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海商法學(第三版)》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十二五”國傢級規劃教材,亦是作者多年海商法教學經驗和研究成果的總結。《海商法學(第三版)》在闡述基礎理論的同時,輔以大量港口、船舶、單據等圖片及錶格資料,同時引入典型案例以助讀者實例分析,並將重要專業術語及定義以中外文的形式對照錶述。
第三版根據新立法及理論研究成果,不僅對“船舶”“船舶碰撞”“海事賠償責任限製”等章的內容做瞭相應修訂,而且更新瞭章後“思考與辨析”“擴展閱讀文獻提示”,還通過二維碼技術手段鏈接瞭“研究導引”“擴展英文閱讀資料”“精選案例”“自測習題”。
目錄
前輔文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海商法的概念和性質
一、廣義海商法和狹義海商法
二、海商法的概念
三、海商法的性質
第二節 海商法的適用範圍
一、“水域”的範圍
二、“船舶”的範圍
三、“事項”的範圍
第三節 海商法的淵源及法律適用層級關係
一、國際立法
二、國際慣例
三、國內立法
四、國內判例和司法解釋
五、海商法與其他法律在適用上的層級關係
第二章 船舶
第一節 船舶概述
一、船舶的定義
二、船舶的法律性質
三、船舶登記與船舶國籍
四、船舶檢驗
第二節 船舶物權
一、船舶所有權
二、船舶抵押權
三、船舶優先權
四、船舶留置權
五、有關船舶抵押權和船舶優先權的公約
第三章 船員
第一節 船員
一、船員的概念
二、船員的資格
三、船員的任用方式
四、船員的職責和權利
第二節 船長
一、船長的職能與權利
二、船長與引航員的關係
第四章 海上貨物運輸閤同
第一節 海上貨物運輸閤同概述
一、海上貨物運輸閤同的定義及種類
二、海上貨物運輸閤同的訂立
三、海上貨物運輸閤同的當事人
四、海上貨物運輸閤同的解除
第二節 海上貨物運輸閤同當事人的責任
一、海上貨物運輸閤同承運人的責任
二、海上貨物運輸閤同托運人的責任
三、貨物的交付
第三節 提單
一、提單的概念及法律特徵
二、提單的簽發
三、提單的種類
四、租船閤同項下的提單
五、甲闆貨提單
六、倒簽提單和預藉提單
七、提單的內容
第四節 海上貨物運輸國際公約
一、《海牙規則》
二、《維斯比規則》
三、《漢堡規則》
四、《鹿特丹規則》
第五節 國際多式聯運
一、國際多式聯運
二、《聯閤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
第五章 租船運輸
第一節 航次租船閤同
一、航次租船閤同定義
二、航次租船閤同的性質及其與班輪運輸閤同的比較
三、航次租船與買賣閤同的關係
四、航次租船閤同的格式
五、航次租船閤同的主要內容
六、租船閤同項下的提單
第二節 定期租船閤同
一、定期租船閤同的性質和特點
二、定期租船閤同格式
三、定期租船閤同的主要內容
第三節 光船租賃閤同
一、光船租賃閤同的定義
二、光船租船閤同的特點
三、在光船租船下責任的承擔
四、在光船租船下成本的分擔
五、在光船租船下風險的承擔
六、光船租賃閤同的主要條款
第六章 海上旅客運輸閤同
第一節 海上旅客運輸閤同概述
一、海上旅客運輸閤同的概念
二、客票
第二節 海上旅客運輸承運人的責任和權利
一、承運人的責任期間
二、承運人的基本責任及責任基礎
三、承運人責任的免除或減輕
四、承運人的責任限額
五、承運人收取票款的權利
六、實際承運人
七、索賠通知
第三節 有關旅客運輸的國際公約
一、《雅典公約》
二、對《雅典公約》的修改
第七章 海上拖航閤同
第一節 海上拖航閤同概述
一、海上拖航閤同的定義
二、海上拖航的格式閤同
三、海上拖航閤同的解除
第二節 海上拖航閤同的內容
一、拖航裝備和準備完畢的通知
二、適航性
三、拖航費和租金
四、延滯費
五、拖航作業和航綫
六、救助不索取報酬
七、隨船船員
八、費用
九、安全港口
十、雙方的責任
十一、承拖方的免責
十二、留置權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一節 船舶碰撞的要件
一、船舶碰撞的主體
二、船舶碰撞的客體
三、船舶碰撞在形態上要求有接觸
四、地理位置為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五、碰撞造成瞭損害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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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書摘
《海商法學(第三版)》:
二、船員的資格
(一)船員適任證書
為瞭保證船舶的航行安全,各國一般均對船員的資格進行嚴格的限定和管理。主要的辦法就是實行船員考試發證製度,經考試閤格者,發給相應的職務證書,纔能在船上擔任相應的職務。國際海事組織製定的STCW公約是針對船員考試和發證的,我國在加入該公約後於2004年製定瞭《發證規則》以規範船員資格的取得。《船員條例》也對適任證書的取得進行瞭規定,依《船員條例》第10條的規定,船員適任證書的發證和管理機關是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船員適任證書應嚮海事管理機構提齣書麵申請,並附送申請人符閤本條例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對符閤規定條件並通過國傢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船員任職考試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發給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
2004年《發證規則》從基本條件和特定條件兩方麵對申請適任證書者的資格進行瞭規定。在基本條件上,適任證書申請人須符閤下列條件:(1)已經取得船員服務簿;(2)滿足規則規定的年齡要求,即女性船員小於60周歲,男性船員小於65周歲;申請船長、高級船員者年齡不小於20周歲;申請值班水手和值班機工者不小於18周歲;(3)需完成規則規定的培訓;(4)具備規則規定的海上服務資曆,並且任職錶現和安全記錄良好。(5)符閤船員任職崗位健康要求;(6)通過本規則規定的適任考試和評估,完成規則規定的培訓或見習;(7)符閤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特定條件主要規定的是申請船長、甲闆部船員、輪機部船員、無綫電人員適任證書的人應接受的專業訓練。依《船員條例》第11條的規定,船員適任證書應當注明船員適任的航區(綫)、船舶類彆和等級、職務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項。適任證書的持有人應在適用範圍內擔任職務或擔任低於適用範圍的職務。船員適任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5年。《船員條例》第12條還規定,中國籍船舶的船長和高級船員應當由中國籍船員擔任;確需外國籍船員擔任高級船員的,應當報國傢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二)船員服務簿
船員服務簿的取得需要進行船員注冊,依《船員條例》第6條的規定,申請船員注冊可由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嚮任何海事管理機構提齣書麵申請,並附送申請人符閤該條例第5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第5條規定的條件為:(1)年滿18周歲(在船實習、見習人員年滿16周歲)但不超過60周歲;(2)符閤船員健康要求;(3)經過船員基本安全培訓,並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閤格。此外,申請注冊國際航行船舶船員的,還應當通過船員專業外語考試。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船員注冊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齣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依條例第7條的規定,船員服務簿是船員的職業身份證件,應當載明船員的姓名、住所、聯係人、聯係方式以及其他有關事項。船員服務簿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船員應當嚮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三)海員證
除高級船員必須取得適任證書外,所有船員還必須具有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即海員證。依《海商法》第33條規定,從事國際航行船舶的中國籍船員,必須持有中國港務監督機關頒發的海員證。《船舶條例》第15條具體規定瞭海員證的申請和條件,規定以海員身份齣入國境和在國外船舶上從事工作的中國籍船員,應當嚮國傢海事管理機構指定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申請中國海員證的條件是:(1)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2)持有國際航行船舶船員適任證書或者有確定的船員齣境任務;(3)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齣境的情形。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齣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中國海員證遺失、被盜或者損毀的,應當嚮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補發。船員在境外的,應當嚮中國駐外使館、領館申請補發。中國海員證的有效期不超過5年。海員證是證明船員國籍和身份的重要證件,依各國法律,船員持海員證在進齣國境時可免辦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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