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處提到如何去解釋閤約“毀約”,“脅迫”,“非法”,“議定賠償”與“罰款”,“非法”,“議定賠償”與“罰款”的區彆,條款,“條件條款”與“保證條款”等等。中國的造船工業近年有很大發展。但隨之而來的各種問題,也會愈來愈多。很多是在技術方麵——做為一個外行,我完全沒有發言權,但麵對愈來愈多的如狼似虎的外國船東,我願意將自己的一些感受和經驗與中國造船業的同行們進行交流。
中國的造船工業於外國船東交手的軟科學是一個日益嚴重的問題。這軟科學主要是對閤約法(尤其是英國閤約法)、專業知識及談判技巧等的結閤。這個課題如果不能解決,會帶來緻命的打擊。我本人也見過隻是由於造船閤約中幾個關鍵文字而導緻上韆萬美元的賠償。在《造船閤約》,希望以我在這個方麵非常有限的經驗,能夠拋磚引玉,祈望中國造船工業在不遠的將來在軟硬件上都可以立足世界前列,成為萬世基業。
作者簡介
楊良宜,男,1948年齣生於上海,5歲時移居香港。現任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主席,海事、商事仲裁員,香港海商及國際貿易高級顧問;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大連海事大學及香港城市理工大學等二十餘所著名大學的客座教授。
楊良宜教授還擔任英國特許仲裁員學會(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高級會員(FCIArb.),英國特許船舶經紀學會(Institute of Chartered Shipbrokers)高級會員(FICS),英國特許保險學會(Chartered Institute of Insurance)會員(ACII)。
楊良宜教授具有深厚的理論功底。他著述豐富,主要著作有:《提單》、《外貿及海運詐騙》、《滯期費》、《英國海上保險條款詳論》、《期租閤約》、《程租閤約》、《國際商務仲裁》、《國際商務遊戲規則——英國閤約法》、《造船閤約》、《信用證》、《國際貨物買賣》、《禁令》及《海事法》等等。
同時,楊良宜教授還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他從事國際航運及國際貿易業務超過三十年,熟悉香港、亞洲地區及國際貿易等實物,作齣過仲裁裁決書超過二百份。
多年來,楊良宜教授一直緻力於海商法、國際貿易等知識的普及工作,先後在國內外50多所知名大學進行過上百場演講,在國內的清華大學、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山大學等高校都受到瞭廣泛的好評,講演後師生都被他的淵博學識所摺服,為他的人格魅力所傾倒。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9月5日在北京召開的第二十二屆世界法律大會上,楊良宜教授應邀作瞭專題發言。楊良宜教授介紹瞭香港仲裁條例正在進行的將香港本地仲裁和國際仲裁結閤在一起的改革,以及將英國1996年仲裁法的一些有用條款納入仲裁條例的意嚮。說明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最具重要的兩大職能是作為仲裁員的指定機構以及決定國際仲裁案件的仲裁庭組成。
目錄
前言
第一章 造船閤約
§1 造船閤約是否貨物銷售閤約?
1.1 日本與德國法律
1.2 英國法律
§2 1979年貨物銷售法的影響簡介
2.1 所有權的轉移
2.2 默示條件
2.2.1 船舶必須符閤規格
2.2.2 可以買賣的與滿意質量的船舶
2.2.3 閤理適用在該買方用途。
2.2.3.1 一般標準設計船舶無關
2.2.3.2 專門用途船舶會有關
2.2.3.3 去依賴船廠作齣判斷是否閤理公平?
2.2.3.4 1994年貨物銷售法的修改
2.2.4 對默示質量條件的明示局限或豁免
§3意嚮書(1ettero{intent)
§4過檔閤約(bridgingcontracts)
§5造船閤約的格式
第二章 序言
§1 序言的作用
§2 設計上的風險
2.1 船舶標準設計
2.2 船東自己的設計與提供船用設備
2.3 船東事前批準設計船圖的影響
2.4 設計不妥會帶來嚴重後果
第三章 船舶規格與船級
§1 船舶序號
§2 船舶規格與特徵
§3 船級社
3.1 船級社的選用
3.2 船廠去符閤規定及要求的相關日子
3.3 船級社對船東的責任
3.4 其他管製組織(otherregulatorybodies)
3.5 SOLAS國際公約
§4 分批工程(subcontracting)
§5 船旗國注冊
第四章 造船價格與支付辦法
§1 船廠資金來源
1.1 船東支付/預付
1.2 船廠額外資金來源
§2 船東資金來源
2.1 船東自己貸款(buyerscredit)
2.2 船廠信貸(builderscredit)
§3 國傢資助造船工業
3.1 1981年OECDGuidelines(經閤組織指引)
3.2 1994年OECDAgreement
§4 SAJ標準格式的有關條款解釋
4.1 造船價格
4.2 船價的貨幣
4.3 分期付款
4.4 付款的減扣與對衝
第五章 造船價格的調整
§1 議定賠償與罰款
§2 交船日期
§3 船速
§4 耗油
§5 載重
§6 中斷閤約不必支付議定賠償與賠償上限
第六章 船圖批準與建造中的檢查
§1船東為何要批準及檢查
§2 船圖批準
§3 船東代錶的檢查監督
§4 發現缺陷及時通知船廠責任
4.1 船東代錶忘瞭通知會如何?
§5 船東代錶通知後但船廠不同意的情況
第七章 修改
§1 船東在建造期間提齣修改要求原因
§2 SAJ格式的寫法
§3 船級社及有關當局或管製組織提齣修改要求
§4 船廠提齣修改要求
第八章 試車;試航
§1試車的作用與做法
1.1 海上試車地點
1.2 天氣情況
1.3 船員與風險
1.4 燃油,潤滑油
§2 對船東的試車通知
§3 試車後的“接受”
3.1 提供試車結果
3.2 船東的考慮
3.3 接受的結果
§4 試車後的“不接受”
4.1 船廠同意缺陷清單
4.2 船廠不同意缺陷清單
4.3 船廠何時可去交船?
4.4 條件條款,中間條款及保證條款的分彆
4.5 1979年+1994年貨物銷售法的默示條件
4.6 總結船東可去以船舶質量缺陷拒絕接收的閤法理由
§5拒絕接受船舶後果
第九章 交船
§1 何謂交船?
1.1 交船地點
1.2 交船時期
1.3 交船文件
1.4 其他文件
§2 所有權的轉移
§3 船東接收船舶前後的風險誰屬?
§4 船東接收船舶後何時須開航?
第十章 交船日期展期的forccemajeure事件
§1 英國法律的嚴格閤約責任
§2 forcemajeure條款的本質
§3 SAJ格式所包括的forcemajeure事件
3.1 天意(ActofGod)
3.2 戰爭或其他故意等行為
3.3 罷工或其他工人的問題
3.4 物料,機器或船用設備供應延誤或短缺
3.5 船廠其他工程帶來延誤
3.6 所有其他船廠,小包工或供應商無法控製的原因或事故
§4 SAJ格式的forcemajeure所能去起的保障
4.1 隻針對交船日期的延誤,不針對無法交船
4.2 如何計算如forcemajeure事件的延誤?
§5 forcemajeure事件船廠必須發齣的通知
§6 太長延遲導緻船東有權中斷閤約
第十一章 質量保證
§1 本條款對船廠的作用
§2 交船前已發現毛病但未去修妥的情況
§3 保證期
3.1 範圍
3.2 書麵通知船廠
3.3 船廠工程師
§4 船廠對保證期發生毛病的閤約責任
4.1 修理或更換的責任
4.2 對船廠的免責或限製責任條款
4.2.1 受害者侵權訴訟
4.2.2 閤約去豁免間接或特殊損失不足之處
4.2.3 無法修復的情況
第十二章 船東閤約下中斷造船閤約
§1 本條款所針對的中斷造船閤約
1.1 造船閤約允許中斷的情況
1.2 造船閤約中斷後的問題
1.2.1 退還所有船東預付的船價
1.2.2 船東供應的物料或船用設備
1.2.3 船東其他損失自負與保險
§2 非造船閤約允許中斷的情況
2.1 違約的定義
2.2 毀約中斷閤約下船東可去索賠所有損失
2.3 船舶質量方麵一般不會構成毀約
2.4 對船廠的履行指令
第十三章 船東的違約
§1 船東會有的違約
§2 船東違約的後果
2.1 利息的支付
2.2 自動延遲交船日期
2.3 船廠可去中斷造船閤約
§3 船廠中斷造船閤約的後果
3.1 船東供應的物料或船用設備
3.2 船廠可去保留已預付的船價
3.3 船廠可完成建造拍賣船舶與最後損失計算
3.4 船東的履約擔保
第十四章 保險
§1 船舶建造中的各種風險
§2 SAJ格式所針對的保險
2.1 要求投保的原因
2.2 誰是受保人?
2.3 保單條款與範圍
2.3.1 英國學會保單屬一切險
2.3.2 內在缺陷與設計不妥的情況
2.3.3 不保的範圍
§3 船廠發生重大意外/事故導緻無法建造或完成建造的風險
§4 延遲交船,導緻租金損失或錯過租約銷約期的風險
§5 罷工等風險
§6 互保協會與F.D.D
§7 船廠問題的風險
§8 船價超值風險
§9 船廠工程師的風險
第十五章 仲裁
§1 造船閤約的仲裁
第十六章 轉讓
§1 轉讓的法律
§2 閤約寫明不準轉讓
§3 造船閤約經常須要轉讓
第十七章 稅金
§1 造船閤約稅金的分攤
第十八章 專利與版權
§1 專利或版權條款的必要與針對
第十九章 船東供應的物料或船用設備
§1 船東供應的總結
第二十章 通知
§1 通知條款的作用
第二十一章 閤約生效日期
§1閤約生效日期條款的作用
1.1 造船閤約有後續條件的後果
1.2 船廠有錯或自己行為能否去享受後續條件?
第二十二章 解釋
§1 適用法律
§2 有關文件的差異與優先解釋
§3 一切以閤約為準與為終的條款
附錄1
附錄2
附錄3
附錄4
附錄5
附錄6
附錄7
附錄8
案例索引
精彩書摘
5.Liability of BUILDER:
The Representative and his assistant (s) shall at all times bedeemed to be the employees of the BUYER and not of the BUILDER.The BUILDER shall be under no liability whatsoever to the BUYER,the Representative or his assistant(s) for personal injuries, includingdeath, suffered during the time when he or they are on the VESSEL.or within the premises of either the BUILDER of its subcontractors,or are otherwise engaged in and about the construction of theVESSEL, unless, however, such personal injuries, including death,were caused by a gross negligence of the BUILDER. or of any of itsemployees or agents or subcontractors. Nor shall the BUILDER beunder any liability whatsoever to the BUYER, the Representative orhis assistant (s) for damage to, or loss or destruction of property inJapan of the BUYER or of the Representative or his assistant (s),unless such damage, loss or destruction were caused by a grossnegligence of the BUILDER, or of any of its employees or agents orsubcontractors.
6.Responsibility of BUYER:
The BUYER shall undertake and assure that the Representativeshall carry out his duties hereund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normalshipbuilding practice of the BUILDER and in such a way as to avoidany unnecessary increase in building cost, delay in the construction ofthe VESSEL, and/or any disturbance in the construction schedule ofthe BUILDER.
前言/序言
中國的造船工業近年有很大發展。但隨之而來的各種問題,也會愈來愈多。很多是在技術方麵——做為一個外行,我完全沒有發言權,但麵對愈來愈多的如狼似虎的外國船東,我願意將自己的一些感受和經驗與中國造船業的同行們進行交流。
記得早在1983年,我已有過這樣的一個經曆。這是一傢挪威船東嚮成立不久的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訂造6艘加6艘的供應船(兼作操縱錨鏈船和拖船)。據報導,該船的主機(德國的MAK型6,000馬力)與船用設備都是德國與挪威進口,而且占船價的60-70%。這比例看來是相當高,一般船舶的造價中,55-60%左右在船用設備與安裝,25——30%在鋼材,10——20%在工資。所以,這高比例的船用設備會是船廠要非常小心處理的。如果是由船廠供應,隨著建造的進展去進口,會有外幣升值,漲價,遲交貨等等風險。如果一開始就去進口,又會帶來龐大的經濟負擔(利息)。
如果這些船用設備是由船廠自己決定,即外國船東訂購一艘標準設計的船舶,這問題會小得多。但如果是外國船東堅持要使用及提供他特定的船用設備(主機,裝卸設備,導航儀器等等),隻是要船廠在進口後去保管及屆時去協助安裝在建造的船舶上,船廠可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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