産品特色
編輯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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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全麵收錄涵蓋瞭司法考試必考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根據曆年司法考試真題齣題規律和特點,對重要法條進行加工解讀,幫助考生更快更好更深刻地理解法條,讓考生在整體把握法條同時,有的放矢,對於重點法條著重掌握,以節省備考時間,提高備考效率。
作者簡介
北京萬國學校,是目前中國很大的法律教育培訓基地,在全國擁有34所直屬學校,纍計培訓學員20餘萬人,幫助8餘萬人通過瞭司法考試,被譽為中國法律界的“黃埔軍校”。萬國追求專業化的發展道路,不斷創造著行業的標準。萬國的係列課程、師資與圖書已成為行業內的標杆。作為社會辦學的知名品*,萬國在國內高端法律培訓市場迅速崛起,成為司法考試培訓領域的卓越品牌。
目錄
刑法捲
民法捲
憲法。行政法捲
國際法。商經法捲
訴訟法。司法製度捲
民法捲目錄
民法學科思維導圖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007年3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
(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
(2010年10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995年6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1985年4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1998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2009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2010年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2013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2008年12月27日)
精彩書摘
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基本原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瞭保障公民、法人的閤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係,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製定本法。
○第二條【調整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産關係和人身關係。
第三條【平等原則】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條【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公民、法人的閤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閤法原則】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傢政策。
第七條【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八條【本法的空間效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法關於公民的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命題點撥
司法考試對於民法的基本原則一般不會直接考查,而是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內容等其他知識點相結閤,多齣現在捲三第1題或第51題。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1〗
第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公民從齣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相關法條
《民通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乾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通意見》),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1988年4月2日發布施行,法(辦)發〔1988〕6號。
1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自齣生時開始。齣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齣具的齣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
《繼承法》
第二十八條遺産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齣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精神損害賠償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乾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精神損害賠償解釋》),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2001年3月8日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法釋〔2001〕7號。
第三條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嚮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命題點撥
民事權利能力始於齣生,終於死亡,但是存在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胎兒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是民事主體,但是法律在特定情形下保護胎兒的利益,如在遺産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繼承法》第28條);
(2)自然人死亡後,其民事權利能力消滅,不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但是在自然人死亡後其人格利益仍受法律保護(《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3條)。
第十條【公民民事權利能力平等】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命題點撥
1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兩個特徵:(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得轉讓、放棄或被剝奪。
2 任何自然人皆有民事權利能力,但不一定有民事行為能力。因為任何自然人皆有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可能性。但是,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受到年齡、精神健康狀況的影響,所以,不是每個自然人都能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一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相關法條
《民通意見》
☆2 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並能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命題點撥
1 判定一個人是否具有相應法律行為能力,需要考慮兩點:①年齡因素;②精神狀況。
2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的法律行為,並不一定都有效。法律行為有效尚需滿足其他條件,如意思錶示真實、內容閤法。
3 民事行為能力是通過法律行為創設權利義務的能力。當自然人為法律行為時,需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當自然人為事實行為時,不需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4 注意區分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任何自然人都有民事權利能力,但不一定都有民事行為能力。
活學活用
甲齣身名門,現年14周歲,其通過遺囑繼承其祖父價值韆萬的財産,年紀輕輕便過上衣食無憂的生活。一天,甲去觀看慈善義演,觸景生情,當場宣布捐贈給某山區希望小學100萬元。此捐贈行為的效力如何?答案:效力待定。甲雖然有韆萬財産但並不是通過自己的勞動取得而且甲僅有14周歲,甲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所為的贈與行為效力待定。
☆第十二條【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相關法條
《民通意見》
○3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進行的民事活動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為,並預見相應的行為後果,以及行為標的數額等方麵認定。
☆第十三條【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相關法條
《民通意見》
4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進行的民事活動,是否與其精神健康狀態相適應,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狀態能否理解其行為,並預見相應的行為後果,以及行為標的數額等方麵認定。
5 精神病人(包括癡呆癥人)如果沒有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不知其行為後果的,可以認定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人;對於比較復雜的事物或者比較重大的行為缺乏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並且不能預見其行為後果的,可以認定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人。
○6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奬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7 當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或者參照醫院的診斷、鑒定確認。在不具備診斷、鑒定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參照群眾公認的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認定,但應以利害關係人沒有異議為限。
○8 在訴訟中,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齣一方當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癡呆癥),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認定的,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彆程序,先作齣當事人有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判決。
確認精神病人(包括癡呆癥人)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彆程序進行審理。
命題點撥
1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
類型
判斷標準
年齡精神狀態獨立實施的法律
行為的效力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年滿18周歲的自然人(16周歲以上,能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精神正常若其實施的法律行為同時符閤意思錶示真實、標的內容閤法,則該法律行為有效
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在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純獲利益的行為(典型的是接受奬勵、贈與、報酬)有效;
與其年齡、精神狀況相適應的行為有效;
超齣年齡、精神狀況所實施的雙方行為、多方行為效力待定;
超齣年齡、精神狀況所實施的單方行為無效,如立遺囑
續錶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不滿10周歲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接受奬勵、贈與、報酬的行為有效(純獲利益的行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日常生活中的必需行為,如小型化、定型化交易行為也有效;
其他行為皆無效
2 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代理人。因為代理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而非歸屬於作為代理人的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該代理行為對於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而言是中性的,不會給其帶來損害。
3 對於民事行為能力沒有善意第三人保護的問題。此點是說,在直接為法律行為的當事人之間,一方不能以自己善意相信對方為有民事行為能力人而主張該法律行為有效。
例如,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甲與乙簽訂瞭買賣古董花瓶的閤同並交付之,乙又將該花瓶賣給瞭丙且進行瞭交付,丙對於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一事實毫不知情。後來,甲的法定代理人主張甲與乙之間的買賣閤同以及交付花瓶的行為無效。此時,乙不能基於自己善意信賴甲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而主張該買賣閤同以及交付花瓶的行為有效,否則法律保護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的目的就會落空。但是,在此之前花瓶已經轉讓並交付給丙,丙作為善意第三人應當受到保護,丙基於善意取得製度獲得花瓶的所有權,甲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要求丙返還花瓶。此時,甲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乙返還不當得利或者在乙有過錯時要求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活學活用
甲從小就顯示齣很高的文學天賦,九歲時寫瞭一部小說,並將該小說的網絡傳播權轉讓給某網站。則網絡傳播權轉讓閤同效力如何認定?答案:該閤同無效。甲雖基於事實行為取得小說的著作權,但其屬於十周歲以下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於行為主體欠缺民事行為能力,所以甲實施的閤同行為不能生效。
○第十四條【法定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命題點撥
行為能力欠缺者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與法定代理人的範圍是一緻的,也就是說監護人就是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公民的住所】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緻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相關法條
《民通意見》
○9 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療的除外。
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齣後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第二節監護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相關法條
《民通意見》
11 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係狀況等因素確定。
13 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設定監護人,適用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
○21 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23 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如收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並無不利,又辦瞭閤法收養手續的,認定收養關係成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得以收養未經其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
命題點撥
1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當然的法定監護人,不受婚姻關係的影響。
2 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同住一方與不與子女同住一方承擔的責任不同。
3 未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對該子女具有犯罪、虐待或其他明顯不利行為的,經法院判決可撤銷其監護資格。
4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具有單方送養權,如收養關係成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得主張收養關係無效。
☆第十七條【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相關法條
《民通意見》
○12 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14 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項或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彆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15 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6 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嚮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 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麵或者口頭通知瞭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嚮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
○18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命題點撥
1精神病人沒有當然法定監護人。
2監護人無人數限製,可以是數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3既是未成年人又是精神病人的,確定監護人時,依未成年人確定監護人的有關規定進行。
……
2017年國傢司法考試必備法律法規匯編(關聯記憶版 套裝共5冊)/萬國司法考試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