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改版後的《人民法院案例選》將繼續秉承“反映審判麵貌、司法水平和指導審判工作並重”的編輯方針,形成“全麵、及時、開放”的編輯特色。考慮到*高人民法院發布、評析、編輯案例的說服力,改版後的《人民法院案例選》將全麵收集*高人民法院以各種載體發布的各類典型案例,按照讀者*普遍的閱讀習慣重新編輯,按月集中展現在讀者麵前,形成“指導性案例”“公報案例”“審判指導與參考”“典型案例發布”等欄目。同時,《人民法院案例選》繼續保留經典的“專題策劃”“案例精析”欄目,展現各地法院的優秀案例和司法智慧。
此外,為增強互動性和可讀性,《人民法院案例選》增設瞭“域外擷英”“過把癮”“專傢關注”等欄目。為發揮《人民法院案例選》培育思想、褒奬學術的理念,特推齣“案香浮動”欄目,刊登某位法官的三至五個優秀裁判案例,挖掘其中裁判精髓,充分展現專傢型法官的個人風采、人生經曆、著述思想及對司法事業的熱愛與貢獻。
目錄
一、指導性案例
指導案例1號
上海中原物業顧問有限公司訴陶德華居間閤同糾紛案
——房屋買賣居間閤同中“跳單”違約行為的認定
指導案例33號
瑞士嘉吉國際公司訴福建金石製油有限公司等確認閤同無效糾紛案
——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行為的認定及因此導緻閤同無效後的財産返還問題
指導案例51號
阿蔔杜勒·瓦希德訴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運輸閤同糾紛案
——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誤的責任承擔
指導案例17號
張莉訴北京閤力華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買賣閤同糾紛案
——汽車“銷售欺詐”的構成及其適用
指導案例23號
孫銀山訴南京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寜店買賣閤同糾紛案
——《食品安全法》中銷售者承擔的十倍賠償責任不以消費者
購買時明知其為不符閤安全標準為要件
指導案例50號
李某、郭某陽訴郭某和、童某某繼承糾紛案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
指導案例18號
中興通訊(杭州)有限責任公司訴王鵬勞動閤同糾紛案
二、公報案例
張琴訴鎮江市姚橋鎮迎北村村民委員會撤銷監護人資格糾紛案
高子玉訴南京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健康權糾紛案
連成賢訴臧樹林排除妨害糾紛案
候宏軍訴上海隆茂建築裝潢有限公司勞動閤同糾紛案
李帥帥訴上海通用富士冷機有限公司、上海工商信息學校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馬水法訴陝西重型汽車有限公司等健康權糾紛案
孫慶軍訴南京市清江花苑小區業主委員會業主知情權糾紛案
三、審判指導與參考
東莞利成公司、寶源公司與東莞晶隆公司、大嶺山房地産
項目轉讓閤同糾紛案
——對房地産項目轉讓中一物數賣行為的認定處理
嶽陽市匯辰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與嶽陽中林置業投資有限
公司、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閤同
糾紛再審案
——訴訟中達成的調解協議的效力問題
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山西嘉和泰開發有限公司
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糾紛案
——違反投標招標法規定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閤同應當認定無效
鄭國安與青海萬通物業發展有限公司商品房買賣閤同糾紛二審案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閤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八條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違約方在承擔瞭《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可得利益損失的情況下,是否還應承擔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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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典型案例發布
五、案例精析
六、域外擷英
精彩書摘
《人民法院案例選(2016年第4輯,總第98輯)》:
一、薑某某受到性侵害時的實際年齡是否係幼女
劉某某的辯護人認為,被害人親屬的證言證實被害人實際年齡和戶口本上登記的年齡不一緻,所以不能認定被害人是否係幼女。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本著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不能認定被害人薑某某為幼女。
本文認為,綜閤全案證據,可以認定薑某某係幼女。理由如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對證據的真實性,應當綜閤全案證據進行審查。對證據的證明力,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從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證據之間的聯係等方麵進行審查判斷。證據之間具有內在聯係,共同指嚮同一待證事實,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的,纔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本案中,據被害人薑某某的戶籍信息記載,其齣生於2000年3月29日;其父親薑明喜的證言證明,其實際齣生日期是2000年農曆三月二十五,屬大龍;其母親劉春清的證言證明,其是2000年3月29日齣生,農曆生日是三月二十五,屬大龍;其祖母薑忠花的證言證明,薑某某今年14虛歲,屬大龍,公曆生日是4月23日,農曆是三月。由於被害人薑某某齣生在農村的衛生所,我國農村戶籍登記製度相對來說不夠完善,可能存在按農曆齣生日期登記、報戶口時報錯、戶籍登記人員工作失誤、傢長虛報年齡等問題,所以戶籍登記的信息跟被害人親屬陳述的齣生日期並不能完全吻閤情有可原。上述證人證言一緻證明薑某某於2000年農曆三月一天齣生,結閤薑某某受到上訴人劉某某性侵害的時間是在2013年8月中旬至同年10月17日之間的事實,應認定劉某某犯罪時被害人薑某某實際年齡未滿14周歲。據此,可以認定被害人薑某某受到性侵時係幼女。
二、劉某某在犯罪過程中是否明知被害人係幼女
關於在奸淫幼女的案件中是否需要行為人明知對方係幼女的問題,理論上一直有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奸淫幼女的案件中不需要行為人認識到對方係幼女,主要理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並沒有規定行為人主觀上的“明知”要件。另一種觀點認為,奸淫幼女的案件也不能突破責任原則,行為人構成犯罪的要件之一就是主觀上具備明知對方係幼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並沒有否定“明知”要件,其目的是特殊保護幼女。行為人的主觀方麵的應理解為:“隻要行為人認識到女方一定或者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決意實施奸淫行為,被奸淫的女方又確實是幼女的,就成立奸淫幼女類型的強奸罪。”
近年來,隨著河南官員李某強奸、猥褻11名幼女案、海南校長帶女生開房案等案件被媒體曝光,性侵幼女案件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我國司法為瞭及時應對這樣的社會形勢,同時為瞭消除歧見,在司法實踐中統一對奸淫幼女犯罪的認定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閤齣颱瞭《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性侵意見》)。《性侵意見》第十九條實際上明確瞭以下問題:第一,奸淫幼女犯罪需要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對方係幼女,這裏的“明知”包括“明知”和“應當明知”;第二,未滿12周歲的幼女可以推定行為人主觀上“明知”;第三,已滿12周歲未滿14周歲的幼女,從被害人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徵、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本案中,關於劉某某是否明知薑某某未滿14周歲的問題,存在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上訴人劉某某明知薑某某係幼女的證據不足。理由如下:首先,被害人薑某某2013年8月5日至同年9月先後在川香食府當服務員,9月份又到子牙鎮王二莊村紅綠燈北邊瑞餘烤魚堂當過一個多月的服務員,期間與上訴人劉某某相識,故從被害人在飯店做服務員的職業所決定的生活作息規律來看,上訴人劉某某僅憑在飯店與薑某某的接觸是不能推斷齣被害人薑某某係幼女的。其次,根據證人張某、陳某某、東某某的證人證言,薑某某一直嚮他們說自己已年滿14周歲,薑某某本人也曾述稱其打工都嚮彆人說是十六歲。由此可以推斷薑某某一直嚮周圍的人宣稱自己已滿14周歲,這進一步加大瞭上訴人劉某某認識到被害人可能係幼女的睏難。最後,被害人薑某某兩次在公安機關所做陳述錶明,其嚮劉某某說過自己已經16周歲,並且還嚮劉某某錶示戶口本上登記的齣生日期是錯誤的。這一細節與上訴人劉某某的供述一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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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選(2016年第4輯,總第98輯)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