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憲法與行政法學/新編公共管理碩士(MPA)係列教材》立足法治國傢、法治型政府建設的時代背景,吸納國內外憲法與行政法研究的新研究成果,對憲法與行政法學的基本原理、基礎知識進行闡釋,並對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重要內容進行深入分析,內容精當,簡潔易懂。
《憲法與行政法學/新編公共管理碩士(MPA)係列教材》的特色之處在於將理論知識與案例分析相結閤,在夯實理論知識的同時注重對憲法與行政法相關知識運用能力的培養,有利於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全書分為三大部分:第壹部分憲法,包括憲法概述、憲法基本製度和憲法實施;第二部分行政法,包括行政法概述、行政法主體、行政行為、行政責任、行政復議;第三部分行政訴訟法,包括行政訴訟、行政賠償。
《憲法與行政法學/新編公共管理碩士(MPA)係列教材》適於公共管理碩士(MPA)研究生以及公共管理學科相關專業研究生、本科生學習與參考。
目錄
第一部分 憲法
第一章 憲法概述
第一節 憲法的概念、特徵、本質與分類
第二節 憲法的製定
第三節 憲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節 憲法形式、憲法淵源與憲法結構
第五節 憲法規範與憲法關係
第六節 憲法的價值和作用、憲法觀念、憲法文化與憲政
案例分析題
第二章 憲法基本製度
第一節 國傢性質
第二節 國傢形式
第三節 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
第四節 選舉製度
第五節 國傢機構
第六節 政黨製度
案例分析題
第三章 憲法實施
第一節 憲法實施和保障
第二節 憲法解釋
第三節 憲法修改
第四節 違憲審查製度
案例分析題
第二部分 行政法
第四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節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第二節 行政法的淵源
第三節 行政法的理論基礎
案例分析題
第五章 行政法主體
第一節 行政法主體概述
第二節 行政機關
第三節 其他行政主體
第四節 國傢公務員
第五節 行政相對人
第六節 行政法製監督主體
案例分析題
第六章 行政行為
第一節 行政行為概述
第二節 行政立法
第三節 行政規範性文件
第四節 具體行政行為
第五節 行政處理——依申請行政行為
第六節 行政處理——依職權行政行為
第七節 行政機關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八節 行政程序
案例分析題
第七章 行政責任
第一節 行政責任概述
第二節 行政問責
第三節 我國行政問責製度
案例分析題
第八章 行政復議
第一節 行政救濟與行政復議概述
第二節 行政復議的範圍
第三節 行政復議法律關係主體
第四節 行政復議的程序
案例分析題
第三部分 行政訴訟法
第九章 行政訴訟
第一節 行政訴訟概述
第二節 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第三節 行政訴訟的管轄
第四節 行政訴訟當事人
第五節 行政訴訟證據製度
第六節 行政訴訟程序
第七節 行政訴訟的判決、裁定與決定
案例分析題
第十章 行政賠償
第一節 行政賠償概述
第二節 行政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與構成要件
第三節 行政賠償的範圍
第四節 行政賠償關係的主體
第五節 行政賠償的程序
第六節 行政賠償方式與計算標準
第七節 行政補償
案例分析題
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書摘
《憲法與行政法學/新編公共管理碩士(MPA)係列教材》:
第三節憲法修改
一、憲法修改概述
(一)憲法修改的含義
憲法修改是憲政運行過程中解決憲法穩定性與適應性之間矛盾的重要手段之一,它指的是在憲法實施過程中齣現憲法的內容與社會現實不相適應的時候,由有權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憲法內容進行變更、刪除、調整、補充的活動。一般來說,憲法修改是成文憲法國傢憲法修改機關的特定活動。
憲法修改具有以下幾個特徵:首先,憲法修改以憲法與社會生活之間發生衝突為前提,並以解決該衝突、提高憲法適應力以求得憲法與社會生活之間的和諧為目的;其次,著手憲法修改的機關是憲法授權的特定機關,一般是國傢的立法機關或專門的修憲機關;最後,憲法修改必須遵循特定的法定程序,且修憲程序較一般的法律程序更為嚴格。
(二)修憲權的性質及憲法修改的必要性
1.修憲權的性質
雖然最初提齣製憲權理論的是法國的西耶士,但是進一步充實和發展製憲權理論的卻是德國的施密特,而施密特對製憲權理論最大的貢獻就在於從憲法理論上區分瞭製憲權和修憲權的界限。雖然G.拉班德、G.耶林等從法實證主義學說的角度齣發主張修憲權、製憲權和立法權是同一概念,認為製憲權和修憲權之間不存在任何區彆,但是多數學者還是贊同對兩者進行區分的。
我們認為製憲權和修憲權存在以下區彆:作為一種原生性權力,製憲權並不依賴於任何其他權力而産生、形成。近現代國傢的國傢權力從形式上來源於憲法,而製憲權是催生憲法並最終使國傢權力閤法化的一種權力,因此可以說製憲權是在創製國傢的基本秩序,它超越於實定法之外,其本身並無所謂實定法上的正當性而具有一定的超閤法性。從性質上來說,製憲權來源於不同性質國傢權力更迭的事實,而修憲權則是一種派生性的權力,因為憲法的修改是以既存的憲法為前提的,而修憲的主體和程序也是由憲法所規定的。也就是說,製憲權是“創製憲法的權力”,而修憲權則是“憲法創設的權力”,修憲權以製憲權為來源,應該服從於製憲權。而區分修憲權和修憲權的意義在於,隻有承認瞭製憲權與修憲權的區彆纔會承認修憲權對製憲權的尊重,纔會承認修憲權必須尊重憲法所規定的修憲程序而不能任意對憲法進行修改。
2.憲法修改的必要性
憲法可以修改嗎?國內外學者對此問題皆有較大分歧,大緻形成兩種學說:肯定說和否定說。以法國製憲權理論提齣者西耶士為代錶的肯定說認為,憲法隻能束縛根據憲法而産生的機關,而不能束縛享有製憲權的人民或人民選齣的製憲機關。而有的國傢也的確在憲法中規定瞭憲法不得修改.如蘇丹共和國1973年頒布瞭“永久憲法”,而日本明治憲法也宣稱自己是“不滅的大典”。盡管如此,肯定說仍占據主流。對於憲法修改的必要性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來進行分析:首先,從憲法的性質來講,現代西方學者多不承認憲法是一種契約,而認為憲法是一種法律,製憲是一種立法活動。邏輯上看,憲法屬於法律之一種,法律可以修改,憲法當然可以修改。其次,從各國憲政實踐來看,世界上150多部憲法基本上都規定瞭嚴格的修憲程序,這也就是承認瞭憲法是可以修改的;另外,除日本和平憲法因特殊原因而未曾修改外,各國基本上都有修憲的實踐。
具體說來,憲法修改因為具有以下作用而成為必要。
首先,憲法修改可以使憲法的規定更好地適應社會實際的發展和變化。社會生活總是處在不斷的發展變化中的,而憲法規範又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因此憲法規範與現實的社會實際總是處於衝突、協調、再衝突、再協調的永恒的矛盾和衝突之中。當然,這種衝突可能由幾種原因造成的,當其發展到一定程度,也就是根據現有的憲法規範不能加以解決、通過憲法解釋的手段也無法加以彌補時,修憲就成為不可避免瞭。
其次,憲法修改可以起到彌補憲法規範在實施過程中齣現漏洞的作用。一方麵,受到人們認識能力的限製,製憲者難免有考慮不周之處,這樣,就會導緻憲法規範存在某些缺漏而需要以憲法修改的方式來加以彌補和完善。另一方麵,製憲者在製憲技術上的缺陷而導緻憲法條文的不明確、不具體、不嚴謹,從而給憲法的執行造成睏難而使得憲法修改成為不可避免。例如,我國1954年《憲法》第24條關於“非常情況”的規定即是如此。
……
前言/序言
隨著全球化的深入發展,全球問題與矛盾日益增多,對傳統政府治理範式帶來瞭巨大的衝擊,全球治理理論日漸成為理論研究領域關注的焦點。在此背景下,隻有不斷深化改革,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製度,推進國傢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強國內政府治理與全球治理的互動,中國纔能建立、鞏固民主與善治的良好形象,更好地適應全球化的挑戰。人類社會處於不斷的嬗變之中,新情況與新問題層齣不窮,法律的“滯後性”使其難以滿足現代社會發展的需要。
我國政府在改革實踐中,不斷探索著新的製度與行為規則,並不斷調整政府與社會、公民之間的關係,努力尋求最佳的治理途徑。法治是推進國傢治理體係現代化的必然路徑,必須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協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傢、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憲法作為國傢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公共組織的行為活動都必須遵守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行政法是行政管理活動和整個公共管理的基本依據,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是法治國傢和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公共管理碩士(MPA)教育以培養公共管理的高層次專門人纔為目標,麵嚮公共組織培養和輸送人纔,社會、市場對政府官員的能力要求,就是對公共管理人纔培養的要求。公共管理教育需要注重提升人纔培養的質量,基於知識經濟時代和社會發展需求,圍繞價值力、知識力、信息力、決策力、協調力、創新力、執行力(簡稱“七力”)等綜閤能力提升,不斷探索人纔培養模式與能力提升實踐。一是新體係創設,新模式改革。提齣“融閤、共享、提升”為教育指導思想,第一課堂與第二課堂有效銜接的教學新理念。在第一課堂構建“一核兩翼”教學新體係。確定以主乾課為核心,學習管理學、經濟學和政治與公共行政基本理論與知識以及管理技術與技能。在學術之翼,側重培養學生科研創新能力,按照“通識教育為基礎,創新意識培養為核心”,優化課程體係,緊跟國際學術前沿,培養公共管理事業未來的業務骨乾和學術帶頭人。在應用之翼,以技能提高為重點,通過增強技能型課程模塊,強化學生實踐環節,培養具有“厚基礎、寬口徑、強技能、高素質”,適應我國經濟建設和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公共管理人纔。二是加強“雙師型”師資隊伍建設。優化教師隊伍,實行激勵與製約相結閤,健全管理機製,采取“引、聘、送、下、帶”,加強學院與政府及企事業單位“互兼互聘,雙嚮交流”,建設雙師優秀教學團隊,建立健全教學團隊的運行與激勵機製。三是加強實踐教學與教學管理改革。構建“一條主綫、三個層麵、五個綜閤訓練項目與過程控製”的實踐教學體係框架。一條主綫:以提升適應經濟時代發展的未來公共管理人纔能力為主綫,著重開發能力核心要素,包括價值力、知識力、信息力、決策力、協調力、創新力與執行力。三個層麵訓練:單項基本技能操作訓練、專業技能訓練、綜閤技術應用能力訓練。五個綜閤訓練項目與過程控製:課程實習、社會調查分析與實習、專業綜閤實習、畢業實習、畢業論文(設計)等五個綜閤訓練項目,通過綜閤練習、質量檢查、過程控製,真正達到培養公共管理專業拔尖人纔之目的。將實習實踐課程和技能訓練內容組閤成不同學分的選課菜單,供學生自主選修。實習有基礎性實習和研究性實習兩大部分構成,基礎性實習以係為單元,研究性實習以教授工作室為單元,組建科研小組,開展課題設計與研究。規範畢業論文的過程管理,強化導師負責製,並建立論文管理網絡係統。采用多元化考核方式,加強學生參與式與貫通式課外創新與實踐能力培養。
現代公共管理的本質內涵之一是“法治下的科學管理”,既要求科學管理,也要求依法管理。因此,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的學生既要學習管理學、政治學及其他與公共管理知識性、理論性和技術性有關的課程,同時也需要學習與法律知識有關的課程,尤其是與公共管理關係最為密切的憲法與行政法課程。掌握有關國傢國體、政體、人權、公民基本權利、國傢機構以及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建設法治國傢、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的基本理論和知識,提高憲法和法律意識,增強民主、自由和人權觀念,樹立民主、憲政和法治理念,培養憲政和法治思維。公共管理碩士(MPA)培養的是公共管理的高層次專門人纔,這要求其必須具有高度的憲法意識,深厚的憲法和行政法理論、知識。隻有學習和掌握憲法與行政法的基本理論、知識和技能,纔能正確處理好各種公共事務,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
本書根據2014年全國MPA教育指導委員會製定的《憲法與行政法教學指導綱要》編寫而成。全書共分為三大部分,即憲法、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集理論性、知識性和方法技能性為一體。第一部分“憲法”最具理論性,主要包括憲法的基礎性問題、憲法的基本製度和憲法的實施等內容;第二部分“行政法”兼具理論性和方法技能性,主要包括行政法的基礎性問題、行政法主體、行政行為、行政責任、行政復議等內容;第三部分“行政訴訟法”最具方法技能性,主要包括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內容。本書具有以下特點:①體係完整、結構閤理、重點突齣、繁簡得當、涵蓋瞭主要知識領域;②突齣理論性和學術前沿性,在繼承傳統教材知識框架和理論基礎上,引介大量學術界的最新研究成果,豐富和完善瞭內容體係,拓展瞭理論空間和研究視野;③理論與實踐相結閤,各章都結閤當前社會熱點問題,精選典型案例,分析公共管理實踐中的突齣問題和前沿問題,重視應用性,強化實踐能力和素質的培養。
作為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必修的核心課程,“憲法與行政法學”適於對MPA研究生以及從事公共管理學科相關專業研究生開設。該課程建議總講課時數51課時(教學17周,每周3學時)。其中,憲法教學安排3個單元,講授16課時;行政法教學安排4個單元,講授23課時;行政訴訟法教學安排2個單元,講授12課時。由於教材涉及內容較多,可以根據所在學校的整體教學安排和實際情況作齣科學閤理的教學設計,選取重點和難點在課堂上講授相關知識,對於非重點內容,可安排學生課後自學。同時,該課程的教學需結閤案例進行講授,通過案例探討,進一步提升學生對相關知識的理解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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