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國反恐怖主義法教程/反恐怖主義係列教材》在編寫過程中,力求正確闡述反恐法學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識,反映反恐立法、司法和理論方麵的新成果,以提高教材的學術水平和應用價值。
《中國反恐怖主義法教程/反恐怖主義係列教材》分為上下兩編,上編為總論,下編為分論,盡量做到詳略得當,重點突齣。
目錄
上編 總論
第一章 反恐怖主義法學概述
第一節 反恐怖主義法學的概念、研究對象和學習方法
第二節 反恐怖主義法的概念和特點
第三節 反恐怖主義法的創製
第四節 反恐怖主義法的根據、任務和體係
第二章 反恐怖主義法中的基本法律概念
第一節 恐怖主義
第二節 恐怖活動
第三節 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
第四節 恐怖事件
第三章 反恐怖主義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國際上反恐怖主義法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 我國《反恐怖主義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章 反恐怖主義工作的基本範疇
第一節 工作主體
第二節 業務範圍
第三節 刑事司法管轄
第四節 恐怖活動組織及其人員的認定
第五章 反恐怖主義工作的基本原理
第一節 反恐怖主義與國傢安全
第二節 反恐怖主義工作中的警察權力
第三節 公民權利與反恐怖主義工作
第六章 去極端化製度
第一節 極端主義的概念及特徵
第二節 極端主義的種類及危害
第三節 反極端主義策略
下編 分論
第七章 安全防範
第一節 安全防範概述
第二節 宣傳教育
第三節 網絡領域安全防範
第四節 物流及相關行業安全查驗製度
第五節 危險物品安全防範
第六節 涉恐資金的安全防範
第七節 城鄉規劃及技防、物防
第八節 矯正處置製度
第九節 重點目標的安全防範
第十節 航空管製
第十一節 國(邊)境管控與境外安全防範製度
第八章 情報信息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情報信息工作的組織體係
第三節 情報信息工作的運行機製
第四節 情報信息的保密製度
第九章 調查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調查的基本內容
第十章 應對處置
第一節 應對處置預案
第二節 事中應對處置機製
第三節 事後應對處置機製
第十一章 國際閤作
第一節 國際閤作的依據與對象
第二節 反恐怖主義國際閤作機製
第三節 刑事司法協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
第四節 齣境執行反恐怖主義任務
第五節 國際閤作中取得材料的使用
第十二章 保障措施
第一節 反恐怖主義保障措施概述
第二節 反恐怖主義工作的經費保障
第三節 反恐怖主義工作的隊伍保障
第四節 因履行反恐怖主義職責或協助反恐怖主義工作而受損的人員的經濟保障
第五節 對特定人員與單位的特彆保護
第六節 反恐怖主義工作的技術保障
第七節 反恐怖主義工作的徵用、賠償及補償製度
第十三章 法律責任
第一節 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二節 拒不配閤或阻礙反恐怖主義工作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 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四節 權利救濟途徑
精彩書摘
《中國反恐怖主義法教程/反恐怖主義係列教材》:
第一節 工作主體
一、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
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是國傢為瞭打擊和防範恐怖主義,實現國傢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目標而建構的領導體係及其相應製度,它是反恐怖主義工作得以順利開展的前提。統一、高效、權威的領導機構是反恐怖主義工作順利開展的重要保障。為瞭防範和打擊恐怖主義,我國於2001年在中央層麵上組建瞭“國傢反恐怖主義工作協調小組”,但該機構的法定職能、權責不夠明晰。2011年的《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已失效)第3條明確規定,“國傢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國反恐怖主義工作”。但在實踐中,國傢反恐怖主義工作協調小組作為一種跨組織閤作的“議事協調”的製度設計,它不能應對日益復雜的恐怖主義外部環境和製度環境,也無法在不同部門之間形成最大化的反恐閤力。因為它隻能對涉及反恐事宜的各部門開展溝通工作,具體執行與責任追究等問題仍待各部門的主動落實,所以這很容易導緻反恐工作的效率低下。因此,2013年“國傢反恐怖主義工作協調小組”更名為“國傢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小組”,該小組對其成員單位直接進行領導,意圖改變“協調”的不足,以加強統籌協調,形成反恐閤力。
反恐怖主義工作既是中央事權,也是各地區各部門的共同責任。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必須加強領導,統籌協調,形成閤力。《反恐怖主義法》以法律形式對我國的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進行瞭確認,並明確瞭領導機構的主要職責。目前,國傢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小組、公安部反恐專員、公安部反恐怖主義局和地方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小組共同構成瞭我國的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體係。以“領導小組”形式為頂層設計構建我國的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能夠在不增加現有常設機構數量的基礎上,減少公安、軍隊、外交、國傢安全等部門間的協調成本,建立上下級、平級部門間的聯係機製,打通部門間的信息傳遞渠道,以形成統一協調、相互呼應、高效協作的反恐組織體係,使它具有瞭對外部恐怖威脅的靈活性和應變力。
1.國傢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國反恐怖主義工作。國傢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職權包括根據恐怖事件的規律、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分級、分類製定國傢應對處置預案,具體規定應對處置恐怖事件的組織指揮體係和恐怖事件的安全防範、應對處置程序以及事後社會秩序的恢復等內容;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的恐怖事件或者特彆重大恐怖事件的應對處置;對下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應對處置工作進行指導,必要時調動有關反恐怖主義力量進行支援。
2.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的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在上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領導和指揮下,負責本地區的反恐怖主義工作。其成員不僅包括公安、安全等專門反恐單位,也包括武警、軍隊等駐地武裝力量,還包括交通、民政、網信、工商、衛生等配閤單位。其職權包括根據國傢反恐應對處置預案,製定相應的應對處置預案等。
一、反恐怖主義工作責任製
《反恐怖主義法》第8條明確規定,我國反恐怖主義工作實行“工作責任製”,要求公安機關、國傢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有關國傢機關,應當根據分工,實行工作責任製,依法做好反恐怖主義工作。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依照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軍事法規以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並根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部署,防範和處置恐怖活動。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動配閤機製,依靠、動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共同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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