、采集嫌疑人員人體生物識彆信息、生物樣本】【詢問有關人員】
第五十一條【嚮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恐怖活動嫌疑相關信息和材料】
第五十二條【調查中的查詢、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
第五十三條【對恐怖活動嫌疑人員的約束措施】
第五十四條【刑事立案偵查】【有關措施期限屆滿的處理】
第六章 應對處置
第五十五條【建立健全恐怖事件應對處置預案體係】
第五十六條【應對處置恐怖事件指揮體製】
第五十七條【啓動恐怖事件應對處置預案】【上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指導、支援】【進入緊急狀態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發現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立即處置的規定】【現場指揮員的確定】
第五十九條【我國在境外的機構、人員、重要設施遭受恐怖襲擊的處置】
第六十條【優先保護直接受危害、威脅人員人身安全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恐怖事件的應對處置措施】
第六十二條【應對處置現場使用武器的規定】
第六十三條【發布有關恐怖事件信息的管理】
第六十四條【恐怖事件應對處置結束後恢復生活、生産】
第六十五條【對恐怖事件受害人員及其近親屬的救助、保障、援助】
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對恐怖事件立案偵查】
第六十七條【對恐怖事件的分析總結評估】
第七章 國際閤作
第六十八條【開展反恐怖主義國際閤作依據】
第六十九條【中央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國際閤作】【邊境地區開展反恐怖主義國際閤作】
第七十條 【涉及恐怖活動犯罪的刑事司法協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
第七十一條【國務院有關部門齣境執行反恐怖主義任務】【軍事力量齣境執行反恐怖主義任務】
第七十二條【通過國際閤作取得的材料的使用】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三條【反恐怖主義工作經費保障】
第七十四條【建立反恐怖主義專業力量】【建立反恐怖主義工作力量、誌願者隊伍】
第七十五條【因從事或協助、配閤反恐怖主義工作導緻傷殘或者死亡人員的待遇】
第七十六條【對反恐怖主義工作相關人員的保護措施】
第七十七條【科技反恐】
第七十八條【履行反恐怖主義職責時的徵用製度】【對因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造成損害的賠償、補償製度】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 【對恐怖活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對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等行為,以及為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提供幫助行為的處罰】
第八十一條【對利用極端主義破壞國傢法律製度實施行為的處罰】
第八十二條【窩藏、包庇恐怖活動犯罪和極端主義犯罪的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不履行凍結涉恐資産義務的處罰】
第八十四條【對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不履行反恐怖主義義務的處罰】
第八十五條【對物流運營單位違反安全查驗及信息登記義務的處罰】
第八十六條【對電信、互聯網、金融、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行業違反查驗客戶身份義務的處罰】
第八十七條【對違反危險物品、物質安全管理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八條【對重點目標的管理、營運單位和大型活動承辦單位違反本法有關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對恐怖活動嫌疑人員違反約束措施的處罰】
第九十條【對新聞媒體等單位違法違規報道恐怖事件的處罰】
第九十一條【對拒不配閤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處罰】
第九十二條【對阻礙反恐怖主義工作的行為及其處罰】
第九十三條【對違反反恐怖主義法的單位限製或者剝奪經營資格】
第九十四條【反恐怖主義工作人員的瀆職侵權行為及其處罰】【單位和個人的檢舉控告權】
第九十五條【解除反恐怖主義法規定的查封等措施】
第九十六條【對行政處罰、行政強製措施不服的救濟】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七條【生效日期及相關法律的效力】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2015年12月27日)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草案)》的說明
(2014年10月27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2015年2月25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15年12月21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2015年12月27日)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解讀》:
本條第一款是關於恐怖主義定義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本法所稱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産,或者脅迫國傢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根據本款規定,恐怖主義主要有以下幾個要素:
1.恐怖主義錶現為“主張”和“行為”。這裏規定的“主張”,是通過發錶文字或者發布言論等方式嚮他人錶達齣來的恐怖主義的意見、看法、理論或者思想體係,以誘騙、指使、策動他人接受這些意見、看法、理論或者思想體係,從而信奉恐怖主義,形成恐怖組織,或者從事恐怖活動。本法及刑法都明確規定,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屬於犯罪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裏規定的“行為”,是指本條第二款中規定的具有該款規定性質的五類恐怖活動,既包括采取具體的暴力、破壞、恐嚇等方式,製造社會恐慌,給國傢、社會或者他人造成身體傷害或者財産損失的暴力恐怖活動,也包括其他類型的恐怖活動,比如,準備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或者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製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誌,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等。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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