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主要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草案)》的說明、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等。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第十三條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汙染物或者水汙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傢和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徵收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汙染物或者水汙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傢和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徵收環境保護稅。
第四章徵收管理
第十四條環境保護稅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徵收管理。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對汙染物的監測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稅務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分工協作工作機製,加強環境保護稅徵收管理,保障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第十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平颱和工作配閤機製。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汙單位的排汙許可、汙染物排放數據、環境違法和受行政處罰情況等環境保護相關信息,定期交送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稅款入庫、減免稅額、欠繳稅款以及風險疑點等環境保護稅涉稅信息,定期交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排放應稅汙染物的當日。
第十七條納稅人應當嚮應稅汙染物排放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
第十八條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納稅人申報繳納時,應當嚮稅務機關報送所排放應稅汙染物的種類、數量,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的濃度值,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第十九條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季度終瞭之日起十五日內,嚮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納稅人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嚮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
納稅人應當依法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資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交送的相關數據資料進行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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