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偵查監督論(2018)/訴訟法學文庫》從偵查權本質入手論證瞭我國對偵查權的有效監督路徑,從權力結構視角破解瞭檢察監督麵臨的幾個質疑,從理論根源齣發界定瞭偵查監督的基本範疇,從宏觀視域著眼構建瞭偵查監督製度體係,是對我國偵查監督製度從理論到實踐的係統性、全方位研究。
作者簡介
劉辰,1981年10月生,北京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函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法學碩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先後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公訴二廳工作。在《四川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國傢檢察官學院學報》、《西南政法大學學報》、《檢察新論》(颱灣)、《檢察論叢》、《四川警察學院學報》、《人民檢察》、《檢察日報》等期刊發錶學術論文十餘篇,參與撰寫《<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理解與適用》、《審查逮捕證據參考標準》、《刑事案件審查逮捕指引》等著作。主要研究方嚮: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檢察學。
目錄
緒論
一、研究背景
(一)基於對防止冤假錯案的思考
(二)基於對我國偵查監督現狀的思考
二、研究進路
(一)偵查權的本質屬性決定瞭偵查權的控權必要性
(二)國傢權力結構決定瞭偵查監督的具體形式
(三)構建與完善我國偵查監督權及偵查監督運行體係
三、研究特色
(一)從偵查權本質源頭論證瞭我國偵查權的有效製約路徑
(二)從權力結構視角破解瞭檢察監督麵臨的幾個質疑
(三)從理論根源齣發界定瞭偵查監督基本範疇
(四)從宏觀視域著眼構建瞭偵查監督製度體係
第一章 偵查權與偵查監督製度
一、偵查權的理性認知
(一)偵查權的理性認知之於偵查監督的意義
(二)偵查權的發展淵源
(三)偵查權的性質歸屬
(四)偵查權的主要特徵
(五)偵查目的
二、權力控製論思想的考察
(一)“三權分立”的權力製約思想淵源
(二)“一元分立”的權力監督思想源起
(三)“監督”與“製約”的區彆與融閤
三、偵查權控製與中國式製度選擇
(一)偵查權控製的內在必要性
(二)偵查權控製的現實緊迫性
(三)偵查權控製模式及我國的選擇
第二章 偵查監督的基本範疇
一、偵查監督的理論淵源
(一)權力控製理論
(二)人權保障理論
(三)正當程序理論
(四)法治國傢理論
二、偵查監督本體論
(一)偵查監督的概念
(二)偵查監督的性質與特徵
(三)偵查監督的目的
(四)偵查監督的對象
三、偵查監督運行體係
(一)偵查監督運行的基本原則
(二)偵查監督運行方式分類
(三)偵查監督構建規則與方式
第三章 我國偵查監督體係建構的基礎理論問題
一、關於偵查監督主體的討論
(一)對司法審查主體的質疑
(二)法官行使司法審查權的後果預判與原因剖析
(三)檢察官行使司法審查權的理論追析
(四)結語
二、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監督問題
(一)問題的提齣
(二)我國職務犯罪偵查監督問題檢視
(三)重構我國職務犯罪偵查監督之思考
(四)結語
三、偵查監督改革前提:偵查模式轉型
(一)偵查模式理論及其之於偵查監督的意義
(二)對我國偵查模式的考察
(三)檢警關係重構是偵查監督改革的基礎
(四)本章小結
第四章 我國偵查監督製度的改革與發展
一、偵查監督法律梳理及其立法發展
(一)偵查監督的立法體現
(二)偵查監督立法發展主綫與基本理念彰顯
二、偵查監督的規範發展及實踐成效
(一)逮捕措施體現司法謙抑與人文關懷
(二)防止冤假錯案作用漸顯
(三)法治理念初步彰顯
(四)“嚮前”“嚮下”“嚮內”延伸監督途徑
(五)加強捕後羈押監督
第五章 我國偵查監督問題檢視與原因剖析
一、我國偵查監督問題檢視
(一)立案監督法律規定結構性缺失
(二)審查逮捕司法化不足
(三)強製性偵查措施缺乏監督
(四)強製措施司法審查缺位
(五)知情渠道不足使監督來源受限
(六)監督滯後與手段乏力製約監督效果
(七)偵查訊問監督差距明顯
(八)未決羈押監督剛剛起步
(九)權利監督睏難重重
(十)小結
二、偵查監督問題原因剖析
(一)理念原因——法治理念滯後、監督理念偏頗
(二)立法原因——法律規定缺失,監督依據不足
(三)理論原因——理論積澱薄弱,研究體係分散
(四)體製原因——司法體製掣肘,檢警關係錯位
(五)隊伍原因——資源配置不足,監督能力不強
三、偵查監督製度體係尚未建立
(一)偵查監督體係的缺失對偵查監督的影響
(二)構建偵查監督體係的必要性
第六章 我國偵查監督體係展望
一、偵查監督體係構建應彰顯現代刑事訴訟價值觀
(一)我國刑事訴訟價值觀的轉型
(二)轉型視野下偵查監督理念的確立
二、偵查監督製度體係目標與原則
(一)構建目標
(二)構建原則
三、偵查監督體係構建需處理好的幾個關係
(一)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係
(二)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的關係
(三)“以審判為中心”改革下的新型檢警關係
(四)權力監督與權利監督、社會監督的關係
四、偵查監督體係構建的製度前提
(一)閤理配置偵查程序中各項權力
(二)構建強製性偵查措施司法審查製度
(三)完善強製措施體係
第七章 偵查監督體係的製度構建
一、構建完整有效的立案監督機製
(一)立案程序存廢之爭
(二)立案監督機製構建
二、實現捕押分離與羈押定期審查
(一)構建“捕押分離”製度
(二)建立羈押定期審查機製
三、提前介入引導偵查製度
(一)提前介入偵查的意義
(二)提前介入偵查製度建構
四、完善偵查訊問程序監督
(一)確立“看守所訊問”原則
(二)完善訊問同步錄音錄像製度
(三)建立訊問律師在場製度
(四)小結
五、增強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可操作性
(一)“非法證據”範圍應予厘清
(二)加強對非法證據調查程序的構建
六、增強辯護方權利保障
(一)會見通信權
(二)知悉權
(三)救濟權
(四)“無罪推定”原則的權利具體化
七、構建層次明晰的監督手段
(一)口頭糾正違法
(二)書麵糾正違法
(三)司法審查
(四)撤銷、變更違法決定
(五)排除非法證據
(六)違法證據調查
(七)違法人員處置建議
結論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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