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律指南針教育 2016年國傢司法考試必讀:刑法攻略(套裝共2冊)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圖書介紹


上律指南針教育 2016年國傢司法考試必讀:刑法攻略(套裝共2冊)


柏浪濤 著,上律·指南針司法考試命題研究中心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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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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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1888044
版次:1
商品編碼:11837466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5-12-01
用紙:膠版紙
套裝數量:2
字數:95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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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産品特色


編輯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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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明楷教授有言,每個人都韆方百計想見到法律。但是,每個人的自然理性都比不過富有智慧的法律。刑法的麵孔韆變萬化,刑法的內心韆頭萬緒。柏浪濤說過:我相信,這個世界的另一個角落,有另一個我,過著和我不一樣的生活。而我,選擇瞭法律。我不得不麵對司法考試,我不得不拿下它,因為我身後的選擇之門已砰然關上。
現在,柏男神對你說“考試是一門技藝。輔導用書的作者就是産品經理。我的理念是:人性化,不要用深奧的理論砸暈讀者;簡單化,不要用復雜的錶述灌暈學生;標準化,不要用模糊的界限繞暈考生”。
柏浪濤在第8版的指南針《刑法攻略》中,繼續沿用其簡潔、清晰、犀利的風格,特彆是在兩個階層的犯罪構成體係、危害行為、共同犯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貪汙罪等章節,有些總結精煉到讓人感覺眼前一亮。
看人主要看氣質,看書主要看文章,開始吧……

內容簡介

本書特點:
一.全新修訂
◎增加並解析瞭《刑法修正案(九)》及全新的司法解釋。
◎《講義捲》中,完善瞭許多考點的判斷標準,增加瞭一些2016年度可能考查的知識點。
◎《真題捲》中,讀者曾反映,有些真題解析過於簡單。本次修訂,對這些真題進行瞭詳細解析。此外,由於《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釋越來越多,導緻許多年代久遠的真題失去瞭時效價值,予以刪除,以減輕考生學習負擔。
二.司考必備資料“四閤一”
本書囊括◎基礎講義;◎重點法條及司法解釋;◎曆年真題解析;◎模擬訓練題。力求一本在手,即可通關。
三、兩捲搭配,精妙組閤
讀者使用時,每看完《講義捲》的一講,可接著做《真題捲》本講真題,趁熱打鐵,將知識轉化為答題能力。學習刑法學如同學習數學,不僅要理解公式定理,還要會熟練準確地做應用題。

作者簡介

柏浪濤,刑法學博士,指南針資深授課老師。三項特徵:一,能寫。著有非常暢銷的司考教材《刑法攻略》。二,能講。授課風格,隻講判斷標準,少講復雜學說;力求直擊考點,減少考生負擔。三,能研究。清華大學博士畢業後,在德國波恩大學從事兩年博士後研究;在《法學研究》、《中外法學》等期刊發錶數篇學術論文。

目錄

第一講刑 法 論
一、刑法概說
二、刑法的解釋
三、刑法的基本原則
四、刑法的效力
第二講犯罪構成
一、定罪體係:兩階層的犯罪構成體係
二、定罪立場:客觀主義與主觀主義
三、定罪方法:三段論推理
第三講行為主體
一、自然人
二、單位犯罪
第四講行為
一、危害行為
二、不作為犯的概念
三、不真正不作為犯的成立條件
第五講行為對象和危害結果
一、行為對象
二、危害結果
第六講因果關係
一、條件說(兩個要素的案件:行為→結果)
二、相當因果關係說(三個要素的案件:行為→介入因素→結果)
第七講客觀(違法)阻卻事由
一、正當防衛
二、緊急避險
三、被害人承諾
四、其他阻卻事由
第八講主觀要件
一、犯罪故意
二、犯罪過失
三、無罪過事件
四、各種罪過形式的區分
五、事實認識錯誤
第九講主觀(責任)阻卻事由
一、刑事責任年齡
二、刑事責任能力
三、違法性認識錯誤(法律認識錯誤)
四、期待可能性
第十講犯罪形態
一、犯罪預備
二、犯罪未遂
三、犯罪中止
四、犯罪既遂
第十一講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
二、正犯(實行犯)
三、狹義共犯(教唆犯和幫助犯)
四、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
五、共同犯罪的特殊問題
六、共同犯罪的處罰規定
第十二講罪數
一、行為單數
二、行為復數
三、數罪
第十三講刑罰的體係
一、主刑
二、附加刑
第十四講刑罰的裁量
一、量刑情節
二、纍犯
三、自首
四、立功
五、數罪並罰
六、緩刑
第十五講刑罰的執行和消滅
一、減刑
二、假釋
三、刑罰的消滅
第十六講分論概說
一、罪狀與罪名
二、注意規定與法律擬製
第十七講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一、侵犯生命、身體的犯罪
二、侵犯性權利的犯罪
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四、侵犯名譽、司法的犯罪
五、侵犯婚姻傢庭的犯罪
六、普通罪名
第十八講財産犯罪
一、取得型財産犯罪的共性知識
二、搶劫罪
三、搶奪罪
四、盜竊罪
五、詐騙罪
六、敲詐勒索罪
七、侵占罪
八、職務侵占罪
九、故意毀壞財物罪
十、普通罪名
第十九講危害國傢安全罪
一、重點罪名
二、普通罪名
第二十講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危險方法型犯罪
二、交通型犯罪
三、恐怖型犯罪
四、槍支犯罪
五、普通罪名
第二十一講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一、生産、銷售僞劣商品罪
二、走私罪
三、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四、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五、金融詐騙罪
六、危害稅收徵管罪
七、侵犯知識産權罪
八、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二十二講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一、擾亂公共秩序罪
二、妨害司法罪
三、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四、妨害文物管理罪
五、危害公共衛生罪
六、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七、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八、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九、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二十三講貪汙賄賂罪
一、貪汙罪
二、挪用公款罪
三、受賄罪
四、行賄罪
五、普通罪名
第二十四講瀆 職 罪
一、重點罪名
二、普通罪名
第二十五講軍事犯罪
一、危害國防利益罪
二、軍人違反職責罪

精彩書摘

第一講刑 法 論

一、刑法總論體係
刑法論:刑法的解釋、基本原則、適用效力
犯罪論犯罪的成立問題:犯罪構成要件(客觀階層→主觀階層)
犯罪的時間發展問題:犯罪形態(預備→中止→未遂→既遂)
犯罪的角色參與問題:共同犯罪(正犯→共犯)
犯罪的數量競閤問題:罪數(一罪→數罪)
刑罰論:體係 → 裁量 → 執行 → 消滅
分值分布:大緻上,刑法每年考查90分,是司考分值第二大戶,總論與分論各占一半分值。總論中,刑法論占10%,犯罪論占70%,刑罰論占20%。
二、刑法論
本講的考試重點:刑法的解釋和罪刑法定原則。
一、刑法概說
刑法=犯罪+刑罰。刑法學是一門技術活,主要任務是如何定罪,如何量刑。
(一)刑法的機能
1.法益保護機能。這是指刑法通過懲治犯罪來保護法益。法益,是指通過刑法來保護的
國民的生活利益。例如,刑法設立故意殺人罪,保護的法益是人的生命,設立盜竊罪,保護的法益是人的財産。每一個罪名的背後都有一個需要保護的法益。
2.人權保障機能。這是指刑法在打擊犯罪的同時,也應保障人權,嚴格依據刑法來定罪處罰。刑法不僅是“善良人的大憲章”,也是“犯罪人的大憲章”。過去,我們往往隻強調刑法的任務是打擊犯罪。實際上,若將刑法的任務僅限於此,那麼沒有刑法,打擊犯罪時更爽。因為沒有約束,想怎麼打擊就怎麼打擊。因此,製定刑法,就是為瞭強調,在打擊犯罪時不能侵犯人權。
保護法益 刑法 保障人權
【提示】法益保護與人權保障之間存在緊張關係。刑法學的主要任務就是如何平衡二者的緊張關係。例如,《肖申剋救贖》中因冤枉被下獄的男主角,越獄後如果被抓瞭迴來,要不要判他脫逃罪?
3.規製機能。這是指刑法既是行為規範,又是裁判規範;既規製人們的行為,又規製法官的裁判活動。
(二)刑法的淵源(錶現形式)這裏的刑法淵源是狹義的,是就有權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規範而言的,不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廣義的刑法淵源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
1.刑法典。新中國第一部刑法典是1979年頒布的(想一想,建國後三十年間竟沒有刑法典)。現行刑法是1997年頒布的。
【注意】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就是對刑法典做的小修小補。目前共有九個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九)》於2015年11月1日生效,是本年度的學習重點。
2.單行刑法。這是指國傢在刑法典之外單獨針對某一類犯罪規定的刑法規範。至今單行刑法隻有一個:1998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以後再沒齣單行刑法的原因是,對需要增設的犯罪,都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來解決。
3.附屬刑法。這是指附帶規定在經濟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規範。有些國傢的法律有此做法,例如德國、日本將許多交通領域的犯罪規定在道路交通法裏。在我國,除瞭上述單行刑法,隻有刑法典有權規定犯罪和刑罰,因此我國目前沒有附屬刑法。
二、刑法的解釋
刑法學主要是對刑法條文的解釋學。解釋條文,是刑法學的基本功。因此,刑法的解釋曆來是司法考試的重點。
(一)解釋的效力
1.立法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解釋。
【注意1】刑法修正案屬於立法,不屬於立法解釋,它是刑法典本身的內容。
【注意2】刑法典中的解釋性規定不屬於立法解釋。例如,刑法第93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傢工作人員,是指國傢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這不屬於立法解釋,而是刑法典的內容。
2.司法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所作的解釋。
3.學理解釋:學術機構或學者個人的解釋。
【效力等級】立法解釋﹥司法解釋
(二)解釋的態度
就解釋的態度而言,有主觀解釋與客觀解釋之分。前者是指解釋的目
標是探求立法原意或立法者主觀意思。後者是指解釋的目標是探求法律的現時的
客觀含義。刑法條文一旦頒布,便脫離瞭立法者,具有瞭獨立的生命。對刑法的解釋,不應
刻舟求劍,而應根據社會發展探求刑法條文當下的含義。例如,“財物”一詞,隨著社會發展,應當包括立法者當時無法預見到的虛擬貨幣等。
【注意】司考的官方立場是堅持客觀解釋。
(三)解釋的技巧
對一個條文術語的含義,需要通過解釋技巧得齣解釋結論。常考的解釋技巧有:
1.平義解釋
這是指按照該用語最平白的字麵含義來解釋,即所謂的看山是山,看水是水。
2.擴大解釋(又稱擴張解釋)
這是指對用語解釋後的含義大於字麵含義,但該含義仍處在該用語可能的含義範圍內。
例1,將自動取款機解釋為“金融機構”,就是對“金融機構”的擴大解釋。
例2,丟失槍支不報罪是指警察丟失瞭槍支竟然不匯報,造成嚴重後果。如果警察被搶劫瞭槍支、被騙去瞭槍支,也不匯報,造成嚴重後果,顯然也應定丟失槍支不報罪。這就要求該罪中的“丟失”不能僅僅理解為“遺失”,而應擴大解釋為“非自願而失去對槍支的占有”。
【注意】擴大解釋這種方法本身是被允許的,但是其解釋後的結論並不一定具有可適用性。例如,將網絡上的虛擬財産解釋為“財物”,沒有超齣“財物”可能的含義範圍,屬於擴大解釋。但是,將這種擴大解釋的結論適用到具體的財産犯罪中(如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等),是否閤理,則需要具體分析。
3.縮小解釋(又稱限製解釋)
這是指對用語解釋後的含義小於字麵含義。例如,丟失槍支不報罪的成立要求造成嚴重後果。該嚴重後果是指槍支被不法分子撿到用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由此導緻的嚴重後果。如果不法分子撿到槍支後,在陽颱把玩時,由於過失,導緻槍支掉落砸死瞭行人。這種後果不應視為該罪的嚴重後果。這就要求對該罪的嚴重後果進行縮小解釋,僅限於撿拾者將槍支當作凶器,故意用於違法犯罪而導緻的嚴重後果。上述陽颱案中的槍支隻起到一個花盆的作用。
4.反對解釋(又稱反義解釋)
這是指根據用語的正麵錶述,推導齣其反麵含義,也即從“A”推導齣“-A”。例如,十四周歲及以上的人要對故意殺人罪負責。據此,小於十四周歲的人便不需對故意殺人罪負責。
5.補正解釋
這是指刑法條文用語錶述有明顯錯誤,隻有通過修正、補正來闡明其真實含義。
例1,刑法第63條第1款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這裏的“以下”應當不包括本數;如果判本數,就不屬於減輕處罰,而屬於從輕處罰。但是刑法第99條規定:“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因此對刑法第63條的“以下”應進行補正解釋,認為刑法第63條的“以下”是用語錯誤,應解釋為“低於法定最低刑判處刑罰”。
例2,刑法第191條規定的對洗錢罪的處罰“沒收上遊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其中的“沒收”一詞使用有誤,因為如果上遊犯罪有被害人,則應將犯罪所得返還被害人,而非沒收。因此,這個“沒收”應當補正解釋為“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可參見“洗錢罪”一節)。
6.類推解釋
這是指將不符閤法律規定的情形解釋為符閤法律規定的情形。例如,將強奸罪中的“婦女”解釋為包括男子,就屬於類推解釋。
(1)性質。類推解釋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是被禁止的解釋方法,但不禁止有利於被告人的類推解釋。
【注意1】禁止類推解釋,既針對司法機關,也針對立法機關,換言之,立法機關(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也不能進行類推解釋。例如,刑法第267條第2款規定:“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全國人大常委會不能對該款作齣如下立法解釋:攜帶凶器盜竊的,也以搶劫罪論處。因為將盜竊解釋為搶奪,屬於類推解釋。當然,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立法的方式(如頒布刑法修正案)規定:攜帶凶器盜竊的,以搶劫罪論處。
由此可見,一個類推解釋的結論,即使被寫進司法解釋或立法解釋,也不能因此否定其類推解釋的性質。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果真如此做,也隻能將其錯誤結論視為一種特殊規定。
【注意2】正確認識“不禁止有利於被告人的類推解釋”。之所以不禁止,是為瞭公平地保障人權。例如,刑法第389條(行賄罪)第3款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傢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該規定顯然有利於被告人。但是刑法在第164條(對非國傢工作人員行賄罪)中沒有類似規定。基於公平地保障人權,後者也應有此規定。因此,可以對第389條第3款中的“國傢工作人員”類推解釋為包括非國傢工作人員。這種類推解釋有利於被告人,應被允許。但是注意,“不禁止有利於被告人的類推解釋”是例外,不是原則,所以不能作為解釋的大方嚮。有些法官為瞭給被告人脫罪,將強奸解釋為尋釁滋事甚至解釋為無罪,認為這樣做雖然是類推解釋,但因為有利於被告人,所以是允許的。這種看法顯然是錯誤的。
(2)類推解釋與擴大解釋的區分標準(非常重要)
第一,擴大解釋得齣的結論,沒有超齣國民的預測可能性;類推解釋得齣的結論,明顯超齣國民的預測可能性。第二,擴大解釋得齣的結論,在用語可能的含義範圍內(詞語文義的“射程”之內);類推解釋得齣的結論,在用語可能的含義範圍外(詞語文義的“射程”之外)。第三,擴大解釋是對規範的邏輯解釋;類推解釋是對類似事實的類比。
【總結】易考情形:張明楷:《罪刑法定原則與刑法解釋》,北京大學齣版社2010年版。張明楷:《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上、下冊)(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齣版社2011年版。
(1)將“金融機構”解釋為包含使用中的運鈔車、自動取款機,屬於擴大解釋。
(2)將遺棄罪中的“負有扶養義務”的人,解釋為既包括傢庭成員,也包括負有扶養義務的其他人,屬於擴大解釋。
(3)將搶劫罪中的“財物”解釋為包含財産性利益,屬於擴大解釋。
(4)將“攜帶凶器搶奪,以搶劫罪論處”中的“凶器”解釋為包含用法上的凶器(例如棍棒、磚塊、菜刀),屬於擴大解釋。
(5)將信用卡詐騙罪中的“信用卡”解釋為包含藉記卡,屬於擴大解釋。
(6)將走私彈藥罪中的“彈藥”解釋為包含彈殼,屬於擴大解釋。
(7)將組織賣淫罪中的“賣淫”解釋為包含男性嚮不特定女性提供性服務,屬於擴大解釋。
(8)將破壞通信自由罪中的“信件”解釋為包含電子郵件,屬於擴大解釋。
(9)將破壞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車”解釋為包含大型拖拉機,屬於擴大解釋;將劫持汽車罪的“汽車”解釋為包含火車、地鐵,屬於類推解釋。如果劫持火車、地鐵,可定破壞交通工具罪。
(10)將重婚罪中的“結婚”解釋為包含事實婚姻,屬於擴大解釋;將破壞軍婚罪中的“同居”解釋為包含通奸,屬於類推解釋。
(11)將侮辱屍體罪中的“屍體”解釋為包含骨灰,屬於類推解釋。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第302條,明確規定“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罪”的原因。

前言/序言

備考的過程是繼續犯
你年少時曾夢想,當一名俠客,行遊天下,或者成為一名歌者,率性嘻哈。當你漸漸長大,夢想遠去,最終選擇瞭法律,還必須麵對這枯燥的司法考試——這真是一個憂傷的故事。
你問我:既然大案要案的審判隻是劇本錶演,那學習法律又有什麼意義?我的迴答是,法律對於目前的你,隻是一個生存之道。當我在瑞士山榖中看到江詩丹頓的製錶匠在顯微鏡下專心工作,我明白,這個世界首先需要的是一門技藝,而非理想。
刑法是一門技術活,關鍵的技藝是解釋學。無奈,掌握這門技藝還得靠學習德國的刑法學。誰讓人傢已有幾百年的沉澱,而我們纔剛剛起步。
考試也是一門技藝。輔導用書的作者就是産品經理。我的産品設計理念是:第一,人性化,不要用深奧的理論砸暈讀者。第二,簡單化,不要用繁雜的錶述灌暈學生。第三,標準化,不要用模糊的界限繞暈考生。
但最重要的還是我們考生自己。在決心要考這場考試時,平心靜氣問自己,我是否準備好瞭?是否準備好瞭,清空大腦內存,塞進幾十本講義?是否準備好瞭,放下平日的小愛好,踏過幾韆個法條?是否準備好瞭,既使準備好瞭一切卻功虧一簣,仍能泰然麵對?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你期待有好的結果,先要鍛造自己的期待可能性。
備考的過程是繼續犯。你隻有在即將倒下時繼續堅持,你纔可能最終既遂!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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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價

評分

是正版書,希望這次可以通過司法考試吧……………

評分

看起來還可以,不錯的東西

評分

柏浪濤值得信賴。劉鳳科……那是個腦子有屎的東西

評分

看起來還可以,不錯的東西

評分

挺好的,準備起來。。。

評分

寫得不錯。。。。。。

評分

感覺刑法這個書最好~厚大真的是又厚又大!

評分

好幾個距匆匆那年寶寶光榖廣場齣

評分

還可以,講義有點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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