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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憲政?我早的認識結晶為《憲政初論》,名之曰“初論”,實為“初識”,不過是將我博士期間讀過的有關知識融會在一起而已,考慮到建國以後還沒有係統地、正麵地介紹憲政概念的文章,所以整理發錶齣來。多年以後在《法製日報》寫瞭六期專欄(因為懶散,沒有繼續下去),在課堂上和會議上談過憲政,見識略長,但一直沒有係統地形成論文。我對憲政的基本認識是:一、憲政主義是一種政治結構理論,是對政治體的結構性認識,其理念可以簡單地歸結為“結構決定功能”;第二,憲政是有限政府,所謂有限政府就是對絕對主權的對抗,因此本質上是“國傢
內容簡介
人注定要死亡,而且確知自己要死亡,所以人願望永恒言說。除瞭語言,沒有什麼發明比文字的創造更偉大,它把語言和思想凝結為可以收藏和無限復製的符號,使有限的現實性嚮無限的未來開放,是超過死亡的藝術。有瞭文字,自然也就有瞭以文字為生的人,有瞭傳播知識的職業;有瞭文字,同樣也就有瞭承載文字的物質和這些物質的組裝形式——書。從此.希望超過死亡的人便要著書以立言。
我的今生大概隻能以齣賣言語為生瞭。因此,除瞭在人的耳力所及的範圍內留下一些即鳴即逝的聲波以換取養傢糊口的資財外,畢竟還需要留下點文字,權當自己生命的印痕。
在一個對文盲有定量化標準但卻無法區分(官定的)非文盲和文人的社會.在一個文字嚴重失血而又不斷地被暴虐的時代,我無法樂觀地期待讀者不會先人為主地把我當作“又一個(本)”。不管是碰巧還是有意識地打開瞭這本書的讀者,在您決定是否揭開“真麵目”之前,請耐心地聽我說幾句。
奉獻給讀者的這個由一堆印滿文字的紙張裝訂在一起的東西,它除瞭在物理性上符閤“書”的詞義之外,能否在精神的意義上配當“書”的稱謂呢?這取決於每一個讀者的評價,也是作為署名作者的我擔心的問題。我必須首先說服自己,同時也希望告訴讀者:按照我的意思集閤在這些紙張上的文字錶達瞭一個公共的問題,而且是我們每一個公民都應該在意的根本的公共問題。這個問題就是:有沒有一種政治權力的結構方式既能使
人民感到國傢確實提供瞭有效的公共保護又不至於使國傢成為永恒的詛咒,使官員腐化、異化為權力咒語的巫師?這個問題其實是一個問題域,裏麵包含許多問題,具體的問題是什麼,或者哪些問題重要,完全取決於觀察
的角度和方法。同時,我還要告訴讀者,麵對這個公共問題(問題域),我是秉著一個公民的公共精神和一個學者的知識責任來思索和言說的,不敢敷衍和苟且。
下麵簡要說明一下,反映在這本集子中的幾個主題和主要論點。當一個人迴顧自己的思考“曆程”時,總免不瞭美化、甚或神話某一個(某些)階段,或給各個階段之間賦予一種本來並沒有設定的意義,似乎一切從開端就已經完整設計齣來。事實上,一般人很少如自我描述的那樣。但是。為瞭證明這些文章之所以能集裝在一起,成一本“書”,我必須發現某種一緻的意義,這樣也就必然會把自己前後的思考裝扮成“曆史”,一種圍繞著某個問題、某個理念,或朝著某個目標的發展過程。實際上,當我對各篇文章進行整體反思的時候,我確實多少有這樣的一種感覺(甚至為之竊喜),而且增強瞭明確規劃未來研究的念頭。
何為憲政?我早的認識結晶為《憲政初論》,名之日“初論”,實為“初識”,不過是將我博士期間讀過的有關知識融會在一起而已,考慮到建國以後還沒有係統地、正麵地介紹憲政概念的文章,所以整理發錶齣來。多年以後在《法製日報》寫瞭六期專欄(因為懶散,沒有繼續下去),在課堂上和會議上談過憲政,見識略長,但一直沒有係統地形成論文。我對憲政的基本認識是:一,憲政主義是一種政治結構理論,是對政治體的結構性認識,其理念可以簡單地歸結為“結構決定功能”;第二,憲政是有限政府.所謂有限政府就是對絕對主權的對抗,因此本質上是“國傢一社會”二元論,雖然未必可以歸入自由主義,但無論如何必須承認個人和社會的獨立空間;第三,憲政主義是法治主義,就是用法律的思維方式言說、商討國傢政治。
為瞭深化對憲政的認識,特彆是為,探求中國憲政的司能性,我們必須觀察、評判中國的實際權力運作。“國傢權力篇”收錄的文章分彆論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包括法律程序)、政治腐敗。這些論文事先並沒有體係規劃,終的結果卻基本覆蓋瞭幾個基本的權力問題。我有意地設想過寫一篇<中國行政權觀念批評》和一篇《中國司法正義觀批評》,但偏偏沒有落實。
在中國,憲政如何發端?《對峙》一文揭示瞭行政訴訟製度反傳統的精神圖式,文章的標題已經暗示瞭文章的中心觀點:行政訴訟把政府和公民的對峙公開化、正當化、儀式化,從而顛覆瞭壓製型秩序的精神結構,開啓瞭憲政的“側門”。原計劃寫作“對峙、互動與平衡”的三部麯,後來不瞭瞭之。
繼《行政訴訟法》之後,具有憲政意義的一部行政立法是《行政許可法》,但它注定會遭受意義挫摺,而隻能具有綱領性價值。《行政許可與個人自由》一文在資源配置效益之外另闢一徑,從個人自由的角度論證瞭行政許可的本質。作者應用分析法學的方法,解析瞭許可、行政許可的法律意義,認為行政許可就是通過行政程序創設個人自由或財産性權利的構成性事實。在這個基礎上,論文進一步將行政許可權推歸本原——個人自由,提齣行政許可權的閤理性與正當限度在於個人自由與公共利益的平衡。我在一次去外地開許可法講座的飛行途中構思瞭一個寓言,名之為。牧羊人與羊群”。該寓言反映瞭我深切的整體關懷,遠遠超齣瞭對許可法自身的詮釋,特此收錄作為序言二。
目錄
Catalog
序一
牧羊人與羊群(序二)
第一部分 憲法與憲政的概念
憲政初論
興盛時期話憲政
革命、進步與憲法
第二部分 主權理論我們時代的國傢理論需求
博丹的立法主權理論
人民主權的觀念結構——重讀盧梭《社會契約論》
主權者——政府——臣民:政治法的平衡結構——盧梭《社會契約論》中的人民主權的實踐原理
論中國憲法的根本原則及其格式化修辭
主權政治與政治主權:香港基本法對主權理論的應用與突破
主權國傢是可超越的嗎?
第三部分 國傢權力國傢權力作為財産——政治腐敗分析
立法的民主閤法性與立法至上——中國立法批評
行政許可與個人自由
對峙——從行政訴訟看中國的憲政齣路
司法與民主:中國司法民主化及其批判
法律程序價值觀
第四部分 公民權利《財産權與憲政》譯序
排他性與他者化:中國農村“外嫁女”案件的財産權分析
農民工的新“公共”渴求
在衙門與廣場之間——立法的公眾參與
附:(譯文一篇)
司法推理中應用的基本法律概念(霍菲爾德著)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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